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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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福建省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篇一: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1、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为辖区内死亡的孕产妇(不管其户口所在地)。

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24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和外地来就医而死于青冈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妇幼保健院。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村上报到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上报到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以《孕产妇死亡保告卡》形式报妇幼保健院。

以上年10月1日--当年9月30 日为一个统计年度。

5.加强孕产妇死亡补漏、指控工作的管理,孕妇产妇死亡病例要经过医院、市级围产保健协作组二级评审,指控和死亡评审做到有记录可查。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妇幼卫生信息是国家法定的统计信息,准确科学地收集妇幼卫生信息是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定职责。

《母婴保健法》第23条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为落实《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规、规章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应高度重视,依法做好妇幼卫生相关信息报告工作。

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以及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入院登记。

凡15-49岁育龄妇女、5岁以下儿童,均应在入院登记时,即注明本市户籍、本省外市、外省。

(二)高危孕妇管理。

执行《福建省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规范》设立高危门诊,重度高危孕产妇由主治以上医师诊治,向上级医院转诊由专人陪护,失访应通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协助追访;高危孕产妇由医务科报告所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三)孕产妇死亡。

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所辖的区妇幼保健院,1个月内书面提供死前经过、抢救诊疗措施及死因诊断。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

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死亡网络直报登记》及《死亡证明存根》,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每年10月底或11月初,需向辖区内的区妇幼保健院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围产儿死亡、婴儿出生缺陷:监测医院于每年4、7月20日前及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围产儿死亡登记卡》上报辖区的区妇幼保健院。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

医院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调查制度一、目的为了获得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的准确数据,查找影响死亡的相关因素,提高妇女儿童保健工作质量,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制定本制度。

二、报告范围1. 孕产妇死亡:指在孕期、分娩期、产后期(产后42天内)以及在孕产期并发症治疗过程中发生的死亡。

2. 围产儿死亡:指在出生后7天内死亡的婴儿,包括死胎、死产和活产新生儿死亡。

三、报告时间及流程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科室应在24小时内逐级上报至医院医务科。

2. 医院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填写死亡报告卡,并将相关资料报送至上级主管部门。

3. 上级主管部门收到报告后,应对死亡案例进行调查核实,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调查报告报送至相应级别人文社科。

四、报告内容1. 孕产妇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死亡前治疗情况:住院时间、手术史、药物使用史、并发症等。

(5)死亡后处理:尸检情况、死亡证明书、户籍注销等。

2. 围产儿死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基本信息:母亲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

(2)生育情况:孕次、产次、孕周、分娩方式等。

(3)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死亡地点、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

(4)围产儿情况:出生体重、身长、Apgar评分等。

五、调查与分析1. 孕产妇、围产儿死亡发生后,医院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调查,采集病史,分析死亡原因,查找存在的问题。

2. 医院应定期对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案例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医院应将调查分析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积极参与相关科研、培训等活动,提高保健工作水平。

六、管理与监督1. 医院应设立孕产妇、围产儿死亡报告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报告流程。

2. 医院应加强对死亡报告和调查工作的质量控制,确保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

妇幼保健院妇幼卫生信息医院报告制度一、妇幼卫生信息统计报告是指原卫生部和省卫生厅制定、经统计部门批准的妇幼卫生信息的统计报告,以及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五岁以下儿童死亡及新生儿出生缺陷监测报告。

二、信息报告的内容及上报流程、时间(一)母子健康手册发放登记:母子健康手册发放机构每天下午4:00前将发放明细发至母子健康手册专用邮箱,及时录入基本公共卫生管理系统母子健康模块手册发放记录表,并完善母子健康手册记录。

(二)高危孕产妇管理:各助产机构设立高危妊娠门诊,首次建立母子健康手册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高危妊娠的初次筛查,并将信息每天及时转至高危妊娠管理中心(XX市妇幼保健院),进行信息统一管理。

(三)孕产妇死亡报告:各医疗保健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医务科应于24小时内将死亡孕产妇的一般情况(真实姓名、详细住址、户口地址、丈夫姓名、联系电话)电话通知市及市妇幼保健院,2天内上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四)五岁以下儿童(含婴幼儿)死亡报告:凡有收容5岁以下儿童的各相关科室(可能涉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均应建立《危重抢救登记本》、《出入院登记本》、《死亡讨论登记本》、《危重病人自动出(转)院登记本》,必须详细记录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诊断名称,以及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发生死亡的立即上报保健部,并做好登记,每月5号前上报上月的危急重症和自动出院信息汇总表。

每年10月10号前,需向保健部提供一份统计时限内的(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5岁以下儿童在医院期间死亡的一览表。

(五)出生缺陷监测报告:监测医院于每年1、4、7、10月10日前将《围产儿数季报表》、《医疗机构出生缺陷儿登记卡》、《儿童死亡报告卡》上报保健部。

每年10月10日前,将监测年内(从上一年10月1日至当年的9月30日止)本机构出生数(包括孕>28周的计划外引产和治疗性引产)及7天内新生儿出生缺陷、死亡等信息,上报保健部。

(六)中期引产登记:每月5日前向保健部报送登记表复印件。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孕产妇死亡定义:指妇女从妊娠开始至妊娠结束后42天内,不论妊娠各期和部位,包括内外科原因,计划生育手术,宫外孕,葡萄胎死亡,不包括意外原因(如车祸、中毒等)死亡。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孕产妇死亡要详细填写《孕产妇死亡病例登记表》.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孕产妇。

七、孕产妇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在孕产妇死亡后12小时内电话报告管辖防保机构,同时录入妇幼信息系统上传。

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孕产妇死者姓名、年龄、现住址、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围产儿死亡讨论及报告制度一、围产儿死亡定义:指妊娠满28周以上(或生体重≥1000g以上) 至产后7天内死亡的胎儿及新生儿,不包括计划生育要求引产的死胎、死产。

二、凡死亡的病例,一周内进行讨论,确定诊断死因,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三、设立死亡讨论登记本,将病例讨论经过、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四、对死亡病例讨论应该高度重视,实事求是,明确死因,吸取教训。

五、上报的围产儿死亡要详细填写《围产儿死亡病例登记表》。

六、报告对象:我镇内及所辖村屯死亡的围产儿。

七、围产儿死亡报告时间和部门:1.围产儿死亡同时合并孕产妇死亡的上报时间:应随孕产妇一同上报。

2。

足月非畸形围产儿死亡24小时内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3。

单发生围产儿死亡的,应及时电话报告区妇幼保健院。

八、报告内容:围产儿母亲姓名及年龄、出生天数、户籍、首诊地点、分娩地点及时间、死亡地点及时间、死亡初步诊断等。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1.了解该地区妇女的健康状况,掌握产妇死亡率,评分,分析死亡原因并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对象是怀孕妇女,并躺在管辖范围内死亡的妇女中(无论其居住地如何)。

产妇死亡定义为从妊娠开始到分娩后24天(包括妊娠的各个阶段和不同部分)的死亡与妊娠有关或由死亡是由于妊娠和治疗的加重造成的,但不包括妊娠和医疗不同阶段的意外事故。

3.孕产妇死亡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向母婴保健报告医院。

在家中或途中丧生的孕妇和卧床妇女,应从其所在村庄向乡镇卫生院报告,然后再前往乡镇卫生院。

向妇幼保健中心报告,乡卫生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4.所有有孕产妇死亡的单位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或“孕产妇死亡保险”报告该卡应报告给妇幼保健院。

上一年的10月1日到本年的9月30日是统计年。

5.加强对孕产妇死亡的填充和指控工作的管理
市围产期卫生保健合作小组二级复审,指控和死亡复审予以记录。

6.发生孕产妇死亡的医院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妇幼
保健院。

在家死亡或途中死亡的孕产妇,由所在村上报到乡镇卫生院再由乡镇卫生院上报到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负责填报《孕产妇死亡报告卡》。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

孕产妇死亡报告制度1、了解辖区内妇女健康状况,掌握孕产妇死亡情况,分析死亡原因,制订有效的干预措施。

2、监测孕产妇死亡是指从妊娠期开始至产后42天内死亡者,包括妊娠各期和不同部位,凡与妊娠有关或因妊娠病情加重及治疗上的原因造成的死亡,但不包括妊娠各期的意外死亡和外省来就医而死亡者。

3、发生孕产妇死亡后责任医生负责填写《孕产妇死亡病历报告》,并报区妇幼保健所。

4、凡发生孕产妇死亡应在24小时内以电话或书面材料形式报区妇幼保健所;孕产期保健工作制度1、孕产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

2、孕产妇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3、掌握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产前检查次数≥8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4、通过每次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专册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手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者转往上级医院就诊。

5、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卫生科普知识。

6、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及时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

危重妊产妇管理制度一、高危妊娠的定义及范围凡妇女妊娠时具有各种并发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健康,或导致难产者称高危妊娠。

二、高危孕产妇的管理程序发现孕妇,建立孕产妇系统保健卡筛查——发现高危孕妇,做出高危标志高危门诊填写高危预约卡,预约下次复诊时间重度高危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转诊定期查看预约卡,失约者追访追踪随访失访者填写高危妊娠联系(转诊)卡,通知相关人员追访确定住院时间,动员住院分娩住院——适时收住院,入院时,高危因素综合评分转归——分娩后,及时将孕产妇保健卡转至基层进行产后访视产后42天检查,了解母婴健康状况总结、分析本年度高危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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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及新生儿死亡登记报告制度
(一)报告对象
凡发生在我县境内的孕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或引产的缺陷儿(无论孕周大小,排除计划外引产)均需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逐级报告。

(二)报告流程
1、发生在村(居)委会级的产妇死亡、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及时登记并上报死亡线索至乡镇卫生院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登记留底,
并组织人员完成初步调查工作,填写围产儿及儿童死亡报告卡,孕产妇
死亡名单报告至县妇幼保健所。

2、发生在乡镇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的死亡和出生缺陷儿,由各机构
及时登记并填写相应的报告卡,上报至辖区县妇幼保健所。

3、县妇幼保健所对死亡及出生缺陷儿登记留底,填写孕产妇死亡报告
卡及调查附卷,协助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孕产妇死亡评审,对全县死亡
卡(包括孕产妇死亡调查附卷)及出生缺陷儿报告卡审核并每半年上报
一次至市级妇幼保健机构。

(三)死亡评审
孕产妇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孕产妇死亡评审方案》及《“降消”项目孕产妇死亡评审规范》执行。

市、县两级要对辖区内发生的所有孕产妇死亡病例进行评审。

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参照《合肥市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方案(试行)》执行。

市、县两级每半年选取辖区内具有代表性的死亡病例8~10份,组织专家进行围产儿及5岁以下儿童死亡评审。

县级评审结果经整理总结后报市妇幼保健所一份,同时抄报县卫生局一份,县保健所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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