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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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 9 号——职工薪酬》解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解释为了便于本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作出解释:(1)职工薪酬的范围;(2)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3)辞退福利。

一、职工薪酬的范围本准则将企业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产生的义务,全部纳入职工薪酬的范围.对职工的股份支付本质上也属于职工薪酬,但其具有期权性质,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由相关准则进行规范。

(一)职工,是指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二)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三)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类似于国际准则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四)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通常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等服务等。

二、职工薪酬的确认和计量(一)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全部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负债。

解除劳动关系补偿(简称“辞退福利")除外。

(二)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金额时,很多项目是国家(或企业年金计划)统一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应向工会部门缴纳的工会经费等,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详解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薪酬会计)(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薪酬成本)(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修订版

《会计准则第号——职工薪酬》修订版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四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二)职工福利费;
(三)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四)住房公积金;
(五)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六)非货币性福利;
(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企业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基本内容一致,养老保险费虽未单独列示,但也应包括在内
第八条带薪缺勤分为累积带薪缺勤和非累积带薪缺勤。企业应当在职工提供服务从而增加了其未来享有的带薪缺勤权利时,确认与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并以累积未行使权利而增加的预期支付金额计量。企业应当在职工实际发生缺勤的会计期间确认与非累积带薪缺勤相关的职工薪酬。
(三)上述㈠和㈡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计入资产成本的除外。
进行了原则性的费用归集说明
第六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根据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职工福利费为非货币性福利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2)将自产产品实际发放时: •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贷:主营业务收入 •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 借:主营业务成本 • 贷:库存商品
2以外购商品作为福利发给职工
(1)计提非货币性福利时: •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 •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 • 在建工程(基建人员) • 研发支出——研究支出/开发支出(研发人员) •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 •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 • 在建工程(基建人员) • 研发支出——研究支出/开发支出(研发人 员) • 贷: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 贷:长期待摊费用
5向职工提供企业支付补贴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出售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中未规定职工在购得住 房后必须服务的年限,企业应当将该项差额直接 计入出售住房当期的损益,因为在这种情况下, 该项差额相当于是对职工过去提供服务成本的一 种补偿,不以职工的未来服务为前提,因此,应 当立即确认为当期损益。 • 借:银行存款30
• 第七条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 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 及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应当 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规定的计 提基础和计提比例计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 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 • • • • • •
借:生产成本(生产工人) 制造费用(车间管理人员) 管理费用(行政管理人员) 销售费用(销售人员) 在建工程(基建人员) 研发支出——研究支出/开发支出(研发人员) 贷:应付职工薪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 • ——住房公积金 • ——工会经费 • ——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以下简称本准则)规定了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如
何计量、确认、报告和披露与职工薪酬相关的信息。

一、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企业,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遵循本准则规定的职工薪酬计量、确认、报告和披露要求,其中包括企业向职工支付的货币报酬、非货币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和赔
偿等。

二、职工薪酬的计量和确认
1. 货币报酬的计量和确认
货币报酬包括基本薪酬、津贴、奖励、补贴和津贴等。

企业应该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
或应付金额计提费用,并将其视为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非货币职工薪酬包括以物品或服务的形式提供的薪酬。

企业应该按照公允价值计量非
货币职工薪酬,并且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负责金额和公允价值。

3. 职工福利和赔偿的计量和确认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福利和赔偿应按照实际支付金额或应付金额计提费用,并将其作为
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

如果企业向职工提供的福利和赔偿不是以货币方式支付,则应
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并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负责金额和公允价值。

三、报告和披露
1. 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披露负责金额和公允价值。

2. 应在利润表中披露职工薪酬相关的费用,包括货币和非货币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和赔偿等。

3. 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于职工薪酬的信息,包括计量方法、适用会计政策的
说明、重要偏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

四、其他
本准则对于定期薪酬、年终奖金和离职福利等涉及到长期责任的职工薪酬,企业应该
应用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计量和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第—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职工薪酬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财会[2006]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酬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职工薪酬包括:(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二)职工福利费;(三)医疗保险费、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四)住房公积金;(五)工会经费和职工经费;(六)非货币性福利;(七)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八)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第三条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一)企业年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

(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

第二章确认和计量第四条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二)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条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并按照本准则第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损益:(一)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发放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经批准的企业年金计划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 职工薪酬项目,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计提标准,计量企业承担的职工薪酬计入成本 费用.
下面我们结合实际看一个例题:例1
例1
20×8年6月,丙公司当月应发工资1000万元,其中:生产部门直接生 产人员工资500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l0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 员工资180万元;公司专设产品销售机构人员工资50万元;建造厂房人 员工资110万元;内部开发存货管理系统人员工资60万元.根据所在地政 府规定,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7%、15%、2%、2%、0.7%和8% 计提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 房公积金,缴纳给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 20×7年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情况,公司预计20×8年应承担的职工福 利费义务金额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职工福利的受益对象为上述所有人 员.公司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和2.5%计提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 经费.假定公司存货管理系统已处于开发阶段、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 号——无形资产》资本化为无形资产的条件.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二、辞退福利的确认与计量
符合确认条件的辞退福利,计入当期管理费用,并确认为职工薪酬. ①职工无选择权的辞退计划,根据辞退计划规定的数量和标准,计提应付职 工薪酬. ②职工有选择权的辞退建议,要合理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 据预计数量和辞退补偿标准,按照《或有事项》准则的规定,计提职工薪酬. ③辞退工作在一年内完成,但付款时间超过一年的辞退福利,应选择合理的 折现率,用折现后的金额计量.
在确定企业提供的经济补偿是否为辞退福利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② 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业所提 供服务与职工所提供服务类似的人员,也属于职工的范畴, 包括通过企业与劳务中介公司签订用工合同而向企业提供 服务的人员。
5
短期薪酬: ① 企业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
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除外。 ② 短期薪酬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
算确定相应的职工薪酬金额,并确认相应负债,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
资产成本。
9
某公司当月应发工资800万,其中:生产部门直接人员工资400 万元,生产部门管理人员工资80万元,公司管理部门人员工资 144万,销售人员工资40万,建筑厂房人员工资880万,产品研 发人员工资48万。 按照工资总额提取10%、12%、2%、10.5%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的工会经费和1.5%的职工教育经费。 当期实际发生福利费20万。
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 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③ 带薪缺勤,是指企业支付工资或提供补偿的职工缺勤,包括年休假、 病假、短期伤残、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等。 ④ 利润分享计划,是指因职工提供服务而与职工达成的基于利润或其 他经营成果提供薪酬的协议。
彩电的售价总额=14 000×170+14 000×30=2 380 000+420 000=2
800 000(元)
彩电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70×14 000×17%+30×14000×17%=404
600+71 400=476 000(元)
公司决定发放非货币性福利时,应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生产成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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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职工薪酬序曲(5%):新旧变化——七项突破所谓职工薪酬,表面上看起来好像是一个新的会计项目,其实,她与我们企业会计的见面已经具有久远的历史。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完善与企业经济核算的日益强化,强化新形势下职工薪酬管理势在必行。

基于这样的时代背景,《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的基础上起草的。

这是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在会计方面实现与国际惯例趋同实行的重大举措,对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具有重要意义。

前已述及,《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在中国企业会计的历史上是第一次出现,与过去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相关、相近制度比较,可以说特点明显,主要表现在:第一点,首次实现系统规范。

新准则是相关规范内容的首次制定、归纳和颁布,即首次在一个准则中系统的规范了企业和职工建立在雇佣关系上的各种支付关系。

系统归纳和集中,引入辞退福利概念。

第二点,内容渐趋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即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这也是新准则中首次如此明确定义了职工薪酬的内容。

第三点,内涵日渐规范。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所规范的职工薪酬较以往相比内涵大为增加,既有传统意义上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也包括以往包含在福利费和期间费用中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各类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还增加了诸如辞退福利等新增的职工薪酬形式,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变化。

第四点,会计处理走向统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统一了各类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原则: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

而以往则是除了部分行业会计制度规定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

新准则取消了按14%比例提取职工福利费的要求;而原制度则是各类企业不尽相同,有的按工资总额的14%计提并保留余额,有的则按实列支不留余额,新准则统一了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五点,引进新的会计视角。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导入了新增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法-关于辞退福利:对于企业在正常退休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以及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的补偿,在符合企业已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和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这两个条件时,应确认为负债并列入当期费用。

关于带薪休假等新型职工薪酬:对于非累积的带薪休假,诸如产假等,由于权利和义务不能结转下期,故会计上不作处理;对于可累积的带薪休假,由于权利和义务可以结转下期,根据下一年度预期休假数超过带薪休假数对应的工资金额确认为负债,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以现金补偿未行使的职工累积带薪休假时,冲减已计提的负债,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点,规范薪酬信息披露。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统一了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首次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

第七点,会计核算科目集中统一。

原会计制度中是通过“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来核算职工工资的,新的准则及其指南设置了统一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其核算内容与原制度相应科目的核算内容相同。

正文(80%):结构、重点、实例第一节准则框架解读对《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框架进行概括性的认知,可以通过在解剖其定义和范围、条款与结构的基础上,对新旧准则比较的发展变化和国内国际准则比较的差异分析来进行。

(一)定义和范围《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是根据我国现行的职工薪酬有关政策和实际做法,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IAS19)的基础上起草的。

主要适用于企业对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经济待遇规范之用,也就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具体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不适用于企业年金基金和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项目。

企业年金基金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0 号—企业年金基金》、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则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

(二)条款与结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共总则、确认和计量、披露共三章,分为八条。

“总则”一章,从第一条到第三条,包括:准则的目的、依据职工薪酬的定义、内容、适用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是为了规范职工薪酬的确认、计量的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而制定的。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从其具体构成内容看,主要有如下八个项目:(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2)职工福利费;(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4)住房公积金;(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6)非货币性福利;(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确认和计量”一章,从第四条到第六条,包括:各种薪酬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披露”一章,从七条到第八条,包括在附注中应披露的信息。

第二节重点难点解读:五大问题在中国逐步发育成熟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必将渐趋规范、专业。

一点,职工薪酬的含义与范围从项目范围方面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二条指出: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六大部分:第一部分,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这是构成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这与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

工资是企业使用职工的知识、技能、时间和业务而给予职工的一种补偿(报酬)。

工资的组成内容包括计时工资与计件工资两部分,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包括生产奖(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和其他奖金。

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特殊工作环境支付给职工的津贴。

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高温作业的临时补贴、冷库低温津贴、夜班津贴、终班津贴、班长津贴)、保健津贴、年工性津贴和其他津贴。

补贴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第二部分,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是企业准备用于企业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

这是企业使用了职工的劳动技能、知识等以后除了有义务承担必要的劳动报酬外,还必须负担的对职工福利方面的义务。

职工福利费的资金来源,包括从成本费用中提取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两个方面。

一般企业从费用中提取,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净利润中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职工福利费用主要用于职工的医疗费,医护人员的工资,医务经费,职工因公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的工资,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福利支出。

原来企业用于职工福利方面的资金其来源渠道之一是根据工资总额的14%从产品成本、费用中计算提取的。

企业实行医疗和养老统筹制度以后,情况发生了变化,需要根据实际情来确定。

第三部分,五险一金企业按照国务院相关条例和地方政府规定的范围与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记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

1.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类似于国际准则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

以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企业按上一年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9%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企业全部被保险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允许在税前列支。

2.医疗保险费。

为了保障职工和退休人员患病时得到基本医疗,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职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9%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失业保险费。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缴纳标准如下:(1)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各类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和事业单位,按本单位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2)外商投资企业和港、澳、台商投资企业按本单位中方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缴纳失业保险费;(3)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4.工伤保险费。

为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伤害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保障因工死亡者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属行业类别,对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浮动档次表》,选择所属行业类别对应的浮动基准费率。

(1)企业属于第一行业类别,原费率为%、%、%、%的调整到%。

(2)企业属于第二行业类别,原费率为%、%、%的,调整到%;原费率为%的,调整到%;原费率为%、%的,调整到%;原费率为%的,调整到%。

(3)原费率为%、%的企业,上一年度无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和%;上一年度有工伤保险费用支出的,分别调整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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