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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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21•【字号】鲁政办字〔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月21日山东省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1 总则1.1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和关于全面做好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依法有力有序有效实施森林草原火灾应急处置,确保处置准备充足、反应迅速、指挥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维护生态安全。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国家森林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山东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草原火灾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按照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快速反应、安全高效的原则。

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后,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即按照任务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县(市、区)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一般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设区的市政府是应对本行政区域较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省政府是应对我省重大、特别重大森林草原火灾的主体。

2024年森林防火倡议书范本(六篇)

2024年森林防火倡议书范本(六篇)

2024年森林防火倡议书范本全市广大群众:你们好!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自然界的天然绿色屏障,更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宝贵资源。

保护森林,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维护生态安全,保持生态平衡,是构建和谐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当前,作为森林火灾最集中爆发期的清明节日益临近,近几年清明节都存在因烧荒、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踏青等引发森林火警、火灾的现象,不仅给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了重大损失,而且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

因此,为了有效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有力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我们特向全市群众提出倡议:一、增强对森林防火重要性的认识森林防火事关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打造平安烟台、绿色烟台、构建和谐烟台的一件大事,森林防火工作不仅是各级政府部门需要关注的事,更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参与、共同努力。

二、提高保护森林资源的认识“管好林”、“护好林”、“爱护林”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

我们要同心协力,坚决同破坏林木与植被、烧荒毁林等行为作斗争。

三、自觉禁止野外用火,改变祭祖风俗禁止在林内和林缘地区烧荒、烧地堰,要改变以往上坟祭祖点香烧纸币、燃放烟花爆竹等违规用火行为,积极倡导鲜花、植树祭祖等文明风俗,自觉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积极开展火灾隐患清除活动。

要及时对祖坟周围的枯枝落叶、灌木杂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以消除火灾隐患。

四、全民动手齐心协力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登山运动协会全体会员是森林防火的义务监督员和义务防火队员,要自觉与全市护林员一起保护好森林资源,并积极做好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广大群众要积极向邻居、亲戚、朋友宣传做好护林防火工作、保护好森林资源的重要性,并从自身做起,以实际行动影响、带动和辐射周围的人们。

希望全市群众积极行动起来,投身到当前的森林防火工作中来,使我们烟台市的山川更加秀美,社会更加文明和谐!为建设平安烟台、绿色烟台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2024年森林防火倡议书范本(二)尊敬的大家:大家好!我代表XX森林防火办公室,向你们呼吁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倡议,共同关注森林资源的保护与持续利用。

有关森林防火工作可实施方案精选9篇

有关森林防火工作可实施方案精选9篇

有关森林防火工作可实施方案精选9篇(经典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学校: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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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4月4日下午,我省陆续发生多起森林火警火灾。

据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的监测和各地报告,全省有9个较大的着火点,目前,仍有数处因风大尚未扑灭。

根据省政府领导的要求,特作以下紧急通知。

一、立即加大措施,强化野外火源管理。

明天是清明节,并且持续大风天气,要进一步动员发动,落实措施,对墓地坟头、旅游景点、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各个有林区域,死看死守。

各森林防火检查站、了望台值班人员,要确保24小时在岗在位,密切控制野外用火。

二、要严密组织,及时扑灭森林火灾。

各级、各类扑火队伍要昼夜待命,24小时集中食宿,确保一有火情,及时出击,集中力量,快速扑灭。

发生森林火灾时,各级各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临一线,科学指挥,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三、要严格执行值班调度制度,保持信息畅通。

各重点防火区域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坚守岗位,确保指挥调度及时有力。

发生火情后,要严格按照火灾报告制度的规定,迅速准确地上报各种火灾信息。

四、坚持依法治火,加大火案查处力度。

要加强对火案的侦破和查处工作,切实提高破案率和查处率。

对火灾肇事者要严惩不贷,并利用反面典型进行宣传,以儆效尤,真正做到查处一案,震动一方,教育一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五年四月四日韩寓群省长、陈延明副省长在省林业局《关于4月4日我省森林火警火灾情况的报告》上的重要批示韩寓群省长批示:近来我省天气干燥,又值清明节到来,请务必加强林业的防火工作。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定了《烟台市森林防火》,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

《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山东省森林资源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含非本市行政区域内但森林资源由本市经营管理的区域)的森林火灾预防、扑救、灾后处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的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政府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村(居)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森林资源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实行年度责任目标管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当与辖区内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国有林场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管辖区域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村(居)民委员会、单位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村(居)民委员会和承担森林防火责任的单位,应当健全森林防火组织,订立森林防火公约,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应当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担任总指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当地驻军有关负责人组成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管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森林防火日常工作。

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烟台消防管理新规定(3篇)

烟台消防管理新规定(3篇)

第1篇一、背景及意义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社会的发展,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烟台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烟台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新的消防管理规定。

本规定的出台,对于提高全市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新规定的主要内容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2. 消防安全责任(1)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其主要职责包括:1. 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2. 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员;3. 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4. 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 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6. 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确保其完好有效;7. 做好消防档案管理,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准确。

(2)个人消防安全责任个人消防安全责任是指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防安全。

其主要职责包括:1. 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违规使用电器、燃气等;2. 积极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3. 发现火灾隐患,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 配合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灭火救援工作。

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1)消防安全教育培训1. 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2. 培训内容应包括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知识、灭火器材使用、应急疏散等;3. 培训对象应包括单位全体员工,特殊岗位人员应接受专门培训。

(2)消防安全检查1. 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2. 检查内容包括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等;3. 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案,并及时整改。

2017年森林防火会议记录

2017年森林防火会议记录

2017年森林防火会议记录2017年森林防火会议记录1近日,山东省海阳市召开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会,总结去年冬天以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研究分析目前形势,安排部署今冬明春森林防火工作。

市政府党组成员张勇、市林业局局长由占军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指出,去冬今春以来,海阳市各级各部门通力协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狠抓各项措施落实,克服了持续干旱等不利因素,科学有效应对高火险天气,创造了近几年来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突破性成效。

目前来看,全市森林防火形势总体平稳。

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今冬明春降水量仍然偏少,加之冬春大风天气增多,空气干燥,林区可燃物“易燃度”较高,森林火险气象等级会居高不下,当前森林防火工作形势仍然不容乐观。

会议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保持警醒,始终紧绷森林防火这根弦;要站在全市发展大局的高度去深刻认识森林防火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要突出重点,精准发力,严防死守确保不突破防线;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积极消灭”原则,加大《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执行力度,突出抓好预防、扑救和保障三项重点工作,大力提升依法治火、科学防火、预警响应、应急处置和基础保障五个能力,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领导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到位,确保不发生较大以上森林火灾,坚决杜绝重大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

要着力抓好坚决守住预防这道关口、不断强化实战能力、强化应急处置环节、突出宣传教育基础,共同做好森林防火工作,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会议强调,近期海阳市森防指将对全市森林防火能力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森林防火宣传、隔离带打烧、防火队伍建设、森林防火能力基础建设等相关情况,检查结果将进行全市通报。

同时,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将同步启动惩戒问责机制,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因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隐患排查不及时、预防处置不得力,造成火灾或人员伤亡的,从严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负责人的责任。

会上,张勇与海阳市部分镇区街道、涉林企业签订了森林防火责任状。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

《森林防火条例》修订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和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环境。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防控的原则。

第三条国家制定和实施森林防火总体规划,明确森林防火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强化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领导。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负责单位,应当组织、督促、指导和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动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第二章森林防火组织第六条设立专门的森林防火机构,依法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强预警预报、监测监控、指挥调度、应急救援等森林防火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防火人员的培训,提高森林防火队伍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八条建立完善的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体系,提高森林防火设施和装备的配备水平和使用效率,保障森林防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开展森林防火科学研究,不断完善森林防火技术和装备,提高森林防火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第三章森林防火管理第十条设立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森林防火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森林防火工作的稳步开展。

第十一条加强对火源管理和火灾隐患的排查整治,严格禁止在火灾易燃区域使用明火,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依法追究火灾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建立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机构和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处置突发森林火灾,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加强对森林防火工作的宣传教育,普及森林防火知识,提高公众的森林防火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森林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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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森林防火条例正文:----------------------------------------------------------------------------------------------------------------------------------------------------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42号《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已由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6年10月26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11月28日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2016年10月26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线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档案信息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地下的给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管道线缆和地下综合管廊以及相关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地下综合管廊,是指建于地下用于容纳两类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以及附属设施。

第四条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统筹建设、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管线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并将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维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理工作。

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档案信息管理和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以及各自职责,对地下管线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等工作实施行业监管。

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相关单位和企业做好通信、广播电视网络以及其他专用通信网络的规划、建设工作,协调通信运营企业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通信保障工作。

水利管理部门负责涉及地下管线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涉及地下管线的水利水电施工和监理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城市供水管网工程及设施的规划、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供水管线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等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管线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责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包括工业园区)外公共区域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除外)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用事业管理部门负责燃气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居民生活集中供热工程的规划、建设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燃气、供热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等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工业压力管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城市雨水、污水管线建设工程的规划、建设、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城市雨水、污水事故抢险救援预案等工作。

油区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途输送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工作。

第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对所属管线的建设、运行维护、质量和安全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九条鼓励、支持地下管线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水平。

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对地下管线进行标识、定位和探测。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管线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盗窃、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规划第十一条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下管线行业管理部门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

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并与地下空间、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规划相衔接。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综合规划的控制要求纳入规划内容。

第十二条编制和实施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综合规划,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地下管线的走向宜平行于规划道路中心线,并与地下隐蔽性工程相协调,避免交叉和互相干扰;(二)同类管线应当合并建设;(三)新建、改建、扩建道路,配套管线应当同步埋入地下;(四)城市建成区内现有的架空通信、110千伏以下等级电力线路,应当埋入地下;超过110千伏等级电力线路,应当配合城市建设逐步埋入地下;(五)新建管线避让已建管线,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分支管线避让主干管线,小口径管线避让大口径管线,压力管线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的管线避让不宜弯曲的管线;(六)地下管线埋设的深度和各类管线的水平净距、垂直净距以及与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等的净距,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以及从事地下开挖、爆破、钻探等活动前,应当到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查询建设区域内的地下管线数据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数据资料,组织现场详查,形成现状资料。

无数据资料或者资料不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探测,形成现状资料。

形成的现状资料,应当报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到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牵头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立项、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经规划许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线并出具验线报告,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线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验线确认书。

建设单位收到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建设第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七条下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一)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河道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各类园区和公共建筑涉及地下管线的。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基本概况信息上传至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信息沟通平台。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当组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毗邻地下管线相互关系、安全防护等事项进行会商、会签,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必要时,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对会商、会签进行协调。

非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对毗邻地下管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会商、会签。

第十九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牵头同步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以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二)制定地下管线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四)同步敷设地下管线金属标识和信标;(五)监督测绘单位完成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绘;(六)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道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制定施工管理措施和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三)损坏毗邻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报告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四)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图纸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五)非开挖施工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绘制轨迹图,标注起点和终点坐标、走向、轨迹以及埋深;(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勘察、测绘、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勘察、测绘、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与地方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地下管线的勘察、测绘、设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设计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由施工单位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地下管线建设过程中,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制作声像资料。

地下管线覆土前和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进行工程测绘。

建设工程声像资料制作、测绘费用,应当计入工程造价。

第二十五条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需要分段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网络和其他专用通信网络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向省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运行维护第二十七条行业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二十八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在地下管线运行维护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评估运行状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修复破损、老化的地下管线;(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介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四)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工作机制,定期排查地下管线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台账,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实施动态监控;(五)制定本单位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行业管理部门备案;按照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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