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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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管理规定

医院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管理规定

医院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卫计委预算管理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强医院基本建设工作的管理,规范基本建设工作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完善成本控制,结合医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的工程项目,按省卫计委文件规定执行。

单项工程建筑规模、投资额小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工程项目申报和批准第三条新扩建的工程项目,应按照上级批准的医院规模和建设总体规划进行,并符合医院发展的需求,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需政府批准并办理手续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所有建筑、安装、装饰、修缮工程项目必须申报,申报时应提交立项申请说明、方案或图纸、工期、投资概算等。

第五条抢修项目应立即办理,同时向分管院长报告并补办相应手续。

第六条正常维修项目,由主管部门申报维修计划,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列入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章工程项目实施和管理第七条按批准的规模、投资和计划,主管部门应立即进行实施,需办理施工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手续。

按规定需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实行监理。

第八条详细施工方案和图纸经领导批准后,作为施工依据。

第九条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供货单位的确定:(一)单项施工合同在5万元以上的,执行《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招(议)标管理办法》。

单项施工合同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讨论研究,提出意见,报分管院长、院长审批后执行。

应急抢修项目由分管科室立即实施,同时上报主管部门或分管院领导。

(二)单项采购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执行《山东省千佛山医院招(议)标管理办法》。

单项采购合同预算价在5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组织以竞价方式或市场考察形式确定供货单位或确定价格,由施工单位采购。

设备一般由医院采购,材料由施工单位采购。

第十条合同签订设计、勘察、监理、施工、供货单位确定后,双方应立即签订书面合同。

合同书的签订以合同法、招投标书为依据,体现公平自愿原则。

医院基建办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规定

医院基建办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规定

医院基建办工程项目结算审计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对医院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的依法监督和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提高医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卫计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XX省建设工程造价编制与审核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使用国家拨款、医院自筹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各级组织的共建资金及其他资金进行的基建、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均应依照本规定要求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相关职能部门将工程决(结)算、合同等相关资料送交审计处,审计处审核后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职能部门凭审计报告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四条工程竣工决(结)算报审的条件和要求:1.预算金额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医院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预算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含)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招标管理办公室组织招标;预算金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派工。

2.为保证工程决(结)算审计的顺利进行和建设资金的安全,在工程决(结)算审计前,总付款进度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70%o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合格三个月内凭竣工结算审计报告支付至工程价款(审定价)的97沆其余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支付。

第五条竣工决(结)算送审时需提供如下资料:1.审计委托书;2.工程招投标文件,工程相关合同;3.施工图纸、设计变更图纸及设计变更签证单;4.工程预、决(结)算书;5.工程量计算清单;6.工程竣工图纸及验收资料;7.甲供材清单及工程预付款清单;8.超预算(合同)的审批手续;9.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资料;10.零星修缮工程派工单;11.与工程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工程项目竣工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签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合规性;2.工程量计算规则和结果是否正确;3.定额套用、换算规则和结果是否准确;4.取费基数、取费标准、取费计算程序和计算结果是否准确;5.主要材料消耗量是否准确,材料预算价格计取是否正确;6.工程结算的编制是否符合招标和投标文件规定,是否符合工程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的约定,是否符合施工过程中的核定、签证和会议纪要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否符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

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实施细则

医院基建项目内部审计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我院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监督和管理,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对基建工程项目进行跟踪审计,在建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本细则所指基建工程项目是指各种资金来源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5千元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

第三条基建工程项目无论大小均须实行审计制度,未经审计的基建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及工程结算手续。

第四条基建工程项目审计由审计科组织实施,5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审计科根据实际情况将基建工程项目的审计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宜由审计科负责办理,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由医院从基建工程费中支付。

接受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应向审计科提供项目从业人员职工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第五条严格执行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基建工程决算竣工造价经审计后,基建工程项目部门应出具《基建工程结算书》,医院财务科以结算书原件(免印件无效)及结算资料办理基建工程竣工结算付款和报账手续。

第六条基建项目审计包括:(一)对基建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工程价款结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对基建工程结算和工程决算进行审计,检查工程价款与实际完成投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工程造价的有效性。

(三)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资金来源和其他前期工作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四)对建设成本进行审计,检查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对基建工程项目设备、材料的采购、保管、使用进行审计,检查设备、材料核算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六)对基建工程项目的基本建设投入,节余资金进行审计,检查其形成及分配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七)对与基建工程项目有关的合同进行审计,检查合同的订立、效率、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制度

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制度

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制度目录一、总则二、审计管理范围三、审计管理机构四、审计管理流程五、审计管理责任六、审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更新七、附则一、总则为规范和强化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工作,提高项目审计的准确性、严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审计管理范围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范围包括医院工程建设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维护保养项目等相关审计工作。

三、审计管理机构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机构为医院审计部门,负责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四、审计管理流程(一)审计计划制定:审计部门应根据医院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规模,制定审计计划,确定审计目标、范围、内容、方法和周期。

(二)审计实施:审计部门按照审计计划,对医院工程项目进行实地审计,收集、整理、分析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

(三)审计报告编制:审计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整理成书面报告,包括审计结论、问题整理、建议意见等内容,并报送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

(四)审计结果评价: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对审计报告进行审阅评价,对审计结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改进。

(五)审计监督: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要对审计工作开展监督管理,确保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五、审计管理责任(一)审计部门负责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医院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结果的审阅评价和整改改进。

(三)医院工程建设单位、设备供应商等相关单位应配合审计部门的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工作由审计部门负责跟踪监督执行,对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六、审计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更新为适应医院工程项目管理的需求,审计部门应不断完善审计管理制度,及时更新审计计划和方法,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七、附则本制度由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审计工作是医院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环节,只有健全的审计管理制度和规范的审计工作流程,才能确保项目的稳健运行和高效管理。

希望全体医院工程项目相关人员认真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为医院发展贡献力量。

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制度

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规范工程项目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保障医院工程项目的合理、合规、高效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维修、装饰等工程项目。

第三条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审计工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二)客观公正原则:审计人员应保持客观、公正,对工程项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

(三)科学严谨原则:审计工作应遵循科学方法,确保审计结论的准确性。

(四)保密原则:对工程项目审计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医院设立工程项目审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监督医院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五条工程项目审计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医院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审批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

(三)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四)对审计人员进行考核、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医院设立工程项目审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部门职责:(一)编制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工作。

(二)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分析、评价工程项目的合规性、合理性。

(三)撰写审计报告,提出审计结论和整改意见。

(四)跟踪督促整改,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章审计程序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第九条事前审计:(一)审计部门根据医院工程项目计划,编制审计计划。

(二)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招标文件、设计方案、合同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性。

(三)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预算进行审查,确保预算合理、合规。

第十条事中审计:(一)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符合要求。

(二)审计部门对工程项目变更、追加投资等进行审查,确保其合规性。

医院小型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办法

医院小型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办法

医院小型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办法为健全我院小型基建和修缮工程审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完善审计监督机制,规范审计程序,控制工程造价,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小型基建和修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是医院正式立项以外的项目。

第一条工程合同的签订依据《合同法》和工程建设造价的相关规定,工程合同签订时须出示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副本原件,并留存复印件一份第二条投标工程的结算要按照中标价、合同价进行结算,工程中调整部分按中标单价和实际数量调整,标书中没有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定额套用相应或相近定额子项,材料价格按实找补。

第三条凡有建设计划、相对完整的工程项目要具备完整的建设方案,施工图纸和相应的工程预算。

避免出现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现象、无图纸施工等现象。

第四条工程确需变更的必须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填写变更理由、简图等提交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变更。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严把工程质量关,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并严格填写工程的验收记录,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签字盖章确认。

第六条工程签证必须按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签证单一式三份,有甲乙双方的相关人员签字盖章。

第七条签证工程一律不能签证零工工日数量,要以具体工程项目内容签证。

第八条工程完工后必须一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审计管理办公室进行工程审计。

第九条工程套用定额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定额,并根据相关费率标准文件取费。

第十条报到审计管理办公室的工程结算原则上30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工程量、签证、材料价格等争议可召集有关部门协商。

第十一条工程审计需要提交工程结算书、签证、施工图、工程合同、质量验收报告。

工程预(结)算书和工程签证不得复印。

第十二条合同采用固定价款的工程(一次性包价的工程)要事前审计,或完工验收后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三条凡是委托中介部门审计的工程项目,执行合同签订的有关条款或上级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审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医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医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

医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办法为规范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节约建设资金,提高投资效益,加大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力度,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安徽省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定》以及学院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对于我院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不论工程量大小和项目金额多少,一律实行必审制度,坚持“先审计后结算”的原则。

第二条基建、修缮和装饰工程项目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对于基建工程项目,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总造价20%的工程尾款;对维修、装饰工程,医院财务部门应在竣工决算审计前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申报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尾款,并另按合同留足工程保修金。

第三条施工过程中需要变更项目,要及时报分管领导并同时通知审计科到现场签字确认,签发“施工变更联系单”,数额超过1000元至5000元(含5000元)应先报分管领导、纪委,同意后方可变更。

超过5000元至50000万元以上,报请院招标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并签字后,方可变更,否则不予审计付款。

报审计部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审计。

第四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1、工程立项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2、建设工程竣工是否有验收签字手续;3、决算书中各种计费项目是否与竣工图纸相符;4、决算书中各分项项目及工程量是否属实、正确;5、决算书中各项定额、费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标准;6、材料、设备购进数量是否属实,质量是否保证,价格是否合理,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国家及医院有关规定;7、合同规定由医院认定的工程材料的价格是否按要求进行合理认定。

8、对原方案进行过修改的,是否有经批准修改的文字记录。

第五条决算审计程序1、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填写审计申请单并按要求提供送审资料,监审科将工程项目纳入审计计划。

2、监审科按计划组成审计组开展独立审计或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开展审计。

医院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医院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医院基建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我院建设工程管理,有效控制工程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的通知》(卫规财发[2009]39号)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工程项目建设从投资立项活动开始至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各阶段,由审计科统一组织对工程项目造价及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确认和评价活动,目的是有效控制和真实反映工程造价,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完善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条医院审计科是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的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第三条对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科要对委托业务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原则上建设工程竣工项目结算送审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应实行招(议)投标的方式进行对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10万元以下的,可由审计科自行审计。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设计(勘察)管理、招标投标、合同管理、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造价、竣工验收、竣工结(决)算后评价等各阶段的检查、控制和评价。

具体包括:(一)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

(二)设备、材料采购的审计。

(三)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的审计。

(四)工程造价的审计。

(五)工程进度款的审计。

(六)竣工验收的审计。

(七)竣工结(决)算审计。

第二章工程施工前期的审计第六条勘察、设计阶段主要审计勘察报告、设计文件、设计概算等,为医院确定工程投资总额控制目标提供参考,对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备案。

第三章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审计第七条审计科参与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合同审核和商务谈判。

第八条职能部门召集相关部门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承诺书、法律法规进行合同草稿审核,修改后签订正式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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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 81 号令、结合我院基建、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我院以国有资产投资、贷款等各种资金来源建设的基本工程项目和一万元以上的修缮(装饰)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审计科或经审计科委托的社会审计组织对基建、修缮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范围:医院所有基建、修缮工程。

未经审计,财务部门不得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工程款工留足尾款。

第五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医院的年度预算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资金是否落实;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法规,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四)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
容:
(一)工程项目概(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
(二)征地拆迁费用及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是否真实、合法:
(三)概(预)算调整及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
(四)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六)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质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质的验收、保管、领用与维护手续是否完备。

第七条基建、修缮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二)工程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材料是否齐全;
(三)工程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四)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各项收费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五)工程造价是否真实,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六)设计变更内容是否真实,各项签证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
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七)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
(八)项目资金结余情况及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准确、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第八条隐蔽工程及设计变更事项的审计:
(一)隐蔽工程及涉及到工程造价的现场签证的办理程序:由施工方技术人员填写《隐蔽工程签证单》,经甲方工地代表审核后,提前一天通知审计科,审计科按时派人员到施工现场测量、拍照后签字认可(注:要求审计人员到现场时,监理、甲方有关人员必须在现场),三方签署意见后,报请有关领导审批。

单方签证或一人签证不予认可,结算时按原设计范围进行审计。

(二)设计变更程序:若由施工方、监理方提出变更原因,并报变更方案及预算金额,经甲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报项目分管院领导同意。

若由建设方提出的变更项目,建设方科室负责人应在联系函中说明原因及附具相关依据,并报项目分管领导同意。

凡一万元以上的项目变更须报院长办公会(审计资料中须附院长办公会记录)。

(三)签证变更程序:若由施工方、监理方提出变更原因,并报变更方案及预算金额,经甲方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后,报项目分管院领导同意。

若由建设方提出的变更项目,建设方科室负责人应在联系函中说明原因及附具相关依据,并报项目分管领导同意。

凡一万元以上的签证变更须报院长办公会(审计资料中须附院长办公会记录)。

隐蔽工程签证资料必须附带施工同期影像资料或图片加以说明
并要求显示其施工时间,否则将视为无效签证,审计方将予以拒收或不予计算。

第九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由医院审计科组织实施。

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实施审计,具体委托事项由审计科办理,委托审计费用按财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基本建设成本。

第十条医院各基建、修缮部门应将竣工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送交审计科,并积极配合工程项目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医院基建、修缮部门应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项目资料:
(一)工程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二)项目设计、施工图纸:
(三)工程决算书及工程量计算书;
(四)供应材料的品名、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和价格明细表:(五)材料差价证明资料;
(六)招投标文件、标底和中标资料;
(七)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签证单:
(八)地质勘探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资料;
(九)工程项目批准文件、质量验收合格资料;
(十)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经济所有制证明、税务登记证书:(十一)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监理的明细资料;
(十二)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为倡导诚实信用,同时为制约施工单位高估虚报的行为,特制定如下结算审核费支付办法:
(一)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 10% 或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10%,结算审核费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

(二)基建工程结算审减率 >10% 或修缮工程结算审减率 >10%,结算审核费由施工方全额承担。

并在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应扣除的结算审核费 = 审减额 * 审减报酬率,其中,审减额 = 送审额 - 审定额,审减率 = 审减额/送审额,审减报酬率以委托咨询合同为准。

第十三条工程管理部门在拟订招标文件时必须将第十二条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必须响应的条款,并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

第十四条医院审计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按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医院审计科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对查出的违纪、违规和损害医院利益的有关责任人,按有关法规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20XX年 01 月 01 日起施行,由医院审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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