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程庆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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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缺陷与完善

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缺陷与完善摘要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自80年代恢复以来,其发展已有近20年的历史。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在90年代初期形成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的缺陷也显现出来。

任何一种制度都有一个从产生到完善的过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亦是如此,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改革的呼声也日益高涨。

在我国,劳动仲裁制度作为劳动争议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的关键环节。

因此,劳动仲裁制度的构建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劳动者权利能否得到救济,关系到劳动关系能否和谐发展。

本文选择劳动争义处理仲裁制度为研究对象,以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机制为目标追求,从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入手,在分析了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存在的一些问题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体系、健全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制度、重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和加强劳动争议仲裁监督等方面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以期为劳动者提供更为畅通、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目录内容摘要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及其与相关制度的关系(一)劳动争议仲裁的性质(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相关制度的关系1、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调解制度的关系2、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劳动争议诉讼制度的关系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存在的问题(一)劳动争议仲裁的属性蜕化(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不足(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置不合理(四)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设计不科学(五)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机制不完善三、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机制的具体措施(一)健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律体系(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制度1、重申“三方原则”2、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制度改革(三)重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内容(四)加强对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结语参考文献引言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机制中的重要环节。

劳动争议仲裁法律制度萌生于率先进行产业革命的英国。

在19世纪,世界各国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没有专门的法律,一般都是适用民事、刑事案件的有关审理方法来处理。

简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与完善

简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与完善

简析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与完善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环节,通过劳动仲裁可以解决一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但是国内劳动仲裁制度存在仲裁机关缺乏中立性的保障以及未能充分体现出仲裁自愿原则等缺陷,影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会降低当事人对仲裁机关的信任程度。

所以需要根据现有的缺陷制定针对性的解决策略,提高劳动仲裁机关的中立性与权威性,在落实自愿与公平原则基础上合理解决各种劳动争议,提升劳动仲裁工作的实效性与权威性。

一、对劳动仲裁的概述仲裁是国家进行争议或者是纠纷解决的重要程序制度,目前大多数国家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内部纠纷。

普遍认为仲裁是一种对争议进行解决的方法,国家建设法院之后民众会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但是通过法院来解决纠纷需要花费比较大的费用且耗时比较长。

所以,一些当事人希望通过非正规并且费用比较少的方式来解决争议,将争议交付仲裁机关,这样就逐渐衍生出劳动仲裁这一概念。

劳动仲裁是指爭议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向法定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仲裁委员会根据双方的劳动争议进行处理并作出最终的裁决。

可以说劳动仲裁是当前对劳动争议进行处理的重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一项重要环节。

我国是在上个世纪80年代恢复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在90年代初期逐渐得到完善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虽然经过多年发展但是整体立法工作并没有实现有效的进展。

而随着国内经济发展体系的变化以及经济结构实现多样化的调整,同时加上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化改革等因素影响,劳动关系不再具备之前的稳定性,而是体现出复杂性的变化特点。

所以,通过劳动仲裁方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处理的数量是实现大幅增长的,必须确保劳动仲裁所具备的法律效率,也应解决现有劳动仲裁制度所存在的缺陷,从而推动劳动仲裁机制的高度建设。

二、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内在缺陷分析(一)仲裁机关缺乏中立性的保障《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都规定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用人单位以及同级工会三方代表等组成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是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处理劳动争议纠纷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复杂,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出来,比如三方原则虚化、程序设计不合理,仲裁与诉讼缺乏衔接等诸多问题。

这就需要劳动仲裁制度进一步完善,在组织机构、程序以及其他方面进行完善,使劳动仲裁制度更能够适应我国国情,为劳动者提供更为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中的基本程序。

所谓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解决劳动争议,依法居中公断的执法行为,包括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一系列活动。

[ ]完善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有利于及时解决劳动冲突和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随着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急剧上升,劳动争议日趋复杂,我国当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弊端开始显现出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我国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化”的弊端不利于我国当前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需要,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仲裁机构缺乏独立性,行政意志左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这种设立和组成决定了它特殊的法律地位,其既不是民间组织、司法机构,也不是纯粹的行政机构,具有准司法的特征。

[ ]法律并没有赋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其办事机构隶属于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很容易受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制约,仲裁员作出的仲裁裁决可能受行政干预,缺少独立性。

三方机制未发挥实效。

三方机制是三方原则为基础建立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组成。

但在实际运行中,三方机制并未发挥应有的效果。

首先,我国工会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出来,大量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工会,即使一些企业建立了工会,由于受企业的控制,难以真正代表劳动者的利益。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任何制度必然经历从产生到成熟的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一样,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当从劳动争议和仲裁两个环节去分析和概括,其指的是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由第三人居中所作的裁断,是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制度。

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制得到恢复,一直延续至今,90年代初期该机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实现了由单一化向复杂化与多样化的转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所占的比重也逐渐增大。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乏独立性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比于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论是从劳动仲裁的程序还是从劳动仲裁的人员构成,不论是从劳动仲裁的独立性还是从劳动仲裁的法律效力,都已经脱离了它的本质,已经不再像一个完整的仲裁制度了。

我国现在运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兼司法性和行政性于一身的仲裁制度。

由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太过浓厚的司法性与行政性,致使其脱离了仲裁制度所具有的独立性,从而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相关工作的进行。

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预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过程,在解决纠纷的时候表现出忽视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障,而明显偏袒资方,严重地损害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威严性与公正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滞后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方面看,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依据是以《处理条例》(1993年8月1日颁布实施)为主的系列文件,劳动争议仲裁的制度建设陷入停滞状态,相关制度在处理当下劳动关系纠纷时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形式看,由于其立法的规范性低,使得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应具有的权威性。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

浅议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及完善方法【摘要】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在我国具有重要性,但存在着一些缺陷,如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以及程序复杂繁琐等问题。

为完善现代劳动争议仲裁,需要建立独立、公正的仲裁机构,简化仲裁程序,并加强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监督。

通过加强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建设,可以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实现劳资双方共赢,推动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缺陷、独立性、公正性、劳动者权益、程序复杂、繁琐、独立仲裁机构、简化程序、权益保障监督、制度建设、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1. 引言1.1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性现代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在劳动纠纷发生后,通过仲裁机构对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裁定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在我国现代社会中,劳动争议频发,解决劳动争议已成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重要任务。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可以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独立的仲裁机构来裁决争议,劳动者的权益很容易受到侵害。

通过仲裁,可以确保劳动者获得公正的对待,保障其劳动权益。

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需要不断改进和提升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简化仲裁程序,以促进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合作共赢,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2. 正文2.1 我国现代劳动争议仲裁的缺陷缺乏独立性和公正性。

在一些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仲裁机构受到政府或企业的影响,仲裁结果可能偏向于雇主一方,导致劳动者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

在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由于一些劳动者缺乏法律知识或资金,导致他们无法充分维护自己的权益,仲裁结果可能不利于劳动者。

仲裁程序复杂繁琐。

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繁琐,耗时长,劳动者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和费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给劳动者带来不必要的困扰和负担。

论中国劳动仲裁的缺陷与完善5篇

论中国劳动仲裁的缺陷与完善5篇

论中国劳动仲裁的缺陷与完善5篇第一篇:论中国劳动仲裁的缺陷与完善论中国劳动仲裁目录第一章引言-----------1 第二章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况-------------------------2 第三章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3(一)劳动争议仲裁“强制性”的误区,当事人诉权受限(二)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诉讼化倾向,且仲裁裁决权威性不强(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政化,仲裁裁决缺乏司法监督(四)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公信力不强,仲裁员素质有待提高第四章改革和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7(一)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结合我国国情,建立公正、便捷高效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二)劳动争议仲裁树立司法公信力,必须赋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终局”的效力(三)完善对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监督(四)改革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使之独立于劳动行政部门(五)严格仲裁员准入资格,建立仲裁员名册制第五章设立独立劳动争议仲裁院——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实践-10 第六章结束语-----------11 参考文献------------------12引言仲裁制度源远流长,它作为一种灵活、便捷、成本低廉的纠纷解决方式而被广泛推广,而本质上它反映了当事人的合意、仲裁者的“居中”裁决。

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关系更趋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劳动争议的处理也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现行制度框架下,劳动争议仲裁背离仲`裁制度的基本原则,无法体现出灵活、便捷等优点。

而作为程序法,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无法体现出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劳动争议仲裁司法公信力不强是客观存在的。

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不但没有体现出仲裁制度的一般特点,反而成为羁绊当事人的一道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基于劳动争议而产生,而劳动争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

劳动争议的社会性、复杂性决定了仲裁制度的设计需要特殊的考量。

劳动争议仲裁也是仲裁的一种。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

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庭,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要完善、健全,符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

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人员素质要有充分的保证,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要求。

关键词:劳动争议; 仲裁范围; 仲裁前置程序;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特点及客观评价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及特点:(1)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加,仲裁裁决比重加。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

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4万件,其中以仲裁裁决结案的95774件,占全年结案的42%。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大量的资金、技术从国际市场流入国内市场,同时国外劳动力也大批涌入,涉外劳动争议的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裁终局制度存在的缺失与完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裁终局制度存在的缺失与完善
[ 5] 少. 该法规定的"一裁终局 " 案件只有两种情况: 追 索劳动报酬 , 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不超 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 2 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 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 休息休假 , 社会保险等方
设计的�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 "一裁终局 " 制最终可 能成为一种摆设 . � " 一 一裁终局" 制度存在的疏漏 1 "一裁终局 " 具体适用条件不清楚 .�劳动争议 � " 调解仲裁法 规定的有条件的 一裁终局 " 制度条文规 "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12 个 定不清楚 .首先, 月金额" 如何界定, 是诉讼金额还是裁定金额, 是单个 申请还是总请求 , 不明确 .其次, 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 太笼统, 不同地区不同时期标准不同 , 实践不好操作. 此外 12 个月最低工资标准太低, 符合条件的案件非常 , " " 少 一裁终局 的功效很难体现 .再 次, 在事先劳动 争议双方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 这种"一裁终局 " 违 [ 2] 背当事人的自愿仲裁原则, 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规定的"一裁终局" 仅限 于符合条件的两类情形, 范围未免太窄, 不能满足社会 发展的需要 .同时该法又规定劳动者对裁决不服, 可 15 . " 在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表明 一裁终局"
摘 要:� 劳动争议调 解仲裁法� 设置的 " 一裁终局" 制存在着具 体适用 条件不清 楚, 制度设 计有漏洞 , 实 际执行 有障碍,
立案标准过低等问题.要真正实现 "一裁终局" 的制度设计, 需 突出仲裁 功能建 立 "裁审分离 " 制 度, 赋 予仲裁 裁决可 执 行力, 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仲裁救济制度. 关键词: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一裁终局; 缺失; 完善 中图分类号: D 9 2 2 .59 作者简介: 王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 6 743 44X( 2 0 10) 500 570 2 10 k583 ) � 基金项目: 安徽省 2 010 年高校省级人文社科项目( 2 0 72 - ) , 琦( 19 男, 讲师, 硕士, 安徽东屹漆园律师事务所 律师,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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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10-28 11:17:00 ]作者:程庆伟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

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

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庭,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要完善、健全,符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

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人员素质要有充分的保证,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要求。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时效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

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

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特点及客观评价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及特点:(1)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加,仲裁裁决比重加。

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

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4万件,其中以仲裁裁决结案的95774件,占全年结案的42%。

(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大量的资金、技术从国际市场流入国内市场,同时国外劳动力也大批涌入,涉外劳动争议的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

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更趋复杂化新类型争议不断出现。

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二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间的劳动争议增多。

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量出现。

四是涉外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增多。

(3)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能快速解决。

由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大量劳动者打破了铁饭碗,进入了自由劳动市场,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们意识到自己与资方地位的平等性,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辩护权、知情权,甚至在纠纷违反之前的预防劳动纠纷措施的制定中也更强调自己的参与权。

而且,由于劳动争议数量和发生频率的不断增多,以及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也必然要求一种能迅速、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争议处理方式。

无论劳动者还是资方,劳动纠纷都不是他们工作的所在,他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中去,因此只有在发生纠纷后,迅速的给纠纷画上一个句号是两方面所迫切需要的。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客观评价。

1978年7月,国务院颁发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近年来,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取得了一些进展,国家相继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如1993年国务院颁发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94年7月颁布的《劳动法》即对劳动争议的处理作了专章规定,原劳动部还于1995年制定了《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在2001年颁布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这些相关规定,为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处理规则。

为我国现阶段处理劳动争议采用仲裁方式,界定了受案范围,规定了仲裁程序、仲裁原则、仲裁组织规则和办案规则等。

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

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和加入WTO后完善劳动法制的需要。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一)仲裁机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

依照我国现行《劳动法》适用范围界定仲裁受案范围有二个:(1)我国境内的企业及个体经济组织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

按照《条例》第2条的规定,仲裁受案范围为:(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从仲裁实践来看,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主要适用于以下三项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3)因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

综上所罗列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之受理范围和实践,我国目前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过于狭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职工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

企业改制引起的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等现象,引起劳动争议的大量产生,这种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政策的规定密切相关,而我国《劳动法》颁布时,并未预计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所引发的争议,更谈不上制定解决的方案。

滞后的立法,给劳动争议仲裁处理带来困惑。

职工下岗,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只是用人单位与职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会随之而发生变化,该种争议还是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

其二,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无劳动合同又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目前我国《劳动法》与《意见》在此问题上的规定并不一致,《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意见》第2条和第82条对事实劳动关系持肯定态度,按照《意见》第82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只受理符合两个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1)须是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要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条例》的受案范围。

实践中大量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且该种关系常因无书面合同为证据,导致劳动者无法告状,如果《意见》再加以条件限制,显然与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弱势方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其三,游离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例如,律师与律师事务所因劳动报酬或相关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既不属于公务员也不属于合同工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权益纠纷。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还有大量类似的劳动争议不在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之内,导致这部分劳动者在发生劳动争议时,无法可依,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二)仲裁前置程序弊大于利。

“一调一裁两审”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成本高,有违劳动争议"及时、有效"的处理原则。

仲裁从其概念的本意上看,是指争议双方当事人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给第三人(或机构)作出公正的裁决。

自愿性是仲裁的核心原则。

在劳动争议中却实行的强制仲裁的原则。

这从法理方面来说是缺乏依据的。

由于仲裁强制原则的限制,当事人即使不信任仲裁机构的条件下,也必须接受仲裁,否则就丧失了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权利。

这样的强制性的仲裁,使当事人无法直接行使其意思自治权、直接得到法院的救济,不仅浪费了当事人时间、人力、财力,对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也没有起到良好积极的作用。

“一调一裁二审”程序的体制导致劳动争议处理周期过长,成本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内结案。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最长延期不得超过30日,而当事人如果不服仲裁的裁决,可在十五日内起诉。

《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程序在6个月内审结,有十五日的上诉期限,二审程序在3个月内审结,两审程序均有可以延期的规定。

使得劳动争议无法得到及时的解决,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使劳动者这个弱势地位的群体的权益得不到切实保障。

对劳动者来说制度烦琐迫使他们放弃了自己合法的权利,这是劳动争议暗数即劳动者放弃了自己合法权益,不断增加的原因。

(三)仲裁时效之法律规定不一致,仲裁时效并未作中止、中断规定弱化了对劳动者保护的。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间内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申诉权,而丧失请求仲裁机构予以保护的权利的制度。

当事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权,则丧失了仲裁胜诉权,从而丧失仲裁机构对其进行保护的权利。

对于仲裁时效的计算,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并不一致,按照国务院的《条例》的第23条规定劳动仲裁时效规定为6个月,《劳动法》第82条将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为60日,此外还没有明确规定时效是否能参照民事诉讼时效制度中有关时效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的规定。

因此现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60日期限就是一个不变的期间,劳动仲裁时效的规定期间短的弊端,影响到相当部分劳动者无法行使诉权,在司法实践中时效计算,极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法律地位不明确,组织机构建设不完善。

仲裁缺乏监督机制,仲裁员配置不足,专业化程度低,素质有待提高。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设立和运作的规定都存在着缺陷。

《劳动法》第81条规定和《条例》第13条分别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

"这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应是实行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同级经济主管部门三方共裁的原则。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一载二审,裁审依次进行的单轨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双重性质,即兼具行政性与准司法性,它在仲裁中适用了大量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制定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而人民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它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仅将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作为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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