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9.11.14•【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将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以下简称“异常凭证”)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五)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一)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二)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已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常凭证,其涉及的进项税额不计入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的计算。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
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违规,征管信息系统【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函﹝2006﹞969号【发文日期】2006-10-30【实施时间】2006-05-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发票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今年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6〕62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以下简称730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废止。
各地反映730号文的有关内容废止后,对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处理缺乏依据,要求总局予以明确。
经研究,现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发票处理的有关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 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
(一)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税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1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6d3f9d13186bceb19e8bb1b.png)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25号颁布时间:2011-2-18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严厉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着力从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的突出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2010年12月16日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召开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
会议对加强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制度建设和根本性措施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对2011年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做了统一部署。
为贯彻落实《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第四次会议纪要》(国阅[2010]124号,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精神,认真做好2011年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必须高度重视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2008年11月以来,在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协调小组的统一部署下,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区、各部门精心组织,通力合作,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取得显薯成效。
但是,目前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发势头尚没有得到根本遏制,还没有从制度上和机制上解决引起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根本性和源头性问题,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切实提高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重要性、艰巨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高度重视,按照“打击与建设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原则,立足实际、着眼长远、抓住要害、重点推进。
对这项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着力在加强制度建设和完善根本性措施上下功夫,着力在解决发票违法犯罪突出问题上下功夫,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积极的行动,扎实深入地推进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争取取得更大成效。
二、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整治工作(一)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开展假发票“卖方市场”的打击整治工作。
一是要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对发票犯罪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采取有效措施打源头、端窝点,联合查办一批发票犯罪大要案件,严厉打击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深化巩固整治成果,确保重点地区发票违法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
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3.09•【字号】赣国税发[2007]57号•【施行日期】2007.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5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以下简称《规定》)精神一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一)《规定》第五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限额管理问题,仍按照《江西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赣国税发〔2005〕274号)规定执行。
(二)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省局将不再派人实地核查,由设区市局接省局通知后派人实地核查,并在10日内将核查情况及初步意见上报省局。
二、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开具问题(一)不再需要凭《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规定》第八条“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各地执行时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IC卡暂扣通知书》(附件1),同时,暂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IC卡应分别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岗位和防伪税控设备保管岗位人员保管。
(三)《规定》第八条“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系指增值税纳税申报及其附列资料和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四)《规定》第十条有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仍按照《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4〕153号,省局赣国税发〔2005〕6号转发)的规定执行。
我省“金税工程”二期建设即将启动

我省“金税工程”二期建设即将启动文/洪 鸣 靳 琳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在各个行业大规模展开,税务系统的电子化建设引起了系统上下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具体来说,我国目前的税收电子化工程项目主要包括“金税工程”、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办公自动化等项目。
本文主要介绍即将全面启动的“金税工程”二期项目的核心,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的概貌。
一、“金税工程”建设现状为了利用现代化手段遏制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新税制的运行,加强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征管工作,?1994年2月,国家决定将现代化手段引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环节,将该项目命名为“金税工程”,并与“金关”、“金桥”、“金卡”等相关项目一同列为国家经济建设的“金”字系列重点工程。
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金税工程”的内容明确为稽核系统、防伪税控系统和税控收款机系统,同时包括做好这三个系统的衔接。
1994年5月,“金税工程”开始一期试点,即在全国首批50个试点城市应用稽核系统,?当年8月15日投入试运行。
系统运行近四年来,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效果,50个城市的税务机关共收集专用发票数亿笔,抽样录入七千多万笔,从中发现案件线索3万多起,绝大部分已由税务机关查实处理。
如果没有稽核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只凭手工操作是几乎不可能发现这些问题的。
同时,由于这套系统的建立和运行,也威慑着犯罪分子不敢轻举妄动。
在建设稽核系统的同时,总局从1994年底开始进行防伪税控系统的试点工作,这套系统采用了电子加密、IC 卡等先进技术,在企业方面配备专用的开票设备,在税务机关配备发票防伪认证设备,可以比较有效地防止“大头小尾”、“真票假开”等犯罪活动。
1998年4月1日起,在完成软硬件升级之后,总局要求继续扩大推行到使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
为保证准确地采集纳税人的经营资料,1997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原电子工业部等五部委正式发出通知,决定在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行业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9.28•【文号】国税函[2001]730号•【施行日期】2001.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第二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2001年9月28日国税函〔2001〕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期,一些地区询问对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发票)如何处理。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8共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指发票所列购货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五种。
(一)凡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的上述五种涉嫌违规的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认证不符”中的“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指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发票,税务机关应将发票原件退还企业,企业可要求销货方重新开具。
(三)属于“重复认证”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四)属于“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二、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6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1]637号2001年8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协查系统已在全国正式开通,各地运行情况基本正常。
为进一步巩固协查系统,提高协查工作效率,现就进一步加强金税工程协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案件协查是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
特别是在鼎湖、金华、南宫重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厦门走私案、潮阳普宁骗税案中,协查工作的开展为案件的侦破、举证和查处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各级领导要站在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税收正常秩序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运用高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指示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协查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关注协查系统的运行情况,加强对协查工作的领导。
二、大力提高发票认证和稽核的准确率,确保金税工程的运行质量金税工程是增值税的“生命线”。
金税工程要保证运行质量,必须四个子系统密切合作。
从1月至6月五省四市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给协查系统的有疑问发票协查情况看,选票准确率非常低,认证系统为20.81%,稽核系统只有10.39%,从而造成大量的无效协查,影响了协查系统的运行效率。
协查系统绝大部分票源来自认证和稽核系统,因此,认证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直接关系到整个金税工程建设的成败。
对此,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
从源头找原因,切实采取措施解决系统软件、系统管理和人员操作上存在的各种问题,提高认证系统和稽核系统提供有疑问发票的准确率,真正体现金税工程的建设成果。
公文写作(专升本)题目和答案
公文写作(专升本)1.例文《××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正文是:"现将《××市国家税务局金税工程考核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由此可以将该通知归类于()A、指示性通知B、批示性通知C、知照性通知D、事务性通知标准答案:b2."请示事项"是请示正文的核心,它应该()A、实事求是B、具体清楚C、提出一种解决问题的意见D、语气坚决标准答案:abc3.向上级领导机关写报告汇报工作时,可在其中顺便将自己难以解决问题请求领导帮助解决。
标准答案:错4.某单位请示A问题,但上级机关发现B问题更为严重,更需要及时解决,于是在行文时搁置了A问题,而给B问题做了明确的批复。
标准答案:错5.XX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2年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工作的通知是一典型的指示性通知。
标准答案:对6.我们不仅增进了了解,沟通了感情,也获得了启示,工作能力也得到了提高()A、这是一个递进句B、这是一个并列句C、这是一个因果句D、这是一个条件句标准答案:a7.竞选是"毛遂自荐"。
撰写竞选演讲稿一定要充分展示自己。
为了取得良好的效果,既要注意内容的客观性,又要开展合理的想象,对某些材料进行典型的艺术加工。
标准答案:错8.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的区别在于()A、写作时间不同B、作用不同C、写法不同D、写作主体不同标准答案:abc9.开幕词是一些大型会议开始时,由会议主持人或主要领导人所作的开宗明义的讲话,是大会的序曲,其重要任务是()A、安定与会者的心情B、制造会议的气氛C、调整各方面的关系D、为会议定基调标准答案:d10.会议纪要的精髓在"纪",要大量直接引用或列举参会人员的原始发言材料。
标准答案:错11.写作典型人物演讲稿对所选取的材料不能人为杜撰,但可以根据情况夸大或缩小。
标准答案:错12.就完成或正在完成上级布置、交办的某个单项工作情况所写的汇报提纲叫()A、专项工作汇报提纲B、综合工作汇报提纲C、业务工作汇报提纲D、事前工作汇报提纲标准答案:a13."为维护学校秩序,保持校园整洁,特作如下规定",文件的这种开头称为()A、根据式B、目的式C、概括式D、提问式标准答案:b14.写作开幕词的正文一定把握会议的性质,着重阐明会议特点、意义、要求和希望。
发票误操作作废后应如何处理
发票误操作作废后应如何处理?问:如果纳税人误操作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作废处理,而购货方已通过认证并进项税额已入账,销货方应该如何处理?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二条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规定,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比对不符”、“缺联”和“作废”等类型。
凡属于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为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管理,并保证各级稽查部门能够集中精力查处大案要案,按照全国征管工作会议精神,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票的审核检查制度及其工作分工进行调整和明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问题造成稽核比对中发现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类型:一类是技术性错误,如录入错误、已申报但漏采集、漏传递、错报为失控或作废发票等;二、关于管理部门的确认问题管理部门是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含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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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
【标 签】金税工程,增值税专用发票
【颁布单位】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皖国税函﹝2001﹞533号
【发文日期】2001-10-29
【实施时间】2001-10-29
【 有效性 】条款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于通过认证系统发现的“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主管国税机关除不得抵扣进项税款外,还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即:对“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以及“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发票,应当即退还企业换票;对其他有问题的发票,应在发现当即或当日(依据票面所载开票金额而定)将发票原件和电子信息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二、为避免出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重复认证”发票的现象,各地在对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进行认证时,必须首先从认证系统中调取该户企业的信息,凡认证系统信息库中没有该户企业信息的,一律不得认证。
并且,对于已经认证的发票,认证管理人员必须当即在其票面上加盖相应认证戳记,不得漏盖、迟盖。
三、为确保认证系统与协查系统中有问题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各地在每月月底前,必须将当月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重复认证”发票全部移交稽查部门,由其当即录入协查系统,发出委托协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