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贵州省实施工伤赔偿标准

贵州省实施工伤赔偿标准
贵州省实施工伤赔偿标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伤赔偿标准。
第二条工伤赔偿标准适用于在贵州省范围内发生的工伤事故并导致工伤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伤认定
第三条工伤认定是指对发生在劳动者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个人伤害进行识别、鉴定和确认的程序,包括工伤的认定条件、工伤认定程序和工伤认定时限等内容。
第四条工伤的认定条件如下:
1.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到意外伤害;
2.劳动者因工作引起职业病患病;
3.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丧失生命。
第五条工伤认定程序如下:
1.劳动者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
2.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告劳动保障部门;
3.劳动保障部门应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4.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进行工伤认定。
第六条工伤认定时限如下:
1.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报告;
2.用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3.劳动保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伤认定。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详见附件1、附件2.
法律名词及注释:
1.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规定雇佣劳动关系的法律。
2.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用于判断劳动者劳动能力的评估标准和程序等规章。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请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实际情况进行。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

贵州工伤赔偿标准,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模板1:贵州工伤赔偿标准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贵州地区工伤赔偿的相关标准,旨在使相关人员对贵州地区工伤赔偿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工伤赔偿概述1. 工伤赔偿的定义:工伤赔偿是指用于补偿在劳动过程中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导致的劳动者伤亡的经济损失的一种权益保护制度。
2. 工伤赔偿的重要性:工伤赔偿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贵州工伤赔偿标准1. 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劳动者的工伤鉴定级别确定赔偿标准,包括轻伤、重伤和特重伤。
2.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根据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与工资挂钩的平均工资水平和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3. 医疗费用:根据劳动者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医疗期限确定赔偿金额。
4. 护理费用:根据劳动者护理费用的实际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确定赔偿金额。
6. 遗属抚恤金:根据劳动者的死亡等级、被扶养人数和丧失劳动能力补助金进行计算。
四、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具体内容请参考附件。
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对于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导致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经医学专家和劳动人事专家鉴定该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2. 平均工资水平:平均工资水平是指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的工资收入总额除以参保期间所计算的月份得到的平均值。
3. 医疗期限:医疗期限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岗位职业病或者职业伤害所接受的医疗治疗时间的限制。
模板2:2023年贵州最新工伤赔偿标准计算方式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2023年贵州地区最新工伤赔偿的计算方式,以相关人员对贵州地区工伤赔偿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二、工伤赔偿计算方式1. 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计算方式:根据劳动者在工伤保险参保期间的平均工资水平乘以其伤残等级所对应的赔偿比例,得到赔偿金额。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1:引言工伤赔偿是指用于弥补因工伤导致的职工身体损伤或者功能障碍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制度。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2:适用范围此文档适用于在贵州省境内发生工伤的各类企业和机构的职工,以及贵州省职工工伤赔偿机构的工作人员。
3:工伤赔偿标准根据贵州省的相关法律法规,工伤赔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3.1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是指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后,导致职工产生不同程度的伤残,按照一定比例赔偿的经济补偿金。
具体伤残等级及相应赔偿比例如下:- 一级伤残.100%赔偿比例- 二级伤残.70%赔偿比例- 三级伤残.50%赔偿比例- 四级伤残.30%赔偿比例- 五级伤残.10%赔偿比例3.2 医疗费用在工伤事故导致的职工身体损伤或者功能障碍情况下,用于治疗、康复的各项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住院费用- 手术费用- 药物费用- 康复费用等3.3 伤残津贴伤残津贴是指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后,导致职工产生伤残而无法从事原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4:工伤赔偿计算方法工伤赔偿的计算主要根据以下指标进行:4.1 计算基数计算基数是指用于计算工伤赔偿金额的基础数额。
一般情况下,计算基数为职工工资的月平均值。
4.2 赔偿比例赔偿比例是指按照一定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具体赔偿比例与伤残等级相关,请参照第3.1节的说明。
4.3 计算公式工伤赔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赔偿金额 = 计算基数×赔偿比例5:文档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的具体细则文件- 工伤赔偿申请表格6:法律名词及注释- 工伤:指在工作过程中因受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的身体损伤、功能障碍、职业病以及职业中毒等。
- 赔偿:指用经济补偿方式弥补工伤造成的经济损失。
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文档模板范本: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1. 介绍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是指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造成的残疾,用以补偿劳动者因工残疾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身体伤害。
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用人单位的工伤事故伤残赔偿。
3. 伤残等级及赔偿标准根据伤残程度,将工伤事故伤残分为十个等级,具体的赔偿标准如下:等级一:完全失能,赔偿金额为20万元。
等级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19.5万元。
等级三: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19万元。
等级四: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18.5万元。
等级五: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18万元。
等级六: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17.5万元。
等级七: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赔偿金额为17万元。
等级八:轻度残疾,赔偿金额为16.5万元。
等级九:轻度残疾,赔偿金额为16万元。
等级十:轻微残疾,赔偿金额为15.5万元。
4. 伤残程度评定伤残程度评定应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评定机构进行,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伤残等级的评定。
5. 赔偿形式工伤事故伤残赔偿可以采用一次性赔付或分期支付的方式进行。
当劳动者请求一次性赔付时,用人单位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赔偿金额;当劳动者请求分期支付时,分期赔付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6. 赔偿申请和审核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事故伤残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提出赔偿申请。
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劳动者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及时将申请提交给所属的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7. 其他补偿和待遇劳动者受到工伤事故伤残后,除了工伤事故伤残赔偿外,还可以享受相应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待遇。
扩展内容:1.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列表)附件1: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评定证明样本附件2:工伤事故伤残赔偿申请表格附件3: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支付通知书模板2.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列表)法律名词1:工伤保险条例注释: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法律规定的关于工伤保险的法规,用以保护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所带来的经济和身体损失。
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表

贵州工伤保险赔偿标准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交通、食宿费用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4.工伤康复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6.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7.护理费1)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调整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8.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1. 引言工伤赔偿是指雇主对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劳动者受伤或死亡进行的经济补偿。
贵州省是中国的一个省份,法律规定了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2. 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2.1 伤残赔偿金标准根据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与劳动者的伤残等级有关。
伤残等级分为一级至十级,每个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金标准不同。
以下是贵州省伤残赔偿金标准的一个例子:一级伤残:按照12个月的工资总额进行赔偿十级伤残:按照2.5个月的工资总额进行赔偿2.2 死亡赔偿金标准贵州省对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家属提供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标准按照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例如,在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中,死亡赔偿金为劳动者过世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的200%。
2.3 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贵州省还规定了工伤劳动者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
根据贵州省工伤赔偿标准,医疗费用补偿标准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
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由贵州省相关部门进行规定。
3. 贵州省工伤赔偿计算方法除了工伤赔偿标准外,贵州省还规定了工伤赔偿的计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3.1 伤残赔偿金计算方法贵州省根据劳动者的伤残等级和一定的计算公式来计算伤残赔偿金。
例如,伤残等级为一级时,伤残赔偿金计算公式为:伤残赔偿金 = 劳动者月工资 × 12个月 × 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比例。
3.2 死亡赔偿金计算方法贵州省对工伤导致死亡的劳动者家属提供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是:死亡赔偿金 = 劳动者过世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 × 赔偿比例。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1000字)工伤是指工人在工作中因承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贵州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一套完善的工伤赔偿标准和程序。
下面是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一、工伤医疗费用1. 门诊医疗费用:根据治疗费用发票进行报销,并按照原保险参保地规定程度报销。
2. 住院医疗费用:根据治疗费用发票进行报销,并按照原保险参保地规定程度报销。
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床位费等费用按照原医院收费标准返还。
3. 康复费:根据职工伤残情况及人工张力障碍程度,按照康复评定结果进行一次性支付。
二、伤残赔偿金1. 伤残赔偿金标准:根据职工工伤分类标准和伤残等级进行计算,从最低基数起,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计算。
最高不超过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倍。
2. 伤残赔偿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或按月支付,具体方式根据伤残职工的意愿来确定。
三、死亡赔偿金1. 死亡赔偿金标准:根据职工死亡的原因、年龄、抚养人数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最高不超过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倍。
2. 死亡赔偿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四、丧葬费1. 丧葬费标准:根据职工死亡的原因、年龄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2. 丧葬费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五、被扶养人生活费1. 被扶养人生活费标准:根据职工工资、抚养人数、工伤职工死亡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2. 被扶养人生活费支付方式:按月支付。
六、特别补助金1. 特别补助金标准:工亡职工家属享受一次性特别补助金,标准根据工伤职工死亡的原因、年龄等因素进行计算。
2. 特别补助金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贵州省工伤赔偿一览表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同时,贵州省还根据实际情况和经济发展水平进行了一定的调整和标准化。
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赔偿,确保职工工伤期间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

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一、引言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工伤事故中受伤后得到应有的赔偿。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贵州省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二、伤残等级与赔偿标准1.一级伤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一级伤残指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程度减损程度达到二级以上,但尚不具备二级伤残的伤残。
一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工伤保险金月核定工资的60%。
2.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指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程度减损程度达到三级以上,但尚不具备三级伤残的伤残。
二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工伤保险金月核定工资的50%。
3.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指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程度减损程度达到四级以上,但尚不具备四级伤残的伤残。
三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工伤保险金月核定工资的40%。
4.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指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程度减损程度达到五级以上,但尚不具备五级伤残的伤残。
四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工伤保险金月核定工资的30%。
5.五级伤残五级伤残指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程度减损程度达到六级以上,但尚不具备六级伤残的伤残。
五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工伤保险金月核定工资的25%。
6.六级伤残六级伤残指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身体健康程度减损程度达到七级以上的伤残。
六级伤残赔偿标准为工伤保险金月核定工资的20%。
三、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以月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为:伤残赔偿金 = 伤残程度赔偿比例 × 工伤保险金月核定工资四、附件1.工伤保险条例2.相关法规和规章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伤残程度赔偿比例:指根据工伤事故导致的劳动者身体健康程度减损程度,确定的赔偿比例。
2.工伤保险金月核定工资:指劳动者在工伤事故发生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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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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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贵州省工伤待遇赔偿费用计算标准2014年2月24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955元。
根据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职工因工死亡的,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4年工伤死亡赔偿费用标准计算如下:
一、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013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计算公式:26955元×20=539100元
二、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2013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2014年新工资标准未公布)
暂按2012年贵州全省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448元计算丧葬费。
其中毕节市2012年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6623元(在岗36730元)。
2013年按照贵州省毕节市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计算工伤死亡伤葬费为18311.5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
1、配偶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2、其他亲属抚恤金计算公式: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3、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四、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不能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五、注意事项。
1、供养亲属条件:供养亲属必须是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才可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亲属资格的核定,按照职工因工死亡时条件核定。
也就是说,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在其因工死亡时不具备供养条件,即使以后达到供养条件也不能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2、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供养亲属范围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父母、兄弟姐妹范围如下:
(1)、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2)、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3)、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5、另附201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的认定为工伤部分条文供大家学习参考。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