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合集下载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细则,以加强对油品质量管理的监督,确保油品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合格性。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类石油加油站和石油生产企业。

第三条油品质量管理包括生产过程监控、产品检测和质量溯源等环节。

各企业应建立健全油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油品质量不受影响。

第四条各企业应建立油品质量档案,包括原料采购记录、生产过程监控记录、产品检测结果、销售记录等相关信息。

第五条油品质量管理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严格控制产品的质量合格率。

第二章原料采购和储运第六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采购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原料质量。

供应商的选择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采购的原料应具有相应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明。

原料进厂应及时进行抽样,进行有效检验。

第八条储运环节应严格执行标准化操作,遵循安全生产规范,确保油品不受外界影响,防止污染发生。

第九条储运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条储运过程中应有相应的运输记录和监控视频,以备查证。

第三章生产过程监控第十一条生产过程中应设有科学、可靠的生产方案,并按照规定的工艺操作流程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各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监控系统,对关键环节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

第十三条应在关键环节设有报警机制,一旦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合格产品的产生。

第十四条生产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包括生产操作、设备运行状态、原料使用情况等信息。

第十五条定期对生产设备和仪器进行检验和校准,确保其精度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水应进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排放或外泄。

第四章产品检测第十七条油品的产品检测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

对关键指标和重点检测项目,应增加检测频率。

第十八条检测设备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护,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九条检测记录和结果应真实、完整、准确地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条对于不合格产品,应及时进行处理,不得隐瞒、篡改或销毁。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企业制度-实施类+执行类1 管理基本要求1.1 规X内容界定1.1.1 成品油销售服务主要是指在实现产品交易全过程中,向客户提供的基础信息服务、日常交易服务、应用指导服务、投诉处理服务等,这些服务贯穿售前、售中和售后全过程。

1.1.2 本办法所称油品是指石油成品油。

配置油指中石化系统内生产企业生产的计划内油品,其他均为外采油品。

1.2 管理原则1.2.1 坚持“质量永远领先一步”的质量方针和“质优量足,客户满意”的质量目标,树立“质量是企业生命”的经营理念,建立并完善油品质量保障体系和监督体系,实行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加强油品质量的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正确处理经营效益与质量管理的关系,在确保油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不断拓展经营,提高企业效益。

1.2.2 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本部门油品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各职能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油品质量责任制,质量实行“一票否决制”。

2 管理职责2.1 XX石油分公司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统一归口领导,对地市公司的油品质量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2.2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处是全省油品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中心质检室是省公司质量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执行机构,各分公司的质量管理由管理和检验两部分组成。

2.2.1 各分公司数质量部是本单位质量管理的主管部门。

其下设的化验室是本单位质量工作的管理与技术执行机构,由质量主管部门管理。

2.3 省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职责2.3.1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

2.3.2 制定并贯彻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XXXX石油分公司油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油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对全省油品质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和检查各分公司油品质量检验工作。

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监控、汇总、分析、掌握全省系统油品质量状况。

2.3.3 建立省公司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系统的建设,指导各分公司完成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和LIMS 系统的建设。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

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油品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汽车行业的发展,油品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受到企业和消费者的关注。

一方面,预防油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可以避免出现车辆行驶异常、污染环境等问题;另一方面,保障油品质量,可以提高车辆性能,延长使用寿命,提升企业品牌形象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本文将详细阐述油品质量管理的实施细则。

二、油品质量管理的目标和原则1. 目标确保油品的质量安全,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客户满意度。

2. 原则(1)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的油品质量管理制度。

(3)全员参与,积极落实油品质量管理的各项措施。

(4)强化内部油品质量检测和外部油品供应商质量评估。

(5)持续改善并优化油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工作流程和执行效率。

三、油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和层次1. 标准油品质量管理的标准应该要符合国家规定的油品质量标准,且要按照行业内的最佳实践和标准进行执行。

2. 层次油品质量管理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制定和修订内部油品质量管理制度。

(2)落实油品质量管理的人员和负责人。

(3)建立油品质量检测体系。

(4)建立质量问题的反馈和处理机制。

(5)建立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

(6)持续改进和优化油品质量管理制度的工作流程和执行效率。

四、油品质量管理的流程1. 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1)制定和修订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应该要依据油品质量标准和最佳实践,确保企业内部的油品质量管理体系规范、科学和有效。

(2)内部质量管理制度的内容应该包括: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职责、油品质量检验要求、质量问题的反馈和处理机制等。

(3)制度的编制、修订和核准应该经过专业、专责、专权的管理层次,严格控制各级人员资质。

2. 油品质量检测体系的建立(1)油品质量检测体系是油品质量管理的核心内容,应该建立完善的油品质量检测方法、设备和仪器设备。

(2)油品质量检测应该有专人、专业,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油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

油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

油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石油化工行业也得到了迅猛的发展,石油制品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商家为了谋取暴利,采用掺假、掺杂等手段,导致了油品质量的不稳定性,给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油品质量的稳定性,制定油品质量抽检实施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二、实施目的。

1. 保障消费者权益,通过抽检油品质量,可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杜绝掺假掺杂的油品流入市场。

2.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规范油品市场秩序,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升整个行业的信誉度。

3. 提升产品质量,通过抽检,可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满足市场需求。

三、实施方案。

1. 抽检对象确定,抽检对象主要包括各类汽油、柴油、润滑油等石油制品,以及相关添加剂等。

2. 抽检标准制定,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制定油品抽检的标准,明确各项指标的合格范围。

3. 抽检频次确定,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确定不同类别油品的抽检频次,重点关注市场上销量大、使用广泛的产品。

4. 抽检方法选择,采用现场抽样、实验室检测等多种方法,确保油品抽检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5. 抽检结果处理,对抽检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和通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四、实施步骤。

1. 制定抽检计划,根据抽检对象和抽检频次,制定详细的抽检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

2. 抽检人员培训,对参与抽检的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抽检能力和水平,确保抽检工作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3. 抽检实施,按照抽检计划,组织抽检人员进行实地抽样和实验室检测,确保抽检工作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4. 结果通报和处理,对抽检结果进行及时处理和通报,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实施效果评估。

1. 消费者满意度,通过抽检,消费者对产品的满意度得到提升,消费者对市场上的产品更加信任。

2. 产品质量提升,抽检结果对生产企业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升产品质量水平。

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方案

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方案

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方案一、背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成品油的需求量逐年增加。

成品油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成品油质量问题一直是石油行业及相关企业关注的重点问题。

为了保障成品油的质量,必须对成品油进行质量监督检查,这是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举措。

二、监督检查目的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的主要目的是:保障成品油质量,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行业健康发展。

具体目标如下:1.对生产企业的成品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防止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进行检测,监督其销售的成品油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质量要求。

3.对从境外进口的成品油进行监管,防止不合格成品油流入国内市场,并对进口产品进行检测,保障进口成品油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质量要求。

三、监督检查内容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从原料采购到成品油入库的完整流程。

2.对成品油销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包括出库前对成品油的检测、溯源管理、设施设备等安全卫生情况和工作人员业务水平等情况的检查。

3.对进口成品油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督,包括进口成品油的来源、进口流程、检验检测、出入境通关等相关情况的监管。

四、监督检查流程1.预约检查时间,制定具体的检查计划。

2.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的生产过程进行检查。

3.对销售企业的成品油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并对销售企业的相关资质进行核查。

4.对进口成品油的检测工作进行监管,对进口成品油品质进行监督检查。

5.对检查情况及时进行记录和整理,形成检查报告,并向相关部门提交监督检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人员要求为保障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严密和公正性,成品油质量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以下要求:1.具备基本的石油化工知识和检验检测知识,熟悉生产、运输、储存和检验检测工作规范和要求。

2.具备较强的沟通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与被检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3.具备一定的文字表达能力,能够准确、清晰地撰写检查报告。

成品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成品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

成品油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实施方案一、抽样方式(一)抽样领域生产领域及流通领域(包括加油站、油库,加油船、水上加油站)。

(二)抽样型号或规格1、车用汽油92号(ⅥA)、95号(ⅥA)、98号(ⅥA)。

2、车用乙醇汽油(E10)92号、95号、98号。

3、车用柴油0号(Ⅵ)。

4、船用燃料油。

(三)样品数量成品油取样数量均为6L样本,其中检样4L, 备样2L。

在抽样人员的监督下,由受检单位工作人员采用管线取样法从加油枪取样,分装到铁壶或棕色磨口玻璃瓶中。

以储罐实际剩余产品数量为抽样基数。

(四)抽样形式1、在企业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或者以其他形式表明合格的、近期生产的产品(特殊情况除外)。

2、生产企业抽样时,原则上在同一个受检单位(被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生产单位(委托方)的产品,每个生产单位(委托方)可抽取不超过3个规格型号的产品。

3、流通领域抽样时,原则上同一个受检单位可抽取不超过3个不同生产单位的产品。

4、抽样方法应根据被抽查企业产品的堆放形式、批量大小而定。

一般按照GB/T 10111-2008 《随机数的产生及其在产品质量抽样检验中的应用程序》规定的程序,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方法,利用随机数表、骰子、扑克牌或计算器生成伪随机数方法产生随机数进行抽样。

挂放的产品亦可采用系统抽样的方法,堆垛装箱的产品亦可采用分层、分列随机抽样的方法。

(1)商业加油机的抽样步骤a用棉布细心清洁可能接触样品的容器和被取样产品的加油枪的各个部件。

b在抽取样品前,通过油枪将至少4L样品放入一合适的容器内(如油桶)。

冲洗盛样容器,并冲洗加长管(采集汽油样品时)。

将装有冲洗液的容器运离现场并用安全的方式处理,或将其倒回到现场的储罐内。

c检查样品容器的清洁度,将所需编号的样品容器对准被取样的加油机。

d记录加油机所显示的读数。

e在抽样人员的监督下,由受检单位工作人员从加油机取样,分装到金属桶或棕色磨口玻璃瓶中。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为了保障成品油质量,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成品油产品的监督管理,我国制定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一、抽查对象1.抽查对象主要包括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2.抽查内容主要包括成品油产品的质量指标、质量控制体系以及相关的证书、报告等。

二、抽查方式1.定期抽查:依据成品油生产企业、销售企业的规模和重要性,制定抽查计划,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进行定期抽查。

2.不定期抽查:根据市场监测结果、消费者投诉情况等,不定期抽查部分成品油生产企业和销售企业。

三、抽样方法1.抽样点:抽查对象的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

2.抽样方式:以现场抽样为主,适当补充实验室抽样。

3.抽样数量:根据抽查的需要和抽查对象的规模确定抽样数量。

4.抽样人员: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派遣专业人员进行抽样。

四、抽样标准1.抽查对象的产品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抽样时,按照国家标准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抽取样品,并留样备查。

五、抽查结果1.抽验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通知相关企业。

2.对不合格产品,应责令抽样对象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产品达到质量标准要求。

3.对于重大不合格情况,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停产、停业、责令关停等措施。

六、监督管理1.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消费者能够选择符合标准的产品。

2.对于多次不合格的企业,应加大监督力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或吊销相关的资质证书。

3.对于合格的企业,可适当减少抽查频次,减轻企业的负担。

七、异议处理1.抽查对象对抽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依法受理,并进行核实处理,将处理结果告知抽样对象。

以上就是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通过抽查实施细则的实施,可以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的监督,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一季度成品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一季度成品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第一季度成品油监督抽查实施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0)为加强我县成品油质量监管工作,根据《临沂市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大气污染防治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流通领域产品抽检工作计划》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及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抽检产品范围汽油(车用汽油、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车用尿素。

二、进度要求:2020年3月,对沂水县境内正常经营的加油站随机抽取 65组车用汽油样品、35组车用柴油样品、5组车用尿素样品进行质量抽检。

抽检中,对新闻媒体披露的、群众投诉突出的、进货渠道不明的、因经营不合格成品油被处罚过的加油站作为监测重点。

三、抽样方法及其他要求:(一)抽样方法:样品抽取按GB/T4756-2015规定进行。

随机抽取经加油站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成品油作为检测样品,购样费由抽样机构先行垫付。

抽样时应采取随机的方式进行。

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的抽样文书记录抽样信息,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被抽样产品的标识、库存数量、抽样过程等通过拍照或录像的方式留存证据。

(二)抽样机构:本季度抽样由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抽样机构进行抽样,抽样人员由抽样机构随机选派。

(三)抽样人员要求:抽样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样时向被抽样单位出示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抽样通知书、抽样人员身份证明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抽样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标准等规定。

(四)样品要求:1、由抽样人员从加油站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得由被抽样的加油站自行抽样。

抽样人员发现被抽样者存在无需检验即可判定违法情形的,应当终止抽样,立即报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因被抽样单位转产、停业等原因致使无法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如实记录,报送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3、被抽样单位阻碍、拒绝或者不配合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报告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4、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抽样人员应当以样品的销售标价购买检验样品,备用样品由被抽样单位先行无偿提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销售环节成品油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车用乙醇汽油(E10)和车用柴油。

本细则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1. 产品分类
1.1 产品分类及代码
产品分类及代码见表1
表1 产品分类及代码
1.2 产品种类
车用乙醇汽油(E10)(ⅥA/ⅥB)按研究法辛烷值分为89号、92号、95号和98号四个牌号;车用柴油(Ⅵ)按凝点分为5号、0号、-10号、-20号、-35号、-50号六个牌号。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中规定的特殊牌号。

2. 术语和定义
本细则中未列出的术语和定义同相关引用标准。

3. 检验依据
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GB 18351 车用乙醇汽油(E10)
GB 19147 车用柴油
GB/T 259 石油产品水溶性酸及碱测定法
GB/T 260石油产品水分测定法蒸馏法
GB/T 511 石油和石油产品及添加剂机械杂质测定法
GB/T 1884 原油和液体石油产品密度实验室测定法(密度计法)
GB/T 1885石油计量表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096 石油产品铜片腐蚀试验法
GB/T 5487汽油辛烷值的测定法研究法
GB/T 6536石油产品常压蒸馏特性测定法
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
GB/T 8018 汽油氧化安定性的测定诱导期法
GB/T 8019燃料胶质含量的测定喷射蒸发法
GB/T 8020汽油中铅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11132 液体石油产品烃类的测定荧光指示剂吸附法
GB/T 30519轻质石油馏分和产品中烃族组成和苯的测定多维气相色谱法
GB/T 11140 石油产品硫含量的测定波长色散X射线荧光光谱法
NB/SH/T 0164 石油产品包装、贮运及交货验收规则
NB/SH/T 0174 石油产品和烃类溶剂中硫醇和其他硫化物的检验博土试验法
SH/T 0604原油和石油产品密度测定法(U形振动管法)SH/T 0246 轻质石油产品中水含量测定法(电量法)
NB/SH/T 0663 汽油中醇类和醚类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SH/T 0689 轻质烃及发动机燃料和其他油品的总硫含量测定法(紫外荧光法)
SH/T 0693 汽油中芳烃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SH/T 0713 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中苯和甲苯含量测定法(气相色谱法)
NB/SH/T 0711汽油中锰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SH/T 0712汽油中铁含量测定法(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8020汽油中铅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 4756 石油液体手工取样法
GB/T 510 石油产品凝点测定法
NB/SH/T 0248 柴油和民用取暖油冷滤点测定法
GB/T 261 闪点的测定宾斯基-马丁闭口杯法
SH/T 0806 中间馏分芳烃含量的测定示差折光检测器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33400 中间馏分油、柴油及脂肪酸甲酯中总污染物含量测定法
GB/T 265石油产品运动黏度测定法和动力黏度计算法
GB/T 268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康氏法)
GB/T 386柴油十六烷值测定法
GB/T 508石油产品灰分测定法
GB/T 11133石油产品、润滑油和添加剂中水含量的测定卡尔费休库伦滴定法
GB/T 11139馏分燃料十六烷指数计算法
GB/T 17144石油产品残炭测定法(微量法)
GB/T 23801中间馏分油中脂肪酸甲酯含量的测定红外光谱法
SH/T 0175馏分燃料油氧化安定性测定法(加速法)
SH/T 0694中间馏分燃料十六烷值计算法(四变量公式法)SH/T 0765柴油润滑性评定法(高频往复试验机法)
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4. 抽样
4.1 抽样型号或规格
抽取样品应为同一型号规格、同一等级、同一批次的产品。

优先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4.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
4.2.1 在被抽样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

4.2.2 抽取样品时,取样方法执行GB/T4756。

取不少于4L为样本,其中检验样品不少于2L,备用样品不少于2L,盛装在合适的容器中,样本量应满足检验需求。

盛装成品油产品所用的容器,必须完整、清洁、不漏,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能使用;在加油站抽样时,直接从加油机油枪口取样,抽取样品数量和容器要求与成品罐抽样时相同。

4.3 样品处置
4.3.1 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

对抽取的样品,在封条上分别注明“检验样品”与“备用样品”,当场对样品的桶口或瓶口密封,为保证样品的真实性,要有相应的防拆封措施,并保证封条在运输过程中不会破损。

封条上至少要有抽样日期、抽样人和被抽查企业代表、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签字以及抽样单位等相关信息。

4.3.2 抽取的样品按运输条件包装好,由抽样小组通过合适的途径送达检验机构,运输时严防雨淋、日晒、受潮。

装卸时轻搬轻放,严禁掷拋。

4.3.3 抽检机构应按经销企业提供的信息填写抽样单,让经销企业签字盖章。

条件具备时,经销企业还要提供所抽样品的生
产企业信息并盖章确认。

4.3.4 成品油取样时应避光。

4.3.5 样品应该贮存在阴凉、干燥、安全、避光处,在整个保存期间应保证签封完整无损。

4.4 抽样单
应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对于产品检验所需的样品技术参数等信息,需要被抽企业提供的,应在抽样现场获取,并经企业确认。

5. 检验要求
5.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
检验项目见表2、表3。

表2 车用乙醇汽油检验项目
表3 车用柴油检验项目
注:①极重要质量项目是指直接涉及人体健康、使用安全的指标;重要质量项目是指产品涉及环保、能效、关键性能或特征值得指标。

②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5.2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但应在检验报告备注中
进行说明。

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它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当一个检验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时,出现可疑结果或不合格结果(即在有异议)时,应以产品标准中规定方法的仲裁法测定结果为准。

6.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7. 异议处理
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异议处理时,按以下方式进行:
7.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

7.2 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复检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对与异议相关的检验项目进行复检。

复检结论为最终结论。

7.3 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但组织监督抽查的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区域内或者组织监督抽查的市级、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在省辖区内仅有一个检验机构具备相应资质的除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