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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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狮子联会服务经费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狮子联会服务经费募集、使用管理办法

中国狮子联会服务经费募集、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狮子联会第三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为加强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服务经费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服务经费的募集。

(一)接受捐赠。

(二)向会员募集用于慈善服务活动的资金或物品。

(三)联会或各代表机构单独或者与其他机构、个人合作,通过义卖、义演、义赛、拍卖等方式定向向会员、社会机构和个人筹集用于慈善服务活动的资金或物品。

(四)服务经费的筹款和募集活动,原则上不允许筹集行政经费。

确实需要的,只允许接受会员或特定对象捐助,并向捐助者说明用途。

使用普通收款收据,注明行政经费捐助用途,不允许开具财政捐款收据。

第二条捐赠和募集资金的核算。

接受捐赠或募集的资金或物品全部为慈善资金和物品,必须全额进入联会或各代表机构的服务经费账户或仓库。

(一)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

1.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并开具捐款收据。

2.通过拍卖品捐赠的现金,以拍卖品成交价减去拍卖品购入价或接受捐赠品的公允价入账并开具捐款收据。

(二)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

1.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按凭证上标明的金额入账。

2.如果没有提供凭证或凭证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以公允价值入账。

3.对民间非盈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三条筹款活动成本管理。

为提高筹款活动效率,维护捐款人的意愿和受益人的权益,筹集的服务经费须100%进入捐赠收入-服务经费收入核算和管理,筹款费用原则上由会员自理和主办方筹措。

筹款成本根据配比原则按规定进入筹资费用科目核算,除会员自理费用和主办方筹措费用外的费用不能超过筹款项目捐赠收入的10%,筹款费用必须提供合理开支票证,如发票、机票、车船票、场地租用金、宾馆、餐费等。

第四条筹款活动的审批。

(一)以中国狮子联会名义开展的筹款活动,需报中国狮子联会审批。

中国狮子联会章程模板

中国狮子联会章程模板

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中国狮子联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狮子联会的英文译名为”China Council of Lions Clubs ”。

第二条中国狮子联会由全国社会各界有志于奉献社会、热心慈善服务的人士自愿组成, 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狮子联会的宗旨是: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 引导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 募集慈善资金, 开展社会慈善服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狮子联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业务范围:1、动员和开发社会资源, 鼓励、引导、组织、推动会员向社会提供各种公益服务: 赈灾就难、助困济贫、扶残助老、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关护青少年等。

2、举办相关的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 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社会道德和服务技能, 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3、开展联谊活动, 增强会员的凝聚力。

4、举办并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活动。

5、制作宣传刊物和影象资料, 宣传社会公益事业的意义和成果。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中国狮子联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狮子联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拥护中国狮子联会章程;2、自愿加入中国狮子联会;3、有志于服务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并在各自界别、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1、提交入会申请书;2、经理事会讨论经过;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中国狮子联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根据中国狮子联会的宗旨, 参加相关活动;3、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审议、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中国狮子联会的章程, 执行理事会的决议;2、维护中国狮子联会的合法权益, 参加中国狮子联会的活动;3、完成中国狮子联会交办的工作;4、按规定缴纳会费;5、对中国狮子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狮子联会

中国狮子联会

中国狮子联会北京会员管理委员会“京狮公益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和规范服务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维护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益事业,根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和国际惯例,本着勤俭节约、绿色低碳开展服务的原则,设立非营利性的“京狮公益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了规范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订《中国狮子联会北京会员管理委员会“京狮公益基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二、基金的管理机构及其组成和职能(一)管理机构1、京狮公益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为基金的管理机构,是北京会员管理委员会的下设机构。

2、基金管委会的组成(1)基金管委会由11名狮友组成,包括:北京会员管理委员会(当届主席,上三届主席、当届秘书长、财务长、服务项目管理委员会主席、筹款委员会主席及一名具有法律或财会相关专业知识的狮友。

其中,北京会员管理委员会上届主席出任基金管委会主席,前两届主席出任名誉主席,其他狮友出任委员。

在京狮基金捐款中年度累计最高的狮友和上年度会员最多的队长。

(2)担任基金管委会委员的狮友,应出于自愿并具备良好品行。

若北京会员管理委员会上届主席因故不能担任主席,则由前一届主席担任,并依次类推。

(3)基金管委会成员名单最终由北京会员管理委员会第一次理事会上审定。

(4)基金管委会成员应尽心尽力地履行职责,出席基金管委会相关会议,参与有关的讨论,提出相应的意见。

(5)基金管委会成员的工作是非受薪和无偿的。

(6)每届基金管委会任期为一个“狮子会”年度,即每年的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

3、基金管委会的职能:(1)遵循公开、公正、收支透明的原则,对基金的使用行使管理职能;(2)在年度末向北京会员管理委员会理事会对得到京狮基金资助的项目汇报实施效果以及资金使用情况;(3)组织、召集基金的相关会议,包括每年的8月、11月和次年的1月召开管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和遇到重大或突发事件召开的临时会议。

上述会议应有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经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过方可做出决议或者决定。

中国狮子联会财务管理制度

中国狮子联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本会”)的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保障本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合理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会各级分会、支会及所属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三)完整性原则:财务管理工作全面、系统。

(四)公开透明原则:财务状况公开,接受会员监督。

(五)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第四条本会设立财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工作。

(二)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

(三)管理本会资产,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四)审核、报销、支付各项费用。

(五)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提出改进措施。

(六)接受上级部门和会员的监督。

第三章财务核算第六条本会财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

第七条财务核算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五大类。

第八条财务核算实行月结、季报、年报制度。

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九条本会资金来源包括:(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其他收入。

第十条资金支出范围:(一)日常办公费用。

(二)项目活动经费。

(三)捐赠物资采购。

(四)固定资产购置。

(五)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一条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一)小额支出: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二)一般支出: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会长审批。

(三)大额支出: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报理事会审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第十二条本会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十三条资产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置资产。

(二)安全使用原则: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三)效益最大化原则: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资产购置、处置、报废等事项,需经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批。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中国狮子联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狮子联会会务和服务活动,依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的原则,特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中国狮子联会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法注册的社会慈善服务团体。

中国残联及其相关地方组织是中国狮子联会及区域机构的主管单位。

第三条中国狮子联会将遵循“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探索并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服务活动方式。

第四条中国狮子联会是一个新型的社会组织,对内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服务活动,对外统筹中国大陆狮子会组织与国际狮子会的合作关系。

第二章个人会员第五条会员的条件年满二十岁以上,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的中国公民,承认联会章程,认同联会宗旨,履行会员义务,由正式会员介绍或邀请,经申请获得批准,均可成为联会会员。

第六条会员权利1.在会员会议中,按程序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参加联会和所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4.对联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进行监督。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七条会员义务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联会章程和工作规则,执行联会的决议。

2.维护联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努力宣传狮子会服务社会的理念和宗旨。

3.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参加活动,承担相应的会务工作,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4.向联会各级组织反映情况,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5.关心社会公益,为公益服务活动作出积极贡献。

6.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第八条入会程序1.申请入会者需事先参加有关服务活动和会务活动,了解联会的性质和工作,接受联会的章程并承诺遵守联会的制度。

2.提出申请,并有一名联会会员介绍或邀请。

3.经受理机构讨论、审查通过。

4.申请人填写入会申请表,交纳入会会费。

5.报联会备案,接受会徽和证书。

第九条退会与除名1.会员因故退会应书面通知所属机构,并交回会员证。

2.会员无故不参加活动,或逾期6个月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狮子会国际宪章及附则

狮子会国际宪章及附则
第六條 – 國際年會及代表 第1 節 日期及地點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第2 節 年會代表人數之計算法. . . . . . . . . . . . . . 15 第3 節 代表之投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第4 節 法定人數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第5 節 代理投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7
願景宣言 成為社區和人道主義服務的全球領導人。
任務宣言 透過獅子會,賦予志願者有能力服務於他們的社 區,滿足人道主義的需求,鼓勵和平並促進國際 間之理解。
國際獅子會
憲章及附則
修訂於2012年7月1日
憲章
第一條 –名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0
第三條 – 幹部職責 第1 節 總會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第2 節 副總會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第3 節 行政職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5
第十條 – 區幹部職責 第1 節 複合區總監議會之職權. . . . . . . . . . . . . . 40 第2 節 區幹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1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十代会修订版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十代会修订版

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十代会修订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狮子联会会务管理,依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修订稿)》,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中国狮子联会是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登记的公益慈善服务组织。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是中国狮子联会的业务主管单位。

第三条中国狮子联会对内发展和管理会员,组织和引导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公益慈善服务活动,对外统筹与国际狮子会的关系及其它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四条中国狮子联会的宗旨:正己助人,服务社会。

第五条中国狮子联会的愿景:创建富有活力和创新精神的公益慈善组织,做社区服务和人道主义服务的生力军。

第六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使命:身体力行,实践人道主义;扶弱济困,促进社会和谐。

第七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价值观:包容,传承,凝聚,创新,奉献,成长。

第八条中国狮子联会遵循“自主建会、独立运作、坚持宗旨、依法办事”的办会原则,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办会机制,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组织体系和管理运作方式。

第二章会员第九条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个人会员。

年满二十周岁,承认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章程,认同联会宗旨,自愿履行会员义务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加入狮子会,成为联会的个人会员(以下未注明“单位会员”而称“会员”的,均指“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对联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联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培训。

在相关会议中,按程序行使发言权,提案权和表决权。

(四)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会员义务。

(一)遵守联会章程,执行联会决议。

(二)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会议和活动,完成联会交办的工作。

(四)对联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维护联会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形象。

(六)宣传联会的宗旨和理念。

(七)推荐和发展新会员。

第十三条会员类别。

(一)正式会员。

履行入会手续、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参加会务和服务活动的会员为正式会员,享有会员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中国狮子联会会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1107251648

中国狮子联会会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_1107251648

中国狮子联会会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中国狮子联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根据《中国狮子联会章程》和《中国狮子联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狮子联会(以下简称“联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会费标准会员须向联会缴纳会费。

会费标准如下:一、入会费。

会员一次性缴纳入会费人民币1000元。

二、常年会费。

每名会员每年度缴纳常年会费人民币1500元。

三、符合家庭会员优惠条件的会员,免入会费,常年会费减半缴纳,为750元。

四、转会费:会员转队,须向联会缴纳转会费200元。

第二条会费使用范围。

会费仅限用于联会及各代表机构的行政事务开支和上缴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培训、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制作和购买有关狮子用品、印制宣传品等费用;上缴国际狮子会相关费用;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他行政开支等。

联会及各代表机构按比例使用会费。

使用标准如下:序号项目联会行政及上缴费用会员管理委员会行政费用1入会费1000300700 2常年会费150********3转会会费20015050第三条会费收缴办法。

(一)联会工作年度及财务年度。

1.联会工作年度及财务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

2.凡在联会工作年度未过半年(即7月1日-12月31日)入会的会员,常年会费按一年会费标准缴纳(即1500元)。

在联会工作年度过半年(即1月1日-6月30日)入会的会员,常年会费按半年会费标准收费(即750元)。

(二)会费缴交办法。

1.会员的入会费、常年会费和转会会员的转会费,均应通过所属服务队缴纳。

会员每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全年会费。

如会员逾期6个月未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2.荣誉会员的入会费和常年会费,由聘请的机构或服务队负责缴纳。

3.服务队申请成立时,新会员的入会费、常年会费和转会会员的转会费,一次性缴纳至所属会员管理委员会。

现有服务队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将全体会员会费缴纳至所属会员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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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中国狮子联会的英文译名为“China Council of Lions Clubs ”。

第二条中国狮子联会由全国社会各界有志于奉献社会、热心慈善服务的人士自愿组成,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国狮子联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引导热心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募集慈善资金,开展社会慈善服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狮子联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北池子大街4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业务范围:
1、动员和开发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组织、推动会员向社会提供各种公益服务:赈灾就难、助困济贫、扶残助老、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关护青少年等。

2、举办相关的培训活动和经验交流会,提高会员的综合素质、社会道德和服务技能,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3、开展联谊活动,增强会员的凝聚力。

4、举办并参加有关国际会议和活动。

5、制作宣传刊物和影象资料,宣传社会公益事业的意义和成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中国狮子联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国狮子联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2、自愿加入中国狮子联会;
3、有志于服务社会、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并在各自界别、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中国狮子联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根据中国狮子联会的宗旨,参加相关活动;
3、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审议、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中国狮子联会的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2、维护中国狮子联会的合法权益,参加中国狮子联会的活动;
3、完成中国狮子联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缴纳会费;
5、对中国狮子联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中国狮子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中国狮子联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
3、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审议财务主管的财务报告和预算报告;
4、决定中国狮子联会的发展规划
5、决定中国狮子联会的中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中国狮子联会会员均有资格出席大会。

会员代表具体产生办法另行制定。

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每年五月中旬举行,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国狮子联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推举产生,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3、选举和罢免秘书长、财务主管;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6、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2、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议不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
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国狮子联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前任会长、秘书长、财务主管组成。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中国狮子联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社会服务、热心公益方面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国狮子联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国狮子联会会长、副会长任期不超过5年。

第二十七条中国狮子联会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再担任其他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国狮子联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中国狮子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国狮子联会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秘书长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理事会决定任免。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中国狮子联会经费来源于: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中国狮子联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
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中国狮子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中国狮子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中国狮子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中国狮子联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中国狮子联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中国狮子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对中国狮子联会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中国狮子联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中国狮子联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中国狮子联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中国狮子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中国狮子联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中国狮子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2005年5月31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狮子联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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