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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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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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业务逾期、代偿、追偿和损失管理制度
第一节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担保业务的风险处理力度,提高对风险项目控制、保全、追偿的决策和执行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担保风险损失,公司成立风险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公司风险处理委员会一般由分管风险管理负责人、分管业务的领导班子、公司监事、财务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根据风险处理项目的不同情况,委员会具体人员组成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确定。
风险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风险管理部承担。
第三条风险处理委员会职责具体如下:
(一)决定风险项目(关注类以上风险)处理预案;
(二)决定风险项目催收、代偿、追偿操作方案和调整方案;
(三)决定风险处理过程中的其它应急措施;
(四)决定追偿中止(终止)、报请损失、核销等相关事宜;
(五)确定风险处理相关人员的工作调度安排;
(六)决定有关风险处理工作的奖惩措施。
第四条风险处理会议由风险处理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参加人员包括风险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必要时请董事长、总经理及项目经理等相关人员参加。紧急情况经董事长或总经理同意,可
召开临时会议,由公司领导及风险管理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等不少于5人参加。
风险处理会议决议经参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经过,报董事长批准后执行。董事长为风险处理决议的审批人。
为提高风险处理工作效率,对代偿额100万元以下的风险项目,其风险处理预案、追偿方案,可采用简化程序,由风险管理部审核后直接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风险处理会议由风险管理部记录并负责落实会议精神。
第五条参会人员及其它相关人员应严格执行会议议定事项,不得向风险项目单位和相关单位、个人泄漏会议秘密和其它不利于公司实施风险处理的信息;除非会议要求,不得向无关人员和单位透漏风险处理信息。
第六条相关人员职责分工如下:
(一)风险项目代偿前的相关风险化解、风险处理工作,以项目经理A、B角为主完成,风险管理部主审;
(二)代偿后的追偿及对债务人的管理工作,由风险管理部负责,业务部门项目经理A、B角配合。但与债务人的日常联系、督促还款工作,仍由项目经理A、B角负责;
(三)有代偿项目或逾期项目达两户的A角应暂停开展新担保业务。上述项目的B角应优先保证风险项目的处理工作;
(四)代偿项目达两户以上的项目经理A角应暂停开展除在保项目跟踪以外的所有担保业务;
(五)上述人员开展业务的限制由风险处理委员会根据追偿进展等情况决定解除。
第二节担保逾期
第七条在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项目经理须实地调查一次,提前通知被担保人做好还款准备,督促被担保人尽早沉淀还款资金,并确认被担保人是否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第八条如果确认被担保人在担保到期日还没有还款能力或没有还款意愿的,公司应立即进入风险处理程序。由业务部门牵头、项目经理A、B角负责在两日内草拟制订出下列方案:
(一)风险化解方案。采取一切积极、必要和有效补救措施督促被担保人按时归还担保贷款;
(二)风险处理方案。对可能发生的逾期、代偿等风险提出应对处理建议,并做好对抵、质押物进行处理和诉讼的准备。
上述方案经风险管理部审查后,公司研究审批后,交由业务部负责组织实施,项目经理A、B角配合。
第九条在担保项目发生逾期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担保人发出不定期催告书面通知,督促被担保人尽快归还逾期贷款本息。
第三节担保代偿
第十条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没有归还贷款的,公司按照《保证合同》等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自己的代偿责任,以维护公司的担保信誉。但贷款银行应向公司提供下列文件以供代偿前的核查:
(一)借款人没有还款的证明文件;
(二)贷款逾期催收函(附借款人签收回执);
(三)借款人账户内存款余额和到期前十日的收到情况;
(四)通知公司代为偿还借款的公函。
第十一条公司收到贷款银行要求代偿的通知后,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查批准:
(一)项目经理受理
项目经理应对担保逾期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主要内容应包括:
1、借款到期未归还的事实是否真实,借款人所欠本金与利息数额是否准确;
2、借款使用情况,确认协议各方是否严格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银行贷款资金全部及时到位,是否设置了能够抵扣代偿金额保证金等措施;
3、项目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企业与银行经办人串通骗取担保机构的担保,用担保贷款归还银行的逾期贷款等行为;
4、借款催收情况;贷款银行对该笔贷款的态度及配合意愿等;
5、借款人未还款的原因分析;
6、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资产状况;
7、反担保措施及现状;
8、代偿与追偿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