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日常监督管理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一览表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购进 违反第一款,经营违反第 二款,使用违反第三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 条,《云南省药品管理条 例》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 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 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 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 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 《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 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假药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八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 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 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药品经营企业一、无证生产、经营药品检查方式:查看《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仔细核对名称、地址、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许可证有效期等。
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生产第七条;批发、零售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第二十三条。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销售假药检查方式:假药的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检验)(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包装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变质的;(四)被污染的;(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常见处罚依据

药品常见处罚依据药品常见处罚依据一、制造和销售伪劣药品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制售伪劣药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销售假药,情节较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采购、运输、储存、销售破坏药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仿制药品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生产、销售侵犯他人药品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药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生产仿制药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责令停产、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法广告的处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医疗广告禁止含有保证疗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疗效的形容词,禁止含有临床试验结果、科学研究结果等的描述,禁止含有保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安全性的形容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医疗广告含有虚假内容的,由广告主责令改正,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发布,责令撤销广告,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药监局罚款规章制度表范本

药监局罚款规章制度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及其他药品相关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规定。
第三条药监局有权对药品相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第四条药监局罚款应遵循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公开办案、法定程序等原则,对违法违规企业严格处罚,维护药品市场秩序。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五条药监局对药品相关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可根据其不同情形一次性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许可证书等行政处罚。
第六条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标准如下:(一)生产企业生产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标准的产品,每次罚款金额不低于50万元,情节严重者可吊销生产许可证。
(二)经营企业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每次罚款金额不低于30万元,情节严重者可吊销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规定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的单位,每次罚款金额不低于10万元。
(四)未按规定完成药品质量追溯工作的单位,每次罚款金额不低于20万元。
第七条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未按要求建立药物不良反应报告制度、未按规定完成质量追溯工作等。
第八条药监局对违法违规行为轻微的单位,可以先行警告,并督促其整改,但整改无效的,应当依法予以罚款处罚。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九条药监局对药品相关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行定期抽查制度,定期检查企业的经营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条药监局对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立案调查,听取证据,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形成处罚依据。
第十一条被罚款企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罚款缴纳,逾期未缴纳的,药监局有权采取其他行政措施,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处罚公示第十二条药监局对被查处的违法违规企业进行处罚后,应当及时公布处罚结果,向社会公众传递警示,营造守法经营的氛围。
4.7《药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一览表》

10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十四条、三十一条
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7
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四条
9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药品管理法》第七条、十四条、三十一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药品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八十五条
14
药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常见药品违法行为及适用法律条款详解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GSP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未对购销人员进行培训
检查方式:查看培训档案,档案是否完整记录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接受培训的人员。
三、生产、销售劣药检查方式:劣药认定一是依靠检验结论,二是看包装标识违反条款:《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禁止生产、销售劣药。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三)超过有效期的;(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六)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处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医疗器械常见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劣药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九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药品成分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 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1)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2)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3)超过有效期的; (4)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 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药品管理法》五十四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违反《条例》第 四条,经营企业违反第十 六条
处罚条款及内容
违法行为
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 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法行为
违反条款
生产、销售、 使用假药的
《中华人民共 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八 条,医疗机构 根据《实施条 例》第六十八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况 之一的为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张为旺
违法行为
生产企业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七条第一款, 经营企业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十四条第一款, 医疗机构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二十三条第一 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第七十三条:未取 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 《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 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 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 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 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药品监督行政处罚梳理表

附件1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行 政 处 罚 依 据 梳 理 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阿荣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性质: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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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药库房未实行色标管理,未分类、分区陈列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未建立储存、养护制度和检查、养护记录(温湿度记录,设备保养记录,近效期药标志,不合格品记录)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未设专人报告药品不良反应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则该,情节重的处2千至2万。
使用单位未收集、留存供货方资质、质检、委托书(5年)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则该,逾期2千至2万处罚
22、申报药品临床试验报送虚假资料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1、不按法定条件、要求生产经营。生产、销售不合法定要求产品。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在符合条件继续生产经营。
5万以上或吊销
2、生产者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合法规
2万以上
3、销售者不能提供产品检验报告或其复印件(第五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地址外现货销售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处货值金额2至5倍罚款,(非法经营)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பைடு நூலகம்》第九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订货会、博览会、等现货销售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经营药品
非法经营
2、擅自在集贸市场销售药品或超过批准范围销售药品
3、门诊部、个人诊所提供患者药品超范围
4、生产、经营、医疗机构许可项目变更手续则该逾期不补办,仍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
按假药处
6、生产、销售、使用劣药
7、药品采购:供货单位资质,药品批准文件,销售人员委托书,质量保证协议,合法票据,采购记录。
8,药品验收:验收记录,冷链运输记录检查,检验报告留存。
9,储存陈列:清洁卫生,药品储存陈列区域不得存放无关物品和私人用品,分类陈列标志醒目,拆零有专柜,特殊药品管理,检查养护记录,温湿度监测调控记录,装斗清斗记录,不合格品处理记录。
12、新开、新建车间、新增剂型的药品生产企业规定时间内未通过《GMP》认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规定时间内未通过《GSP》认证,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13、擅自进行临床试验
14、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从不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购进药品。
非法渠道
15、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置制剂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无证处提供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则该并处1万以下,严重者1万至3万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用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场所、票据、证明等便利条件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有违法所得的处其1倍至3倍,无所得处2万至10万
使用单位未收集、留存合法票据(3年)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制度(3)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未按说明书储存药品,临时存放不符合,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药库房设施设备不符要求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停业、没收、处1万至5万。
停6月恢复生产3日内未上报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逾期不改处5千至2万。
停6月恢复经营3日内未上报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未在广告发布地备案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假劣药未停用、上报而自行退换
10、销售管理:处方保存,开具销售凭证做好销售记录,拆零销售记录,代煎要求
11、拆零销售要求:拆零工作台和拆零工具卫生要求,拆零包装卫生标签要求,拆零包装保存。
11、售后管理:设置顾客意见薄,公布监督电话,药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药品追回、召回报告和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16、医疗机构在市场上销售其配置的制剂
1至3倍
17、伪造、变卖、变造、出租、出借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1--3倍,无2-10万
18、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许可证和药品批准证明文件
撤1--3万
19、违反药品广告规定由广告法处罚
责改,
吊销
20、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书未在口岸地备案
21、药品经营企业无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销售调配药品不把关
药品经营企业购进销售医疗机构配置制剂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按非法渠道购进
药品零售企业未按要求药品分类管理、凭处方销售。药师不在未告知、未停止销售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一。二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逾期处1000元,情节严重可立处。
违法行为
违反法律条款
处罚依据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无购销人员法规、专业知识培训及档案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一)
(二)
(三)逾期5千至2万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开具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采购未索取、留存供货方资质证明和销售凭证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暂停销售、不停的没收违得并处2至5倍,违得不足5千的处5千至2万。
医疗广告和医疗保健咨询服务不得宣传药品和制剂内容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卫生
非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不得涉治疗、适应症内容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则该、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处2至5倍,不足5千处5千至2万,重的吊销
药品生产经营、医疗机构邮售、互联网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二十八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责改并处2倍但不超3万
非法收购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算非法经营
改变生产工艺生产药品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该实行购销电子化管理的而未实行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用本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场所、票据、证明等便利条件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没收所得,处1至3倍,所得不足2万的处2万至10万。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药品使用单位以邮寄、试用、自选方式销售或变相销售药品,科室工作人员私自购销药品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没收、处5千至2万,严重吊销证。
药品广告内容虚假、夸大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使用单位分发药品记录,药品出库复核制度,冷链检查记录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十六条
使用单位药品调配拆零记录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人员年度健康体检和健康档案
《湖北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定》第九条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相关要求
1、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职责,质量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
药品经营企业改变经营方式、超范围经营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核准地址外储存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补办变更手续,逾期算非法经营
药品零售企业未开具销售凭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逾期500元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非本企业生产药品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没收所得,处2至5倍,所得不足5千的处5千至2万
药品生产企业利用中转库现货销售药品
《湖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八第二款
以订货会、博览会、等现货销售药品,以联网等方式直接向公众销售处方药,非法收购药品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未按说明书低温、冷藏运输和储存药品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逾期5千至2万,属于假劣药的按假劣药处理。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向公众赠送处方药和甲类非处方药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逾期或严重处赠送货值2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3万。
停售没收
处3倍
4、销售者未索证,无进货台账,批发和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无销售台账,或为保存2年
停售
5、生产销售者未对隐患产品履行通知、报告、召回义务
责令生产企业召回并处3倍罚款,责令销售者停售并处1000---5万罚款,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按劣药处
7、为假药劣药提供便利条件
违法收入50%--3倍
8、擅自委托或接受委托生产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