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
中国历史上的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

中国历史上的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农业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地位。
本文将从历史角度出发,探讨中国历史上的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的演变。
一、古代农业政策古代中国的农业政策主要以封建制度为基础,国家统治者通过实施土地分配和耕地制度来保障粮食生产和农民的生活。
在秦汉时期,通过进行土地改革,取消私田和公田之间的区别,大量征收私田并分配给贫困农民,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的改革,古代农业政策也发生了一些变化。
二、农村改革与农业政策的演变20世纪中叶,中国开始进行农村改革,以提高农业生产力和改善农民生活条件为目标。
在这一时期,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1. 农业集体化从1950年代开始,中国推行农业集体化运动,通过农业合作社的建立,将农民的土地集体化,实行集体经济和集体生产。
这一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业生产的效率,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村包产到户1978年,中国启动了农村改革的新时期,推行了“包产到户”的政策。
这一政策允许农民个体承包土地,自主经营,获得相应的收益。
农民通过这一改革获得了更大的农田权益,激发了他们生产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3. 农业现代化20世纪末,中国进一步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大了对农业科技的投入,提高了农产品的质量和效益。
通过引进现代农业技术和设备,培育高效新品种,推广科学种植和养殖方法等措施,中国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跨越式发展。
三、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的意义和挑战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在中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们推动了中国农业的现代化进程,提高了农民的生产能力和生活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然而,农业政策与农村改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土地问题、农业贷款和保险等金融支持以及农业科技的不断推广,对农村改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另一方面,农民工问题、农业产能过剩和农村环境污染等挑战也需要得到解决。
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演变趋势

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演变趋势
一、中国古代基层治理的演变趋势
1、封建时代——以血缘认同为主的治理模式
封建时代,整个政治制度以宗法分为两层:封建(皇室)政权和地方官制两个层面,以血缘认同、婚姻及职位分配为主的治理模式渐渐形成。
认同于封建家族的家庭,以其对家族和封建领地的管理,来构建封建政权。
2、明清时代——以人为主的科、业制
明清时代,地方行政系统更加成熟和完善,按照“科举制”以人为主的治理模式渗透到基层。
明朝实行科举制,考试只有考取状元、榜眼、举人、进士四等,只要 “任
人唯贤”,有能者,便有机会被评上官。
清朝扩大了文官官位晋级的范围,加开了
乡试、知县考试,以及比较宽松的关于爵位的分级制度等,使参加官制的机会增多。
3、近代时代——法治和民主的开始
近代时代基层治理上,有两个重要的特点:法治和民主。
随着近代中国的政治制
度的发展,各种法律和政策被制定,使基层治理逐渐受到法治的约束。
另外,伴随着近代中国民主思想的发展,一些民主改革初步在各地开始,以一定程度民主化政策和制度为基层治理提供了支持。
总之,从封建时代的血缘认同、明清时代的以人为主的科业制,到近代时代的法治和民主的开始,中国古代基层治理一直呈现出不断发展的势头,为中国现代治理提供了一定的基础。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

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及发展趋势乡村治理模式是指在乡村地区,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乡村事务进行管理和协调的模式和方式。
随着中国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凸显,乡村治理模式也在不断变迁和发展。
本文将从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和发展趋势两个方面,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乡村治理模式的变迁1. 传统乡村治理模式在中国传统的乡村治理模式中,乡村的治理主要由乡村长老、村民代表和地方政府人员共同参与,主要采取“自己的事情自己办”、“村民自治”等方式,乡村发展问题主要由村民自己商议解决,政府只在特殊情况下介入。
这种模式下,乡村治理主要依靠乡村自治形式,缺乏法治和专业性,故往往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求。
2. 政府主导乡村治理模式20世纪后期,随着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凸显,中国政府开始推动新农村建设,乡村治理模式逐渐由传统的村民自治向政府主导型转变。
政府加大对农村事务的干预和投入,加强了对农村事务的管理和协调,推动了农村治理模式的现代化。
但是在实践中,政府主导的乡村治理模式,往往会出现过度行政化、农村事务过度依赖政府资金和政策支持等问题。
3. 社会参与型乡村治理模式近年来,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乡村治理模式逐渐向社会参与型转变。
社会参与型乡村治理模式强调社会力量在农村事务中的作用和地位,注重发挥农村社会组织、专业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更加重视乡村民主决策和自治管理,促进政府、市场和社会三者的平衡。
1. 向法治化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乡村治理模式将更加向法治化发展。
法治化是现代社会的一种重要制度安排,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法治化乡村治理模式将倡导依法治理,强化法治意识,加强乡村基层法治建设,更好地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和村民权益。
2. 促进政府和市场的协同未来的乡村治理模式将更加注重政府和市场的协同,发挥各自的优势,解决农村事务中的矛盾和问题。
政府将加强对农村事务的监管和指导,为市场提供更好的经营环境和政策支持,引导市场资本向农村领域倾斜,推动农村产业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古代中国乡村治理是怎么样的

古代中国乡村治理是怎么样的“皇权不下县”是古代中国乡村社会治理奉行的基本法则。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古代中国逐渐形成了以乡村基层组织为核心、国家间接控制与乡村社会自治相结合的治理体制,大体经历了从“乡遂制”到“乡官制”再到“职役制”的历史变迁。
先秦时期的乡遂制。
西周时期,实行“国”“野”分治的乡遂制,全国设六乡六遂。
乡为天子、诸侯、士大夫及工商业者的居住区域,乡之下设比、间、族、党、州,以户为单位,五五递增,分置比长、间骨、族师、党正、州长;而遂为农户居住区域,其下设邻、里、赞、鄙、县、遂,以编户组织而成,分置邻长、里长、赞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官职。
乡遂制实行的是行政组织与军事组织的结合,兼具军事、教化和监控的社会功能。
春秋战国时期沿袭了乡遂制度,但也有变革。
县下设乡、乡下设里,乡里制已成为基层行政组织,分别由乡长或有司掌管。
但是由于春秋战国的大动荡,乡里制度还称不上真正意义上的地方行政制度,而是更多地与军事组织关系密切。
秦汉时期的乡官制。
秦王朝建立后,实行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将全国化为三十六郡,郡下设县,县下设乡、亭、里等乡里组织,十里一亭,亭有亭长;十亭一乡,设三老、有秩、啬夫、游徼四职,三老掌教化,有秩掌行政,啬夫听讼、征税,游徼负责治安,循禁盗贼。
汉代在秦代乡、亭、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里以下的组织,建立了什伍制度。
里以上组织仍然沿袭秦制,置三老、有秩、啬夫、游徼,但官职的隶属关系出现分化,“有秩”为郡府委任,其余都是县衙委派,其中“三老”地位崇高,但既无行政权,也无俸禄。
隋唐以后的职役制。
隋唐时期,乡里制度发生较大变迁,其中“乡”的职能进一步削弱,“里”以下的乡村社会治理功能不断强化,开始了“王权止于县政”的新时期。
隋文帝时,实行乡里两级制,乡以下以五家为保、五保为间、四间(里)为族(党),置保正、间(里)正、族(党)正,掌管核实户口、催征赋役。
唐代基本沿袭隋时制度,里正负责“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等实际工作,而“乡”的职责开始简化,其官员多由六品以下没有实际官职的勋官充当,甚至由当地富户白丁出任。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是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乡村治理是指国家对乡村社会进行管理和指导的一种体系。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体现了以农村为基础的政治治理思想和实践,为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支撑。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的基本单位是乡村,乡村是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相结合的社会组织单位。
在中国古代,乡村的治理是由地方政府、地方官员以及农民自身共同参与的。
地方政府在乡村中一般设立有乡、里、保等行政单位,由地方官员负责管理乡村事务。
地方官员是乡村治理的主要执行者,他们的任务是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矛盾、推动乡村经济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体现了以“德治”为核心的治理理念。
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注重德政,强调德行。
地方官员要以身作则,以廉洁、公正、勤政为行政原则,深受乡民的尊重和爱戴。
地方政府也重视德才并重,注重选拔有德有能的官员来管理乡村事务。
这种“德治”思想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促进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还体现了以“兼容”为基本原则的治理特色。
在古代中国的乡村治理中,地方政府注重兼容并包,尊重乡村的传统习俗和文化,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地方政府在制定政策和法规时,要兼顾乡村的实际情况,不断调整政策,以适应乡村社会的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还重视“自治”的原则。
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地方政府尊重农民的自治权,鼓励农民自主组织,管理乡村事务。
地方政府也注重培养乡村领导干部,推动乡村自治的发展。
通过自治,农民可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事务,参与乡村建设,推动乡村的发展。
在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中,地方政府还注重公平正义,保障农民的权益和利益。
地方官员要求均衡发展,促进社会公平,保障农民的基本权益。
地方政府还注重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发展。
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都具有独特的特点和贡献。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短文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短文中国古代的乡村基层组织建设源远流长,自周之乡遂至明清保甲,辗转相承,代有兴革。
以下是关于中国古代乡村治理历史的短文:中国古代的乡村治理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到周朝的乡遂制度。
周朝实行分封制,都城周围百里为郊,郊内设乡,郊外设遂,共有六乡六遂。
乡以乡大夫“掌其乡之政教禁令”,遂以遂大夫“掌其遂之政令”,乡遂以下设邑,规模一般不大,如“十室之邑”。
邑设里胥和邻长,逐渐形成了中央分封诸侯,诸侯管理地方,基层实行自治,上下相互制约的纵向关系,基本上确立了中国奴隶制社会地方行政的结构雏形。
汉朝承袭秦制,县以下基层组织为乡、里。
里以下按什伍编制居民,“什主十家,伍主五家,以相检察,民有善事恶事,以告监官”。
县以下除乡、里基层行政组织外,还于每十里处设亭,是专门从事“求捕盗贼”的警察性组织。
另设游徼,掌捕盗贼。
乡下为里,设里正,或称为里老,里典。
汉朝统治者提倡以孝治天下,同时强调重农主义,故而置孝悌力田,以敦风俗。
唐朝,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基层组织已有城乡之分,农村以村为单位,城邑以坊为单位。
乡有乡长,里有里正,村有村正,并有严密的邻保组织相互纠举不法。
明代基层组织,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
凡一百一十户为一里,设里长,里下为甲,设甲首一人,负责地方民政、教化、赋税、争讼等事。
里长对贯彻官府的政策,维持基层社会秩序,调解争端,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所谓“下有益于民事,上有助于官司”。
清代基层组织在明里甲的基础上,创设了保甲。
地方基层组织以十户为牌,设牌头;十牌为甲,设甲长;十甲为保,设保长。
保长失职,族长可以向知县上呈弹劾;乡保决断地方事务也往往需要协同族长一道处理。
高考历史综合训练:古代基层治理

高考历史综合训练:古代基层治理【题目】阅读下列材料,回答问题。
材料一中国古代社会,历代统治者对于治理乡村都十分重视,其乡村治理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
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
战国时期,乡、里以上行政组织渐具雏形,成为基层组织。
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
第二阶段大致为隋唐两宋时期。
隋朝基层官吏的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权力也在逐步弱化。
唐朝对城邑之外的各种聚落形态进行全面规范和整顿,不仅从名称上统一为村,而且从法律上实施统一管理,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进一步渗透。
这一阶段处于由乡里制向保甲制、由乡官制向职役制的转折时期,乡里的地位逐渐沦落,乡里自治功能逐步弱化,官方的控制与统治逐步增强。
第三阶段是从王安石变法至清朝,乡里制度转变为职役制,县为基层行政组织,县以下实行以代表皇权的保甲制度为载体。
保甲对乡里的控制更加严格,乡村自治的色彩越来越弱。
但到了近代,原有的保甲制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在清朝末年为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
——摘编自唐鸣等《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基本模式及其历史变迁》材料二明清时期,国家权力逐渐退出乡村,形成了“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的乡村治理格局。
乡钟主要来自于休假退隐的官员、退体居乡的前官僚、尚未入仕的士人。
乡绅不仅是里甲制(征税)和保甲(征兵)的主要控制者,还是乡村公共事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在灾荒之年出面与政府协商,要求以减代赈、减免赋税等,同时兴办赈局、义庄,教济乡里。
他们是乡村社会规范的解释者社会教化的维护者,积极创办义学、私人书院、方志局、文学社团等乡村文化教育机构。
——摘编自徐祖澜《乡紳之治与国家权カ——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1)根据材料一,概括中国古代基层治理变革的基本趋势。
(2)根据材料二并结合所学知识,概括明清时期基层治理的特点。
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影响因素、特点及其变迁

依 据 这 些影 响 因 素 和 主要 特 征 把 古 代 乡村 治 理 分 成 官 方 主 导 治 理 模 式 、 绅 结 合 治 理 模 式 、 绅 主乡村 治 理 模 式 的 变 迁过 程 清 晰地 呈 现 出来 。 把
关键词 : 代 ; 古 乡村 治理 ; 响 因素 ; 迁 特 点 影 变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8 C 1.1 文 献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9 90 (0 1O 一O 3 一O 1 0 — 1 7 2 1 )6 17 7
收 稿 日期 :0 01 一O 2 1-0l
模 式 的影 响 因素 主要 有三个 方 面 : 乡村 行政建 制 、 官
员 选拔 制度 、 土地 赋税 制度 。
( ) 村 行 政 建 制 一 乡
乡村 行政 建制 指 的是不 同时期 的统 治者为 了加
强对 乡村 社会 的管 理 与 控 制 , 乡村 管 理者 地 位 的 对 界定 和对 行政 机构 的设置 。它 体现 的是 乡村 治理 模 式 中的机 构设 置及 其 制 度安 排 , 的变 化对 乡村 治 它 理模 式 的影响最 直接 。不 同时期 的 乡村行政 建制 不 同 , 明显 的特征 就 是 看 乡一 级 是 否 属 于官 方 设 置 最 的地方 行政 建制 。行政 建制 的 目的是方 便 乡村统治 与治理 , 功 能 主 要 表 现 在 农 业 生产 、 税 徭 役 征 其 赋
摘 要 :以 乡村 治理 模 式 为研 究 对 象 , 时 间界 定在 古代 封 建 社 会 时 期 , 把 主要 分 析 了 乡村 行 政 建 制 、 员选 拔 官
制 度 和 土地 赋 税 对 乡村 治 理 模 式 的 影 响 , 为 古 代 乡村 治 理 模 式 呈 现 出皇 权 与 绅 权 、 权 与 族 权 相 结 合 的特 点 , 认 皇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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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乡村治理基本模式及历史变迁[申精【摘要】中国古代曾经长期实行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为代表的乡村治理制度。
乡村治理制度经历了三个主要的变迁阶段,即乡官制时期、转折时期和职役制时期,体现出不同的治理模式。
随着中国封建专制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受到的干预和控制逐步增强,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被清末地方自治所取代。
【关键词】乡村治理;乡里制度;保甲制;历史变迁中国古代社会,历朝历代统治者对于治理乡村都十分重视。
中华民族崇尚大一统,自古即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观念,中央集权的封建皇权专制体制在中国延续数千年,与之相适应的是以乡里制度和保甲制度等为主要类型的乡村治理制度。
乡里制度萌生于传说中的黄帝时期,滥觞于井田制[1],至清末依然实行之。
保甲制度自宋代王安石变法后断断续续实行,直至新中国成立前的国民党统治时期才结束。
在数千年的历史中,乡村治理模式屡经变迁,经历了几个较为明显的历史阶段,表现出不同的制度规定和具体实践,乡村治理组织称谓多变、功能各异,其自治色彩也各有不同,体现出不同的特点。
随着中国封建集权制度的强化,传统的乡村治理越来越多地受到国家政权的干预和控制,其自治色彩逐步减弱,越来越不适应农村的社会现实,最终在清朝末年为乡镇地方自治所取代。
回顾和总结中国古代乡村治理模式的演进历史和特点,对于当前进一步推进我国乡村体制改革将不无裨益。
一、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一阶段:乡官制模式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典型形态是乡里制度,乡官制是乡里制度早期的具体形态与模式,这一时期自夏商周到春秋战国直至隋文帝开皇十五年(公元595年)。
夏商周时,出现了乡里制度的萌芽。
商周二代已出现“里正”、“族尹”等官名,《周礼》一书详尽记载了当时划分细密、职官赅备的乡里区划。
这一时期的乡里制度,在区划上为“六乡六遂”[2]。
乡设于“国”即西周国都地区,遂设于“野”即国都以外的地区。
据《周礼》记载,国中“五家为比,使之相保;五比为闾,使之相爱;四闾为族,使之相葬;五族为党,使之相救;五党为州,使之相贝周;五州为乡,使之相宾”,野中“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六乡分别设置比长、闾胥、族师、党正、州长、乡大夫等职,六遂则设有邻长、里宰、酂长、鄙师、县正、遂大夫等职。
此外,西周还初步确立了什伍之法:“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
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
”当时,乡、党、邻、里是四种最基本的组织形式,其中乡这一级也成了两千多年来经常沿用的行政区划形式。
但是,与其说它们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还不如说是一种和军事编制与户籍编制相交杂的居民管理形式。
而且西周时期的乡的层级高于州县的行政建制,遂的层级亦高于州县,从治域范围和所处层级看,其时的遂更相当于后世州县之下的乡。
[3]春秋时期,乡里制度继续保留下来,并且出现了新的聚落形式———邑,乡、党、邻、里也开始各有专名,如《论语》中的“互乡”、“达巷党”等。
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国野之间的差别日益缩小,国野中所设乡里组织也渐趋一致。
战国时期,随着各诸侯国国土面积的扩大,先后出现了县和郡。
特别是后来以郡领县的“郡县制”在各国推行后,乡、里以上行政组织逐步初具雏形,乡里组织趋于简化,乡的层级则沉至县下,成为基层组织。
这一时期还出现了“亭”这一级,有“亭父”一职。
战国时期《齐语》载:“管子于是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工商之乡六;士乡十五,公帅五乡焉,国子帅五乡焉,高子帅五乡焉。
”“制鄙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十邑为卒,卒有卒帅;十卒为乡,乡有乡帅;三乡为县,县有县帅;十县为属,属有大夫。
五属,故立五大夫,各使治一属焉;立五正,各使听一属焉。
”可见,此时县下有乡、乡下有里已成定制,乡里成为基层行政组织,乡里制度已是范型初具。
当然,这一时期的乡,既是地方行政组织,又是军队组织,二者互相结合。
春秋战国时期,什伍组织也被广泛采用,各国统治者对乡村的控制渐趋严密。
秦汉时期实行郡县制,朝廷命官至郡县而止,其乡里制度则逐步成熟。
秦统一六国后,将全国划分为36个郡,郡下设县,县下置乡、亭、里为基层政权组织,从而简化了先秦时期轨、伍、里、连、乡等多级治理结构。
西汉在地方治理方面基本沿袭前制,但其乡里组织在结构与功能方面更趋细致,更趋严密完善。
西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了乡、亭、里三级组织,并以十里为一亭,十亭为一乡。
有学者考察,“西汉平帝时全国有县道邑国1587,乡6620,平均每县四乡有余;东汉有县道邑国1180,永兴元年(153年)有乡3651,平均每县三乡有余。
”[4]《汉书·百官公卿表上》说:“大率十里一亭,亭有长;十亭一乡,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徼。
”两汉在里以下又设什伍组织,使之与里一起成为最基层的组织。
里有里魁,掌一百户,什和伍各设什长、伍长,并分别主十家、五家,各司其职。
这种分工,与现行的村民自治组织内部分工有一定相似之处。
[5]汉代乡治还有一个与前朝不同的特点,即乡官依其所执掌的乡里事务的不同性质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系统,如有秩属郡,啬夫属县,游徼属都尉,乡有乡佐辅之,这是汉代乡村治理的创新之举。
秦汉的这种基层组织,既发挥基层政权的作用,又带有半自治的性质,表明当时封建国家对基层社会的控制还相对较宽松。
魏晋和南朝主要是沿袭汉制,实行乡、亭、里制,而北朝则仿照《周礼》实行邻、闾、党三长制或者里、党两长制,组织形式上与秦汉没有太大差异,但乡的辖户则明显减少,其地位也有明显下降。
魏晋南北朝时期还首次出现了“村”的名称,由于战乱频仍、社会动荡不安,不少百姓背井离乡,聚集开发新的地方,形成了有别于原来的“里”的村落。
[6]村坞开始逐渐取代里伍,成为乡治的基本组织形式,它们不是国家行政系统的正式组成部分,而是在豪族庄园、聚坞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其内部的社会结构和外部与国家的关系,均与乡里制度大相径庭。
[7]这一时期,乡村治理立法还出现了新特点,即员额编制立法的出现。
各国不仅按照户口多寡规定基层建制的规模,而且还依户口厘定乡官职数。
如晋制规定千户以上置史、佐、正三人,千户以下置治书史一人。
总体上来看,这一时期的乡村治理制度,同一组织形式大小不一,并历代因循,随势而变,但大体上不离“官有秩,各有掌,重教化”的窠臼。
在这一时期特别是后期的各种组织形式中,乡和里的作用凸现了出来,并成为了中国乡里制度的最为重要的两级,同时出现了村。
其在官职的选任上也一直是道德型和知识性的,乡官主要由官派产生,辅以民间推选[8],并享有俸禄品秩。
这一时期,封建专制主义还没有达到高度集权的程度,乡村社会基本处于半自治状态。
二、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由乡里制到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模式转折中国古代乡村治理的第二阶段是由乡里制向保甲制、乡官制到职役制的转折时期,大致为隋唐两宋时期,从隋文帝开皇十六年(公元596年)至宋神宗熙宁三年(公元1070年)。
隋朝建立伊始,其乡村治理制度是族、闾、保三级制。
《隋书·食货志》载:“颁新令,制人五家为保,保有长。
保五为闾,闾四为族,皆有正。
畿外置里正,比闾正,党长比族正,以相检察焉。
”较之前朝旧制,保一级为新设的最基层的组织,取消了乡一级,并改坊为里。
至公元589年即隋文帝开皇九年,隋文帝颁布诏令,“五百家为乡,正一人;百里为里,长一人”。
这样,族、闾、保三级制又被改为乡、里两级制,乡制得以恢复,但是乡的基层官吏的人员数量比此前大为减少,乡官权力也在逐步弱化,开皇十年因“乡官判事,为其里闾亲识,剖断不平”而废除乡正理词讼的职责即是其权力弱化的表现之一。
唐代实行的是乡、里、村三级制。
以里正为主、村正为其辅贰是唐前期县以下乡村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特征[9],乡的功能则进一步被弱化,甚至一度是有职而无官。
如《通典·职官典》载,唐太宗“贞观九年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在十五年省”,至此乡制已经是名存实亡了,尤其是安史之乱之后乡制基本丧失其作用。
而里和村的作用则凸现出来,成为乡里组织的重要层次,保和保长的设置及其职能亦得以明确保留。
特别是村,在中国历史上正式作为一级基层管理组织而出现。
唐代通过律和令、疏议等形式全面推行了村制和坊制。
《旧唐书》和《资治通鉴》等文献的记载表明,唐代武德时期即已通过颁布正式律令的形式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
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
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
四家为邻,五邻为保。
保有长,以相禁约。
”村的设置范围是“在田野者为村”,村为城市之外的聚落之处,无家户数的限制。
据唐代法律,村正长员额的设置一般依村之大小有所变动,主要可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其村居如〔不〕满十家,隶入大村,不得别置村正”,即不满十家的小聚落虽然名为村,但不另设村正长,在村长官的设立上要归入其他村;第二,满十家而不满百家置村正一人;第三,“其村满百家增置一人”,即超过百户的村设置两名村正。
唐代里正职责较大,负责管理整个乡的事务,“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成为乡里组织的实际领导者,但在唐代中后期也发生了变化。
唐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诏以州县差役不均,自今每县据人贫富及役轻重作差科簿,送刺史检署讫,锁于令厅,第有役事,委令据簿轮差。
”由此可见,里正这样的“显职”至此也已有了为人所役使的苗头了。
唐代法律对村正的职责也有明确的规范,村正、坊正主要是“掌坊门管钥”和“督察奸非”,有权助捕、纠告、治盗、捕亡等,主要在于维持村内社会治安、进行基层管理。
至于其人选,则由县司选取“勋官六品以下白丁清平强干者充”,“并免其课役”。
唐朝村制度的实施富有创意,且卓见成效,从立国之初即开始推行。
唐朝对城邑之外纷繁杂乱的各种聚落形态,进行全面规范和整顿,不仅从名称上统一为村,而且从法律上实施统一管理,职责完备。
村制度的推行,是对郊野聚落自魏晋以来三百年间离乱局面的一次大整合,是国家力量向基层社会进一步渗透的有力举措。
五代十国的乡村治理制度主要是沿袭隋唐,少有更易。
这一时期大多数时候实行乡、里、村制,少数时期实行乡、团、里制。
村一级基本得以保存,并出现了新的乡里组织形式———团。
《文献通考·职役一》载:“周显德五年,诏诸道州府,令团并乡村。
大率以百户为一团,每团选三大户为耆长。
凡民家之有奸盗者,三大户察之,民田之有耗登者,三大户均之。
”北宋时,乡村治理制度的演变大体分为初期和中后期两个阶段,但期间变化颇为复杂。
北宋初期县以下为乡,仍实行乡里制,“诸乡置里正,主赋役。
州县郭内旧置坊正,主科税。
”乡村置里,里下为户,“里正、户长掌课输,乡书手隶里正”。
太祖开宝七年(公元974年),诏令“废乡,分为管,置户长主纳赋,耆长主盗贼词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