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制度中被宣告死亡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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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

【经典案例】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

【经典案例】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被宣告死亡人能否构成重婚罪,==================================================================== == 【案情】 2003年8月,邹某与妻子李某吵架后离家出走,之后一直未与家中联系,亲属多方寻找均没有下落。

2008年李某向法院申请宣告邹某死亡,法院于2009年7月5日依法宣告邹某死亡。

2011年6月李某在广东某市遇到邹某,发现邹某已于2010年和他人再次办理了结婚登记,并育有一儿一女。

李某认为邹某已构成重婚罪,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歧】被宣告死亡人在未解除原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与他人结婚,是否构成重婚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7条的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邹某被宣告死亡后,其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已自行消灭。

既然邹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现已不复存在,故李某再次结婚的行为也就不构成重婚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可以构成重婚罪,但前提是李某必须先向法院申请撤销对邹某的死亡宣告。

因为如果邹某的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而李某尚未再婚,两人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由此,邹某与他人再次结婚的第三种观点认为,相对于被宣告死亡人邹某来说,其婚行为就会构成重婚罪。

姻关系是存在的。

他在明知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依然与他人登记结婚,主观上有重婚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具有重婚的行为,事实上是对婚姻关系的破坏,因而构成重婚罪。

【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构成要件为: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2、客观要件。

宣告死亡及法律后果(3篇)

宣告死亡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判决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就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程序、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规定1. 宣告死亡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宣告死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四年期限的限制。

2. 宣告死亡的法律程序(1)申请人资格:申请宣告死亡的人包括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被宣告死亡人的身份证明、下落不明的证据、证明被宣告死亡人不可能生存的证据等。

(3)审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请后,应当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4)判决生效: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告死亡的判决后,判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亲属关系消灭被宣告死亡后,与被宣告死亡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消灭。

这意味着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不再具有法定继承权。

2. 财产继承被宣告死亡后,其财产按照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遗产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债务关系解除被宣告死亡后,其债务关系解除。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前所负债务,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

4. 权利义务转移被宣告死亡后,其权利义务转移给继承人。

继承人应当承担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责任,享受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

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之我见

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之我见

·研究探讨·284宣告死亡法律制度的几个问题之我见江西财经大学 徐 兵【摘 要】本文从宣告死亡的时间的完善、宣告死亡申请人的范围的完善、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序的完善、被宣告死亡人民事权利能力是否终止、宣告死亡制度中被宣告死亡之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等问题进行重点分析阐述,以求对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工作抛砖引玉。

【关键词】宣告死亡 利益平衡 人权保护 利害关系 权利能力 婚姻自由1宣告死亡的时间的完善关于自然人失踪后经过多长时间才能宣告死亡的规定,虽然在各个国家地区有所不同,但都将其情形区分一般情形和特别情形,并规定了不同的期限。

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下落不明的情况是否应该考虑例外规定存在两种立法例,一种是不把失踪人危险事故的情形能否达到足以推测其死亡的程度放在考虑的范围之内,而是仅仅单纯的将失踪时间作为推定失踪人死亡的依据。

而另一种是根据现实情况可以确认失踪人绝无生存可能时,不受民法规定的期限限制就可以确认其死亡或宣告其死亡。

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例属于前一种,它规定:普通期限(包括战争期间失踪的情况)为4年,特别期限为2年。

本文认为,在自然人在危险事故中下落不明的情况下,根据现实的具体情况可以确定自然人已经死亡,或经特别寻找以后由官方确定其绝无生存的可能时,即使未发现其尸体,也应当依据相关单位的证明确认其已经死亡,而不必另设有关宣告死亡所需失踪期限的例外规定。

使得空难、海难、矿井爆炸等危险事故的遇难者善后问题得到良好的处理,避免发生纠纷。

此外,我国在概括关于特别期限的规定中的意外事故时,应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其中几种常见的意外事故,这样增加了法律规定的合理性、可操作性和适应性。

2宣告死亡申请人的范围的完善 我国《民通意见》规定宣告死亡申请人可以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其中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包括了受遗赠人、债权人、债务人、不动产的共有人、人寿保险合同的受益人等。

宣告死亡人的法律后果(3篇)

宣告死亡人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失踪人宣告死亡,使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宣告死亡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入手,分析其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方面的具体表现。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民事法律后果(1)财产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财产将发生继承或指定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宣告死亡后,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若继承人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法提起诉讼。

(2)婚姻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配偶可依法申请离婚,离婚后,失踪人的财产归配偶所有。

若配偶再婚,原婚姻关系自然解除。

(3)收养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子女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

(4)债权债务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债权人可依法申请破产清算,债务人可依法免除部分债务。

2. 刑事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后,失踪人不再承担刑事责任。

但若失踪人在失踪期间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仍应依法追究。

3. 行政法律后果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户籍、身份证等证件将被注销,其原享有的行政权利和义务终止。

4. 社会关系法律后果(1)亲情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亲属将失去与失踪人的亲情关系。

(2)朋友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的朋友可依法解除与失踪人的朋友关系。

(3)其他社会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与其他社会关系人的法律地位将发生变化。

三、宣告死亡的法律程序1. 提起申请: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死亡申请。

2.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申请后,依法审查是否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

3. 公告:人民法院依法公告失踪人失踪的事实,公告期为三个月。

4. 宣告死亡:公告期满,若失踪人未出现,人民法院依法宣告死亡。

四、宣告死亡的撤销1. 撤销条件:失踪人出现,或者有证据证明失踪人仍然生存。

2. 撤销程序:失踪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可撤销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宣告死亡的民事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宣告死亡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对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依法宣告其死亡的法律行为。

宣告死亡是法律对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的一种法律处理,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

本文将从宣告死亡的民事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1. 继承开始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的遗产开始继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均为继承人。

宣告死亡后,继承人可以按照法定继承或者遗嘱继承的方式,继承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的遗产。

2.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债权债务关系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担。

同时,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财产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3. 消除婚姻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动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可以申请离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判决离婚。

同时,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配偶可以依法继承其遗产。

4. 限制或者解除抚养义务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对于子女的抚养义务受到限制或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的子女由其配偶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抚养。

同时,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子女的抚养费用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担。

5. 限制或者解除赡养义务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对于父母的赡养义务受到限制或者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的父母由其子女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赡养。

同时,宣告死亡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父母的赡养费用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承担。

6. 限制或者解除债权债务关系宣告死亡后,失踪人或者宣告死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受到限制或者解除。

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

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

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一、前言宣告死亡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是确定一个人是否已经死亡。

在现代社会中,宣告死亡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因此,必须对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二、什么是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是指,在一个人被宣告死亡时,谁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宣告其死亡。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可能略有不同,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配偶或双方父母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当一个人去世时,他的配偶或双方父母通常是优先获得宣告死亡的权利。

这是因为配偶和双方父母通常被认为是最直接受到死亡影响的人。

在一些国家,如果一个人没有配偶或双方父母,他的兄弟姐妹或子女将成为宣布其死亡的申请人。

2.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在一些情况下,当一个人不能表达自己的意愿时,他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代表他提出宣告死亡的请求。

这些监护人或代理人通常是由法院或国家指定的,以确保他们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3.其他亲属除了配偶、父母、兄弟姐妹以及子女外,如果没有明确规定,一些国家允许其他亲属提出宣告死亡的请求。

这些亲属通常是指接近的亲戚,如叔叔、阿姨、表亲等。

三、为什么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问题很重要将权利授予申请人并宣告死亡是一个非常敏感的问题。

在一个人宣告死亡之前,需要查证他的生存状况,确定他是否已经死亡。

如果有人滥用了这项权力,就会对未死亡的人造成重大伤害。

此外,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问题也涉及到财产继承、医疗决策和生命保险等重要问题。

如果不确定宣告死亡的申请人,就可能出现权利纠纷,导致财产问题无法解决。

此外,申请人的身份还可能影响医疗决策和生命保险的领取,这对于人们的健康和财务状况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四、不同国家的宣告死亡申请人顺位问题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宣告死亡申请人的顺位问题也有所不同。

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不同国家对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什么规定。

1.美国在美国,每个州都有不同的规定,但通常,宣告死亡的申请人顺位包括:(1)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2)被宣告死亡者的成年子女或父母(3)被宣告死亡者的兄弟姐妹或其他法定继承人(4)被宣告死亡者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美国联邦政府还对宣告死亡的标准进行了制定。

死亡宣告_法律后果(3篇)

死亡宣告_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死亡宣告,又称死亡推定,是指法院依法判决公民死亡的法律制度。

死亡宣告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公民失踪或下落不明后,其财产继承、婚姻关系、民事权利义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然而,死亡宣告并非简单的法律程序,其法律后果深远,涉及到众多方面。

本文将从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及其影响展开论述。

二、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1. 继承法律关系的发生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的财产继承法律关系即刻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法定继承人,均可继承被宣告死亡人的遗产。

此外,遗嘱继承、遗赠等法律关系也因死亡宣告而确定。

2. 婚姻关系解除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产生直接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法院可依据死亡宣告判决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3. 民事权利义务终止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民事权利义务终止。

具体表现为:(1)被宣告死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终止,债权人不得再向被宣告死亡人的继承人追偿。

(2)被宣告死亡人的合同关系终止,合同当事人不得再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

(3)被宣告死亡人的知识产权、著作权等权利义务终止。

4. 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丧失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的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丧失。

他人不得侵犯其名誉、荣誉等合法权益。

5. 法律责任免除死亡宣告后,被宣告死亡人的法律责任免除。

如犯罪嫌疑人在被宣告死亡前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责任随之免除。

三、死亡宣告的影响1. 对被宣告死亡人家庭的影响死亡宣告对被宣告死亡人的家庭产生严重影响。

一方面,家庭成员因失去亲人而遭受心理创伤;另一方面,家庭财产继承、子女抚养等问题需要重新解决。

2. 对被宣告死亡人债权人的影响死亡宣告使债权人丧失追偿权利,可能导致其经济损失。

同时,部分债权人可能利用死亡宣告逃避债务。

3. 对社会秩序的影响死亡宣告可能导致部分社会秩序混乱。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

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

宣告死亡的申请⼈范围依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如果下落不明⼀段时间的,公民是有可能被⼈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也可以被法院宣告死亡,⽽宣告死亡要有⼈申请,那么宣告死亡的申请⼈有什么范围?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宣告死亡的申请⼈范围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范围是被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如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母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宣告死亡的条件】公民有下列情形之⼀的,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下落不明满四年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之⽇起满⼆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起计算。

被宣告死亡的⼈重新出现,婚姻关系⾃⾏恢复吗死⽽复⽣这种情况只存在神话中,在现实是不可能出现的,但在法律上“死⽽复⽣”是有可能,那就是被宣告死亡的⼈出现。

这种“死⽽复⽣”让⼈悲喜交加,尤其是其配偶,但被宣告死亡的⼈再次出现不意味着夫关系⾃⾏恢复。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的⼈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或者利害关系⼈申请,⼈民法院应撤销他的死亡宣告。

然后根据法院的撤销宣告死亡的判决,被宣告死亡的⼈可以重新办理户⼝登记等⼿续。

被宣告死亡的⼈重新出现,其夫妻关系根据以下的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结果:1、如果被宣告死亡的⼈的配偶还没有另⾏结婚的,那么从法院判决撤销死亡宣告的那天起,双⽅的夫妻关系⾃⾏恢复。

2、如果被宣告死亡的⼈的配偶已经另⾏结婚的,再婚的婚姻有效,被宣告死亡⼈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不能⾃⾏恢复。

3、即使再婚后⼜离婚的,或者是再婚的配偶已经死亡的,被宣告死亡⼈与原配偶的夫妻关系仍然不能⾃⾏恢复。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死亡的申请⼈范围是被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如被宣告死亡⼈的配偶、⼦⼥、⽗母等。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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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制度中被宣告死亡人及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一)
一、宣告死亡后被宣告死亡人、配偶及其第三方当事人的婚姻关系问题。

对于宣告死亡后,被宣告人的婚姻关系的解除,各国民法有不同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319条规定:“宣告死亡前的婚姻随新的婚姻的缔结而解除。

”《法国民法典》第128条规定:“失踪者的配偶得缔结的新婚姻。

”第132条进一步做出规定:“即使宣告失踪的判决已被撤销,失踪人的婚姻然解除。

”《瑞士民法典》第102条规定:“配偶一方被宣告为失踪,并经法院解除其前婚关系的,他方始得再婚。

前款被宣告失踪的配偶的他方,得在宣告失踪时或通过特别程序,请求同时解除婚姻关系。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依此规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其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没有问题可言。

问题在于如果被宣告死亡人在其生存地又缔结了一个新的婚姻,该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

因为1980年通过的《婚姻法》并未建立婚姻无效制度,所以一般认为该婚姻关系有效。

但是,2001年新修订的《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婚姻无效。

学者一致认为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不涉及公法上的关系,尤其刑事法律关系。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建立另一个夫妻关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该婚姻关系问题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不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因此,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并不及于失踪人本身,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在其生存地又另外缔结了一个婚姻,应该认定失踪人在明知自己有配偶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已构成重婚,此婚姻关系依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是无效的。

当然,为兼顾该婚姻关系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如果对方当事人不知道失踪人有配偶,笔者认为,其行为是善意的,在宣告该婚姻关系无效后,应当按有效婚姻关系来处理善后问题,以保护善意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如果对方当事人知道失踪人原已有配偶或者知道失踪人已被宣告死亡仍与失踪人结婚,其行为是恶意的,此时应当按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来处理该婚姻关系。

对其利益不应特别保护。

第二,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失踪人自己在其生存地并知道自己已被宣告死亡,但是出于某种原因,失踪人没有申请撤销宣告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失踪人与他人结婚,按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该婚姻为有效婚姻。

因为,重婚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已经有一合法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后,其婚姻关系自行终止,则失踪人的前一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其后一婚姻关系必然不构成重婚。

因此,失踪人可以利用这种漏洞来规避法律的制裁。

笔者认为,公法上行为的构成与私法上行为的构成是不一样,以重婚罪的认定为例,构成重婚罪的重婚行为的方式可以是登记重婚,也可以是事实重婚。

我们知道,事实婚姻
只在1994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才被认为是一种合法婚姻,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在法律上都认定为一种无效婚姻。

但在刑法上都认定为是构成重婚的一种行为方式。

其实宣告死亡对于相对人来说,其婚姻关系消灭,而对于被宣告死亡人来说,其仍应受到婚姻效力的约束。

因此在立法上应当采用此种立法例,在失踪人知道自己被宣告死亡后,以此为由缔结了另一婚姻,应当认定为已构成重婚。

当然,这也应该区分该婚姻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是否是善意还是恶意,以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当利益。

二、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问题
《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有学者认为:“此项规定全面周到,殊值推崇,应为我国民法典所采。

”对此,笔者实不敢苟同,学界也有众多学者认为该解释实属不当。

该解释反映了当时最高法院在进行司法解释时的片面性、武断性和主观性,并未仔细地考虑到失踪人与其配偶在撤销宣告死亡后所面临的实际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都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第二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双方都不愿意恢复原来的生活;第三种情况是撤销死亡宣告后,失踪人与其配偶中有一方不希望恢复原来的生活。

笔者认为,现有的司法解释只考虑到了第一种情况,而忽略了后两种情况。

我们知道,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
的,我国婚姻法也是把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夫妻双方离婚的基本要件的。

我们不否认一部人持有坚贞的爱情观,但我们也不能因为为了达到某种崇高的目标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婚姻自由权(这正是我国立法中的一大弊病)。

作为私法领域的民法,首先是一部人法和权利法,应该以人为本,维护权利的多样性和自由性。

(当然,笔者并不否认,私权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

)如果说,《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是尊重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的婚姻自由权的话,该条后半部分的规定则是轻率地践踏了被宣告死亡人配偶的婚姻自由权。

岂不是自相矛盾吗?试想,怎么可能每一对分离了多年的夫妻在重逢后都还能对对方怀有深厚的感情的。

缺乏了感情为基础的婚姻也是不可能幸福的,而这正是为何我国婚姻法要确立婚姻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原因之一。

因此,在制订民法典的时候必须对该问题进行修订,在撤销死亡宣告后,不管其配偶是否再婚,夫妻关系都不能从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若双方再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意愿,必须重新登记结婚。

若生存方已结婚,而又愿重归于好的,那么生存方就应先办理离婚手续,然后再与其以前配偶重新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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