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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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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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正文:---------------------------------------------------------------------------------------------------------------------------------------------------- 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保护工作的通告我市境内现有石油(包括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道(包括济青天然气管道、淄莱天然气管道、东辛天然气管道、沧淄天然气管道、鲁皖成品油管道、广齐原油管道、东辛原油管道)400余千米,分布于全市除沂源县以外的7个区县及高新区、40多个乡镇。

石油、天然气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国家重要的能源基础设施,为进一步加强管道安全保护工作,依法打击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消除事故隐患,保障管道的安全运行,根据《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13号,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通告如下:一、严禁移动、拆除、损坏管道设施以及为保护管道设施安全而设置的标志、标示。

二、严禁破坏管道设施或者侵占、盗窃、哄抢管道输送的石油、天然气。

三、严禁擅自在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取土、挖塘、修渠、修建养殖水场,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大宗物资,采石、盖房、建温室、垒家畜棚圈、修筑其他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四、严禁擅自在管道中心线两侧或者管道设施场区外各50米范围内,爆破开山和修筑大型建筑物、构筑物工程。

五、严禁在埋地管道设施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机动车辆或者在地面管道设施、架空管道设施上行走。

六、严禁阻挠、妨碍管道企业正常巡查、维护、抢修管道设施。

七、对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管道设施破坏、损坏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

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5号【发布部门】淄博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5.31【实施日期】2021.05.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1999年3月25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年4月3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2014年4月29日淄博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 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29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国土绿化条例〉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根据2021年4月30日淄博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淄博市田庄水库保护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第三章燃气经营与服务第四章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五章燃气设施保护第六章燃气安全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2•【字号】淄政办发[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淄政办发〔2007〕6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已经市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七月十二日淄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投入,进一步明确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支持、督促各级、各部门、各单位抓好落实,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一岗双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行政正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行政副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行政副职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有人事管理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做好本系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同时,履行以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2、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组织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指导、协调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3、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4、负责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承担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5、负责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检测检验、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家队伍建设;6、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及考核工作,指导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职工安全教育;7、负责非煤工矿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8、监督生产经营企业安全费用的提取,监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安全风险抵押金的存储工作;9、拟定全市安全生产科研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及技术示范和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10、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11、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承办安委会有关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贯彻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决定和决议情况,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安全督查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

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规定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文件淄公燃发〔2011〕128号关于转发省住建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经营企业: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执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原《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对燃气经营许可的范围、条件等做出了调整,进一步提高了经营许可门槛,特别是对企业人员从业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等方面有了更高的要求,明确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要求和时限。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对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认真自查,达不到新标准要求的要抓紧补充、就位,并按照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要求于4月底前向当地燃气管理部门报送经营许可资料,办理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把握好新《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条件和具体要求,仔细审查、严格把关,于5月10日前将相关资料和审查意见报市公用局审批。

按照省厅要求,燃气经营许可就位与换证工作结束后,未换领新《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原许可证书一律作废,不得再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附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主题词:燃气许可管理办法通知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共印10份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燃热字[2011]1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行业主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规范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加强燃气经营市场监管,结合《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和我省实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修定了《山东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燃气行业经营秩序,强化燃气安全,确保全区燃气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7月10日到8月31日,在全区集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任务目标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燃气安全专项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大快严”集中行动和百日攻坚行动的开展,按照“统一组织、部门联动、分步推进、标本兼治”的原则,以打非治违和燃气经营企业隐患排查为重点,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有效整顿燃气市场秩序,促进燃气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二、整治内容(一)打非治违方面,包括八项内容:1、燃气非法经营。

2、非法经营窝点大量囤积液化气。

3、销售掺混二甲醚的液化气、罐对罐倒气、非法经营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等行为。

4、宾馆、饭店、学校食堂、个体餐饮店等人员密集场所不规范使用燃气等行为。

5、流动摊贩不规范使用燃气的行为。

6、违规占压、圈占燃气管线、野蛮施工乱挖乱采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7、非法建设和使用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气化装置的行为。

8、建筑工地民工宿舍使用超期报废钢瓶的问题。

(二)燃气经营企业的隐患排查整治方面,包括5项内容:1、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各种安全检查、标准化建设、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检查是否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器材是否配足配齐,是否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对各类重大危险源及安全隐患的监控和应急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2、在燃气输送环节。

检查对燃气管网安全隐患是否进行了全面排查,是否定期进行日常巡查、保养维修、定期检测检验。

对违规占压、圈占燃气管线和野蛮施工乱挖乱采危及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问题是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整治到位。

3、在燃气经营存储环节。

检查使用的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是否检验合格,是否办理注册手续;检查天然气门站和加气站、液化气灌装站和供应点等燃气设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检查燃气存储、经营场所的疏散通道、消防应急通道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备有效。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7〕9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7〕96号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淄政办字〔2017〕9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加强工业企业厂内自备燃气供气站(以下简称自备站)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省市燃气管理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秩序(一)自备站范围。

自备站是指工业企业厂内作为燃料使用的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站、压缩天然气(CNG)储配站、液化石油气(LPG)气化站。

(二)建设要求。

城镇燃气管网已覆盖区域,且能保证持续供气的,原则上不得新建自备站。

(三)建设管理。

工业企业确需建设自备站的,应当按照《淄博市燃气工程项目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工业企业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向区县燃气管理部门提出报建申请。

经区县燃气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并报市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工程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燃气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

自备站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依法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市、区县燃气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项目竣工验收的监督和备案工作。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自备站,不得投入使用。

(四)执行标准。

工业企业厂内LNG自备站应当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规定进行设计;CNG自备站应当按照《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51102-2016)的规定进行设计;LPG自备站应当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的规定进行设计(规范标准如有调整,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最新公布的为准)。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01.29•【字号】淄建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0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深刻吸取近期燃气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燃气安全工作的通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淄博市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燃气经营企业:1月16日,福建福州长乐区一道路路段燃气管道突发燃气爆炸,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

1月25日,辽宁大连金普新区发生燃气爆炸,造成3人死亡、8人轻伤;河北唐山、济宁、青岛近期也发生居民家中燃气爆炸事故,所幸无人员伤亡。

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江敦涛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刻吸取“1·25”大连金州燃气管道爆炸事故等近期安全事故教训,并举一反三,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活动,针对春节前后易发多发的各类安全问题,加强对燃气管道、校园内外、城乡人员密集场所等方面的安全管理,扎扎实实开展排查整治,看责任是否压实、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还有漏洞盲区,坚决消除各类隐患,坚决杜绝类似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

代市长马晓磊批示,要认真领会全省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和省领导讲话要求,守土有责,守土尽责。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立即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活动。

各区县、各燃气企业要切实增强做好当前、春节和各级“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燃气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全市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专项行动方案,立即组织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针对城镇燃气经营使用的各个环节、各个部位、各类设施进行全面排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实施销号闭环管理,从严排查、从快整治,确保管网安全稳定运行、群众安全稳定用气。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实战决战阶段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实战决战阶段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实战决战阶段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全市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实战决战阶段工作的通知各区县、高新区、经开区、文昌湖区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各燃气供热经营企业:目前省安委会正对我市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生产巡查,巡查将覆盖所有的区县、抽查部分镇办,分行业抽查企业,并对我市燃气行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巡查。

针对当前形势,市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市安委会先后下发了《关于印发淄博市迎接省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做好安全生产综合整治大行动实战决战阶段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重要文件,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各级领导要求,切实加强我市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确保我市燃气供热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全面提高行业安全管理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强化担当各区县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各燃气供热经营企业要树立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一盘棋”思想,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增强大局意识,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全力配合此次巡查,全面做好近期安全生产工作。

各相关单位要强化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安排此次行动,成立专项行动小组,层层压实责任,落实具体负责部门、人员,制定专项行动方案,坚决杜绝侥幸心理,全面细致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精心部署,迅速开展自查工作省安委会对我市巡视工作已于本月7日开始,5月10日将对我市燃气行业开展检查,18日将对重点企业进行抽查,各区县燃气供热管理部门、各燃气供热经营企业要立即行动,结合自身实际,参照省安委会巡视工作方案和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自查工作方案,对组织机构建设、规章制度完善、物质资金保障、教育培训保障、安全管理保障、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等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细致的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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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公布日期】2009.05.22
•【字号】淄公燃发[2009]212号
•【施行日期】2009.05.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淄博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关于印发淄博市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整
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
(淄公燃发〔2009〕212号)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
按照《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工业压力管道和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淄政办发明电[2009]13号)要求,现将《淄博市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杜绝燃气管线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淄博市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刻吸取“4.30”事故教训,消除事故隐患,严防燃气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燃气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决定在全市燃气行业开展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

现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
《安全生产法》、《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淄博市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年”活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燃气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全面排查全市燃气管线的事故隐患,提升燃气管线的安全监管水平,坚决遏制燃气管线安全事故的发生。

力求通过专项整治,达到管线情况清晰、管理职责明确、档案资料齐全、管道管线无隐患。

二、整治范围和原则
本次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是我市范围内的燃气管线及附属设施。

按照“谁所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区县管理部门、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责,各司其职,认真开展整治工作。

三、工作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即日起至6月10日):调查摸底阶段。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燃气企业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本区县、本单位的燃气管线进行全面检查、普查,完善档案资料。

检查必须采取实地踏勘、检测与查阅工程档案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检查学校、商场、车站、影剧院、医院、党政机关等公共场所出入口的燃气管线,重点检查使用13年以上的老化陈旧燃气管线,重点检查阀门井、检查井、焊口和补偿器、调压站(箱)等关键部位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对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曾发生违规迁移或改动、临近建(构)筑物可能影响管线安全运行的部位进行详细排查。

一旦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果断处置。

尤其是燃气管线事故易发部位上方设有公共场所出入口的,燃气管线应设检查井但未设或被填埋、覆盖的,燃气管线(PE管)与热力管线交叉敷设的,必须立即限期整改。

要通过燃气管线普查,建立燃气管线信息系统,提高管线管理的现代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阶段(6月11日至8月21日):综合治理阶段。

(一)坚决杜绝新建、改扩建工程对燃气管线安全的影响。

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在进行工程设计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并取得项目选址区域的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设计方案,确保不对管线和项目使用人安全造成影响。

严禁建(构)筑物占压燃气管线,严禁将行人和车辆出入口设置在燃气管线事故易发部位的上方,严禁燃气管线(PE管)与热力管线交叉敷设。

涉及挖掘道路的燃气管线项目,应编制既有管线的安全监护方案。

未查询燃气管线工程资料、未编制既有管线监护方案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严格防范城乡道路施工对燃气管线安全的损害。

在城乡道路建设中,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前,必须将既有管线的分布、走向、埋深和位置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制定周密的管线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并明确专人负责;涉及既有管线部位的施工作业,监理单位必须实行全过程旁站式监控。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当操作要立即纠正。

(三)严厉打击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违法行为。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加强对燃气用户的宣传教育,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反盗气安全检查活动,严防因盗用燃气、损坏燃气设施引发火灾、爆燃、停气等安全事故。

(四)建立完善燃气管线信息动态管理机制。

要按照国家建设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燃气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归集管理,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各燃气公司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燃气管线的测量工作,形成准确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抓紧开展燃气管线普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辖区内燃气管线资料,绘制燃气管网平面图,掌握本区县燃气管线的基本情况,切实打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三阶段(8月22日至年底):更新改造阶段。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抓紧制定燃气管线更新改造方案,下决心改造一批老化陈旧、破损锈蚀的管线及附属设施,进一步增强燃气安全供应保障能力。

要重点改造存在安全隐患、使用13年以上的燃气管线,按照先急后缓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争取用两年时间改造完毕。

要将与热力管线交叉敷设的燃气管线(PE管)立即更新改造为钢管。

要把城市道路改扩建与地下燃气管线更新改造密切结合起来,尽可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对使用年限超期或临近安全使用寿命、存有较多安全隐患的燃气管线,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也要督促产权单位抓紧实施更新改造。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切实加强对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整治的组织领导,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

各燃气企业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及时上报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制定本区县的实施意见,并于5月28日前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燃气管理办公室。

(二)突出重点,全面治理。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结合本区县、本单位实际,按照各个阶段的总体部署,突出工作重点,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做好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隐患,全面深入的开展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整治。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整治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和相关制度措施,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深入基层和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

对查处的隐患要逐条制定治理措施,限期整改落实。

暂时无法处置的,要安排专人值守或设立明显警示标识。

逾期未改正的,
要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力落实整改或整改无望的,要坚决停止其生产经营行为。

(四)标本兼治,重在治本。

各区县、高新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各燃气企业要以此次燃气管线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为契机,认真普查燃气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善档案资料,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不断加强和规范燃气管线的安全管理与监督,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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