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
黄光裕案件分析(范文大全)

黄光裕案件分析(范文大全)第一篇:黄光裕案件分析黄光裕个人简介:黄光裕,17 岁随其兄弟来到北京,用 3 万元的贷款开始了家用电器的经销。
1987 年 1 月~1997 年 7 月,国美电器任总经理;1988 年 7 月~1992 年 7 月,中国人民大学一分院学习;1997 年 7 月~现在,鹏润投资公司任总裁。
到今天,鹏润投资的国美电器连锁已占有国内家电分销市场的 35%,2002 年 10 月 26 日,黄光裕重新执掌国美。
2003 年,黄光裕只以仅仅 5800 万港元的成本控制了一只原名“京华自动化”(493HK)的香港股票,并在后来改名为“中国鹏润”。
2004 年 6 月,黄光裕让市值只有 2 亿的“中国鹏润”掏出 88 个亿,来收购他全资拥有的国美电器 65%的股权。
这项收购之前,胡润把黄光裕所有财富定格在 46 亿,而此次交易后,黄光裕的账上财富迅猛飙升近一倍。
2004 年 9 月 10 日,“中国鹏润”正式更改为“国美电器”。
2004 年9 月底,黄光裕卷土重来,再次配售3 亿股。
配售价每股 3.98 元,“国美电器”融资成功高达 12 亿港元的现金。
专题: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被调查案件缘由的三大猜测在黄光裕事件爆发后,各家媒体一直在“寻找”黄光裕,并通过各种关系求证黄光裕究竟是否已被拘查以及其背后真正的原因。
目前,黄光裕控制的国美电器(0493.HK)中关村科技、(000931)以及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 金泰(600385)都已停牌,等待进一步公告,相信水落石出的日子不会太久。
猜测一:“涉嫌操纵股价” 记者从有关人士得知,黄光裕此次所涉及资本市场违规之事与 ST 金泰无关,而是涉嫌操纵另外一只股票股价。
分析人士认为,国美电器是香港上市的公司,如果黄光裕在香港操纵股价,应该由香港警方介入,而不是内地公安机关。
因而,这位分析人士认为黄光裕操纵股价也应该将国美排除。
在“鹏润系”中,仅三联商社没有停牌,这表明三联商社没有受到监管部门的约束要求,那么三联商社应该与操纵股价无关。
黄光裕案

• 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 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 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 重的行为。
什么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 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 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 券、期货交易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 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 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
(二)被告人黄光裕于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间, 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
• 使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家锋等79人的股票账户, 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 13.22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公告日时,79个股票账户 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06亿余元。
什么是单位行贿罪
•
•
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 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 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 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黄光裕案砖家解读
第一小组成员:毕悦成 黄育南 高楠 王菲 黄科荣 张耀丰 赵世杰 朱宇迪 孙旷 刁晨龙 洪伟 陈锐 赵宇静 陶宇
法院判决
• 一.非法经营罪
• 要求上述人员在国美公司涉税案件调查中提供违 法违规的帮助,并先后单独或指使 • 被告人许钟民给予靳红利共计人民币150万 • 元,给予孙海渟共计人民币100万元,给予梁丛林、 凌伟人民币各50万元。
2015-6-2
2015-6-2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监管机构 以及监管 制度
监控技术
实行“司法和行政 以证监会监管为主体; 完善市场机制;提高从业人员 相配合”的模式 法律诉讼和自我监管薄 道德操行;建立定期报告制度 弱;存在“行政情性” ;实行“同股同利”
完备的软件监控系 监控技术比较落后;停 建立实时监督系统;加强对网 上披露的信息分析 统;实时查处非法 留在经验基础之上 行为
(五)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或知晓该内幕信息的人联络、接 触,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
ABOUT 老鼠仓
SOMETHING
老鼠仓(Rat Trading) 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在 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 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 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 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 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 仓位率先卖出获利。是内 幕交易的一种形式。
中美监管机制对比
美国 法律的健 全程度 监管对象 中国 展望 起步早;操作有效 起步晚;监督与市场难 细化内幕交易和股价操纵 性高 以互动;漏洞大;过于 教条;规定不健全 保证中小投资者的 为国有企业改革服务; 监管目标主要定在保护投资者 利益,建立一个有 对资源优势进行问接的 利益上;同时加大执法力度并 效的强势市场 保护 且建立全方位的取证渠道
2010年,中国证监会行 政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
4月13日, 耿佃杰买 卖大成股 份股票 8月9日, 李际滨、 黄文峰买 卖粤富华 股票
4月19日, 马中文、赵 金香、马忠 琴、党建军 买卖S*ST光 明
6月23日, 辽河纺织、 由春玲、赵 利买卖辽源 得亨股票
11月19日, 上海北孚(集 团)有限公司、 秦少秋、倪锋、 柳驰威买卖ST 兴业股票
沪首列“老鼠仓”案 宣判!!
2011 年 10 月 9 日,静安法院开 庭审理本市首例证券“老鼠 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一审判处基金经 理许春茂有期徒刑 3 年,缓刑 3 年,罚金 210 万元。许春茂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分析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分析摘要:我国证券市场近年来得到迅速发展,虽然我国已经在2019年修订了新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相关法律法规也进行了一定的完善,但是内幕交易案件仍旧时就发生,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负面影响。
因此,本文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以此次内幕交易案为基础对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以及投资者一些对策和建议,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证券市场;黄光裕;内幕交易一、引言(一)研究背景及内容自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国民经济持续提高,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证券市场也不断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内幕交易案件的作案手法也越来越隐蔽。
证监会指出,2021年办理内幕交易201起,虽然与之前相比有所减少,但仍未达到理想效果。
针对上述情况,本文以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其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以此次内幕交易案为基础,为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提出对策建议,希望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二)内幕交易内幕交易行为是指相关人员利用自身信息优势,或采取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进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包括:买卖、建议买卖、泄露等三种行为。
在2019年新修的的证券法中,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对内幕交易信息和内幕信息交易行为的界定进一步明确;也明确规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监督部门的相关人员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相关行为;从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可以看到,证券法加大了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处罚力度,可以有力打击内幕交易违法行为。
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严重的危害性,不仅对上市公司的效率和声誉造成损害,还对购买该上市公司股票的股民和投资者也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甚至阻碍了证券市场效率的发挥,干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二、黄光裕内幕交易案例介绍(一)主犯黄光裕黄光裕是原国美电器法人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创造了中国家电零售业连锁模式,同时也是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2006福布斯中国富豪榜的排名中位列榜首。
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

2010年典型证券案例大盘点案例一黄光裕案:内幕交易行为肆虐(一)黄光裕案2010年4月22日,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
5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
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
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
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鹏房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
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
黄光裕案成为迄今为止国内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9月,即有投资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
(二)其他案例2010年,因内幕交易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案件也不在少数。
1、2010年1月18日,佘鑫麒买卖四川圣达股票内幕交易案。
2、2010年4月13日,耿佃杰买卖大成股份股票内幕交易案。
3、2010年4月19日,马中文、赵金香、马忠琴、党建军买卖S*ST光明股票内幕交易案。
4、2010年6月23日,辽河纺织、由春玲、赵利买卖辽源得亨股票内幕交易案。
5、2010年6月30日,姜永贵买卖深天健股票内幕交易案。
6、2010年8月9日,李际滨、黄文峰买卖粤富华股票内幕交易案。
内幕交易——以黄光裕案为例

沪首列“老鼠仓”案 宣判!!
2011年10月9日,静安法院开 庭审理本市首例证券“老鼠 仓”案,以“利用未公开信 息交易罪”一审判处基金经 理许春茂有期徒刑3年,缓刑 3 年 , 罚 金 210 万 元 。 许 春 茂 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 国库。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在红利基金、均衡基金进行买卖股票情况的信息尚未披露前, 许春茂利用职务便利,亲自或通过网络聊天、电话等方式指令 原校友张某,通过原先大学校友史某某、王某某证券账户,买 入或卖出交易股票68只,金额达人民币9500余万元,非法获 利达人民币209余万元。
融通基金
张野“老鼠仓”案
2007年起至2009年2月,张野在担任融通基金基金经理期间, 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融通基金的基金投资与研究信息,并操作他人 控制的“周蔷”账户,采取先于融通基金旗下的有关基金买入或 卖出同一股票的交易方式为他人牟取利益,其个人从中获取好处。 此外,2006年12月至2007年7月期间,张野还通过网络下单方式, 操作其配偶的同名账户交易了广宇发展等多只股票,获取不当利 益。合计获得违法所得229.48万元。
何为“内幕交易”?
交易性质
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 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 幕信息的其它人员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泄 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 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向他 人提出买卖证券建议的 行为。
内幕信息
⑴证券发行人订立了可能产生显著影响的重要合同; ⑵发行人经营政策或者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⑶发行人发生重大的投资行为或购置金额较大的长期 资产等行为; ⑷发行人发生重大债务; ⑸发行人未能偿还到期重大债务等违约的情况; ⑹发行人发生重大经营性或非经营性亏损; ⑺发行人资产遭受重大损失; ⑻发行人生产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

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摘要: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初犯国家刑事法律,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并且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作为国美电器的掌门人,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在业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应,证券业的监管以及证券市场运行以及处罚措施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本文从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出发,反思我国在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内幕交易黄光裕民事赔偿一、黄光裕案案情介绍(一)基本案情2006年,为了使得旗下的地产公司借壳上市,黄光裕入股上市公司中关村。
从2007年7月起,黄光裕伙同中关村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利用掌握中关村和鹏润地产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入中关村股票。
黄光裕指使手下开立了80多个股票账户,黄光裕的妻子杜鹃负责在交易时间指挥多个操盘手,累计买进一亿多余股,成交额累计超过13个亿。
在内幕交易案中,唯一牵涉落马的官员是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被禁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2007年,黄光裕等人布局中关村股票时候,相怀珠也获得了这一内幕消息,并动用100多万元资金,以14元每股的价格全仓买入。
黄光裕的这笔炒股资金,是通过港澳赌业大佬连炒的地下钱庄转移入境的,这就涉及黄光裕的另一项指控—非法经营罪。
2007年,黄光裕通过连氏兄弟,将巨额港币资金转入内地,汇入了他在北京的多家公司。
黄光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将超过20亿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入境,将10亿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入境。
与大多数内幕交易案不同,黄光裕案并没有获利情节,他的如意算盘毁于A股崩盘。
中关村停牌的6个多月里,A股从6124点暴跌至3700点,黄光裕势成骑虎。
2008年5月7日,中关村复牌。
为撑住14元的股价黄光裕放言,“从长远来看,中关村现在只是地板价”。
但是中关村股价只是在复盘首日逆势拉了一个涨停,就随大盘一路狂泻。
2008年8月底,中关村董事会宣布放弃重组计划时,股价已经跌破5元。
就在此时,内幕交易案发。
早在2008年4月,证监会就已对中关村股价异常交易立案调查。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竺稼—“中国并购大王”
姓名:竺稼 身份:贝恩资本亚洲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现状:正常工作 简介: ➢荣获康奈尔大学法律学院法学博士学位 ➢于2006年加进贝恩资本亚洲有限公司前 ➢曾任摩根士丹利投资银行部的董事总经理及中国业务的首席执行官 ➢亦是于港交所上市的中视金桥国际传媒控股有限公司的非执行董事 ➢早在2005年,竺稼时任摩根士丹利中国区CEO时,作为永乐香港上市 的承销商,竺稼就与当时永乐电器的创始人陈晓第开一始小接组国触美。黄光裕案分析
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场投票的股东
比例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获
得通过。随后,以董事局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
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
意愿”为由,在当晚董事局召开的紧急会议上一致
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贝恩的三名前任董事加
入国美董事会。这一闪电变局成为国美控制权之争
“国美之争”起因
国美股东会之乱 大股东否决贝恩董事 在贝恩投资入股国美电器8个多月后,在
国美电器正在走出危机恢复正增长的情况下, 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黄光裕与董 事局主席陈晓在2010年5月11日的年度股东大 会上突然发难,向贝恩投资提出的三位非执行 董事(所谓非执行董事是不在公司里拿工资, 不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投出了反对票。
第一小组国美黄光裕案分析
“国美之争”冲突
黄光裕狱中投票反对,贝恩三股东依然连任 由2008年中国首富黄光裕控制的两家控股公 司,投票反对国美三位董事连任。但董事会一致 同意推翻股东大会结果,重新任命竺稼、雷彦 (Ian Andrew Reynolds)、王励弘三人继续担任 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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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黄光裕案看内幕交易摘要:内幕交易严重破坏证券市场交易秩序,初犯国家刑事法律,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并且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作为国美电器的掌门人,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在业内外引起了强烈的反应,证券业的监管以及证券市场运行以及处罚措施受到了各界的关注。
本文从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出发,反思我国在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方面的不足。
关键词:内幕交易黄光裕民事赔偿一、黄光裕案案情介绍(一)基本案情2006年,为了使得旗下的地产公司借壳上市,黄光裕入股上市公司中关村。
从2007年7月起,黄光裕伙同中关村公司董事长许钟民,利用掌握中关村和鹏润地产进行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买入中关村股票。
黄光裕指使手下开立了80多个股票账户,黄光裕的妻子杜鹃负责在交易时间指挥多个操盘手,累计买进一亿多余股,成交额累计超过13个亿。
在内幕交易案中,唯一牵涉落马的官员是原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被禁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2007年,黄光裕等人布局中关村股票时候,相怀珠也获得了这一内幕消息,并动用100多万元资金,以14元每股的价格全仓买入。
黄光裕的这笔炒股资金,是通过港澳赌业大佬连炒的地下钱庄转移入境的,这就涉及黄光裕的另一项指控—非法经营罪。
2007年,黄光裕通过连氏兄弟,将巨额港币资金转入内地,汇入了他在北京的多家公司。
黄光裕在一年多的时间里,将超过20亿港币兑换成人民币入境,将10亿人民币兑换成港币入境。
与大多数内幕交易案不同,黄光裕案并没有获利情节,他的如意算盘毁于A股崩盘。
中关村停牌的6个多月里,A股从6124点暴跌至3700点,黄光裕势成骑虎。
2008年5月7日,中关村复牌。
为撑住14元的股价黄光裕放言,“从长远来看,中关村现在只是地板价”。
但是中关村股价只是在复盘首日逆势拉了一个涨停,就随大盘一路狂泻。
2008年8月底,中关村董事会宣布放弃重组计划时,股价已经跌破5元。
就在此时,内幕交易案发。
早在2008年4月,证监会就已对中关村股价异常交易立案调查。
经过调查,证监会将账户资金流向锁定在黄光裕的公司。
2008年11月17日,黄光裕被逮捕。
据透露,黄光裕被羁押后供述稳定,对指控事实不持异议。
可叹的是,黄光裕被抓之前还在抛售股票,此时股价只剩两元多钱,后来证实,此价格是中关村股票的历史底部,是真正的“地板价”。
这位昔日“首富”机关算尽,却落得“地板价割肉”的下场。
(二)被诉罪状1、黄光裕作为背景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与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28日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拟将中关村上市公司与黄光裕经营的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进行资产置换事件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期间,适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76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万余元,至6月28日公告日时,6个账户的账面收益为人民币348万余元。
2、黄光裕于2007年7、8月至2008年5月7日期间,在拟以中关村上市公司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事项中,决定并指令他人于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适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曹楚娟、林佳峰等79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余元。
3、杜鹃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日期间,接受黄光裕的指令,协助管理上述79 个股票账户的开支、交易、资金等事项,并直接或间接向杜薇、杜菲、谢某等代传交易指令等,79个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1、04亿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3.22亿元。
4、许钟民于2007年7月至2008年5月7日期间,接受黄光裕的指令调拨资金,并指使徐伟铭在广东地区借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或直接借用他人股票账户共计30个。
上述股票账户在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余股,成交额累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30个账户的账面收益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徐钟铭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故意泄露给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察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等人,同年9月21日至25日,李善娟使用其个人股票账户分7次买入“中关村”股票12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181万余元。
(三)判决结果2010年8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交易案做出维持原判的二审认定,认定了黄光裕实施的两期内幕交易。
一起发生在中关村上市公司拟与鹏泰公司进行资产置换期间,具体时间为2007年4月27日至6月27日。
黄光裕适用龙某、王某等6人的股票账户,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967万余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9310余万元。
至6月28日,以上6个账户的账面收益额为人民币348万元。
另一起发生在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鹏润控股公司全部股权进行重组期间,具体时间为2007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期间,累计购入“中关村”股票3166万股,成交额共计人民币4.14亿余元,至2008年5月7日,30个账户的账面收益为人民币9021万余元。
作为国美上市公司的掌门人,黄光裕李利用其掌握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获利并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折射出我国在证券业对于内幕交易监管方面的不足。
而在东窗事发后,利益受损方的索赔问题也无法得到合理赔偿。
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1、内幕交易的危害;2、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3、内幕交易的刑法规制二、由黄光裕一案看内幕交易的危害作为证券市场上的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内幕交易不仅严重干扰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更使得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难以正常发挥。
从市场功能来看,内幕交易歪曲了市场价格对实际价值的反应,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从国际竞争能力来看,内幕交易影响了市场环境建设,削弱了一国证券市场信心,加大了市场波动,在极端情况下甚至可能导致市场崩溃。
因此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如美国制定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韩国在1995年秘密建立了一个计算机辅助监视系统;中国证监会2001年在上海、深圳等九大区的征管办成立了稽查局。
尽管各国政府一直致力于内幕交易行为的监管防范但是内幕交易行为仍时有发生,有时甚至非常严重。
譬如本文在开头所举的黄光裕一案,由于黄光裕是国美电器的董事长,而国美电器作为上市公司且其电器零售商的地位在我国占着一定的比重,其操纵股市的内幕交易行为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此影响不仅仅是股民的经济利益,还有众多消费者的信赖利益。
在中国股票市场,内幕交易的影响究竟如何?(1)内幕交易能否影响股票价格和价格波动性;(2)如何判断内幕交易使用者的信息是重大的及如何测量内幕交易者的非法所得;(3)内幕交易对市场公平性有何影响。
到目前为止,还缺乏对这些问题的结论。
但是在总体上,我国的内幕交易呈现出以下特点:内幕交易主体人以基本内幕人为主;内幕信息以兼并收购、利润分配为主;其他多种违规事实伴随内幕交易发生,使得内幕交易变得更加复杂。
内幕交易使得股票的平均价格上升,同时也增加了价格的波动性。
内幕交易者所利用的信息确实是重大的并且都获得了超常收益。
如果确实信息非常重大,一般情况下内幕交易者会在信息公告前结束交易。
此外,如果内幕交易者同时采用市场操控策略,那么他能获得更高的违法所得。
内幕交易从总体上加剧了交易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而信息披露则有利于减少这种不对称程度。
具体而言,之所以强化内幕交易监管,主要基于以下四个理由:(1)内幕交易破坏了证券市场的游戏规则。
公开竞争、公平交易是证券市场的基本行为准则,市场提供投资者获利机会的同时也应该让其承担相应的风险,这一切必须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这是市场产生效能的基本前提。
美国证券法权威教授曾经做过形象的比喻:如果允许有人在牌上做记号,那么谁还愿意打牌呢。
如果有人在证券市场不按规则出牌,那其他人要么退出市场,要么寻求特权。
显然,内幕交易行为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交易规则,必将对市场造成巨大打击。
(2)内幕交易降低了市场的有效性程度。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对公司股价的估值之间存在很强的关联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获信息的数量和质量。
证券市场信息供给与产道机制直接据顶证券市场的有效程度。
证券信息内幕交易扭曲了证券产品的真实价值,侵害了广大不知情交易者的利益,破坏了证券市场价值衡量的基础,降低而来市场的有效性程度。
(3)内幕交易行为具有证券欺诈性特征。
内幕交易是证券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被视为严重侵害广大普通投资者权益和降低市场有下行的不法行为,并纳入证券监管和司法部门的关注对象。
但由于证券信息操纵行为的判定并非易事,司法部门尝试将金融学中的理论研究和实证检验成果大量引入到内幕信息操纵的法律诉讼程序,以信息操纵设计的股价异常波动与超常收益表现证据作为“证券欺诈的市场推定论”的举证材料对内幕操纵进行惩处,并取得实质性成效。
(4)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极大。
猖獗的内幕交易行为会对公司股价具有冲击性效应,沉重的打击投资者的信心。
证券内幕信息的拥有者可以通过内幕交易对股价产生重大影响获取一种超额回报,即所谓的“衍生知情交易机制”,在这种机制中,站哟呼实质性私有信息的内部人利用者信息优势操纵股价,而不知情交易者通过信息泄露或观察交易特征进行交易。
在交易过程中,知情者的内幕信息操纵对股价波动造成冲击。
在黄光裕内幕交易一案中,其通过内幕信息获利将近四亿人民币,其行为违背了证券投资的基本原则,破坏了证券市场的规则,同时给不知情的投资者,以及散户均造成了经济利益的损失,而其社会危害性也是极大的。
其作为公众人物,此行为极大的降低了公众对于证券投资的信心,对证券业造成了强大的冲击。
三、内幕交易民事赔偿2010年9月,中关村股民李岩就黄光裕、许钟因内幕交易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向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索赔。
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赔偿如何落实,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
股民起诉黄光裕案件是第三起内幕交易民事案件。
前两期一桩是发生在2008年9月,国内首例内幕交易民事索赔案,投资者陈宁丰诉天山股份原副总经理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以原告撤诉而告终;另一桩是在2009年,投资者起诉大唐电信公司懂事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以原告方败诉告终。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在内幕交易案件中,上市公司大股东内幕交易的手法多种多样,并且隐蔽性极强,普通股民的权益很难得到应有的维护。
(一)如何界定内幕交易的主体对于黄光裕一案来说,受损投资者有以下几个争议:1、2007年4月27日至2008年5月7日间层持有过中关村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
2、黄光裕内幕交易案发生在2007年4月至9月,在此期间,在买卖中关村股票时受到实际投资损失的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