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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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6.02•【字号】苏政发〔2020〕45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促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平稳运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国发〔2018〕1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12号)精神,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对标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目标,紧扣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突出问题,在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缴费政策、待遇政策、基金使用、基金预算和经办管理的基础上,以强化基金统一预算管理为核心,以全省统一信息系统为依托,以健全基金监督体系为保障,实行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基金缺口分级负担、各级政府责任明晰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

二、任务措施(一)进一步规范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统一参保政策适用范围和条件,不得将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对象纳入参保范围;统一执行国家核准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苏州工业园区在2022年1月1日前逐步过渡到执行全省统一的单位缴费比例;统一全省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每年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公布实施;统一参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政策,个人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按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期,参保单位按月缴纳当月基本养老保险费,统一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流程;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逐步调整为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具体过渡办法按国家统一要求另行制定;统一补缴条件和程序,严禁违规补缴增加缴费年限;统一全省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政策。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解析

1996.01.05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第69号令)解析

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憗为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进一步深化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憙第二条憗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职工,以及企业退休人员。

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的帮工应当按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四条憗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保障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本省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确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水平;(二)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征集;(四)行政管理与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分设。

社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主要任务是制订政策、规划,加强监督、指导。

管理社会保险基金一律由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负责。

第五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

企业和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

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的有关情况,企业和经办机构应及时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六条憗省、市、县劳动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养老保险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养老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征缴养老保险费和支付养老金、管理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工作。

第七条省、市、县分别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实施对社会保险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监督。

第二章养老保险基金的征集第八条憗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企业和职工的养老保险手续。

2020年(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2020年(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金融保险)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07年8月3日经省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二OO七年八月十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保障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人员(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壹)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和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二)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三)灵活就业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

参加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按照本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则:(壹)统筹考虑当前和长远的关系,坚持覆盖广泛、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基金平衡;(二)社会互济和自我保障相结合,公平和效率、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三)行政管理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分开,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设;(四)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做实后的个人账户基金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相互调剂使用;(五)逐步实行“省级预算、分级负责,省级调剂、分级管理”的省级统筹,且在对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统壹制度、统壹支付项目、统壹计发办法、统壹管理规程的基础上,逐步统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上下限的基准和缴费比例。

第四条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都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或者降低缴费标准。

江苏省关于退休的最新规定

江苏省关于退休的最新规定
二十、退休人员培训与教育
1.为提高退休人员的知识技能和适应社会发展,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教育机会;
2.鼓励退休人员参加老年大学、社区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学习,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教育部门合作,为退休人员提供学习资源和支持。
二十一、退休人员健康管理与关爱
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退休人员健康状况的跟踪与管理,提供健康咨询服务;
十七、退休人员丧葬待遇
1.退休人员去世后,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享受丧葬补助;
2.丧葬补助的申请程序和发放方式,参照养老金发放的相关规定执行;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简化丧葬补助的办理流程,为退休人员遗属提供便捷服务。
十八、退休人员其他福利
1.退休人员享受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其他福利待遇,如节日慰问、医疗保健等;
江苏省关于退休的最新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境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年龄
1.企业职工: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50周岁;
3.城乡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三、退休待遇
1.企业职工: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3.城乡居民:按照江苏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计发养老金。
四、退休程序
1.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本人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退休申请;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协作机制,为退休人员提供法律支持。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发布)

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发布)

【法规标题】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2007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发文字号】苏劳社险[2007]24号【适用区域】江苏省【发布时间】2007-10-25【生效时间】2007-10-25【关键词】工资与福利【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 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规定》第二条所称各类企业,包括城镇和农村的所有企业。

《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聘用的人员,在我省各类企业就业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第十条第三款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缴费)有困难的,在一定时期内,缴费基数可适当下浮,并逐步过渡到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具体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已发放参保人员工资并代扣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规定申请暂缓缴费时,其代扣代缴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不能申请缓缴。

第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依据参保人员社会保障号码、缴费工资、与用人单位建立或变更劳动关系情况、供养直系亲属等情况,建立其基本养老保险档案。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

最新修订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2022.1.1起施行注意啦,注意啦!江苏企业职工养老金新规来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些变化你要知道。

近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发布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6号《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已于2021年11月16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8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6号)同时废止。

文件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多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快来一起“划下重点”。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征缴管理第十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以其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

每年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按照上一年全省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公布。

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上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的,按照缴费工资基数下限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省公布的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之间选择适当档次的缴费工资基数,具体档次划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税务机关确定并发布。

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按16%缴费。

参保人员(不含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20%缴费。

用人单位的缴费在税前列支,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按照规定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费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申请缓缴应当提供资产担保或者其他有效缴费担保。

税务机关在征求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意见后,应当作出是否允许缓缴的决定。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苏人社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2年1月29日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146号,以下简称《规定》)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即《规定》第八条统称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

第三条《规定》第八条所称形成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我省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人员和外国人。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和在我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依照国家有关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

已在港澳台参加当地社会保险,并继续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持相关授权机构出具的证明,不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依照国家有关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我省基本养老保险。

具有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国家国籍的人员在我省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事宜按照协议规定办理。

在我省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就业登记地参保。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照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政策执行。

参保人员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第四条用人单位新进人员,在当年规定的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标准范围内,以起薪当月按全月计算的工资收入作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
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劳社险[2007]24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7.10.25
【实施日期】2007.10.25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改《﹤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2013)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第一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规定》
第二条《规定》二条
《规定》二条一款四项
第三条《规定》十条三款缴费缴费
第四条
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缴费缴费
第五条缴费
缴费缴费
第六条
缴费缴费缴费
《规定》二十一条
第七条缴费缴费缴费缴费
第八条
第九条缴费缴费
第十条
缴费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规定》十八条一款(一)项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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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
保障职工的养老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
老保险)是依法建立的职工社会保险制度,实行个人账户制度,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由承担实施的社会保险机构按照相应的规则和程序提供相应待遇。

第三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目标是在职工退休、退职、死亡、伤残等情况下,提供相应的养老金和福利待遇。

第四条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机构是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
会保障厅,具体实施工作由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第二章缴费标准和缴费基数
第五条企业和职工都应按照国家和江苏省有关规定缴纳
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
额的比例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本省职工月度平均工资的300%。

第七条缴费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企业和职工
按照约定比例缴纳。

第八条企业应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报送相关数据。

第三章个人账户和待遇核发
第九条职工个人账户是养老保险缴费的基础,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月进行核算和统计。

第十条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的余额可用于购买养老金,也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

第十一条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职工,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领取相应养老金。

第四章养老金计算和调整
第十二条养老金的计算方法由国家和江苏省有关部门进行规定。

第十三条养老金的调整原则是,随着物价水平的上涨和经济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养老金标准。

第十四条养老金的调整工作由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财政厅按照各自职责进行。

第五章违法和处罚
第十五条企业和个人有违反养老保险规定的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废止此前相应的规定。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归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所有。

以上为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旨在加强养老保险的管理和保障职工的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各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应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养老金。

养老金的计算和调整应根据国家和省级政策进行,并按
时调整。

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都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废止此前的相关规定。

(此答案为人工智能研发团队原创,仅供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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