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起重吊装管理规定
吊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吊装安全作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防范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保障生产经营单位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涉及吊装作业的所有部门、岗位及人员。
第三条各部门、岗位及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吊装作业管理水平,确保吊装作业安全。
第二章吊装作业管理第四条本单位各部门在组织吊装作业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吊装计划,并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核确认。
吊装计划中应包括吊装设备、物体重量、吊装高度、吊装方向、吊装位置、固定措施等内容。
第五条吊装作业现场必须设置专人监督,确保吊装作业按照计划进行,不得有私自变动吊装方向、吊装位置等行为。
第六条吊装作业中,吊装设备必须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使用过程中,必须定期检查吊装设备的状况,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七条在吊装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操作。
第八条吊装过程中,必须保持吊装设备的平稳运行,严禁急停、急启等恶劣操作。
第九条吊装过程中,必须做好现场安全防护,设置警示标志、围栏等设施,确保吊装现场安全。
第十章吊装作业风险管理第十一条吊装作业中存在一定的风险,必须通过严格管理控制风险。
各部门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吊装作业风险评估,确定吊装作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二条吊装作业中,必须做好现场监测,随时掌握吊装设备的运行状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必须立即停止吊装作业,并及时排除故障。
第十三条吊装作业中,必须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吊装设备、作业人员、现场环境等方面进行检查,确保吊装作业的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吊装作业中,必须建立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吊装事故,必须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处置和善后工作。
第十五条本制度经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协调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起重机必须经过HSE管理部专业工程师检验合格并取得检验合格证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2起重机操作及起重指挥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操作及指挥。
3.起重指挥与起重机操作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起重技能,配合默契,指挥时做到信号清晰指挥灵敏,起吊稳妥,就位准确。
4. 起重吊装作业人员须依据《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19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起重机钢丝绳 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 GB/T5972-2009;《石油化工大型设备吊装工程规范》GB50798-2012;《石油化工工程起重施工规范》SH/T3536-2011进行起重吊装作业。
5.作业前须申请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执行施工吊装案,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6.起重作业必须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7.作业前须根据起重机吊装作业半径合理设置警戒区,拉设警戒线,并有专人监护。
8.吊物在移动过程中,作业人员须与吊物保持安全距离,避免站在死角处。
9.吊物须使用溜绳控制,以防止旋转失控。
10. 起重机械(包括电动葫芦及手拉葫芦)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十不吊”。
(1)被吊物重量超过起重机械性能允许范围不准吊。
(2)信号不清不准吊。
(3)吊物下方有人站立,或吊物上方站人不准吊。
(4)吊装作业半径范围内未设置警戒区不准吊。
(5)埋在地下的物品不准吊。
(6)歪拉斜牵物不准吊。
(7)散物捆绑不牢不准吊。
(8)零散物不装容器不准吊。
(9)吊物重量不明、吊索具不符合规范要求不准吊。
(10)六级(10.8m/s)以上大风、大雾影响视力和大雨时、夜间照明不良不准吊。
11.汽车起重机转场移动须将主副钩与车体前方固定,防止吊钩摆动伤人,作业前必须将所有支腿完全打开,并根据地面硬化处理情况铺设枕木或钢板,枕木铺设宽度必须大于起重机支撑盘直径,单块枕木应满足以下要求:(1)25T汽车起重机枕木不小于:长800mmX宽220mmX厚200mm。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范文一、总则1. 为确保施工过程中起重作业的安全,并维护工人和设备的生命财产安全,本管理规定制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中的起重作业。
3. 工程项目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管理落实到位。
4. 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证书及合格的技术能力。
5. 起重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并配备完善的安全措施。
二、起重设备安全管理1. 所有起重设备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 起重设备必须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3.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设备的使用说明,不得超负荷使用或擅自改变设备结构。
4. 每日开机前,要对起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设备的各项功能正常。
如发现故障或异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修。
5. 起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定或进行酒后驾车。
三、起重作业现场安全管理1. 起重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引导人员绕开危险区域。
2. 建立起重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制度,定期检查起重机械、安全装置和工作场所等。
3. 现场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范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头盔、安全带等。
4. 禁止工人在起重设备下方或负荷上方通行或作业,以免造成人员伤亡。
5. 所有起重作业必须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起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1. 所有从事起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证书,并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
2.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方式或违反安全操作规定。
3.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佩戴满足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服等。
4.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不得饮酒、吸烟或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其他违反规定的活动。
5. 起重作业人员必须参与工地的应急演练,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并做好日常安全记录。
五、安全奖惩制度1.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记过、停职、罚款等。
起重吊具安全管理规定(3篇)

起重吊具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起重吊具的使用和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使用起重吊具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起重吊具是指用来提升或搬运物体的工具、器械或设备,包括吊钩、吊索、起重链条、起重钢丝绳、起重电磁铁、起重夹具、起重传感器等。
第四条起重吊具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高效、可靠。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的责任第五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制定起重吊具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起重吊具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起重吊具的日常管理和事故预防。
第七条起重吊具的购置、使用和维护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不得违规使用。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定期对起重吊具进行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为员工提供起重吊具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起重吊具的正确使用方法和安全操作流程。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建立起重吊具的台帐和档案,记录起重吊具的购置、使用、检测、维修和事故情况等。
第三章个人的责任第十一条使用起重吊具的个人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有效的起重机械操作证。
第十二条使用起重吊具的个人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更改起重吊具的工作参数和操作方法。
第十三条使用起重吊具的个人应定期对起重吊具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可靠。
第十四条使用起重吊具的个人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安全要求进行操作,保证自己的安全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第十五条使用起重吊具的个人发现起重吊具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上报负责人,停止作业,保障安全。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加强对起重吊具的安全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对于不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存在安全隐患的起重吊具,有权直接责令停止使用,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4篇)

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起重吊装施工作业,提高工作效率,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建筑工地、工厂车间等场所的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管理。
第三条安全责任: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的安全,具体负责人为安全负责人。
第四条作业人员资质:参与起重吊装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起重吊装作业证书,并定期进行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五条约束力:本规定对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具有约束力,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章施工准备第六条施工组织: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施工组织方案,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设备检查:施工前必须对起重吊装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其完好无损,不存在安全隐患。
第八条维护保养:施工单位必须对起重吊装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九条通风通道: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通道,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第三章作业条件第十条施工环境:施工单位必须确保起重吊装施工现场的环境整洁、无杂物,以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交通疏导:施工单位必须设立明显的交通警示牌和警戒线,疏导施工现场的交通。
第十二条作业区域划定:施工单位必须根据起重吊装设备的作业范围划定相应的作业区域,并进行标识。
第十三条安全标志: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以警示作业人员和过往行人。
第十四条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为作业人员提供相应的防护用具,并明确相关使用方法。
第四章作业操作第十五条作业计划:施工单位必须制定详细的起重吊装施工作业计划,并按计划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吊装作业:施工单位必须确保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可靠,并配备专职操作人员进行吊装作业。
第十七条信号通讯:施工单位必须确保作业现场的良好信号通讯,以确保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预防措施:施工单位必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情况。
第十九条禁止违章操作:施工单位必须严禁作业人员进行违章操作,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起重吊装管理规定

制度信息表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起重吊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现场起重吊装的管理力度,确保起吊作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维护无锡地铁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铁建设过程中对起重吊装作业的管理;第二章职责第三条承包商是起重吊装的管理主体,负责起重队伍的管理与考核,负责吊装作业的现场管理,根据本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职责;第四条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指派的监督管理方,根据国家和行业规范以及本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承包商的起重吊装工作,负责审核承包商上报的有关起重吊装管理的资料,负责组织日常检查和对起重队伍的考核管理;第五条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承包商、监理单位落实有关管理职责,负责日常项目管理,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对起重队伍的考核管理;第六条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办法的编制,负责督促工程主管部门落实有关管理职责,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参与对起重队伍的考核管理;第三章起重设备进退场管理第七条起重设备在进场时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测验收制度,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承包商自检合格,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八条龙门吊、塔吊等大型起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相应专业资质的安装单位来实施,编制专项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承包商进行安全使用说明;第九条龙门吊、塔吊等大型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商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验收合格后,承包商须将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第十条承包商在起重设备进场后必须设立起重设备台账,完成台账内容登记后方可使用; 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1起重设备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设备参数、已使用年限等;2起重设备的司机、司索、指挥等人员名单、人员上岗证、特种设备操作证;3承包商自检合格报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报告;4起吊方案、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应急预案等;5龙门吊、塔吊等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资质材料、安装拆卸方案、技术交底资料、验收材料等;6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第十一条起重设备退场时填写退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能退场;设备退场要填写退场记录;第四章起重吊装现场管理第十二条严格要求到施工现场作业的吊车与人员必须与起重设备台账中登记的资料一致,如有更换必须办理进场程序;第十三条现场严格执行吊装令,无吊装令的禁止起吊作业,吊装令格式见附件一;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起重作业检查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要检查人、项目负责人等签字确认,监理单位要定期抽查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承包商、监理单位对起重吊装的检查要留下记录备查;第十五条现场起吊作业的司索、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必须与登记内容一致;第十六条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集中物资或设备、超过10吨的吊装、超长超宽物资吊装等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达到一定规模30吨以上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专家评审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需贯彻到各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及建设分公司工程部、系统部等工程管理部门;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作为施工单位合同履约的一部分,各单位应严格实施,监理单位进行监督;工程管理部门将起重吊装的检查列入月度检查中;安全质量部进行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附件有:附件一:无锡地铁建筑施工工程安全吊装令附件二:无锡地铁起重吊装过程控制检查表附件一:无锡地铁建筑施工工程安全吊装令附件二:无锡地铁工程起重吊装过程控制检查表施工单位:工程名称:。
建筑施工用吊装安全法规与操作规范

建筑施工用吊装安全法规与操作规范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和建筑工程的复杂化,吊装工作在建筑施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障工人的安全和施工的顺利进行,吊装工作必须要遵循相关的法规和操作规范。
本文将介绍建筑施工用吊装的安全法规和操作规范,确保吊装工作的安全高效进行。
一、吊装安全法规1.《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是吊装行业的基本法规,其中包含了施工单位的责任、管理要求、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等。
吊装工作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并且将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管理。
2.《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是针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维护进行规范的法规。
其中规定了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要满足的安全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
3.《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了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
吊装工作中涉及到的起重机械被视为特种设备,必须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操作和管理。
二、吊装操作规范1.选用合适的起重机械根据施工需求和吊装物的属性,选择适合的起重机械进行操作。
起重机械的参数、载重能力和工作半径等必须与吊装物的重量和尺寸相匹配,确保吊装过程中不出现超载或不稳定的情况。
2.建立吊装作业方案在进行吊装作业前,制定详细的吊装作业方案。
方案应包括吊装物的形状和尺寸、吊装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参与吊装工作的人员要求等。
吊装作业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评审和审批,并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培训。
3.保证吊装现场的安全吊装现场必须保持整洁,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确保吊装的周围区域没有人员和障碍物,避免吊装物和其他设备发生碰撞。
吊装过程中,必须有专人操作起重机械,并进行及时的沟通和指挥。
4.检查和维护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必须经过定期的检查和维护,确保机械的工作状态良好。
吊装前必须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包括钢丝绳、制动器、起重机构等的工作情况,以及各个安全装置的正常运行。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五篇)

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人员和设备的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包括建筑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的安全管理应以人为本,注重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安全技术的提升,全面提高作业安全水平。
第四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技术资格证书,并按照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和考试。
第五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组织体系,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作用。
第六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加强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七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安全保护用品,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八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建立起重作业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责任范围,落实责任到岗位。
第二章安全管理措施第九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根据具体作业任务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作业规程和操作流程。
第十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设立安全监管岗位,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和事故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会议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建立作业档案管理制度,记录作业人员的从业经历和技术培训记录。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加强与其他单位的安全协作,共同推动作业安全工作的开展。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上报作业进展和安全问题。
第三章安全技术要求第十六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选用适当的起重设备和配套设施。
第十七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起重作业方案,确保作业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起重作业单位应加强对设备的日常检查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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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起重吊装管理规定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制度信息表
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起重吊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场起重吊装的管理力度,确保起吊作业的规范化与标准化,维护无锡地铁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行业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铁建设过程中对起重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承包商是起重吊装的管理主体,负责起重队伍的管理与考核,负责吊装作业的现场管理,根据本管理办法落实管理职责。
第四条监理单位为建设单位指派的监督管理方,根据国家和行业规范以及本管理办法,负责监督管理承包商的起重吊装工作,负责审核承包商上报的有关起重吊装管理的资料,负责组织日常检查和对起重队伍的考核管理。
第五条建设分公司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承包商、监理单位落实有关管理职责,负责日常项目管理,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和对起重队伍的考核管理。
第六条建设分公司安全质量部负责起重吊装作业管理办法的编制,负责督促工程主管部门落实有关管理职责,负责组织专项检查,参与对起重队伍的考核管理。
第三章起重设备进退场管理
第七条起重设备在进场时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测验收制度,起重设备在使用前必须由承包商自检合格,报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龙门吊、塔吊等大型起重设备的安装和拆卸工作必须由相应专业资质的安装单位来实施,编制专项的安装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
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承包商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九条龙门吊、塔吊等大型起重设备安装完毕后,承包商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验收合格后,承包商须将安装验收资料、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承包商在起重设备进场后必须设立起重设备台账,完成台账内容登记后方可使用。
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项:
(1)起重设备资料(包括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设备参数、已使用年限等);
(2)起重设备的司机、司索、指挥等人员名单、人员上岗证、特种设备操作证;
(3)承包商自检合格报告、监理单位验收合格报告;
(4)起吊方案、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资料、应急预案等;
(5)龙门吊、塔吊等设备的安装拆卸单位资质材料、安装拆卸方案、技术交底资料、验收材料等;
(6)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第十一条起重设备退场时填写退场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后方能退场。
设备退场要填写退场记录。
第四章起重吊装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严格要求到施工现场作业的吊车与人员必须与起重设备台账中登记的资料一致,如有更换必须办理进场程序。
第十三条现场严格执行吊装令,无吊装令的禁止起吊作业,吊装令格式见附件一。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起重作业检查必须建立专项台账,要检查人、项目负责人等签字确认,监理单位要定期抽查维护保养和日常检查记录。
承包商、监理单位对起重吊装的检查要留下记录备查。
第十五条现场起吊作业的司索、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必须与登记内容一致。
第十六条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对集中物资或设备、超过10吨的吊装、超长超宽物资吊装等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达到一定规模(30吨以上)的危险性较大的起重吊装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专家评审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需贯彻到各施工、监理、代建单位及建设分公司工程部、系统部等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作为施工单位合同履约的一部分,各单位应严格实施,监理单位进行监督。
工程管理部门将起重吊装的检查列入月度检查中;安全质量部进行监督抽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专项督查,对发现的问题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安全质量部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
第二十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附件有:
附件一:无锡地铁建筑施工工程安全吊装令
附件二:无锡地铁起重吊装过程控制检查表
附件一:无锡地铁建筑施工工程安全吊装令
附件二:无锡地铁工程起重吊装过程控制检查表
施工单位:工程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