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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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优秀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一则因合同纠纷引起的法律诉讼。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8年5月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乙公司应在货物交付后1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了纠纷。

二、案情概述1. 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公司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2. 争议焦点:乙公司辩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则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约定,且乙公司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

3. 诉讼请求:甲公司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货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货物的义务,而乙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3. 货物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拒绝支付货款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4. 利息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本案中,乙公司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支付相应利息。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乙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

法律_分析报告案例(3篇)

法律_分析报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公司员工张三(化名)于2010年1月1日入职公司,担任研发部工程师一职。

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8000元,年终奖金为月薪的3倍。

合同中还约定了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内月薪为7500元。

2013年1月,张三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

公司同意其辞职,但要求张三支付一个月的赔偿金,理由是张三在试用期内离职,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

张三认为自己在试用期内并未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已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不应支付赔偿金。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三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2. 公司要求张三支付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3. 试用期内员工离职的法律规定及处理方式。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四、案例分析(一)张三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张三在离职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张三在试用期内并未违反上述情形,因此不构成违反劳动合同约定。

(二)公司要求张三支付赔偿金是否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分析报告案例范文(3篇)

法律分析报告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

婚后,双方感情融洽,共同生育一子。

然而,由于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18年,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

二、争议焦点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四、案例分析1. 婚姻关系是否应当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双方在婚后因生活琐事和性格差异产生矛盾,感情确已破裂,故法院判决离婚。

2. 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

本案中,双方子女由母亲张某某抚养,父亲李某某应当承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具体抚养费数额,由法院根据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子女的实际需要判决。

3.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双方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并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来源等因素进行判决。

法律法规分析报告案例(3篇)

法律法规分析报告案例(3篇)
六、建议
1. 企业在制定裁员计划时,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裁员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
2. 企业应当加强员工的法律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3. 劳动者应当关注自身权益,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法规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企业行为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企业和劳动者都应当充分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根据约定,对劳动者进行一定期限的考察,以确定是否正式录用劳动者的一段期限。
2. 期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五、案例分析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乙经济补偿金,导致双方产生争议。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 企业在裁员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 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第3篇
一、背景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劳动关系的调整和规范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劳动合同法》。其中,关于试用期的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本文将对《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试用期概述
1. 定义
2. 销售纠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房屋面积误差、配套设施与宣传不符等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成功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以下为虚构案例,用于说明)1. 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

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于2019年5月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总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应在2019年10月底前交付,但乙公司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推脱。

至2020年3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2.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乙公司是否构成违约;(2)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3)违约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二、案件分析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已经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2. 违约金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在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条款,甲公司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

3. 违约金数额的确定关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在本案中,甲公司主张乙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损失为人民币50万元,而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人民币30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甲公司可以请求法院将违约金调整为与实际损失相当的数额。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法院认为乙公司构成违约,应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考虑到甲公司实际损失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法院最终判决乙公司支付甲公司货款人民币100万元及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法律分析报告案例(3篇)

法律分析报告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以下简称甲方)与李某(以下简称乙方)于2020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1日。

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人民币8000元,乙方需于每月1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此外,合同中还约定了房屋的维修责任、违约责任等条款。

2021年3月,乙方提出房屋存在漏水问题,要求甲方维修。

甲方认为房屋漏水是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所致,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乙方遂停止支付租金,并要求解除合同。

双方协商未果,乙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焦点1. 房屋漏水责任认定2. 租金支付义务3. 合同解除条件三、法律分析(一)房屋漏水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主张的除外。

”在本案中,房屋在租赁前已经存在漏水问题,且甲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告知乙方,根据法律规定,甲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甲方作为房屋的所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维护义务,因此,甲方应对房屋漏水承担维修责任。

(二)租金支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支付。

”在本案中,合同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期限为每月1日,乙方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案件_法律分析报告(3篇)

案件_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件涉及一起因合同纠纷引发的诉讼,原告为甲公司,被告为乙公司。

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

然而,乙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货物,导致甲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件事实1. 2019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供应一批货物,货款总额为100万元。

2. 合同约定,乙公司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货物送达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10日内支付货款。

3. 然而,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货物。

甲公司多次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但乙公司始终未能履行。

4.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的违约行为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提供货物,已构成违约。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 损害赔偿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公司因乙公司的违约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甲公司因未能及时获得货物,导致其生产线停工,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2)甲公司为解决生产问题,不得不采购其他供应商的货物,增加了额外的采购成本;(3)甲公司因未能按期履行合同,导致其在市场中的信誉受损,可能对未来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民事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民事案件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甲、乙两方当事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而引发的诉讼。

甲(原告)与乙(被告)于2021年5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人民币5,000元。

合同约定乙在租赁期间应承担房屋的维修、保养等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按期支付了租金,但于2022年3月1日未支付租金,甲遂向乙发出催款通知,但乙未予理会。

随后,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及违约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乙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2. 乙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3. 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三、法律分析(一)关于乙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由于乙未按期支付租金,其行为已构成违约。

因此,乙应当支付拖欠的租金。

(二)关于乙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违约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乙未按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有权要求乙支付违约金。

至于违约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及乙违约给甲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三)关于甲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1. 关于拖欠租金的诉讼请求:甲要求乙支付拖欠的租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合理。

2. 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甲要求乙支付违约金,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的诉讼请求合理。

综上所述,甲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具有合理性。

四、判决建议1. 乙应支付拖欠的租金人民币5,000元;2. 乙应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元(具体数额根据实际损失确定);3. 甲的诉讼费用由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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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报告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甲方:韩刚,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东湖区,身份证号:4303021964*** 乙方:郑博,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东湖区,身份证号:4303021971*** 二、案情简介
韩刚,男,汉族,1964年出生,住湖南省东湖区;郑博,男,汉族,1971年出生,住湖南省东湖区。

韩刚与郑博系往来多年的朋友、因郑博投资做生意、韩刚曾多次借钱给郑博。

2012年1月22日,双方就之前的債权債务进行清算并签订了一份借款协议。

该协议约定:“1、甲乙双方为好友,甲方韩刚借款人民币九十八万元帮助乙方郑博,期限五年。

2、还款方式,第一年从借款日第二个月起,甲方每月还乙方人民币一万元整,第一年还人民币十二万元。

第二年起,甲方每月还款两万元,一直到第五年还清。

3、该笔借款是甲乙双方以前债权债务关系的延续,以前所有的借据和协议作废,以此协议和借据为准。

”2012年2月22日至2013年9月22日,郑博共偿还借款26万元,但多数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2013年9月22日至2013年10月22日,郑博应还2万元,但仅还1万元;自2013年10月22日起,郑博未再履行后续还款义务。

对于郑博逾期归还到期借款的行为,韩刚多次采用电话、短信的方式主张权利,并于2012年10月16日、12月10日、12月24日三次采用国内特快专递邮件的方式去函催告,要求郑博及时还款,郑博仅对韩第一次催款函予以了答复,其后两次催告均未得到郑博的回应。

到2014年2月22日止,郑博仅归还借款27万元,按照合同的约定尚有到期借款9万元未按时归还。

2014年2月26日,韩刚以郑博为被告向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三、本案争议焦点
1、债务人后两次是否收到催款函
2、是否应当偿还利息
3、当事人双方协议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四、争议焦点分析
一、催款函的生效
1、已签收的邮件,债务人仍然否认收到了催款函,辩称自己并不认识签收人。

该邮件只要是债务人的传达室、收发人员签收,或者其工作人员签收即可发生效力,无需法定代表人签收或者加盖公章。

根据邮局的正常业务,不可能将邮件交由与债务人无关的人签收。

那么,这种情况是可以证明债务人已收到催款函的,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法院可以认定其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2、对于因债务人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而没有签收的邮件,本人认为,应视为债权人权利主张的意思表示已到达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务人对有关信息的变更有义务告知债权人,否则应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务人并未收到催款函,法院也可以认定债权人已将主张权利的意思表达给义务人,具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3、对于债务人有证据证明因邮件的遗失而未收到催款函的情况,债权人邮寄催款函的行为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债权人通过邮寄催款函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需留意邮件
的投递情况,对于邮件的遗失,应及时补发,否则,其邮寄催款函的行为是无效的。

二、关于借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借款协议和借条中均未约定利息,且原告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利息约定,被告实际还款中也并未偿还利息,故本院认为被告不需要承担利息。

等因素确定利息。


三、民间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
1、就形式来说,依据我国《合同法》第197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一点在我国的《商业银行法》第37条也有明确的规定,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

不过,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也可以不采取书面形式。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有以书面的形式予以约定。

2、就内容来说,借款合同的效力在于双方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合法性。

这一问题在借款合同的订立实际中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当事人货币借贷关系本身的合法性问题。

例如超过国家规定利率的高息贷款,其高出部分就是无效的。

另一种情况是,借款合同附加内容和条件的合法性问题。

本案中,借款主要是为了投资做生意,且约定中,没有约定利息,所以不存在利息过高,而使约定无效。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01条和第210条的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就自约定的时间起生效;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则是自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时间起生效。

所以,除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之外,其他的借款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而非实践合同,即在贷款人和借款人就借款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而不是贷款人将货币实际交付给借款人时生效。

故该约定有效。

五、相关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本条同时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如果公民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贷款方就无权收取利息。

2.《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关于逾期利率的规定,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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