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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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指通过公正、公平、公开的方式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种制度。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劳动力的庞大规模使得劳动争议不可避免地出现。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和谐稳定,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具有公正性。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其裁决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仲裁人员在处理劳动争议过程中不属于任何一方,可以根据法律和相关规定进行客观公正的裁决。

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仲裁中能够得到公平的保护。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具有快捷高效性。

相比于传统的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更简单、迅速。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调解和裁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会受到长时间的损害。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通常只包括几个步骤,例如申请、组织调解、仲裁庭审等,这大大减少了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

此外,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提供了多种解决劳动纠纷的途径。

依法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具体情况,灵活选择调解、仲裁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其中,调解是一种快速解决争议的方式,根据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之间的协商达成,可以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仲裁是一种通过公正公平的庭审方式,由仲裁庭审理调查和裁决争议的方式,确保争议的公正、公平和公开。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施为劳动争议的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建立起来的,其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

这保证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护。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一环。

它具有公正性、快捷高效性、多样化以及法律依据等特点。

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做到公正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1. 引言劳动争议是指雇佣关系中因工资、工时、劳动条件等方面的分歧而引起的纠纷。

为了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都建立了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

本文将介绍劳动争议调解及仲裁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作方式。

2. 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劳动争议调解制度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调解人员对双方进行调查、协商和调解,以求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议。

调解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调解人员的角色调解人员是指专门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人员,通常由政府机构、工会或雇主代表组成的调解委员会或机构负责任命。

调解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操守,能够公正、中立地进行调解工作。

2.2 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通常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双方当事人提交劳动争议申请,然后由调解机构进行初步调查,并约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则签署调解协议。

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机构可以采取进一步的调查、协商和调解措施,直到达成协议或宣布调解失败。

2.3 调解的效力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通常要求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3.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指将劳动争议交由仲裁委员会或机构进行仲裁的制度。

仲裁是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由独立的仲裁员根据法律和事实进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仲裁员的任命仲裁员是指独立、中立的第三方人员,由仲裁机构任命。

仲裁员应具备专业的知识和经验,能够公正地对劳动争议进行裁决。

3.2 仲裁程序劳动争议仲裁通常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

首先,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然后仲裁机构通知对方当事人,并组织仲裁庭进行听证和审理。

仲裁庭在听证和审理的过程中,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观点进行评估,并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3.3 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签署,具有法律效力。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劳动争议作为我国劳动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及企业的正常运营。

其中,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其实效性和顺畅性成为了决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稳定的重要条件。

因此,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实务问题进行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以期为完善我国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提供参考。

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概述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是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两种主要方式。

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前置程序,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

而诉讼则是对仲裁结果不满的当事人寻求更高一级的司法救济途径。

这两种方式在解决劳动争议中各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两者的衔接却存在一些实务问题。

三、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实务问题(一)程序衔接不畅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往往存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不畅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之间的衔接上,如仲裁裁决结果与法院判决结果存在冲突,导致当事人对结果产生质疑。

此外,仲裁与诉讼程序在时间上的衔接也存在一定问题,如仲裁程序过于冗长,导致诉讼程序无法及时进行。

(二)证据认定困难在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中,证据的认定是关键环节。

然而,由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证据收集、保存和提交等方面存在差异,导致证据认定困难。

此外,仲裁和诉讼对证据的要求和标准也存在差异,使得当事人对证据的认定产生困惑。

(三)法律适用不统一在处理劳动争议时,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法院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导致法律适用不统一。

这给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不确定性,也影响了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四、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的对策建议(一)优化程序衔接为优化程序衔接,应加强仲裁与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建设。

首先,应明确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的效力关系,确保两者之间的衔接顺畅。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

劳动仲裁调研报告劳动仲裁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背景劳动仲裁作为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有效方式,对于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劳动仲裁的工作机制和实践效果,以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制度。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文献研究和实地参观相结合的方式,对劳动仲裁的理论和实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了解和分析。

三、调研结果1. 劳动仲裁制度劳动仲裁制度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勤务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等方式,解决劳动争议。

在仲裁机构设置、仲裁员选聘和仲裁程序等方面,我国劳动仲裁制度比较完善。

2. 劳动仲裁案件类型根据统计数据,目前劳动仲裁案件主要涉及工资待遇纠纷、劳动合同纠纷、工伤赔偿纠纷等。

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者权益保护和劳动关系管理方面。

3. 劳动仲裁调解效果劳动仲裁作为一种强制性的争议解决方式,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通过劳动仲裁的调解,可以快速、公正地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管理的效率。

4. 劳动仲裁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尽管劳动仲裁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劳动争议的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例如,劳动仲裁的司法保护力度有待加强;劳动仲裁效率亟待提高;仲裁员的专业性和素质有待提升等。

四、建议和对策1. 加强对劳动仲裁制度的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对仲裁制度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2. 提高仲裁员的专业素质培养,加强仲裁员的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

3. 优化劳动仲裁程序,简化仲裁流程,提高仲裁效率。

4. 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力度,鼓励双方通过调解解决争议。

5. 加大对劳动仲裁机构的投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提高机构的工作效率。

五、总结劳动仲裁制度对于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劳动仲裁的发展现状和问题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希望相关部门和机构能够重视这些问题,进一步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更好地服务于劳动者和社会。

劳动仲裁的制度建设与改革

劳动仲裁的制度建设与改革

劳动仲裁的制度建设与改革在现代社会中,劳动纠纷时有发生,如何解决这些纠纷,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仲裁制度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保障机制。

本文将探讨劳动仲裁的制度建设与改革,旨在提出一些建设性的观点和建议。

一、劳动仲裁的定义和意义劳动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是一种便捷、迅速、有效的解决方式,可以节省时间和财力,减少法律诉讼的成本,同时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现行劳动仲裁制度存在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的劳动仲裁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是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不足,有一些机构受到政府或企业的干预;其次是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不够,有些用人单位对裁决结果置若罔闻;再次是劳动者对仲裁程序和法律知识的了解不足,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劳动仲裁制度的建设为了完善劳动仲裁制度,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建设。

(一)加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首先,需要确保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杜绝政府或企业的干预。

其次,要加强对仲裁人员的培训和选拔,提高仲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公正审判能力。

最后,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仲裁机构的运行进行监督,确保仲裁裁决的公正执行。

(二)加强劳动者权益的保障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应该加大对劳动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同时,建立一套规范的劳动仲裁程序,加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加强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衔接为了提高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力度,需要加强仲裁与法院之间的衔接机制。

可以探索建立劳动仲裁与法院的联动机制,确保仲裁裁决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

四、劳动仲裁制度的改革除了上述建设性的措施,劳动仲裁制度还需要在一些方面进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一)建立多元化解纷机制可以探索建立多元化解纷机制,加强调解和和解的程序和力度。

可以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帮助双方达成协议,减少对仲裁和诉讼的依赖。

(二)完善仲裁程序和规则需要完善仲裁程序和规则,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和透明度。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

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的调研报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调研报告1.引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为一种法律程序,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的纠纷问题。

过去几十年来,中国的劳动力市场发展迅速,伴随着劳动力市场的扩大和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人事争议的数量也不断增加。

因此,探究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现状对于完善劳动法律制度以及维护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调研方法为了全面了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现状,我们采用了多种调研方法。

首先,我们对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数据进行了收集和分析,了解不同地区的仲裁案件数量和类型。

其次,我们采访了一些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他们在争议仲裁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最后,我们还进行了一些劳动者的问卷调查,以了解他们对仲裁制度的认知和评价。

3.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案件数量根据我们的调查数据,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在过去十年间呈现增长趋势。

在中国的大部分地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数量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

这表明劳动争议问题在劳动力市场中显得越来越突出,劳动者对于维权的需求不断上升。

此外,我们还发现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工资纠纷和解雇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其他涉及到劳动合同解除、工伤赔偿、社会保险等案件也有一定数量。

4.劳动仲裁委员会的运作情况调研过程中,我们采访了一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了解他们在仲裁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困境。

工作人员普遍认为,案件数量的增加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巨大压力。

他们需要尽快处理案件,但由于仲裁人员数量不足,导致工作效率较低。

此外,一些仲裁人员的仲裁水平和专业能力也存在不足,这也影响了仲裁的公正性和质量。

5.劳动者对于仲裁制度的认知和评价我们通过问卷调查了解了一些劳动者对于仲裁制度的认知和评价。

根据回答结果显示,大部分调查对象对于仲裁制度的存在表示了解,并且认为仲裁制度对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有一部分劳动者对于仲裁制度存在质疑,认为仲裁过程不够公正、仲裁结果偏向用人单位。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完整篇.doc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_经济法论文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劳动争议 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 仲裁制度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作为一种解决劳动纠纷的方式,在我国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也得到了一定的成效。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具体是如何实行的呢?首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由国家层面来管理和负责的,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立。

在这个层面上,他们会派遣专业人员和一些仲裁员去负责具体的工作,来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能够稳定的实行。

其次,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行包括了多个步骤。

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出现了争议时,他们会通过协商的方式来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功,双方就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方式来解决。

一般而言,这一过程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

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可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或者直接让律师代为申请。

2. 受理申请。

在收到申请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和分析,然后决定是否受理。

3. 调解。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他们会进行调解,希望双方能够在这个过程中通过互相妥协来解决问题。

4. 仲裁裁决。

如果调解失败,仲裁员就会出面进行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仲裁裁决,经过评审后,最终确定结果。

最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实行还需要在一些细节方面进行规范和实践。

例如,劳动者在面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处理时,需要及时保留证据,并选择合适的方式提出诉求;用人单位则需要在管理和培训方面加强工作,以保证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成为了我国解决劳动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而且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保护员工的权利,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我们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不断总结经验,逐渐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规范和流程,使其更加科学、公正、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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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导读:本文是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希望能帮助到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韩晓龙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

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

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

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

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一)我国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自1986年10月以来,国家就没有对仲裁人员编制问题做过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部分人员来力不从心地开展着工作。

除去兼职人员,平均机构仅一百多人,没办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

尤其是县、区只有一名兼职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而大量劳动争议多发生在县、区,导致基层的工作人员感到非常紧张。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只要求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而省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对地市级和国家一级是否设立仲裁委员会就直接不做规定,致使劳动仲裁机构很不健全,有的地方中层断档,有的地方上、下级关系不顺;由三方组成的仲裁委员会也不便开展工作。

究其原因,首先是国家在劳动仲裁方面的人员投入还不够多,人员安排不合理;其次是在现行体制中,劳动仲裁机构是在各县、市、市辖区设立的,因其办事机构设立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日常工作不受同级政府的领导与直接管理,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认为其隶属同级政府,只是在此办公,易使管理上区别于其他行政科室。

并且虽规定三方组成,而实际上人员及办公经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一家解决。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广大干部工作在劳动争议处理的第一线,解决了上万劳动争议,但劳动仲裁机构不独立性,必将大大影响它的发展。

三方机制虽然确定,但对于如何将这几个性质不同、办公场所不同或者说毫不相关的三个部门组成在一起,却没有具体的办法与规定;又由于办事机构的设置,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不参与仲裁委的日常工作,必然形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独家办案的局面,从而导致仲裁委形同虚设,三方机制难以实现。

(二)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制度不完善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实行“一调一裁二审”制度,即由企业调节,仲裁机关仲裁,人民法院审判,其中仲裁是必经的前置程序。

因此,当事人不服仲裁,可以再起诉到人民法院,这不仅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和解决争议的成本,而且可能会使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难以行使。

之所以会形成“一调一裁二审”这样特殊的处理机构,是基于劳动争议的特点并考虑到充分调动各种程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

但是事物是不断发展的,如今市场经济早已确立,经济结构出于转型阶段,劳动立法也在不断完善,而这种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却始终没有改变,其不完善和缺陷必然日渐凸出。

(三)背离仲裁的基本属性,行政化趋向严重1.背离了仲裁的基本属性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既然是一种仲裁就应该符合仲裁的一些基本特征,这样才可以称之为仲裁制度,然而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却背离了仲裁的一些基本属性。

(1)背离了仲裁的自愿性原则。

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治、协议选择是否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仲裁员等。

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强制性,即法律强制规定通过仲裁解决劳动争议,而且劳动仲裁通过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也排斥了当事人对仲裁机构和仲裁地点的选择。

(2)背离了仲裁的中立性原则。

依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委员会由相关市的人民政府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仲裁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正是基于这种独立地位和中立性才能使仲裁活动“独立进行”、使仲裁委员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使仲裁裁决具有公信力,促使当事人自愿履行。

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组成、经费、人事权等方面都受制于行政机关。

虽然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在组成上是由政府方面代表、工会方面的代表、企业方面的代表三方组成,然而事实上,绝大多数案件都是独任审判,而仲裁员也都由劳动行政部门公务员兼任,资方、劳方代表很少参与,兼任仲裁员也很少参与。

三方参与实际沦为行政的一方决定,丧失了原有的中立性原则。

(3)背离了仲裁的终局性原则。

商事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再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而劳动仲裁一次能否终局则需要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仲裁裁决就不能终局,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都没有提起诉讼,那么仲裁裁决才具有一次终局的效力,但从理论上讲,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裁终局。

2.行政化趋向严重在现实中,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的行政化趋向已经非常严重,主要表现如下:(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当地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推动产生的,是劳动行政部门的一个下属机构,向政府负责。

仲裁庭是一个临时的仲裁组织形式,其服从于常设机构仲裁委员会。

而仲裁员因其资格经省级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考核认定而受制于劳动行政部门,而且仲裁员还要从仲裁委员会领取报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可以影响仲裁员的仲裁活动。

(2)劳动争议仲裁在本质上更像是一种行政行为,而劳动仲裁裁决则类似于行政决定。

由于劳动行政部门是对劳动关系有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又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附于劳动行政部门,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行为当然也就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为,它实际上是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劳动争议的裁决,是对已经发生的劳动争议依行政职权给予法律上的判定。

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争议的裁决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它是由行政主体——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它能产生法律效果。

由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在本质上与行政决定无异,因此,可以说劳动仲裁裁决更像是行政决定。

而对于以上缺陷,究其原因,还是由于其“一调一裁二审”的不合理的争议处理模式和三方机制不完善导致的。

(四)仲裁过程中财产保全和时效制度不完善经过笔者对我国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和新颁布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的仔细研读后发现,这些规定都没有就劳动争议仲裁的财产保全制度做出明确规定,它成了法律的空白点。

而事实上在劳动争议裁决程序中,可能会产生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案件最终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形,这切实关系到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是否能得以兑现,很有立法的价值和必要。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或用人单位的权利遭受侵害后,在法定期间不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行使诉讼权利,而丧失请求仲裁机构予以保护权利的制度。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笔者认为本规定中的六十日仲裁申请时效极不合理。

首先该仲裁申请时效太短,远远低于《民法通则》和仲裁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和仲裁时效。

此外,也没有明确规定时效是否能参照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时效的中止、中断和最长时效规定,实践起来缺乏灵活性,如果发生不可抗力,如地震、山洪等,当事人无法在规定的六十天内申请仲裁该如何解决?因此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不变期间六十日,是不利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

这主要是由于我国有关劳动争议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不够全面,对相关的财产保全和实效制度没有加以规定。

(五)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狭窄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狭窄,很多案件不在其受理范围之内,导致一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1.下岗引起的劳动争议。

退休后返聘的劳动者与原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企业改革引起的职工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等现象引起的劳动争议,这种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新型劳动关系,基本上都是推行国家政策过程中的派生物,争议的内容与政策的规定密切相关。

而我国《劳动法》颁布时并未预计到这些新型劳动关系所引起的争议,更谈不上制定解决的方案。

职工下岗并未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该种争议还是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

2.部分事实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事实劳动即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无劳动合同却存在着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

目前我国《劳动法》与《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在此问题上有不同的规定,《劳动法》要求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意见》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协会只受理符合两个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一是须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是要符合《劳动法》的适应范围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

实践中的大量事实劳动关系,常因无书面合同为证据而无法告状,若《意见》再加上两个限制条件,则与劳动法偏重于保护弱势方劳动者权益的立法宗旨相悖。

3.游离在现行法律规定之外的劳动关系引起的劳动争议。

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有很多类似的劳动争议不在现行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范围之内,导致这部分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其合法权益不能受到法律保护。

(六)劳动仲裁与诉讼之间的冲突愈加明显劳动仲裁机构受地方行政干扰较多,监督机制不健全,有的基层仲裁机构人员缺乏,执法水平低,造成许多矛盾转移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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