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征求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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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简历范文】坚持开门搞活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为准确查找公安机关和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在“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征求社会各界对公安工作、队伍建设、纪律作风、服务群众、社会治安状况的意见建议,县公安局以15个派出为依托,深入辖区群众、个体户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征求对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和公安机关在“四风”方面的意见建议。
同时,局党群办以县城为中心,辐射周边基层,3月24日向县四大家、检察院、法院、政法委、司法局、移动公司、义顺超市、车站、个体户等发放了领导班子、班子成员意见表和调查问卷。
调查问卷采取不记名形式,为了确保统计数据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当前公安工作中存在的状况,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走出去,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和人民群众中征求意见和建议,切实做到内容的真实性。
此次共发放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意见建议表500份,调查问卷2000份。
目前,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正在进一步梳理、归纳、分析和统计中。
-----------------华丽丽的分割线------------------顺义分局领导班子集体向区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征求意见和建议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公安机关为顺义区的社会发展服务和掌控社会治安的能力,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满意度,7月7日下午,顺义分局主动邀请顺义区人大、政协、区委、区政府领导和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他们汇报工作,征求意见,听取建议。
这是顺义分局领导班子今年以来第三次集体与辖区各界共商创造安全稳定治安环境大事。
顺义区人大主任赵如会,区政协主席陶宝金、副主席王玉奇,区委副书记马庚良,副区长李友生,以及来自顺义区政府部门、医疗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学校、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行业的14名顺义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顺义分局领导班子成员、部分职能部门领导出席会议。
会议由分局政委李国营主持。
与会领导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听取了顺义分局局长林兆波关于今年上半年公安分局工作情况的简要汇报,观看了上半年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情况演示片。
金沙县股级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1

金沙县机关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股级干部管理工作,推进股级干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务员法》、《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等中央、省、地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与管理。
第三条股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股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和职数。
第二章管理权限第五条县直单位(含县以下垂直管理单位设在乡镇的基层单位)股级干部的任免,由县委组织部和所在单位共同考察,县委组织部研究后行文任免。
乡(镇)股级学校中层干部及副股级学校校长的任免,由县教育局和所在乡(镇)共同考察,县教育局研究后行文任免。
第六条乡(镇)股级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组织考察,并征求县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行文任免。
第七条乡(镇)和县直单位纪委副书记、纪检组副组长及股级纪检(监察)员,由县委组织部和县纪委(监察局)共同考察,县委组织部研究决定并行文任免。
第八条乡(镇)武装干部的任免,由乡(镇)党委商县武装部共同考察,提出拟任免人选,报县委组织部审批并提名县人民武装部行文任免。
第三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九条担任股级干部的基本条件参照《贵州省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第六条规定。
第十条担任股级干部,必须具备以下资格:(一)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股级干部,必须具有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身份;事业机构的股级干部必须是本单位正式在编具有干部身份的工作人员;(二)近两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三)新提拔的股级干部,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四)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需要;(五)特殊岗位的,还应符合相应岗位所规定的资格条件。
关于征求意见表意见建议怎么写

关于征求意见表意见建议怎么写建议,是个人或团体,对某件事情未来要如何的操作,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
又指通常是在适当的时候指针对一个人或一件事的客观存在,提出自己合理的见解或意见,使其具备一定的改革和改良的条件,使其向着更加良好的、积极的方面去完善和发展,是有益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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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征求意见表意见建议怎么写根据中共肃宁县委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县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安排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为切实开好局党组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提高专题民主生活会质量.环保局党组聚焦反对“四风”问题,通过召开全体会、党小组会、各种类型座谈会,设立征求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局党组的工作和局党组班子客观公正地进行了评价,肯定了成绩,同时也提出了问题和不足,并积极地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下面,将座谈会征求的意见整理汇报如下:一、主要成效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大家一致认为,局党组领导班子是一个政治坚定、团结实干、作风民主、敬业精神强,有战斗力的班子.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政治要求从严.局党组领导班子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精神,在思想上、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各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维护中央权威;坚持既分工负责,又团结协作,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充分发挥了战斗堡垒作用.(二)工作扎实有效.局党组领导班子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推进各项工作敢于开拓创新,锐意进取,摸实情、举实招、求实效.工作上敢于正视问题,不唱高调,实事求是,迎难而上.局主要领导工作上亲力亲为,率先垂范,经常加班加点或利用周末时间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工作.班子成员恪守职责,密切配合,认真抓好各项分管工作.(三)作风勤政廉洁.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率先垂范,坚持从自己做起,看好自家的门,管好身边的人.牢记两个务必,在全局带头兴廉洁之风,创业之风,朴实之风.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征求意见过程中,大家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本着客观公正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指出了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归结起来为以下几方面:(一)环保局党组存在的主要问题.1.理论知识学习还不够全面和系统,对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有待加强.2.重眼前轻长远,统筹科学发展不够.3.缺乏钉钉子精神,抓工作不深不细.4.服务观念差,主动走出机关、深入基层、服务群众面少.5.群众观念差,干群感情不深.6.理想信念淡化、工作热情和干劲不足、创新精神和艰苦奋斗意识薄弱.7.机关工作紧张度不够,负荷不足.8.执行廉政规定标准不高,存在一些浪费现象. 对产生问题的主要根源进行了深入剖析:一是政治理论学习不够主动,不够深入,政治理论修养有待提高;二是放松了严格的党性修养锻炼,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不到位;三是对党的群众路线认识不深,经验不足,群众观念、宗旨意识有所淡化;四是创新意识有所淡化,忽视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五是制度不健全.(二)党组班子成员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形式主义方面存在4个问题:1.学风不正,流于形式多,真学真用少.2.制度不少,执行不够好,效果不佳.3.下乡调研,有时是应付事,作用小.4.工作布置多,监督检查少,有的工作走了过场.在官僚主义方面存在5个问题:1.缺乏担当精神和敢于负责的勇气,不敢直面矛盾.2.有时存在着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存在着衙门作风.3.工作中存在着办关系案、人情案的现象.4.对干部职工关怀不够.5.下基层少,没有真正沉下身子接地气.在享乐主义方面存在5个问题:1.存在庸懒散拖的问题.2.安于现状,艰苦奋斗意识有所淡化.3.追求安逸、讲究舒适的心理有所滋生,吃苦奉献的精神不够强.4.有的领导班子成员盲目乐观、自我满足,自我陶醉.5.在公务活动中,班子成员不同程度地存在过自己驾车或公车私用现象.在奢靡之风方面存在3个问题:1.铺张浪费现象仍然存在.2.艰苦朴素、勤俭节约的意识还不够强.3.存在部门之间攀比心理、从众心理. 存在问题的主要根源:一是放松了主观世界的改造;二是淡化了宗旨意识;三是政绩观出现了偏差;四是廉洁自律意识有所弱化.三、下步工作打算一是思想认识要再提高.要始终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坚持基本环节一个不少、“规定动作”全部到位; 二是问题导向要再强化.要紧紧围绕“政治坚强”和“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剖析查摆,认真整改落实,切实在解决实际问题上求实效; 三是统领效果要再明显.要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以教育实践活动统领当前各项工作、促进各项工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规章制度;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应当经工作人员代表大会或者全体工作人员讨论;第五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现行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综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岗位设置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岗位应当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第七条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第八条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和规模,制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和等级标准;第九条事业单位岗位按照下列程序设置:一事业单位制定岗位设置方案;二主管部门审核;三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四事业单位在听取工作人员意见后,由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制定岗位设置的实施方案;五组织实施;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十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式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第十二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择优聘用;第十三条公开招聘考试内容包括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考察内容包括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以及与应聘岗位相关的专业素养、业务能力;第十四条公开招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招聘计划;二发布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确定拟聘名单并予以公示;七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报批;八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竞聘上岗采取个人自荐、民主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根据岗位的不同特点,运用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等方法;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第十七条聘用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一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代表;二工作人员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聘用合同期限;四岗位名称、类别、等级、职责任务;五工作地点;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七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除前款规定外,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第十九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对相对稳定的岗位,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聘用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前款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第二十条聘用合同经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在聘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二以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聘用合同的;三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工作人员权利的;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聘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聘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二条聘用合同期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聘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聘用合同文本由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各执1份;第二十四条在聘用合同期限内,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二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三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四严重失职,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违法违纪,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三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第二十七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一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二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一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二被录用、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三依法服兵役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除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列情形外,工作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应当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工作人员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不能与事业单位协商一致的,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一条国家级重点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二条因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工作人员,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终止:一聘用合同期满的;二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三工作人员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单位被撤销、解散的;五受到开除处分的;聘用合同期满,有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应当向工作人员支付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的;四除单位提出维持或者提高聘用合同规定的对工作人员有利的条件续订聘用合同,工作人员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终止聘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情形;第三十五条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工作人员月工资,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证明,写明聘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事业单位应当在出具解除、终止合同证明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协助工作人员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事业单位与该工作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第五章考核和培训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根据聘用合同和岗位职责,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绩效;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第四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着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第四十六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被撤销奖励的,收回证书或者奖章奖牌,追回奖金,停止享受有关待遇;第四十九条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违反政治纪律,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二违反工作纪律,致使公共利益或者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三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单位资财的;四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十条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聘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聘撤职,24个月;第五十一条对工作人员的处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给予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十二条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受到记过处分的,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受到降聘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岗位等级聘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第五十三条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被判处其他刑罚或者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给予降聘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处分解除后,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因受到降聘处分降低岗位等级聘用的,不视为恢复原聘用岗位;第七章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待遇;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第五十七条事业单位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第五十八条工作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应当退休、退职;工作人员退休、退职后,享受相应的待遇;第五十九条国家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其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八章人事争议处理第六十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原作出决定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一考核不合格的;二受到处分的;三被撤销奖励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十二条原作出决定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后的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第六十三条遇到聘用、考核、奖励、处分、争议处理等需要回避事由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三违反规定不与工作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四违反规定与工作人员约定试用期和服务期的;五违反规定确定或者给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的;六违反规定解除、终止聘用合同的;七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工作人员支付经济补偿的;八违反规定办理考核、奖励、处分等事宜的;第六十五条事业单位因错误的人事处理给工作人员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与其他单位尚未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工作人员,给其他单位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六十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株洲市总工会机关三定方案(征求意见稿)(20190103)

株洲市总⼯会机关三定⽅案(征求意见稿)(20190103)附件1株洲市总⼯会编制、机构、职数设置⽅案⼀、机关编制市总⼯会机关编制43名,其中,⾏政编制22名,机关其他编制(参公)20名,⾏办编1名。
⼆、领导职数(⼀)处级领导主席:1名(⾼配)副主席(专):4名(书记、副主席1名正处)副主席(兼):2名副主席(挂):1名经审委主任:1名⼥⼯委主任(兼):1名(⼆)内设机构(科级)部长(主任)10名(正科职)副部长(副主任)12名(副科职)(三)驻会产业⼯会1.株洲市⾮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会⼯作委员会主任1名(副处级)下设株洲市⾮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会⼯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职)2.株洲市⾦融⼯会主任1名(副处级)下设株洲市⾦融⼯会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职)(四)按相关章程设置(科级)1.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正科职)1名;机关纪委书记(副科职)1名。
(按章程设置)2. 机关⼯会主席1名(正科职(兼))(按章程设置)(五)根据株办发[2016]18号⽂件《关于进⼀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部⼯作的实施意见》设置(科级)离退休⼈员管理服务办公室(主任1名)(正科职)三、⼈员配备和机构职能(⼀)内设机构(科级)1.办公室(挂⼯运研究室牌⼦)(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员1名)负责市总⼯会党组、常委会部署⼯作的协调、督查和综合服务⼯作;负责市总⼯会机关⽂秘、档案、督查、机要保密、公务接待、综合治理、计划⽣育等⼯作;负责市总⼯会重要会议与重⼤活动的组织协调⼯作;负责市总⼯会机关的⾏政后勤事务、财产和⾏政经费管理⼯作;负责市总⼯会的国际联络与职⼯对外交流⼯作;负责援疆援藏等重点⼯作的协调落实;负责全市⼯⼈运动和⼯会理论政策的研究⼯作;负责全市⼯会的调查研究⼯作;负责市总⼯会重要会议和重⼤活动的⽂稿起草⼯作;负责全市⼯运信息的收集和处理⼯作;负责市总⼯会⼯作的情况综合和统计⼯作;负责编纂《株洲⼯⼈运动史》和《株洲⼯会志》;负责省、市绩效考核、精准扶贫、“马上就办”办公室、政务公开政务服务、市长热线办理等市委、市政府统⼀安排的⼯作;负责⼈⼤建议和政协提案议案办理等⼯作;负责机关编外⼈员的聘⽤和管理⼯作。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3)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必要时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行单位内部评议与服务对象评价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采取个人总结、绩效分析、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符合单位和岗位特点的方法。
第三十九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
聘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2个等次。
第四十条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工作人员本人档案,作为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聘期考核结果作为是否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编制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要求,参加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和为完成特定任务的专项培训。
第四十二条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纳入工作人员考核内容。
第四十三条培训经费在事业费中列支。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的,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责任。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第四十五条工作人员或者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将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二)在培养人才、传播先进文化、促进社会文明进步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有效防止、消除事故和保护公共利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五)长期扎根基层,爱岗敬业,履行职责模范作用突出的.;(六)在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十六条奖励种类为: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到奖励的工作人员或者集体,颁发证书或者奖章(奖牌),并给予一次性奖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十七条对工作人员或者集体的奖励,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的;(三)违反规定的权限或者程序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9.19•【文号】人社部函〔2018〕123号•【施行日期】2018.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通知人社部函〔2018〕1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近年来,全国民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扎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民生民政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团结奋进,拼搏奉献,在民政事业改革发展中作出了新的业绩,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树立“民政为民、民政爱民”工作理念,弘扬艰苦奋斗、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无私奉献的“孺子牛”精神,激发全国民政系统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强大动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决定,2018年评选表彰一批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一)评选范围。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机关,各类民政企事业单位。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民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全国民政系统劳动模范评选范围:全国民政系统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基层民政工作者等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200个;全国民政系统先进工作者100名、劳动模范100名。
评选表彰采取好中选优、差额评定的方式组织实施。
各地根据分配的推荐名额进行推荐(推荐名额分配见附件1),在此基础上,通过专家评审、集中审核、逐级审批等程序,评选确定表彰对象。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民政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3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20年6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三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
任免机关、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
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处分而未给予,或者给予的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事求是,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五条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