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晋中市太谷县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实施方案DOC

附件1:晋中市太谷县义务教育学校发展性督导评估实施方案各乡(镇)中心校、县直中小学、乡办中学、子弟校、星光学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新世纪第一个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具有我县特色的督导评估机制,促进中小学校规范办学、科学发展、内涵发展,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据《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中小学评价与考试制度改革的通知》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构建“立足过程,促进发展”的中小学督导评估体系,以推动全县中小学走向现代学校建设为重点,以提升办学水平、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核心,以实现学校均衡、协调、可持续发展为目的,扎实有效地推进素质教育。
二、组织机构组长:赵卯平太谷县教育局局长常务副组长:刘永明太谷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副组长:程志军太谷县教育系统党委书记杜春祯太谷县教育局副局长王根太太谷县教育局副局长段够年太谷县教育局副局长耿家江太谷县教育系统纪委书记冀中良太谷县教育工会主席成员:(略)三、督导评估的目的通过督导评估,指导全县中小学校坚持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引导社会各方面和学生家长用正确的标准评价学校,关心和支持教育,为学校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引领学校增强核心发展力,促进学校更好地向科学、和谐、均衡、优质发展。
四、督导评估的范围1、全县的小学、初中(包括子弟校、民办学校)。
2、各乡(镇)中心校。
五、督导评估的原则1、方向性原则。
指导思想、指标设定、权重分配、结果处理等都应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有利于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有利于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
2、科学性原则。
评估方案的制定、评估指标及指标体系的设计、评估的组织实施,都要按评估活动本身的客观规律办事,用科学可行的评估方法技术和评价工具,实事求是地对学校进行价值判断,做到科学、合理、客观、公正。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6.08•【字号】晋教〔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教〔2021〕3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的意见》(教基〔2019〕16号),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发展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现就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实验教学,培育学生兴趣爱好、科学素养和意志品质,构建与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相适应、与课程标准要求相统一的实验教学体系,着力提升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创造性思维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打造创新型人才,推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要求1. 落实中小学实验室布局要求。
中小学实验室建设要坚持“够用、好用、实用、安全”的原则,按照《中小学理科实验室装备规范》(JY/T 0385-2006 )和《山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山西省普通高级中学办学基本标准(试行)》规定,科学规范配置中小学实验室及设施设备。
新建学校实验室要严格按照规范和标准合理布局建设,并为将来发展留有空间。
学校要按照办学标准和实际需求建设实验教学场所,支持探索建设学科功能教室、综合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创客实验室等,鼓励对普通教室进行多功能技术改造,建设复合型综合实验教学环境。
2. 落实中小学实验室标准化建设要求。
根据不同学段特点和课程改革要求,依据教育部各学科教学装备配置标准,加快中小学教育装备标准化建设。
现有学校要按照新标准力争2022年前全部完成仪器设备补充更新,新建学校应严格执行新标准,并加强实验室建设。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8.16•【字号】晋政教督办[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的通知晋政教督办[2018]7号各市教育局、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工作方案》(国教督办〔2015〕3号),近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了《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分标准》(国教督办函〔2018〕51号)。
现将我省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申报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工作的意义责任督学挂牌督导是教育督导工作的创新举措。
自全省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以来,各地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实践创新,建立实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成为了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发展的有力抓手,服务教育改革发展的作用日益显现。
继2017年太原市迎泽区被认定为第一批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以来,全省持续推进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工作,各地积极探索,努力建成一批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通过经验推广,充分发挥创新县(市、区)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全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水平全面提升,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提供保障。
二、创新县(市、区)的主要条件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主要条件包括:领导组织、管理制度、督学队伍、开展工作、保障措施、督导方式、问责整改、结果运用等8个方面。
(一)领导组织有力。
县级人民政府成立教育督导机构,设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部门,统筹领导组织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11.本学年教师工资发放一览表、奖励绩
效工资发放表、教师体检等福利待遇落
实材料。
12.近三年干部教师交流和教师支教花名
表(流入、流出)。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查阅课表、作业。
4.本学年新进教师花名表。
5.在校学生统计表。
6.在职教师最高学历、职称、所代学科结构统计表。
7.在职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年龄、性别、最高学历及专业、所代学段学科、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训合格证等相关
资料及食品留样
等。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师生访谈
查阅资料
查阅安全制度、保安配备、消防器材、监控设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管理质量学生家长、师生访谈
查阅课程表、活动安排表、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相关资料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市校园文化建设内容。
关于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根据山西省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山西省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十二条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通知》(晋教督[ ] 号)文件精神,按照翼城县教育督导室要求,我校对贯彻落实“十二条规定”及国家、地方、校本课程开设情况进行了自查。
现将有关自查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翼城县第四中学校是一所寄宿制学校,位于城内木坊街4号,学校占地面积1413 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 62平方米。
学校地处县城,位置优越,环境优美,设备先进,与翼城县最高学府翼城中学相邻,方圆 1 米内有历史悠久的木牌坊、石牌坊、关帝庙。
翼城四中最早创立于19 年(民国元年),抗日战争时期,日军占领县城后,该校更名为“新民一高”;抗战胜利后,学校又更名为翼城县民主第一高校;1949年改名为翼城县第一完全小学;文革期间,该校改名为城内五·七学校。
1979年,东关、城南、西梁三处七年制学校合并于该校,更名为城内七年制学校。
5年由城内、封比、东石桥三校合并改名为城关镇初级中学校,年更名为唐兴镇初级中学校,年又改名为翼城县第四中学校。
我校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发展,办人民满意学校”为办学宗旨,坚持“以德治校,科研强校,课改兴校,质量立校”为办学理念,坚持以“向善、博学、笃行、自强”为校训,以“团结、拼搏、求真、务实”为校风,以“敬业、奉献、开拓、创新”为教风,以“勤奋学习、勇于实践”为学风。
学校现有学生695人,教职工9 人,其中高级教师1 人、中级教师56人,本科学历43人、专科学历45人,中共党员12人,省市级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4 人。
我校课堂模式采用的是“课前自主预习、课中合作探究、课后拓展延伸”和“问题引领、自主学习、合作探究、展示交流、训练达标、拓展提升”为主的“三步六环节”自主高效课堂教学模式,与其他教学模式共存,充分发挥教师的个性特长,注重“面向全体、分层优化”。
在教改教研上我们坚持“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定内容”的“四定”教研原则,坚持集体备课。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对教育工作的行政监督与指导,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性质与主体)教育督导是对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接受督导。
第三条(工作原则)教育督导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教育督导机构第四条(机构设置及其负责人)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教育督导机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负责人由同级人民政府任免。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教育督导机构主管全国教育督导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教育督导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六条(机构职责)教育督导机构的基本职责是:(一)督导教育事业协调、均衡发展;(二)督导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三)督导教师队伍建设;(四)督导教学设施设备配备和使用;(五)督导素质教育实施;(六)督导教育教学质量提高;(七)监测教育发展状况;(八)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学校的检查、评估和评比;(九)指导、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对学校的评估。
第七条(机构权限)教育督导机构具有下列权限:(一)对被督导单位进行检查;(二)向被督导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执行;(三)对被督导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提出建议;(四)公布教育督导报告。
第八条(条件保障)人民政府应当为教育督导机构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教育督导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三章督学第九条(督学的定义)督学是履行教育督导职责、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十条(人员配备)督学按照学校、教师数量配备。
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督学的构成)督学应当以专职为主。
教育督导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兼职督学。
山西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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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学年教师工资发放一览表、奖励绩
效工资发放表、教师体检等福利待遇落
实材料。
12.近三年干部教师交流和教师支教花名
表(流入、流出)。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
查阅课表、作业。
4.本学年新进教师花名表。
5.在校学生统计表。
6.在职教师最高学历、职称、所代学科结构统计表。
7.在职教师基本情况花名表(年龄、性别、最高学历及专业、所代学段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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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合格证等相关
资料及食品留样
等。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办学基本条件督导标准说明及档案资料要求一览表师生访谈
查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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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课程表、活动安排表、教师教案、学生作业等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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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5.14•【字号】晋教审批函〔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晋教审批函〔2022〕7号各市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近年来,全省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新型监管方式,取得明显成效,但还存在思想重视不够、统筹协调不足、监管措施不到位等问题。
为切实加强教育领域事项重点监管,加快构建高质量教育体系,经研究,在厅双随机检查清单、“互联网+监管”目录清单、教育厅权责清单的基础上制定《山西省教育行政部门检查事项清单》(简称《清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就进一步加强教育领域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对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全省政府系统狠抓落实提高执行力推进会议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管理方式的内在要求。
各市教育局、厅机关各处室要充分认识“放管服”改革后加强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持把“放”和“管”统一起来,把有效监管作为简政放权的必要保障,认真对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定”方案、权责清单等,切实履行好、发挥好监管职能,以更好的“管”保障更大的“放”和更优的“服”,积极维护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
二、进一步深化“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
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处室要按照清单内容,扎实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
在实际监管工作中,各市教育局、各有关处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对于符合《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中有关“随机抽查不仅要在市场监管领域推广,也要在各部门的检查工作中广泛运用”要求的,可主动提出增加“双随机、一公开”事项的申请,科学进行动态调整;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切实强化处室之间、部门之间沟通协调和互相合作,统筹研究制定检查方案,合理规划检查事项和时间表、路线图,尽可能做到同频共振,切实减少基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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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督导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教育督导工作,保障教育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教育督导,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行为。
教育督导的对象包括: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教育督导职能的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并接受上级教育督导机构的指导。
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育督导经费,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教育督导应当坚持依法督导、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遵循督导、评估与指导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省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统筹规划全省的教育督导评估工作,组织制定督导评估方案和标准;(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
(四)依据分工对全省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督导评估;
(五)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和表彰,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对全省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七)对教育督导的结果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八)对下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的工作进行指导;
(九)培训督学及相关人员,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十)(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贯彻执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督导工作;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实施督导;(四)依据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管辖的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督导评估;
(五)参与教育先进单位的评审和表彰,对被督导学校主要负责人的奖惩、任免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和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七)对教育督导的结果和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八)组织督学进修,开展教育督导科学研究;
(九)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教育督导人员。
教育督导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督学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设督学,履行教育督导工作职责。
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
专职督学的任免按照有关行政机关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国家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任。
兼职和特约督学每届任期3年,具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职权。
经任命和聘任的督学由本级人民政府颁发督学证(聘)书,并建立督学资格制度、定期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条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
(四)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五)身体健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和合作精神。
第十一条督学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在进行教育督导时,应当出示教育督导证。
教育督导证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统一制发。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督学开展工作提供条件。
督学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督学应当加强自身学习,并接受政治理论、教育法律、法规和教育管理、教育督导、教育评估等方面的培训。
督学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督学在督导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教育工作提出奖惩建议;
(三)发现危及师生人身安全、侵犯师生合法权益、扰乱正常教学秩序等紧急情况时予以制止,并责成主管单位进行处理;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督导机构反映情况。
第十四条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一)听取有关部门和学校的情况汇报;(二)查阅有关文件、档案及相关资料;(三)参加有关会议和教育、教学活动;(四)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五)进行访问、调查问卷、测试或社会调查。
第十五条教育督导可采取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访督导等形式。
综合
督导是指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专项督导是指对一个地区或一所学校的教育工作进行局部、单项的专题监督、检查、评估、指导;随访督导是指不定期到一个地区或者一所学校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反馈教育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教育督导机构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通知被督导单位,并发出教育督导通知书;
(二)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三)教育督导机构派出教育督导组到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形成督导报告;
(四)教育督导机构依据督导报告向被督导单位下达教育督导意见书,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督导结果;
(五)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意见于规定时间内将落实情况报告督导机构;
(六)有关部门根据督导结果,对被督导单位和有关人员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并将落实情况通报督导机构;
(七)教育督导机构对督导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第十七条随访督导应当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进行,不得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被督导单位对教育督导意见书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教育督导意见书15日内向发出教育督导意见书的教育督导机构申请复查。
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在收到书面复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下达教育督导复查意见书。
被督导单位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设立该教育督导机构的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教育督导机构申诉。
第十九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报告督导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建立督导公报制度,不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结果。
新闻媒体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教育督导结果作为考核、评价被督导单位及奖惩、任免其主要负责人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督导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
(二)拒绝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或弄虚作假的;
(三)阻挠有关人员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
(四)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督导意见和建议,无正当理由拒不采取改正措施的;
(五)对督学或向教育督导机构和督学反映情况的人员打击报复的;
(六)其他影响教育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三条督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
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任免机关撤销其督学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因失职渎职贻误工作的;(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三)歪曲事实,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四)利用职权包庇或者打击报复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五)其他滥用职权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山西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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