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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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控制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4号一一高校内部审计》第四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修缮工程是指学校及所属各单位、校办企业利用政府拨款、自筹资金、社会捐赠等进行的房屋建筑工程、修缮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通讯(网络)工程等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对单项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施工过程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工程结算的全过程或某些环节的经济活动和管理绩效进行的检查、确认和评价。

第四条工程项目审计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核并送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基建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由审计处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

本办法所指工程管理部门是指申请工程项目立项并依据学校法定代表人授权与工程项目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相关方签订业务合同,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并承担相应经济责任的部门。

第五条符合下述条件的工程项目应当审计:(一)列入学校年度投资计划且单项工程合同金额或经工程管理部门初核确认的结算金额在一万元以上新建、改建、扩建、修缮项目;(二)列入学校年度采购计划且安装费用超过设备总价10%的设备购置项目;(三)预算外实施的所有工程和设备购置项目。

应当送审而未经审计定案的工程项目,不得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六条未达到第五条所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审核后,按财务报销程序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

第七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基本原则:(一)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二)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第二章审计内容第八条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涵盖项目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结算全过程,主要包括对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及其成果进行的审核确认与咨询。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工交基建审计
【发文字号】教审[1997]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7.12.31
【实施日期】1997.12.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31日教审〔1997〕2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
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通知》(教财〔2000〕16号)、《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15〕2号)、《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监督与管理,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国拨资金、自筹资金、捐赠资金、银行贷款等)投资建设的基建工程、修缮工程、基础设施改造及其它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法依规,对建设工程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或重点环节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咨询、确认和评价活动。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以促进工程规范化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控制工程造价、落实管理责任为重点,对建设工程的投资管理进行监督、鉴证与评价,为学校完善建设工程管理制度、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四条审计处受工程管理部门委托或按照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建设工程项目审计。

审计处有权要求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审计所需的各类资料,工程管理部门必须接受并配合审计。

审计处根据相关部门委托或者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

第二章审计类型和方式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类型和方式1.全过程审计投资概算在3000万以上的新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及大型基础设施改造工程,一般实施全过程审计。

审计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并对审计咨询意见进行复核。

审计处负责对社会中介咨询单位进行管理、监督、评价和考核,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对审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2.竣工结算审计8万元以下的竣工结算由工程管理部门审核后进行结算,审计处可组织抽查;8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审计处根据工程项目情况,可安排专人进行自审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咨询单位实施。

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的规定

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的规定

关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的规定根据省教育厅黔教审发(1999)477号文件“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省属单位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建设项目工程预决算须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现对我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报送审计作如下规定:一、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指国家计划投资,学校及各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或集资、捐资立项安排的三千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修缮项目(以下简称工程)。

本规定所称基建、修缮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到竣工交付使用前,学校审计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合规及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其目的是促进项目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保障基建、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质量及管理水平。

二、项目管理部门应按学校资金状况定期拟报基建项目计划及修缮项目计划,报校领导批准。

凡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都必须按基建管理程序组织设计、编制预算,招投标和现场管理,并按规定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审计。

未经审计(除特殊情况,经主管校长审批外),一律不得开工和办理结算。

三、审计处对工程项目开工审计的主要内容1、基建、修缮项目开工之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

2、设计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其单位是否具有合法的资质能力,设计施工图是否完整。

设计规模、标准、投资是否控制在计划标准范围内,其标准是否经济合理。

3、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是否具有承揽工程项目的实际能力。

按规定需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是否进行了招投标,达不到正规招投标的项目是否进行了议标,招投标、议标手续是否齐全、合法。

4、与设计、勘察、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5、施工合同(初稿)及价款是否与施工图纸内容和国家政策法规相一致,有关合同协议条款中的责、权、利是否明确,是否有利于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的控制。

6、工程预算编制是否具有合法的程序和手续,其工程量计算价格取定、取费标准是否合理、合规、合法。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

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升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作用,促进实现学校建设目标,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XX大学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学校建设的各类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业务管理活动的合法性、适当性、有效性实施独立和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由学校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学校基建管理部门与相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章项目组织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行计划管理。

在基建管理部门提交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和年度修缮计划后,审计处应当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和内部审计资源状况,及时制定年度建设工程项目审计计划,组织落实,抄送基建管理部门。

第六条审计处应根据学校要求,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业务组织方式,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业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评价和建议,及时向基建管理部门通报审计意见和建议,并向学校领导报告审计结果。

第七条审计处根据需要可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审计机构参与审计,社会审计机构应当执行有关规定,遵守审计工作纪律,接受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审计处应加强审计质量管理,实行对审计业务的分级质量控制,并强化对受聘社会审计机构的管理、考核与监督,建立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审计方式、程序、内容第九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将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为学校决策提供依据和服务。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可采用以下方式:(一)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上,实施竣工结算审计;在学校规定的建设资金起点以下,实施备案和抽查审计,抽查审计包括项目结算前抽查审核和结算后抽查审核。

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附件4:广东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广东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结合我省教育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我省教育系统各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装饰、安装,道路、绿化、运动场地、通信及网络等工程)。

其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拨款、单位自筹、接受捐赠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各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以下简称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从投资立项到竣工决算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所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维护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

第五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内容包括对建设项目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审计。

第六条投资立项阶段的审计主要是对已立项建设项目的决策程序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合法、完整和科学性进行的审查与评价。

其主要内容有:(一)可行性研究前期工作的审查与评价检查项目是否具备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是否经过充分论证,分析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功能以及投资规模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的规划与实际需求。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真实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的依据是否真实,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检查拟建项目是否符合本部门、本单位事业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总体规划;项目建成后的经济、社会效益分析是否客观、真实。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完整性的审查与评价检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对资源的需求和经济、社会、办学效益做出分析等。

技师学院内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技师学院内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技师学院内部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加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对学院基建、修缮工程从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审计处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建设项目审计。

委托审计的项目,由审计处负责按照学院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社会中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审计处负责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五条学校的基建、修缮工程项目预算必须经过审计处审计之后,资产管理处方可办理工程招标手续;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必须经过审计之后,计划财务处方可办理工程款结算。

第六条审计处负责编制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年度审计计划,经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审计范围第七条学院利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自筹资金、合作企业投入资金等形成固定资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设备保养、维修、更换、装饰、装修、加固、装潢、配套管网、铺装硬(绿)化等施工作业,以恢复、改善使用功能,延长房屋使用年限的修缮工程项目等的审计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根据单项工程造价的大小分为四类:第一类:单项项目预算投资额度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零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第二类:单项项目预算投资额度在10万元(含10万元)-100万元(不含100万元)或政府投资财政预算评审起点以下的小型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

学院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办法一、为适应学院后勤管理工作新的体制,加强对学院修缮工程项目的管理,促进学院经费的合理使用,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修订本办法。

二、修缮工程项目是指学校水、电、气管网改、扩建及维修工程;小型道路改变、修建工程;绿化工程;教学、科研、行政设施、教工、学生宿舍的修缮及改变项目。

后勤管理处是学院修缮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注:需由后勤管理处拟订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三、学院审计处对预算在一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内部审计。

按照《学院基建工程、维修工程和物资设备采购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十万元以上的修缮工程,由学院招标领导小组组织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四、审计处对修缮工程项目实行完工后的结算审计,原则上不采用预算审计后包干实施的方式,具体程序如下:1、后勤管理处提出具体修缮工程项目的实施方案,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

施工单位向后勤管理处提交项目预算书及施工图,由后勤管理处对项目预算书进行初审并签字认可,对施工图进行论证并签字认可,并将项目预算书及施工图报审计处复核并备案。

2、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修缮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并监督保证工程质量;隐匿工程的现场收方由施工方、后勤管理处、审计处三方会签;工程变更由后勤管理处、审计处、分管院领导会签后方可实施。

3、修缮工程项目完工后,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竣工验收,审计处进行结算审计,后勤管理处应提供以下审计资料:工程结算书及竣工图(后勤管理处签字认可);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工程变更通知书;隐匿工程收方现场签证。

结算审计时审计处进行的工程量核实,后勤管理处现场人员须积极配合。

4、修缮工程项目结算审计后的工程造价,经后勤分管领导、审计协管领导、院长签字同意后,作为计划财务处支付工程款项的唯一凭据。

五、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未尽事宜由审计处修订并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以本次发文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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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条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2.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3.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4.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5.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
3.基建、修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帐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5.工程项目设备和材料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有无盲目采购或收取回扣等行为;设备和材料等物资的验收、保管、使用与维护是否有效。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工程量是否真实,套项及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如何;
5.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支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7.尾工工程的未完工程量与所需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8.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10.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八条
审计机构开展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应当配备必要的工程、经济等专业人员,也可以采取聘用有关专业人员、向有关部门和人员咨询或者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等方式,所发生的费用由基建经费中按规定支付。

第九条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2.初步竣工验收报告;
3.承包合同或协议及结算资料,自行采购设备、主要材料的合同、清单及出入库资料,重大设计变更资料;
4.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5.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法规和当地政府发布的工程预算定额及其配套的有关取费文件等。

第十条
审计机构在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准则》组织实施。

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其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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