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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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简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在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者引发意外事故时,确定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

根据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将责任归于以下几个主体:
1. 生产者:生产者是产品责任的主要承担者。

无论是制造商、批发商还是零售商,只要参与了产品的制造或者流通环节,在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产品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中,都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2. 产品设计者:产品设计者负责产品的设计和开发,他们应该对产品的设计安全性负责。

如果产品设计存在缺陷或者存在安全风险,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事故发生,产品设计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3.销售者:销售者是产品流通环节中的一员,对于他们销售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负有一定责任。

如果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安全隐患,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或者财产损失,销售者也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4. 使用者:产品的使用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应当按照产品的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如果因为使用不当而导致产品质量问题或者事故发生,使用者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总之,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将责任分配给参与产品制造、设计、销售和使用的各个主体,确保在产品质量问题和事故发生时,可以追究相应的责任并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负有的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现代社会中,产品责任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缺陷产品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三个原则,并探讨产品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

缺陷产品责任原则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缺陷产品责任原则强调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如果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制造缺陷或警示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生产者或销售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一款电子产品存在电池过热的设计缺陷,导致用户受伤,生产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生产、销售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确保产品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合同约定或疏忽等过错行为,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如果一家食品厂商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过期原料,导致消费者食物中毒,该厂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当产品存在缺陷,但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缺陷是由于产品的科学性、技术水平等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时,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生产者或销售者在产品设计、制造、销售过程中要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

如果生产者或销售者能够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但产品仍然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由于产品的科学性、技术水平等无法避免的原因导致,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

在实际生活中,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

首先,生产者或销售者可以通过赔偿方式承担责任,包括支付医疗费用、赔偿精神损失等。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对其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是保障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秩序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1.1 严格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无论是否存在过错,只要其提供的产品存在缺陷,就应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合于危(wei)险性较高的产品,如药品、食品等。

严格责任原则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权益,迫使生产者加强产品质量控制。

1.2 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是指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惟独在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需承担责任。

这一原则主要适合于普通消费品的质量问题。

生产者或者销售者需要证明其在产品生产或者销售过程中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否则将被认定存在过错。

1.3 共同责任原则共同责任原则是指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多个责任方共同承担责任。

根据共同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分销商等相关方都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能够确保责任的全面承担,避免责任方逃避责任。

二、生产者的责任承担2.1 生产过程责任生产者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包括确保生产设备安全可靠、制定质量控制标准和流程、进行产品质量检测等。

生产者应竭力避免产品缺陷的产生,若产品存在缺陷,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或者修复。

2.2 质量保证责任生产者应对其提供的产品质量承担保证责任。

生产者应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或者合格证明,并对产品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信息披露责任生产者应对产品的有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包括产品的性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

生产者应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使用产品并避免因信息不足而导致的安全问题。

三、销售者的责任承担3.1 销售合格产品责任销售者应确保所销售的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且经过质量检测合格。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

一、概念产品的使用人、消费人因生产者提供的产品本身存在质量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有权向生产者提出索赔要求,也可以向销售者提出索赔要求。

后果是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给予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是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原因而由产品的生产者给予赔偿,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产品责任在性质上是无过错责任。

这不是说对产品缺陷的制造者和销售者没有过错,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本身就是一种过错,现代社会对产品质量的规定越来越具体,如果产品不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产品的生产者就有过错,除非现有的科学技术无法发现。

但是,产品责任确定是严格责任、无过错责任,其立意是确定这种侵权责任不考察过错,无论其有没有过错,在所不论,只要受害人能够证明产品具有缺陷,即可构成侵权责任。

因而受害人不必证明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的过错,因而也就减轻了权利人的诉讼负担,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性,构成产品责任须具备以下要件。

1、产品存在缺陷。

产品及其缺陷在产品责任构成中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前面已对缺陷作了专门论述,下面主要对产品概念进行阐释。

《侵权责任法》对产品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当适用《产品质量法》,该法第2条第2款第一次对产品概念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产品责任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产品须具备两个条件:(1)经过加工、制作,未经过加工制作的自然物,不是产品;(2)用于销售,因而是可以进入流通领域的物。

用于销售,是指生产、制造该产品的目的,而不是已经进入流通。

上述产品存在缺陷,就构成本要件。

2、人身、财产受到损害。

产品责任中的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人身损害包括致人死亡和致人伤残。

财产损失,不是指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即购买该产品所付价金的损失,而是指缺陷产品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其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受害人应对损失的存在及其范围负举证责任。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的危险,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伤害的,该产 品产销中的各个环节上的人都应负赔偿责任。 原告无须指出被告有疏忽,只要证明产品存 在危险或处于不合理的状态、产品的缺陷在 投入市场之前就已存在、因该产品的缺陷导 致了损害即可。
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



1.产品有缺陷。 一般认为分为四种: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和开发 缺陷。 2.有损害事实存在。 产品责任必须以受害人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为前提,没 有这种实际的伤害或损失事实存在,就不属于产品责任法的 调整范围。 3.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在产品责任事故中,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是由多种原因造成 的,因此,必须确定产品缺陷是引起损害后果的唯一原因或 直接原因,产品责任才能成立,生产者或销售者才承担责任。

严格责任的经济学支持 Biblioteka 格责任有利于实现企业的生产经营目的。
严格责任严惩造假、售假行为,
有利于社会主 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节约社会资源提高社 会效益。 严格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2.违反担保责任阶段。它是指生产商或销售
商由于违反对货物的明示或默示担保,致使 消费者或使用者因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害,而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明示担 保原则确认被告应承担责任,而不管其是否 有故意的欺诈和陈述上的过失。
3.严格责任阶段。
严格责任指只要产品有缺陷或者具有不合理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中间
商因其产品给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人造成 人身、财产损害而应承担的一种补偿责任。 它是一种侵权责任,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 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或存在不合理 危险而造成的死亡、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以 外的其他财产损害及其他损失时,应当向受 害者承担的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笔者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一般描述为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准则。

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其民事责任”。

[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包括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中又包含了合同责任、担保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仅指产品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具体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从大部分学者的著述来看,这两个概念同时适用不做区分。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问题的研究外延不宜太广,应做必要的限制,否则很难说明问题的本质。

因此,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特指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对现实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应从微观方面入手。

正如一部分学者在其著述中所说,“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由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严格责任这几个阶段”。

[2]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诠释。

同时,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侵权责任等概念在产品责任法中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有时相互指代。

这时他们处于同一层次上,但事实上在处理现实问题中,他们是两个层次上的概念。

应该说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概念,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应是上述概念的下位概念,他们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

但是为了行文方便,有时不加区分,相互指代罢了。

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产品侵权责任中所包含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另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在法学和现实法律中真正确立起来是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时代的产物。

他们的出现和运用要比传统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晚的多。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谈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引言概述: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在产品制造、销售和使用过程中应承担的法律和道德责任。

在市场经济中,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

一、产品设计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1.1 安全性原则:产品设计者应考虑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安全性,避免设计缺陷导致的安全事故。

1.2 风险评估原则:设计者应对产品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

1.3 质量控制原则:设计者应确保产品在设计阶段符合质量标准,并建立质量控制体系确保产品质量。

二、生产过程中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2.1 材料选择原则:生产者应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原材料,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

2.2 生产工艺原则:生产者应采用符合标准的生产工艺,确保产品符合设计要求。

2.3 质量检测原则:生产者应建立质量检测体系,对生产过程中的产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质量。

三、销售环节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3.1 信息披露原则:销售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产品信息,确保消费者能够了解产品的性能、用途和风险。

3.2 售后服务原则:销售者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产品出现问题时给予及时的维修、更换或退款等处理。

3.3 经销商责任:经销商应对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销售的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四、使用阶段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4.1 正确使用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产品,避免因错误使用导致的安全事故。

4.2 维护保养原则:消费者应按照产品说明书进行维护保养,延长产品使用寿命。

4.3 警示标识原则:生产者应在产品上标明警示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产品的特殊使用要求和风险。

五、追溯机制的归责原则及责任承担:5.1 产品追溯原则:生产者应建立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产品的生产过程和销售渠道。

5.2 信息记录原则:生产者应记录产品的生产信息和销售信息,为追溯提供依据。

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

If you insist, you will shine. Time is an invincible weapon. It can gather arms and sand into towers, making the impossible in life possible.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怎样的?导读:《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生产者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以上规定,生产者只要其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除了法定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事由外,不论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包括以下三个同时存在的条件:(1)产品存在缺陷。

侵权责任法中没有对缺陷产品作出定义性的规定,因此,实践中可以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中有关缺陷的规定为依据判断是否为缺陷产品。

具体如何运用这项规定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这要根据每个案件,每种产品的具体情况作出具体的分析判断。

比如,一个装配有abs防抱死装置的汽车,在紧急刹车时车轮抱死,并在路面留下了明显的轮胎刹车痕迹。

那么依据abs防抱死装置的功能特点,我们可以判断这辆车的abs装置没有发生作用,可以初步判断其存在缺陷。

(2)缺陷产品造成了受害人伤害的事实。

是指缺陷产品的使用过程中造成使用人、或者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的损失。

(3)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确认缺陷产品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通常有受害人证明损害是由使用或者消费缺陷产品造成的,要求生产者就缺陷不存在、或者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举证,如果生产者不能举证证明,则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及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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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简述(一)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笔者认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一般描述为判定产品责任的依据和准则。

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在其产品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情况下,根据何种标准确定其民事责任”。

[1]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广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包括了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中的归责原则,民事责任中又包含了合同责任、担保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而狭义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仅指产品民事侵权责任中的具体归责原则,一般包括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从大部分学者的著述来看,这两个概念同时适用不做区分。

笔者认为,归责原则问题的研究外延不宜太广,应做必要的限制,否则很难说明问题的本质。

因此,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特指产品侵权责任中的归责原则。

对现实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研究,应从微观方面入手。

正如一部分学者在其著述中所说,“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经历了由合同责任、过失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严格责任这几个阶段”。

[2]当今世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以严格责任为主,就是从不同的角度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概念的诠释。

同时,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侵权责任等概念在产品责任法中与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有时相互指代。

这时他们处于同一层次上,但事实上在处理现实问题中,他们是两个层次上的概念。

应该说产品责任、合同责任、担保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是处于同一层次上的概念,而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应是上述概念的下位概念,他们不属于同一层次的概念。

但是为了行文方便,有时不加区分,相互指代罢了。

由此可见,真正意义上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当是产品侵权责任中所包含的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

另外,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严格责任在法学和现实法律中真正确立起来是法学理论发展到一定时代的产物。

他们的出现和运用要比传统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晚的多。

因此,人们对他们的认识和运用还必须与传统的合同责任、侵权责任联系起来,这样才能有利于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发展。

本文就是以此为中心展开论述的。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对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不仅仅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以及免责事由设定的标准,更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在价值的集中体现。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架构直接体现了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平衡的取向,也反映出该国法律界对正义、效率、公平等法律价值的理解和运用。

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为产品责任法的研究开辟了新的先机。

现代产品责任的核心问题就是产品责任要件中的主观过错问题,他是产品责任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解决问题的关键。

过错责任的证明,过错责任证明的倒置,然后发展到不以过错证明为要件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发展的现实的过程中对公平、正义价值的判断和取舍所确立的一种现实的解决问题的原则。

这一原则是支持着整个产品责任法的理论基础,是产品责任法中不可缺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果这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其他环节就会发生连锁的反应,那么整个产品责任法就会发生动摇。

同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还有其独立的自身价值。

这些都为我们很好的研究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提供了很好的理由。

(二)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演进要想对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有一个清楚的认识,有必要弄清楚世界围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历史发展概况,了解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与世界上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在联系,才能清楚的了解我国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现状。

然后,根据我国的现实国情,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的理论研究成果,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和经济建设服务。

具体说来,以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为代表,这一进程大体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时期: 1.产品责任的萌芽——“契约责任”原则时期现代意义的产品责任是英国判例法率先确立的,由1842年英国著名判例“温特博特诉赖特”案确立的。

这一原则规定,因缺陷产品受到损害的原告不能直接起诉与之无合同关系的制造商,原告的起诉对象只能是销售商。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分工协作越来越细,一件产品从生产到消费要经过的环节日益复杂,很难确定生产者与产品最终消费者的合同关系。

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产品的瑕疵多数是生产者造成的,而产品消费者只与销售商订有买卖合同关系,而与生产者没有合同关系,根据“无契约即无责任原则”,生产者就逃避了责任。

同时,如果缺陷产品的受害者是消费者以外的第三人,因为第三人与销售者不存在契约关系,第三人也就无法向销售者求偿,更不用说生产者了。

可见“无契约即无责任”原则保护的是制造商的利益,剥夺或减少了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机会。

2.突破契约关系的束缚——“过错侵权”原则阶段这是产品责任归责的第二阶段。

所谓过错侵权责任,就是指由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疏忽,造成产品缺陷,致使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损害所应负的责任。

而过错主要指应注意、能注意而有疏忽、不注意等要素的存在。

1916年,纽约州最高法院法官卡多佐审理了“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制造公司”一案。

在此案中,别克汽车制造公司将一辆车卖给了汽车中间商,中间商又卖给了买主甲,甲在开车途中与其他车相撞且受了重伤,后经检查发现撞车的原因是车轮胎有毛病。

原告起诉了别克公司,最后法官判别克公司承担过错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消费者可以直接起诉缺陷产品的制造商,不再由于合同关系的阻拦而不能向制造商索赔。

同时,也突破了传统契约原则的限制,扩大了受害人的保护围。

但实践中,受害人要胜诉,须举证加害人有过错,这对于任何一位普通消费者来说都绝非易事。

3.契约理论与侵权理论的结合——“担保责任”原则阶段担保责任归责理论是由契约责任演变而来的,商品买卖是契约行为,出卖人必须保证其出卖的物品符合双方当事人契约约定的标准,法律赋予出卖人的义务就是提供符合约定标准的产品给买受人。

在美国,担保责任可分为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两种。

根据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明示担保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产生:(1)卖方对买方就有关产品作了事实的确认或许诺,并成为交易的一部分;(2)对产品的任何说明,只要是作为交易基础的一部分。

这种说明的形式可以是文字、图形或产品说明书等;(3)任何作为交易基础一部分的样品,模型也是一种明示担保。

默示担保与明示担保不同,它是法律规定应该适用于买卖合同的,只要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相反的规定,这种默示担保就依法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合同。

1932年“巴克斯特所福特汽车公司”案,法院判决认为,制造商籍着广告向一般消费者做广泛述,若其述虚伪而导致消费者受损,则基于政策及诚实信用原则,制造商应承担明示保证责任,因为原告信任了被告在广告中的说明。

担保责任理论无疑较过错责任理论容易证明产品责任,但仍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问题。

在此诉讼中,消费者要胜诉,仍需证明确实存在着担保以及被告违反了该担保义务。

过错责任和担保责任实际上并未免除受害者的举证者任,各有其局限。

因此20世纪30年代后,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纷纷改弦易辙,转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

4.现代产品责任法的核心——“严格责任”原则经历了多年的诸多磨合与创新,美国产品责任法终于创设出了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产品责任的特别原则——“严格责任”原则。

大法官特雷诺,首先在判例法中确立了“严格责任”。

侵权法学家威廉普罗舍在起草《侵权法复述(第2版)》时,在该书中明确肯定了“严格责任”。

他们对现代世界产品责任法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于严格责任的涵,多数国家解释为,只要产品存在缺陷给消费者、用户造成损害,即使未能确认制造者、销售者有过错,制造者、销售者也要对产品责任事故负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不仅不要求产品的受害者证明被告过错或违反合同的明示或默示担保义务,把受害者从举证责任的泥潭中解脱出来,而且扩大了契约的效力。

买方不仅包括直接购买者,还包括使用该缺陷产品的买者的家属、亲友及受到该缺陷产品伤害的人。

严格责任原则的确立,一方面能迫使制造商或生产者增加产品安全投入,设法减少和消除可能发生的危险;另一方面也免除了受害者费时费力的举证责任,提高了诉讼效益,加大了对社会广大弱势群体的保护。

与英美法系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历史相比,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其“产品责任”的历史演变有所不同。

在产品侵权赔偿的严格责任被立法确立以前,法官出于对产品缺陷受害人的同情,往往在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之过失上做文章(而不是用担保理论来解决类似问题)。

通过在诉讼中转移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来加大对受害人的救济力度。

如对被诉之制造商课以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法官在认定事实时推定其有过错,从而使受害人的权利被救济的可能性更大。

后来,无论是法官还是学者,都意识到这样处理的结果对消费者来说,仍很不公平,于是逐渐对厂商适用较为严格的责任。

1985年,欧共理事会通过的《欧共体缺陷产品责任法指令》,本法规定了生产者主观上存在过错与否不再是产品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规定了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是英美法系的称谓)。

随后,法国将指令容修订入《民法典》,而德国则是依据上述指令容而制定单行的《产品责任法》来转化指令容。

这样,世界上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在立法层次上严格责任原则确立起来。

我国未来立法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我国未来立法对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选择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可知,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主要采用了以严格责任为主,辅之以过错责任、过错推定、担保责任的综合责任原则。

那么从宏观方面来考察,我国现行的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否能够反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法律的要求,这是我们需要研究的迫切的问题。

以下就从我国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未来立法选择的角度来谈一下自己的想法。

希望有助于我国的法制建设。

(一)我国未来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我国产品责任法应采用何种产品责任归责原则是我国法学界争论的一个焦点,在长期的争论中,逐渐形成如下几种代表性的规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为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我国产品责任相关立法中,应“将严格责任明确规定为产品侵权的归责原则”。

[10]其理由是:第一,从经济分析角度而言,严格责任有利于降低社会总成本,增进社会经济效益。

因为严格责任通过规定厂商或销售商对其因产品缺陷所致损害承担完全赔偿责任,从而产生单方面的有益预防激励,促使能避免损害产生并处于强势地位的厂商、销售者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减少和制止损害发生,最终使社会成本最小化。

第二,从法学分析角度而言,严格责任原则体现了当代社会中的人文关怀精神,促进了法的社会公正目标的实现。

事实证明,缺乏人文关怀精神的经济发展,在利益的角逐中人们将不再受到自制、理性、公正、博爱等精神的约束,只有对金钱赤裸裸的无耻的追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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