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2.07.31•【文号】公发〔1992〕18号•【施行日期】1992.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外交部司法部财政部关于强制外国人出境的执行办法的规定(1992年7月31日最高法院等,公发〔1992〕18号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司法厅(局)、财政厅(局):兹对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强制出境的执行问题,作如下规定:一、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强制出境的外国人,均按本规定执行:(一)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由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外国人判处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由公安部对违法的外国人处以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的;(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决定遣送出境或者缩短停留期限、取消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离境,需强制出境的;(四)我国政府已按照国际条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对享有外交或领事特权和豁免的外国人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或者不可接受并拒绝承认其外交或领事人员身份,责令限期出境的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自动出境的。
二、执行机关执行和监视强制外国人出境的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文书或者公文进行:(一)对判处独立适用驱逐出境刑罚的外国人,人民法院应当自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对该犯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的副本交付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判处徒刑的外国人,其主刑执行期满后应执行驱逐出境附加刑的,应在主刑刑期届满的一个月前,由原羁押监狱的主管部门将该犯的原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副本或者复印本送交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公安机关执行。
讨论边防检查阻止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

讨论边防检查阻止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孙伟强河北廊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边防系十二队【摘要】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和国外间的人流、信息流及物流的沟通交往越来越频繁,这对边防检查阻止出入境的管理工作要求越来越高,为了更好地应对出入境人流带来的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加强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
【关键词】边防检查阻止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边防检查出入境所指的是国家运用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机关。
按照相关法律对出入境的人员、行李物品及交通工具等进行检查及监督的行政管理活动。
是保护国家安全、维护出入境秩序及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有力保障,而今年《行政强制法》的生效,为监督行政机关及规范边防检查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提供了契机。
一、边防检查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概述我国原有的边防检查出入境行政强制法是上世纪80年代所确立的,并且为我国国家主权、利益及安全进行了维护,保障了我国公民合法权益及维护正常出入境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原有边防检查出入境行政强制法律方面越来越不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了,主要体现在保护公民合法性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平衡方面还存在着一些缺陷,在今年1月1日开始,我国新《行政强制法》生效了,为进一步监督边防检查机关职责履行提供了良好契机,边防检查出入境的的主要职责就是对人员、证件、交通工具、货物、行李物品及人身等内容进行检查,以保证我国对外交往时的安全维护工作。
我国边防检查出入境行政强制措施是依照出入境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定的,一些警察法所规定的有关行政强制措施也是适用的,可一些规定强制措施,并不是边防检查出入境的行政强制措施,现在对有关边防检查出入境中行政强制措施数量及种类并没有较为统一的认识。
依照《行政强制法》内容规定,其行政强制措施,所指的是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中。
为了防止违法、危害行为、证据损坏及危险扩大等情况的发生,按照法律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以及对法人、公民及其他组织财物实施暂时控制的行为。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

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刑事禁止令,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自由,防止其继续犯罪或销毁、篡改证据、对被害人进行威胁。
在中国刑诉法中,刑事禁止令包括限制出境、限制居住、限制拘留等。
那么,在实践中,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执行和完善面临哪些问题呢?一、适用问题刑事禁止令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适用,其适用需要结合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危险程度等因素。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的办案人员对刑事禁止令的适用存在偏差。
例如,对于一些只涉嫌轻微罪行的案件,却采取了限制居住等刑事禁止令,形成了对犯罪嫌疑人的不必要的侵害。
因此,为了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加强对刑事禁止令适用标准的规范和明确。
案例一:某地一名涉嫌盗窃的女子被限制出境,而其家人需要前往澳门探望亲戚,却因女子的刑事禁止令无法出境。
导致该家人的出行受阻。
二、执行问题刑事禁止令执行的手段有限,且存在运作不畅及执行不到位的问题。
尤其是限制居住的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难以实现有效的监管。
一些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选择逃离居住地,甚至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二:某地一名被限制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逃离居住地,被发现时已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三、完善问题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完善问题,如限制区域范围的问题、特定行为的禁止等问题。
尽管刑事禁止令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社会安定与人民安全,但是需要在实践中发现并解决的问题还有很多。
案例三:某地的限制居住令仅限制在家中,而对于其它公共场所、相邻的居民区等范围无法得到有效的限制。
综上,刑事禁止令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强规范,确保其适用、执行与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安全。
要加强规范,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加强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教育,使办案人员全面了解刑事禁止令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标准,避免因个人主观意志等原因导致刑事禁止令的滥用和误用。
二、完善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机制,提高刑事禁止令的执行效率和监管效果。
限制高消费可以出境吗

限制⾼消费可以出境吗对于⼀些⽼赖⽽⾔,国家会对其限制⾼消费,也就是说当事⼈不能不得到⾼档餐厅和娱乐场所进⾏消费;不得购买⾼档住房等等,那么限制⾼消费可以出境吗?这个问题想必有很多⼈都是不知道的,下⽂中,店铺⼩编给您科普⼀下。
限制⾼消费可以出境吗限制⾼消费不可以出境。
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统⼀,树⽴司法权威,防⽌被执⾏⼈规避法律,逃避责任,确保⽣效法律⽂书及时有效执⾏,切实有效地保护权利⼈的合法权益,根据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执⾏⼯作若⼲问题的规定(试⾏)》和《中华⼈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境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我市执⾏⼯作实际,制定本暂⾏规定。
⼀、民事⽣效法律⽂书确定的义务⼈、不履⾏或不完全履⾏该法律⽂书确定的义务,执⾏法院有权对义务⼈的⾼消费、出国、出境作出限制。
⼆、限制被执⾏⼈⾼消费、出国、出境的措施,适⽤于执⾏法院采取《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全部强制执⾏措施之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
三、被执⾏⼈是法⼈的,其法⼈组织和法定代表⼈是限制⾼消费对象,法定代表⼈是限制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是其它组织的,其他组织和其负责⼈是限制⾼消费对象,负责⼈是限制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是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包括以挂靠、联营等形式获得国有集体所有制经济性质的私营、个体或合伙经营组织),其业主或合伙⼈是限制⾼消费、出国、出境对象。
被执⾏⼈是⾃然⼈的,该⾃然⼈是限制⾼消费、出国、出境对象。
四、限制被执⾏⼈⾼消费的范围是,⽋有⾦钱债务的被执⾏⼈,不得到⾼档餐厅和娱乐场所进⾏消费;不得购买⾼档住房;不得使⽤⾼级轿车;各项消费不得显著超过社会平均消费⽔平。
五、对作出限制被执⾏⼈⾼消费决定的应制作公告在⾼消费场所张贴,或利⽤新闻媒体作⽤⼴⽽告之,使限制对象受到社会监督。
六、违反限制⾼消费⾏为的,经执⾏法院查实,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零⼆条的规定处罚。
七、对作出限制被执⾏⼈出国、出境决定的,应当依照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级⼈民法院、重庆市⼈民检察院、重庆市国家安全局、重庆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贯彻法定不批准出境⼈员实⾏通报备案制度的通知》规定进⾏办理。
论具体行政行为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

结 合 国内外 理论 和 实 践 , 行 政 行 为 的角 度 对 限 从
制 出境 的基 本原 理 做 一 些 探讨 , 结 合 行 政 管 理 并
收 稿 日期 : O O 0 8 2 1 51
中, 限制 出境 则 是指 行政 机关 根据 法律 规 定 , 过 通 告 知 当事人 或采 取扣 留出入境 证 件等 非强 制性 手
p o e s qu s i n. r c s e to
Ke r s:r s rcin fla ig a c n r y wo d e tit s o e v n ou ty;a mi ita in b h vo ;lgsa in;i p s o d nsr t e a ir e ilto o m oe
一
、
现象 , 也有 部分 国 内人 士因 为税 务 、 行信 贷 纠纷 银 等原 因遁往 境外 , 致 行 政 和 司法 调 查 受 阻 的 事 导
件 。这 些 事 件 使 得 限 制 出 境 这 一 话 题 大 为 升 温 。 限制 出境制 度 是一 项 较 为特 殊 的 公 权 力行 为 , 主 要 存在 于行 政法 律 活动 以及诉 讼 活动 中。在我 国 学 术界 只有 少数 学 者 对 限制 出境 制 度 的性 质 、 效
自全 球 性 金 融 风 暴 爆 发 以 来 , 国 沿 海 一 些 我 地 区 出 现 了 外 资 企 业 的 股 东 、 营 者 拖 欠 原 材 料 经 款项 、 工 工 资 、 款 而 突 然 关 厂 ,人 间蒸 发 ” 员 税 “ 的
实 践 探 讨 适 用 限 制 出境 的 一 些 问 题 。 限 制 出 境 行 为 的 概 念 和 目 的
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制度

浅议民事诉讼中限制出境制度关键词:民事诉讼;限制出境;执行一、民事诉讼视角下限制出境的制度定位民事诉讼中的限制出境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为保证民事案件的顺利审理和将来生效裁判的顺利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的申请,对有未了结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依法决定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限制出境的一种措施。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限制出境措施的性质。
(一)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制度适用于整个诉讼阶段从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5条的规定看,限制出境制度是针对被执行人而采取的,即相关民事诉讼已结束,或判决或调解,案件已进入执行阶段。
根据该条规定,法院不能据此在诉前或诉中采取限制出境。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以“有为了结民事案件”为由限制外国人出境的规定,“未了结民事案件”显然是以案件正在进行为前提的。
结合最高院及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问题规定》来看,在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也有权决定限制出境。
在实践中,对于法院是否可以允许诉前申请限制出境的做法,实践中理解不一,显然,在法律的规定中找不到依据,笔者认为,从实践需要出发,参照诉前财产保全、海事强制令的做法,如果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其权利将会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应当允许其在诉前申请限制出境。
由此可见,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不限于执行阶段,应适用于整个民事诉讼中。
(二)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是执行措施民事诉讼视角下的限制出境措施是执行措施,而不是执行依据或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首先,现行民事诉讼法将限制出境规定在执行措施一章,很明显执行阶段的限制出境措施属于执行措施的范畴;其次,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从目的来看,两者都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论民事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该解释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 ,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 法》的规定,视情况决定限制其出境。
要点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明确指出,被执行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的
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债务金额和逃避行为程度的判断标准,以便于实践中判断被执行人 是否满足限制出境的条件。
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
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具体实施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通知等环 节,以确保该措施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完善救济途径
明确救济途径的种类和适用条件
应当在立法中明确救济途径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并规定每种救济途径的具体适用条件和程序。
加强立法规定
明确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
应当在立法中明确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被执行人的何种行为或情况 可以被认定为“规避执行”等。
完善限制出境措施的种类和期限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完善限制出境措施的种类和期限,并明确各类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条 件和程序。
规定限制出境措施的解除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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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01
02
03
适用于被执行人
限制出境措施主要适用于 被执行人,即那些未履行 法院判决或裁决的当事人 。
适用范围广泛
除了被执行人外,限制出 境措施还可以适用于其他 可能破坏司法秩序或涉嫌 犯罪的当事人。
特定情形下适用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涉 及国家安全、保密案件等 ,法院也可以依法采取限 制出境措施。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如果被执行人存在潜逃风险,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以防止其逃避诉讼和执行。
当事人不配合调查
如果被执行人不配合法院的调查工作,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以确保案件的顺利 推进。
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限制其出境,以强制执行。
若被申请人提出异议,审查机关应当 依法进行复核,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 答复。
04
限制出境措施的限制与监督
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限制出境措施 在执行中不得侵犯这些权利。
限制出境措施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即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当尽可能小,且必须是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等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
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汇报人: 2024-01-01
目录
• 限制出境措施概述 • 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条件 • 限制出境措施的执行程序 • 限制出境措施的限制与监督 • 限制出境措施的案例分析
01
限制出境措施概述
定义与目的
定义
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为了维护国家 安全、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依 法对特定人员和机构采取的限制 其出入境的措施。
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中,法院裁定限制 一方当事人出境,以保障财产分割的 公正性。
VS
某离婚后财产分割案中,双方当事人 对财产分割存在争议。为确保财产分 割的公正性,一方当事人向法院申请 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出境,防止其转移 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法 律规定,裁定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出境 。
案例三:某劳动争议案
审查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听证,以确保审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
法律对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规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是国家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其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违反法律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
一、法律规定被执行人限制出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管理法》等多个法律文书。
根据《民诉法》第263条的规定,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同时,被执行人在经济往来、出入境等方面的行为有恶意的,可以依法对其进行限制。
《刑诉法》第107条规定,当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被拘留的人员不得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地区居住。
《国境管理法》第1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和过境,必须依法申请和办理。
被禁止出境的公民,不得出境。
二、限制出境的情况被执行人被限制出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拒绝执行当被判决人或被裁定人通知到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后,仍然拒绝履行法律义务,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以实现强制执行。
2. 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法院裁定为需要承担特定法律责任的人员。
在执行法律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拒绝或不能用其名下财产加以清偿,或者能够加以清偿而拒绝加以清偿的,执行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措施。
3. 刑事案件被告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刑事案件被告人的限制出境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后,被拘留的人员不得离开当地,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地区居住。
4. 非法流出资本在国家出台资本外逃、非法外汇交易等相关政策后,为防止被执行人将财产非法流出国境,受理执行的法院可以采取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以保障国家经济安全。
三、实施流程执行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需具备以下流程:1. 制定执行计划执行法院制定执行计划,确定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时间和地点。
2. 通知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被执行人,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配合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
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1. 引言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是指为了迫使被执行人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保障执行过程顺利进行,维护法律权益,限制被执行人的行为,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本文将介绍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的概念、种类、适用条件以及实施步骤。
2. 概念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是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实现执行目的而采取的预防、制裁、强制等手段的统称。
通过执行惩戒措施,可以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保障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3. 种类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限制出境限制被执行人出境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惩戒措施。
当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其进行限制出境,以此来迫使其履行义务。
(2) 限制高消费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是一种常见的执行惩戒措施。
当被执行人拒不按照法院的要求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禁止被执行人进行豪华消费、高消费行为,以此来迫使其履行义务。
(3) 查封、扣押财产查封、扣押财产是一种强制执行手段,主要用于追回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弥补债务。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以此来迫使其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的义务。
(4) 责令停止侵犯当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继续侵犯申请执行人的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否则将采取进一步的执行惩戒措施。
(5) 罚款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是一种经济制裁措施,通过罚款来迫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法律义务。
4. 适用条件人民法院执行惩戒措施需要满足一定的适用条件,以保证其合法有效。
具体适用条件如下:•被执行人应当有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被执行人应当有履行能力,即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或其他执行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人民法院应当取得相应的执行权限,并经过法定的程序对执行惩戒措施进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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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之适用
代正伟执行中人民法院采取限制出境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应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有未了结执行案件
的当事人不得离境。
这是在海关、公安等部门的配合下对一特殊群体采取边控措施。
监控被执行人出入境活动,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控制被执行人奢侈消费、威慑被执行人的作用。
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蔓延的形势下,很多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人民法院要慎用查封、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而限制出境措施不失为一种较稳妥的执行措施。
一、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几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对限制出境措施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
”
债务人为逃避法律义务而出境的情形时有发生。
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故司法解释规定,限制出境人员的具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还包括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就我国而言,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实行通报备案制度。
通报备案的机关分别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单位。
对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的期限一般为一年,特殊情况下不
得超过五年。
除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不批准出境的决定,由市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一年以下(含一年)不准出境的决定,由区、县级通报备案机关作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
题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根据通报备案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
控制出境的措施。
一是当事人有未执行民事案件的,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或问题)执结之前,不得离境;二是人民法院可作出限制出境协助执行通知,责令当事人不准出境,并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注明不准出境的原因;三是人民法院未能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请公安机关宣布作废;四是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通报备案对象的出国(境)申请;五是如未能扣押被限制出境人员的证照,需在边防检
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
控制措施主要有:掌握出入境动态、阻止出境、阻止出境且扣留证件、阻止入境、阻止入境且扣留证件、扣留人员。
对需要掌握出入境动态的边控对象,控制
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对需要采取其他控制措施的边控对象,控制期限一般为1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个
月。
二、执行中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误区
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限制被执行人出境的决定权,出入境管理机关的行为定性为法律上的协助
义务。
但由于一些法院与出入境管理机关协调不够,适用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方式单
有人认为,限制出境就是对被执行人为期三个月的“边控”,所以只采取边控措施。
其实,人民法院
可根据被执行人的情况采取诸如:直接扣留其身份证或者护照;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
宣布作废;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可要求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被执行人的出国(境)申请等方式。
二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程序不规范。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适用限制出境措施人员,但没有规定具体程序,限制出境措施毕竟是一种强制执行
措施,启动该措施应有一定的条件,作出该措施也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
三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信息反馈不够。
在限制出境措施中,边控是最严厉的措施,由出入管理部门协助法院执行,信息反馈也很及时。
但对
人民法院要求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吊销其证件,或宣布作废;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要求
公安机关在限制出境期限内不予批准被执行人的出国(境)申请等的信息反馈不够。
四是适用限制出境措施的应急性较多。
目前,人民法院适用限制出境多是因被执行人将要出境而临时性采取的一项应急措施,或在某一特定时期专门采取的行动,这种措施尚未进入常态化。
所谓常态化,就是对符合限制出境条件的,案件一进入执行程序,就应立即采取。
三、执行中限制出境措施的正确适用
民事诉讼法明确了限制出境措施系强制执行措施的一种,人民法院是决定作出机关,公安机关是义务协助机关,只要人民法院做出的决定符合出入境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就应无条件的协助执行。
实践
表明,正确适用限制出境措施既是对当事人诚信的否定,也是一种威慑,缩小了被执行人的生活和经营圈,
对解决执行难能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要把握限制出境的对象和条件。
考虑到限制出境的目的主要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债务,防止其通过出境逃避执行,限制出境人员的具
体范围,在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不仅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而且还包括诸如财会人员等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
被执行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则可以对其法定代理人限制出境。
适用限制出境的条件,法律规定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一文意理解,所有进入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都没有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因此,对所有被执行人都可限制出境。
但是,对已经控制财产且能足够执行的案件,对没有离境可能性的被执行人没有必要采取该措施,否则,不但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还会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所以,限制出境措施不能滥用,要慎用,用得恰到好处。
二要把握限制出境的程序和救济。
只要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都应当主动采取,限制出境措施作为执行措施,当事人可以向法
院申请,法院也可根据案件情况依职权采取。
限制出境措施的法律性质是执行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身自由,采取限制出境措施应当经执行合议庭合议,并以书面裁定的方式作出,不宜适用决定或其他方式。
裁定内容应包括限制出境的期限、具体方式及复议权利,因为限制出境措施属于执行行为的一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申请复议。
三要把握限制出境的方式和期限。
根据相关出入境管理法规,人民法院对中国公民可采取相应的禁止、限制、控制出境的措施有五种方
式:(1)对一般的执行案件可向当事人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在其案件执结之前,不得离境;(2)人民法院可直接扣留被执行人身份证或者护照,其不得离境;(3)人民法院不能扣留被执行人身份证或者护照的,可
裁定收缴、吊销其证件,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或裁定作废证件,请公安机关协助执行;(4)对未持有护照或者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基层法院可裁定在一年内不予批准报备被执行人出国(境)申请,中级法院可裁定
在五年内不予批准报备被执行人出国(境)申请,具体时限人民法院可根据案情而定;(5)对情况紧急的案件,需在边防检查站阻止出境的,可裁定采取边控,要求公安、边防机关协助边控,边控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当然,这些方式均可单独或并用,如裁定收缴、吊销护照的同时,还可采取边控。
此外,对外国人、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人员只能采取边控措施。
四要把握限制出境的联动和威慑。
限制出境措施既是人民法院执行威慑机制,也是公安参与的执行联动机制。
限制出境措施威慑力发挥如何,关键是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因为法院仅是采取措施,而实施部门是公安机关。
对被执行人身份证或者护照的扣留、收缴、吊销相对易于落实,对边控而言难度较大。
由于被执行人出境口岸的不确定性,法院采取边控势必通知所有的边防检查站,法院如无公安机关协助很难做到。
所以,人民法院与出入境管理部门和边防检查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的建立尤其重要,只有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才能使限制出境措施真正产生威慑力,使执行中的限制出境措施不致成为摆设。
你好哦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