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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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公布日期】2024.06.26•【字号】沈建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沈阳市城乡建设局、沈阳市房产局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建发〔2024〕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加强拆除工程安全管理,落实属地化管理机制,规范拆除工程备案和监管,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大型构筑物等拆除工程,适用本通知。

抢险救灾房屋、临时建筑、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农村村民自建房屋等拆除工程的安全管理,不在本通知范围内。

交通、水利、电力、危化品、军队设施工程及违法建设房屋拆除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加强备案管理建设单位(征收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行政审批权集中行使的,拆除工程备案由各区政府依法依规确定备案管理部门)。

备案管理部门在出具备案表时,要将拆除工程信息同步告知本地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

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一)施工合同;(二)依法依规需要委托监理的拆除工程应提交监理合同;(三)施工单位资质证书(资质等级确定可实施的建设规模要与拆除工程规模相对应);(四)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五)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安全评估报告(如评估报告不能保证拆除工程安全性,须附专家论证意见);(六)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如方案不能保证拆除工程安全性或属于超危大工程,须附专家论证意见);(七)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6月10日沈阳市城乡结合部提升改造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结合部环境质量,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城乡结合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打造“整洁、有序、安全、智慧”的城乡环境为目标,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着力提升城乡结合部地区环境质量,提高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缩小城乡“二元结构”差异,不断提升居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原则。

规划引领,分类施策。

依据沈阳市振兴发展战略和总体规划,立足区域实际,合理划分治理区域,实现“打造一批、达标一批、带动一片”。

以人为本,关注民生。

发挥群众主体作用,让群众参与规划决策,集中精力解决社会关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改造效果符合群众意愿。

条抓块保,属地负责。

市级牵头,定任务、定标准、定目标、定政策;区政府组织实施,企业和市民共建,形成共谋共建共管共享的工作格局。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

依托区域自然资源、乡土风情及产业特色,科学谋划项目,合理确定改造方案,打造具有区域特色的城乡结合地区。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7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72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4〕7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14〕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棚户区改造工作,力争再用2-3年,实现我市在全国率先基本完成现有棚户区改造计划的目标。

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棚户区改造是国家确定的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实现稳增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不推诿、不延误,加大工作力度,千方百计地做好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相关部门要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开通审批“绿色通道”,抓紧办理各项手续,压缩审批时限,为后续工作争取时间。

二、确保完成任务省政府2014年下达的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是,8月末完成70%、9月末完成80%、10月末完成90%、11月末完成100%。

我市2014年工作目标是当年征收、当年收尾、当年开工建设;验收标准是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及时足额发放到位;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补贴等按时发放,建设的安置用房在当年开工建设。

各区、县(市)政府要对照省、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目标要求,查找自身差距,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全年任务完成。

三、加快房屋征收拆迁进度各区、县(市)政府要成立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项目领导机构,靠前指挥,倒排工期,落实时间节点,制定工作计划。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7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5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17日沈阳市项目年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是“十三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创新改革的起跑之年。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项目年工作会议精神,落实项目年各项任务,全面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加快推进重点项目的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带动全市经济稳步发展,市政府决定2016年为全市项目年,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引领,深入落实中央7号文件,紧紧抓住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机遇,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落实市委十二届十二次全会部署,按照“四个着力”要求,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突出抓好“改革创新、稳定增长、改善民生、依法治市”工作重点,以抓好项目质量和效益为切入点,千方百计加快重大项目落地,增加有效合理投资,提高产业结构和投资结构的优化升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发展后劲,开创“十三五”发展新局面。

二、总体目标(一)确保完成省政府考核任务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增长6%,全年完成投资5646亿元。

2.437个投资亿元以上项目9月底前全部开复工建设,其中新开工项目93个。

(二)确保完成市政府考核任务指标。

1.335个市重点项目9月底前实现全部开复工建设,当年完成计划投资1241.3亿元,其中,第一批市重点项目285个,当年完成计划投资1111.0亿元;第二批市重点项目50个,当年完成计划投资130.3亿元。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6日沈阳市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机制实施方案为深化我市电梯安全改革创新工作,建立安全监管长效工作机制,确保全市电梯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以全面改革创新为引领,以“平安沈阳”创建为目标,以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意识为核心,以落实安全责任为重点,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创新监管理念,理顺监管思路,明确监管责任,运用现代信息化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电梯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工作目标以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为核心,以实施电梯安全行动计划为重点,以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为目标,通过风险评估、安全检测和“互联网+公共服务”等手段,及时预防、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电梯运行安全,建立政府依法监管、企业责任落实的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提高我市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三、责任分工(一)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属地化原则,负责本地区的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街道(乡镇)要配合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管工作。

(二)市房产局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监管,配合有关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日常维保,指导各地区房产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8〕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8〕68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升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水平的实施意见沈政办发〔2018〕6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旧住宅区综合管理,提升人民群众居住品质,根据《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效果导向,通过创新方式,解决旧住宅区管理决策难、维修难、服务差、收费低等突出问题,打破旧住宅区改造后“一年新、二年旧、三年破”的现状,将旧住宅区建设成为共建共享的幸福家园。

(二)工作目标。

积极构建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多种管理模式并存的“1+1+N”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格局,实现一年见成效、二年有提高、三年大改观的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前,全市旧住宅区要建立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并确立管理模式;9月底前,全部落实管理服务主体。

2019年、2020年全市旧住宅区共管模式规范化率分别达到50%和90%以上。

二、完善综合管理体制(三)建立三级政府四级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街道和社区要层层建立旧住宅区综合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将旧住宅区综合管理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强化政府责任,凝聚部门合力,发挥社区作用,提高共管效率。

(四)积极推进部门职责进小区。

房产、执法、公安、发展改革、司法、文体等部门以及水、电、气、暖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旧住宅区管理服务“责任清单”,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问题。

“责任清单”要在旧住宅区内公示。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6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沈政办发〔2015〕2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一、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争取用2年时间基本完成全市棚户区改造任务,其中2015年完成棚户区改造2.25万户,并对棚改居民实行货币化安置或购买房源安置。

各地区政府要积极为棚改居民搭建购买商品住房平台,引导开发企业让利促销,方便棚改居民购买满意住房。

二、积极打通保障房和商品房之间的“通道”原则上我市不再新建保障性住房,凡需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购买现售商品住房方式解决。

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市、区县(市)两级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三、加大住房公积金对居民购房的支持力度职工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家庭成员三人以上共同申请贷款的,最高限额80万元。

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执行基准利率。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职工,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四、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可享受优惠政策。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最新版)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2021最新版)

沈阳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梯生产(包括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和电梯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电梯、载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四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为民服务、多元共治的原则。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督促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本级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梯应急救援纳入本级政府突发事件应急救援体系,建立电梯应急救援公共服务平台,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和区、县(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梯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房产、应急、公安、教育、卫生健康、文旅广电、交通、商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建立健全电梯安全责任制度,加强电梯安全管理。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应当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电梯安全知识的宣传,增强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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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沈政办发[2016]81号【发布部门】沈阳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06.25【实施日期】2016.06.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8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5日沈阳市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电梯安全状况,加强在用电梯安全监管,有序推进住宅电梯的维修、更新、改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沈阳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沈阳市电梯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一)2000年以前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行动计划:1.工作目标:从2016年起,用2年时间在全市开展对2000年以前交付使用的无维修资金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分批次进行更新、改造。

2.主要任务:按照使用年限对住宅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对故障率高、运行状况差的住宅电梯进行全面更新、升级改造或停机大修;开展住宅电梯安全隐患治理。

(二)2000年以后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行动计划:1.工作目标:对2000年6月29日后安装使用、已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住宅电梯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进行安全评估,根据评估意见进行维修、更新、改造,从根本上消除电梯故障及安全隐患,确保人民群众安全出行。

2.主要任务:(1)2016年底前,各区、县(市)要启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对已进行风险评估且存在安全风险的电梯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2)从现在起,各区、县(市)政府要组织对本地区2000年以后安装使用的住宅电梯安全状况进行调查,建立辖区电梯监管数据库,形成住宅电梯维修、更新、改造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经维修、更新、改造后的住宅电梯全部实行电梯责任保险。

二、基本原则各区、县(市)政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期分批、政府鼓励”的原则,在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轻重缓急逐步解决。

三、总体安排(一)深入排查、形成计划。

结合各区、县(市)住宅电梯排查汇总情况,形成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

对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住宅电梯安全隐患进行安全评估,形成安全评估报告,提出更新、改造的意见。

(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质监局)(二)工程招标、更新改造。

根据评估报告,由区、县(市)政府组织对列入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的设备进行分批次招标,原则上选择地产电梯制造企业生产产品。

由本地有电梯制造能力的A级资质施工单位按照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的原则,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住宅电梯进行全面更新、改造。

(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三)工程验收、建档立制。

完成更新、改造工程的电梯使用单位须向区、县(市)电梯监管部门申请项目验收和检验,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维保单位要建立和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制度,确定电梯使用管理者,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手续,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和长效监管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区、县(市)政府,市质监局、房产局)四、保障措施(一)建立组织机构。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沈阳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成员由市质监局、财政局、房产局、建委、安监局、审计局、民政局、金融办、督考办、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区、县(市)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质监局。

有关区、县(市)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建立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县(市)政府)(二)明确责任分工。

市质监局负责制定全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方案;组织、协调、考核相关部门和有关区、县(市)政府工作开展情况;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对住宅电梯整治项目进行安全评估,提出更新改造意见;对更新改造后的电梯进行监督检验;负责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依法对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财政奖励资金。

市房产局负责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征求整治工作意见;对各区、县(市)提报的拟更新、改造电梯是否交纳维修资金情况进行复核;指导、监督电梯产权人建立维修资金以及各区、县(市)房产部门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参与工程验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指导各区、县(市)政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市安监局负责以市安委办名义对市质监局提请的住宅电梯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对住宅电梯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的非特种设备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市审计局负责住宅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实施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市金融办负责协调保险企业,提高电梯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研究论证设立电梯安全保险。

市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民政部门管辖的社会困难群体身份认定工作,并协助制定困难群体承担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减免政策。

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实施后的电梯责任保险招标和各区、县(市)政府组织的有关施工单位及设备招标的指导工作,协助做好更新、改造电梯的采购事宜。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住宅电梯安全行动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

负责制定工作方案,调查电梯产权归属、运行现状及安全状况,并向市质监局提出更新、改造申请;组织电梯更新、改造项目安全评估及技术鉴定的申请和计划项目的招投标工作;组织实施电梯的更新、改造及工程验收;安排区、县(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组织收缴电梯产权人应承担的整治资金和整治完成后的长期维修费用;落实电梯整治完成后的长效管理工作。

(三)落实工程资金。

按照“属地负责、政府鼓励、确保安全”的原则,建立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奖励资金,以奖代补。

除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以外的各地区,每更新、改造1台电梯,市政府奖励更新、改造资金总额的30%;辽中区、新民市、康平县、法库县每更新、改造1台电梯,市政府奖励更新、改造资金总额的50%。

电梯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并履行政府审批手续后,市财政进行资金拨付。

除市政府奖励资金以外的其余资金,由区、县(市)政府、电梯产权人共同承担。

其中,由电梯产权人更新电梯的,业主(没有地下车库的1楼住户除外)每户承担1000元费用,由电梯产权人改造电梯的,业主(没有地下车库的1楼住户除外)每户承担200元费用,其余资金由区、县(市)政府承担。

在电梯维修、更新、改造过程中,已缴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工程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未缴存或专项资金余额不足的,由区、县(市)政府组织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按照相关规定,落实归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电梯更新、改造工程验收合格后,各区、县(市)政府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电梯产权人补缴维修资金,保证电梯的日常使用、维护等支出。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全部由各区、县(市)政府财政负担,低保边缘对象的电梯更新改造费用由各区、县(市)政府财政负担60%。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民政局、质监局)(四)加强审计管理。

市电梯安全行动计划奖励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市及区、县(市)两级审计部门应对电梯更新、改造工程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对于骗取或截留、挤占奖励资金等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责任单位:市审计局,各区、县(市)政府)五、长效机制(一)建立电梯日常维修改造工作机制。

对于更新、改造后的住宅电梯,要由区、县(市)政府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由房产、质监部门指导和监督电梯使用者做好住宅小区电梯日常维修,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房产局、质监局)(二)建立电梯保险制度。

经更新、改造的电梯全部实行电梯责任保险,有效发挥保险的风险分担、经济补偿功能,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理赔”运行机制,增强电梯责任保险适用性、投保便捷性、赔偿及时性和风险管控科学性。

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在提高电梯责任保险覆盖范围的同时,研究论证设立电梯安全保险等新险种,强化事前防范,降低事故风险。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金融办、质监局、沈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工作要求(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

各区、县(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民生实事,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目标,落实责任,科学安排,统筹推进。

要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精心施工,严格把关,确保工程质量。

更新、改造的电梯免费质保期为5年。

检验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加强检验,确保在用电梯安全性能。

电梯使用管理者、维保企业要认真开展工作,落实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确保电梯安全运行。

(二)创新机制,完善法制。

有关部门要依法落实工作职责,创新电梯安全监管,做好依法监管工作。

使用单位要在电梯使用前办理使用登记,将设备纳入监管范围。

维保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设备性能。

建设部门要做好电梯的选型、配置工作。

(三)市场运作,推进保险。

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政策引导,鼓励、推动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电梯责任保险,发挥电梯责任保险事前预防与事后补偿功能,提高电梯事故责任单位的救助赔付能力,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提升公众安全感。

(四)强化宣传,规范引导。

各区、县(市)政府要积极组织宣传电梯安全知识,普及电梯安全使用规范和应急处置常识,增强群众安全意识和安全防护自救能力。

有关部门要做好信息沟通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开展电梯安全“进企业、进校园、进社区、进机关”活动,倡导安全文明乘坐电梯。

房产部门要协助做好宣传发动工作,指导各区、县(市)落实长效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政府)附件1沈阳市2000年以前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流程图附件2沈阳市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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