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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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为了解决劳动者跨行业流动过程中,尤其是进城务工劳动者的养老保险权益问题,国家还建立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机制。

根据2014年2月24 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和农村居民养老保险。

这三个制度的实施旨在为我国广大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保障,确保他们在退休后能够得到经济上的支持。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三个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和运行机制。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在城镇单位就业的职工。

该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度”和“统筹制度”相结合的模式。

个人账户制度是指职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时,将一部分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作为个人养老金的积累。

统筹制度则是指将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集中起来,由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和投资。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的发放和管理等。

职工和单位按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

退休后,职工可以根据个人账户的积累和社会统筹部分的累计缴费年限,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待遇。

二、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适用于城市非工作人员和无劳动能力的居民。

该制度实行“全额财政补贴”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模式。

全额财政补贴是指由政府负责支付居民养老保险的费用,居民个人则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

城市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类似,但政府承担了更大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来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居民个人的缴费金额相对较低。

三、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适用于在农村生活的居民。

该制度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

农村居民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政府也会对其进行一定额度的补贴。

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机制也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相似,但由于农村经济和就业条件的差异,该制度的实施相对较为复杂和困难。

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力度,并提供相应的财政支持和政策扶持,以确保农村居民能够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障。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我国的养老制度有哪些

我国的养老制度有哪些

我国的养老制度有哪些中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文化的国家,也是一个正在快速发展的国家。

随着人口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养老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

我国的养老制度是怎样的呢?下面将对我国的养老制度进行介绍。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养老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分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种。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是针对城镇职工而设立的,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则是针对城乡居民而设立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和个人缴纳。

二、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是我国养老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设立企业年金计划,为员工提供退休后的养老保障。

员工在工作期间缴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养老金,到退休时可以领取相应的养老金。

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可以增加职工的福利保障,提高职工的生活质量。

三、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个人商业养老保险是指个人自行购买商业保险产品进行养老储蓄。

个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经济状况选择适合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进行定期缴费,以便在退休后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养老金。

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建立,可以为个人提供更灵活的养老规划,增加个人的养老保障。

四、个人储蓄养老除了上述提到的养老保险制度外,个人还可以通过自己的储蓄进行养老储备。

个人可以在工作期间进行规划,定期储蓄一定比例的收入作为养老金。

通过积累一定的储蓄,可以在退休后享受相对稳定的生活。

个人储蓄养老是一种自律和自我保障的方式,能够增强个人的养老信心。

中华民族有着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保障养老问题是我国社会的重要任务。

我国的养老制度中,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养老等多种形式共同构成了完整的养老保障体系。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养老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创新,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保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希望未来我国的养老制度能够更加健全和完善,为广大老年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认识我国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制 度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制度 的评析及其改革建议
目录
城镇职工 养老保险 制度创建与 发展
城镇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 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 与发展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从建立到现在,大体 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
一、 二、 三、 四、 五、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1951年—1965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1966年—1977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恢复阶段(1978年—1984年)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阶段(1984年—2000年)
资本市场的风险
官办体制的风险
(三)现行制度的缺陷分析
城乡二元分割
覆盖的主体对象是城镇企业 职工,而占中国人口绝大多 数的农村劳动力除了部分农 民工外,广大农民还是被排 斥在外的。 面对养老金支付缺口,各地方 采取“优惠征收”或“打折征 收”等做法为迫在眉睫的当期 养老金发放缺口解套, “拆东 墙补西墙” 。 由于社保统筹基金不能在省 级之间转移,当农民工返回 原籍养老时,其统筹部分还 得由原籍地方提供,间接导 致富的地方更富、穷的地方 更穷,劳动力输出地区形成 养老隐性债务。
4.具有制度范围内的共济(养老金的30%全国统筹) 功能,风险由国家承担。
•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停滞阶段 (1966年—1977年)
1. 负责管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业务的各级工会组 织被解散,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被撤销; 2. 1969年,支付退休人员所需的退休费由各企业 自行负担,在“营业外项目”列支; 3. 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劳动部被取消,监督的职能 转移到了地方劳动部门。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完善阶段(2000年至今)
•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初创阶段 (1951年—1965年)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创立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 简介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养老保险,是中国城镇职工在退休后享受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和老年生活的质量。

养老保险是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镇职工最主要的养老保障渠道之一。

2. 养老保险制度的构成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并以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筹资。

具体来说,养老保险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2.1 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在城镇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正式工作的职工。

根据相关规定,参保对象需要满足一定的参保条件,如年龄、工作时间等要求。

2.2 缴费机制参保对象需要根据自身工资收入大小缴纳一定比例的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单位和个人各承担一部分。

缴费金额和比例由地方政府确定,并按月缴纳。

单位和个人缴费金额根据工资所在缴费基数进行计算。

2.3 养老金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计算和发放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核心环节。

根据参保对象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等因素,养老保险制度将根据一定的公式计算出当地的养老金水平,并按照一定的发放标准进行发放。

养老金的发放通常以月为周期。

2.4 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对象可以享受到一系列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等。

养老保险待遇的具体标准和相关政策由地方政府制定。

3. 养老保险制度的意义和影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对于城镇职工和整个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3.1 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保障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为他们提供稳定的养老收入来源。

这有助于提高城镇职工的生活质量,减轻他们在老年阶段的经济压力。

3.2 缓解养老压力,促进就业稳定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地缓解养老问题带来的社会压力,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同时,养老保险制度的存在也可以促进就业的稳定,提升人们对长期稳定工作的热情。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现代社会中,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养老保险问题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我国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为城镇职工提供老年保障的使命。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等方面对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探讨。

一、制度背景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始于1986年,旨在解决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养老保障问题。

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通过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为职工提供基本的养老金和相关待遇。

二、制度内容1. 参保对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参保对象包括正式在职的城镇职工,以及跨地区就业的内地农民工。

这一制度的覆盖面广,可以有效地保障大部分城镇职工在退休后的生活。

2. 缴费规定参保的城镇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保险费用,以确保基金的可持续运作。

一般情况下,缴费比例为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约定的比例分担。

3. 养老金发放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享受养老金的发放。

养老金的金额由职工的缴费历史和工资水平等因素决定,确保了养老金与职工个人缴费的相关性。

4. 相关待遇除了基本的养老金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还为职工提供了一些补充福利,如医疗保险、生活补贴等。

这些待遇可以进一步提高参保职工的生活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向尽管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在为城镇职工提供养老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进。

1. 养老金水平不高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养老金的计算方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职工领取的养老金水平相对较低。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养老金计算公式,增加职工的待遇。

2. 养老金足额发放的问题目前,养老金的足额发放仍然面临一些困难。

一方面,由于基金规模有限,养老金发放可能面临资金紧张的情况。

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和企业可能存在拖欠养老金的现象,导致职工的待遇受到影响。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在退休后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障而建立的。

该制度既有利于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也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下面将对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进行详细阐述。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是由政府主导、企事业单位和职工共同参与构成的。

根据制度规定,城镇职工在参加养老保险制度时需要缴纳一部分工资作为保险金,同时企事业单位也需要按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保险金。

这些缴纳的保险金由国家统一管理,并运用于各种养老保险支付。

在职工退休后,可以拿到一定的养老金作为生活补贴。

这种制度的运行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首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一种基于缴费的制度,职工和企事业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保险金才能享受养老保险。

其次,该制度是一种互助保险制度,即缴纳保险金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同时,如果城镇职工在缴纳保险金时,出现了意外事故或取消了养老保险参保关系,也可以获得一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该制度是一种按劳分配的制度,即养老金的发放与个人的工作年限、工资水平等相关。

然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由于城镇职工数量众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成本较高,导致制度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资金缺口问题。

其次,由于职工的工资待遇和工作年限等因素存在差异,导致个人养老金待遇的差异化,这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难题。

此外,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支付压力越来越大,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以应对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综上所述,我国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

这种制度既是一种基于缴费的制度,又是一种互助保险制度,其运行主要依靠职工和企事业单位的共同参与。

该制度带来了诸多好处,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以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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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
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

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
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

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

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
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
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

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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