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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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正规范本(通用版)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提高工程建设合同履约能力,保障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权益,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承包人或分包人为履行工程建设合同项下的债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或者加强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适用本法。

第二章担保方式第四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第五条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债务提供保证,当债务方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债权。

第六条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合法拥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设定抵押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七条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动产依法设定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

第八条担保人应当具有合法担保资格。

没有合法担保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作为担保人提供担保。

第三章担保责任第九条担保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第十条保证担保责任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第十一条一般保证是指担保人对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主要的担保方式有保证金、第三人担保等。

第十二条连带保证是指担保人对承包人或分包人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包括主债务和连带债务。

第十三条抵押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抵押财产变价或者变卖,优先受偿。

第十四条质押担保责任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将质押财产变卖,优先受偿。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设立与变更第十五条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限、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担保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债务人违约情形下的担保责任。

第十七条担保合同的变更应当经过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协商达成一致,并进行书面的变更。

第十八条担保合同的变更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五章担保权利的实现和保全第十九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违约行为,债权人有权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

第二十条债权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向担保人提出索赔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7•【文号】建市[2006]326号•【施行日期】2006.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建市[2006]32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为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

现将《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

附件: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十二月七日关于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一项重要举措,对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工程风险,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等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部于2004年8月和2005年5月分别印发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并在部分试点城市取得了经验。

为了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意义,明确目标和原则1.工程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由保证人向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证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被保证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行为,在被保证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承担代偿责任。

引入工程担保机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责任主体,根据企业实力和信誉的不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用市场手段加大违约失信的成本和惩戒力度,使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更加规范透明,有利于转变建筑市场监管方式,有利于促进建筑市场优胜劣汰,有利于推动建设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关于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一、引言近年来,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和推行,其作用在工程建设领域中不可忽视。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制度的有效实施,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控制能力和合同履约保障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二、定义和目的2.1 定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承建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与业主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向业主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合同的有效履约。

2.2 目的•保障工程建设项目的合同履约能力;•保证工程承包商的质量和信誉;•提供一种风险分散和分担的机制;•促进工程建设合同的签订和执行。

三、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种类3.1 保证金担保保证金担保是指承建方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担保,以确保履约义务的履行和违约赔偿的支付。

3.2 履约保证担保履约保证担保是指承建方通过向第三方机构申请,由第三方机构向业主提供保证,以确保承建方按照工程建设合同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3.3 信用保险担保信用保险担保是指承建方与保险机构签订信用保险合同,保险机构为承建方提供担保,在项目发生违约或损失时,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

3.4 质保金担保质保金担保是指承建方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向业主缴纳的一定比例的工程价款作为质保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保管,并在质保期限内承担责任。

四、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实施原则4.1 自愿原则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当基于自愿原则,承建方和业主可以自由选择担保方式和担保机构。

4.2 公平原则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当保证各方的权益平等,并依法遵循公平原则进行担保业务的操作和管理。

4.3 利益最大化原则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并实现各方的利益最大化,担保方式、金额和期限应当合理确定。

4.4 诚实原则在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过程中,各方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担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五、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管理与监督5.1 政府监管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管理和监督制度,加强对担保机构的监管,确保担保业务的安全可靠。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

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9.06•【字号】鄂建文[2005]124号•【施行日期】200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意见(鄂建文[2005]12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建委(建设局)、房管局,武汉市开发办:2005年8月26日,建设部在北京召开了全国工程担保工作座谈会,要求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大推进工程担保工作的力度,全面启动工程担保工作。

为贯彻落实全国工程担保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和建设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以下简称《规定》),推进我省工程担保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工程担保工作的必要性。

目前我省正处于建设高峰时期,不仅建设规模大,工程建设的复杂程度也远远超过以往。

但我省建筑市场的发育尚不完善,市场主体的信誉观念和履约意识还较为淡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等行为仍然存在,致使工程风险因素大大增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制约了建筑业的发展。

建立和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工程建设风险,保证工程质量;能够规范建筑市场行为,遏制恶性竞争,提高行业素质;能够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能够清晰市场主体责任,预防和抑制腐败发生;能够与国际惯例接轨,有利于国内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

工程担保行业作为工程建设领域不可缺少的行业在我国正日益受到重视,建设部先后于2004年8月6日和2005年5月11日发布了《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建市〔2004〕137号)和《工程担保合同示范文本》。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8.06•【文号】建市[2004]137号•【施行日期】2004.08.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证合同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建设部二00四年八月六日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2023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2023工程建设标准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保护各方利益,根据《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为承包商提供担保,确保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的行为。

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分为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

第二章履约保证担保第四条履约保证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合同的履约,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向受益人提供的担保。

第五条履约保证担保的方式可以采用信用保证、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形式。

具体担保方式应根据各方协商一致。

建设单位应提供可靠的担保对象,确保其具备履约能力。

担保对象可以是商业银行、担保公司等。

第七条受益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合同、担保函等。

第八条如果担保人未能按照约定提供履约保证担保,则受益人有权向建设单位追偿。

第三章质量保证担保第九条质量保证担保是指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向受益人提供的担保。

第十条质量保证担保的方式可以采用保证金担保、第三方担保、第三方监理等形式。

具体担保方式应根据各方协商一致。

担保人应确保工程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并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导致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受益人有权向担保人追偿,并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担保人应定期对工程进行监督,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

第四章担保责任的承担和追偿第十四条担保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承担担保责任。

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益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追偿。

第十五条担保人承担的担保责任包括履约保证担保和质量保证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受益人应及时向担保人提出追偿要求,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担保人应在收到追偿要求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核实,并承担相应的追偿责任。

第十八条担保人对建设单位的追偿有权进行反担保,即担保人可以向建设单位的保证担保人追偿。

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十九条具体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事项以合同约定为准。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本合同适用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担保事项。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互利原则。

第二章: 担保方式第三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人担保、保证金或现金担保、保证保险等。

第四条保证人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保证金或现金担保应按照约定及时提供,并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返还。

第六条保证保险应由合同各方共同投保,并保持有效。

第三章: 担保责任第七条保证人在工程建设合同履行期间对受益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保证人应及时履行保证责任,对违约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条保证人可以选择代偿或追偿方式履行责任,但需经被担保人同意。

第四章: 担保追偿第十条当受益人发现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违约时,有权向保证人提出追偿要求。

第十一条保证人应在受益人提出追偿要求之日起15日内履行追偿义务。

第十二条保证人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但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损失的金额。

第五章: 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因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或依法仲裁解决。

第十四条各方同意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争议解决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附件:⒈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书样本⒉保证金或现金担保补充协议样本⒊保证保险合同范本⒋工程验收合格证明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于1999年3月15日制定的法律,规范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释等事项。

⒉追偿: 担保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担保人追索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行为,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中的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 工程建设合同:指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与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等主要参与方签订的合同。

2. 担保人:指为了保障工程建设合同履行而承担担保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 债务人:指工程建设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包人、勘察设计、监理等主要参与方。

4. 债权人:指工程建设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包括工程建设项目业主等。

第三条基本原则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应遵循公平、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保证担保保证担保是指担保人承诺,若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则由担保人按约定承担责任。

保证担保可以采取书面保证、保证函等形式。

第五条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拥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债务人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六条质押担保质押担保是指债务人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所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质押给债权人,并转交给债权人保管,以担保债务的履行。

第七条保函担保保函担保是指债务人通过银行或保险公司向债权人开具的保函,表示债务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保险公司或银行为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

第八条第三方保证担保第三方保证担保是指债务人请提供民间担保机构或其他合法担保人作为担保方。

第九条保证担保责任保证担保下,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并经债权人催告后,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并向债权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和损失补偿。

第十条抵押担保责任抵押担保下,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处置抵押财产,并优先受偿,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质押担保责任质押担保下,债务人未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依法行使质权,处置质押物,并优先受偿。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责任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保函担保责任保函担保下,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向银行或保险公司索赔。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建市[2004]137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八月六日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

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

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

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1. 担保方式: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可以采用保证金、保函、保险、质押等多种方式进行担保。

2. 担保金额:担保金额应当根据合同的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
通常为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如10%~30%)。

3. 担保期限:担保期限应当与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相一致,一
般为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定时间(如一年)。

4. 担保责任:担保责任是指担保方在发生担保事件时应当承担
的责任,包括担保金的支付、返还、抵销等。

5. 担保费用:担保费用是指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向提供担保的
一方支付的费用,通常由发包方承担。

6. 担保索赔:当需求方认为承包商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
向担保方提出索赔要求。

担保方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担保金或承
担其他担保责任。

7. 担保解除:当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合同解除时,担保责任也随之解除。

需要注意的是,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行业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在签订合同前,应当仔细研究合同条款,并根据实际情况与对方商讨确定具体的担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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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承包商向招标人支付投标保证金,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二)招标人依法选择次低标价中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中标价与次低标价之间的差额,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三)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保证人向招标人支付重新招标的费用,支付金额不超过双方约定的最高保证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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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十八条投标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或定金(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第十九条投标担保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第二十条投标人采用保证金担保方式的,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同一银行分支行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建设合同提供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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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三十条承包商付款担保,是指担保人为承包商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履约担保,是指由保证人为承包商向业主提供的,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建设合同价格(中标价格)的10%。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的招标工程,担保金额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格的15%。
第二十五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方式可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作出规定或者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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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十一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是指为保证业主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由担保人为业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证业主支付工程款的担保。
业主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同时,应当向承包商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交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建设工程,视作建设资金未落实。
第十二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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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保证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专业担保公司。
本规定所称专业担保公司,是指以担保为主要经营范围和主要经营业务,依法登记注册的担保机构。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专业担保公司可以承担工程建设合同担保。但是,专业担保公司担保余额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单笔担保金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公司净资产的50%。不符合该条件的,可以与其他担保公司共同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采用分段滚动担保的,在业主、项目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对分段工程进度签字确认或结算,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后,当期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解除,并自动进入下一阶段工程的担保。
第十六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与工程建设合同应当由业主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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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投标担保
第十七条投标担保是指由担保人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保证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加招标活动的担保。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工程建设合同的,由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条工程建设合同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项目),适用本规定。其他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合同担保,是指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保证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的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投标有效期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二条除不可抗力外,中标人在截标后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或者中标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承包合同的,招标人有权对该投标人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返还;或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承包商付款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的保证。
第三十二条承包商付款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自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相关工程建设分包合同 (主合同)约定的付款截止日之后的30天至180天。
第三十三条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担保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30天至180天。
第二十七条承包商由于非业主的原因而不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约定的义务时,由保证人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履行保证责任:
(一)向承包商提供资金、设备或者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二)直接接管该项工程或者另觅经业主同意的有资质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业主仍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的,由保证人在保证额度内代为支付;
(三)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范围内,向业主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八条业主向保证人提出索赔之前,应当书面通知承包商,说明其违约情况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单位对承包商违约的书面确认书。如果业主索赔的理由是因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业主还需同时提供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第八条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担保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第九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合同担保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业主(房地产开发商)、承包商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记入房地产信息管理系统、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系统等不良行为记录及信用评估系统。
业主支付担保的担保金额应当与承包商履约担保的担保金额相等。
第十三条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有效期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的有效期截止时间为业主根据合同的约定完成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之日起30天至180天。
第十四条对于工程建设合同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程,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可以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实行分段滚动担保,但每段的担保金额为该段工程合同额的10-15%。
本规定所称担保的有效期,是指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存续期间。在有效期内,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效期届满,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消灭,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第四条保证人提供的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担保分为投标担保、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付款担保。投标担保可采用投标保证金或保证的方式。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和承包商支付担保应采用保证的方式。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
建市[2004]13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
《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征得有关部门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八月六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章 投标担保
第四章 承包商履约担保
第五章 承包商付款担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降低工程风险,保障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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