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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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股权是财产权利的⼀种,股东可以转让股权的,转让股权需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办理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完成。

⽽股东也可以质押股权的,那么公司股权质押是不是需要股东会决议?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公司进⾏股权质押的,如果为其他公司或者其他⼈的债务提供担保,要依照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权质押的具体条件有哪些(⼀)股权应当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是股东因出资⽽取得的,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规则和程序参与公司事务并在公司中享有财产利益的,具有转让性的权利。

正是由于兼备财产性和可转让性,股权才可以作为⼀种适格的质押物。

因此,判断某公司的股权时候可以质押时,必须⾸先确定该股权是否可以依法转让。

(⼆)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股权转让的内部决策程序,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三)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签订书⾯股权质押合同。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与质权⼈应当订⽴书⾯合同。

书⾯股权质押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履⾏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权移交的时间;当事⼈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四)以股权出质的,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办理出质登记。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会决议。

股权质押股东会决议

股权质押股东会决议

股权质押股东会决议
尊敬的董事会:
鉴于公司部分股东因自身原因需要进行股权质押,需要征得股东会决议,现提请召开股东会,讨论并决定如下事项:
一、对于公司股份的质押,需要提供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文件,如个人身份证明、股份证明等。

并请股东关注质押的具体风险,以及可能带来的财务问题。

二、执行股权质押的具体方案,由股东自行确定。

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股东应对方案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三、根据股权质押所借款项的具体用途,股东需通过充分的讨论并做出决定,确定所借款项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四、如发生质押担保的实际执行情况与事先安排不符,股东需及时关注并进行处理。

五、股东均应对股权质押的风险所带来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认识,进行风险管理,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六、本次股东会议中,所有关于股权质押的事项均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投票。

以上是本次股东会议的议程,请各位股东认真审议,做出明智的决策。

谢谢。

此致
敬礼
XXXX年XX月XX日股东:
签字:
单位盖章:。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

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股权质押登记】新版股权质押登记方式及规定质权之设定尽管都要具备转移标的物占有作为公示要件,然而由于有形动产与无形权益之间的区别,设定权益质权时,移转权益〝占有〞的方式那么与移转动产占有的方式有别。

以股权设质时,因股权的不同表现形式各有其公示方式。

(一)股份股权设质之公示方式我国的股份分为两类: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的股票能够在交易所交易,而非上市公司的股票那么无法在交易所交易。

因而两种股票设质的公示方式也不一样。

1、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票的认购和交易差不多上投资者通过证券公司开立的深圳交易所证券帐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帐户进行,投资者的持股情形和交易情形均记载于两个交易所的运算机网络帐户上,投资者并不实际持有公司的股票,电子记名股票成为我国股票市场发行的要紧形式。

无纸化形式的电子记名股票与传统的纸化股票相比,其转让不需进行背书,也无需进行实际意义上的交付,在设质时其公示方式应当是在证券公司进行质押登记。

我国«担保法»关于股票质押的立法注意到了股票转让的实际形式,依据«担保法»第7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假设干问题说明»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票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起生效。

〞2、非上市公司股票设质之公示方式有学者认为,我国当前所有的股票都差不多实现无纸化,股票的储存及转让都通过电脑操纵运行,因而我国«担保法»未规定以股票交付质权人占有为公示要件。

毛亚敏:«担保法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第218页。

这实际上是一种误解。

上市公司的股票差不多实现了无纸化,这在大多数有证券交易所的国家(包括我国)都如此,但关于为数许多的非上市公司而言,股票仍旧是纸化的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 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

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一、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什么区别法律常识: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的5个区别:1、这两种公司在成立的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不一样;2、二者的股份转让的困难和容易程度不一样。

有限责任公司受到的限制多,较为严格;3、两个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一样;4、两种公司的两权分离程度不同;5、两种公司的财务经济状况的公开程度不一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较低限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常识: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其主要差异是:1.股东的数量不同。

2.注册资本不同。

3.股本的划分方式不同。

4.发起人筹集资金的方式不同。

5.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6.公司组织机构的权限不同。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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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在哪一、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公司区别在哪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公司之别为何?其主要差异在于: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规模较为适中且更为私人化,能够更好地维护股东间的互信关系,融合了人合性及资合性特性,在运作过程中更具活力。

另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上限设定为不超过50名,这无疑增强了公司的独立性质。

另一方面,有限责任公司意即股东仅需以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义务,公司其他所有资产承担公司应负之债务。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

When I was young, happiness was a thing, and when I got it, I felt happ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从债权人风险防范的角度看,尽管登记机关并未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但在与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应先审查出质人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章程规定股权出质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则应该向对方索取股东会决议留存,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抵押贷款房屋抵押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汽车抵押抵押合同二手房抵押贷款我们在进行办理股权质押的时候,是需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才能进行办理的。

那么,很多人也会问到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这么一个问题。

下面,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供大家参考学习。

一、股权质押是否需要股东会决议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规定中并未见“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要求。

二、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质需经股东会同意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事情远未结束。

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只会对股权出质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即使一项股权出质经登记生效后,也可能因为质押合同被申请撤销而导致质押无效。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中应注意的若干问题
股权质押中,作 为出质对象的股权
有限责任公司 股 权 质 押 中应 注 意 的若 干 问题
文 /刘 礼 恒
内容 摘 要 : 为进 一 步规 范 和 推 动 股 权 质 押 活 动 的开 展 ,本 文 结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农 行 内 部 制 度 办 法 要 求 ,就 有 限 公 司 股 权 质 押 操 作 中 应 重 点 关 注 的 一 些 问 题 做
规定 :非 上市 公 司的 股权 ,按 其 对应 有
性 。主要表现为当公司经营不善时,股
权 对 应 的 资产 价 值 缩 水 , 此 时 转 让 股
效净资产 的价值确定 股权价值 ;质押
比 率 最 高 不 超 过 5 %。 举 个 例 子 来 0
权所 得 的价 款 很 可 能 不足 以清 偿 债
企业连续三年财务年报经注册会计师审
计并出具无保 留意见 的审计报告。 因此 办理股权质押前 ,应首先审核提供股权 质押的企业相关数据是否达标。同时注
注意确保股权质押的合法有效
是 申请 出质 登记 的股 权应 具有 合 法性。 《 登记办法 》第5 条规定 ,申请

出质登 记 的股 权应 当是 依 法可 以转让 和
务 。 因此 ,在 发 放 股 权 质 押 贷 款 后 ,
性。当出质人为法人股东时,必须详细
查阅法人章程等文件 ,进而要求出质人
出具符合公司法及其章程规定的股东会 ( 或董事会 ) 决议;当出质人为自然人 股东时,应由其配偶 同时出具同意质押
说 ,如 果 某 企 业 的 有 效 净 资 产 为 5 O 万元 ,A 00 股东 的股 权 占其总股 本 3 %,用该 股东 的股权质 押 ,那 么对 0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doc

股权质押贷款操作管理暂行办法1目的为规范股权质押贷款管理,防范和控制股权质押贷款风险,根据《物权法》、《公司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安徽省股权质押贷款指导意见》以及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本文件适用于本行办理股权质押贷款业务。

3定义、缩写与分类3.1定义1)股权:本文所指的股权是指在本地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依法登记的可转让股权。

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股权质押贷款:是指企业、个体工商户以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持有的股权出质作为债权的担保,向本行申请获得贷款的融资活动。

提供股权作为担保的单位或个人为出质人,接受股权担保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股权质押贷款:,是指符合本行借款条件的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其合法所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质押,继而获得本行贷款,并按约定的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偿还贷款的一种质押贷款方式。

以商标专用权作为质押的借款人为出质人,接受商标专用权质押的贷款人为质权人。

3.2缩写与分类无4职责与权限5原则与基本规定5.1 基本规定5.1.1贷款条件5.1.1.1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法人客户需具备下列条件:1)借款申请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相关经营证照齐全,产权明晰,不存在未了结的重大纠纷、行政处罚等可能对股权价值产生明显影响的事项;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生产经营正常,发展前景稳定,一般纳税人单位;3)资信状况良好以上,法人及其股东征信记录良好,在本行及他行无不良贷款;4)经营业绩良好,负债(含或有负债)比例合理,净资产和第一还款来源充足,具有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5)借款申请人选择本行开立基本结算帐户,并优先与本行进行业务广泛合作;6)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5.1.1.2 申请本行股权质押贷款,个人客户需符合下列条件:1)年龄在18至60周岁之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2)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本地常住户口,有固定住所;3)征信记录良好,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行无不良贷款;4)有可靠的经营项目或实体,有稳定收入和还本付息能力;5)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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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应经其他股东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

根据该两条法律的规定,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观点认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须适用相同规则,即:(1)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2)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3)在第(2)情形中,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也有观点认为应当,其他股东不同意的,质押人有权选择其他股东作为质押权人,其他股东不同意作为质权人的,质押人有权质押。

笔者认为,股权质押并不当然的导致股权的转让,也并不影响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无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因为,当债权到期债务人按时清偿债权就不会有股权转让的情况发生,当债务人不予清偿债权,而须行使担保物权,即股权转让时,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才需要考虑公司的人合性。

而且在股权出质时,“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出质的股权,不购买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也不合乎情理,股权出质只是担保,部份股东如果不同意担保就要购买股权,这对股东正常行使担保表决权构成很大的影响。

如果股东为了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性,而仅仅因不同意对外担保去购买股权,有可能会导致股东股权大变动,有可能导致公司高层或治理结构的大变动,这是不利于公司实际正常治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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