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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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龄津贴政策 高龄津贴政策出台

高龄津贴政策 高龄津贴政策出台

【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政策高龄津贴政策出台高龄津贴政策一、高龄补贴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除天津市外,宁夏规定,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均规定给予100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贴或营养费。

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青海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均可领取高龄津贴,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90元/月;陕西则规定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

值得一提的是,随着老年人的年龄增大,那发到他手上的补贴金额就越多。

【高龄补贴办理流程】:1、本人申请。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县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各三份),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3张。

2、村(社区)审查。

村、社区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县高龄津贴发放汇总表上报各镇(乡)。

3、镇(乡)审核。

镇(乡)负责对村、社区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老年人高龄津贴信息数据库,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老龄办。

4、县老龄办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对象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镇(乡),由镇(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5、镇(乡)发放。

县老龄办根据审批情况将津贴划拨到各镇(乡),各镇(乡)实行打卡发放。

二、养老保险补贴这种补贴也是农民可以领取的,领取资格同样是要达到60周岁的。

其中,前几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只有60元/月,从2022年起就变成120元/月了。

这两项补贴的增加,能更好地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生活。

三、农村养老金目前国内的农村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金两种。

在农村,只有年龄达到60周岁的老年人,才能够获得养老金。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8.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20〕8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推进养老服务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青政办〔2020〕30号)精神,省民政厅联合省财政厅对《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青民发〔2014〕15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2021年8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章服务项目第四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五章购买服务方式和程序第六章支付标准及资金来源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养老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构建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域广、社区居家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是指将属于政府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养老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机构和企业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第二章补贴对象第三条具有本省户籍且实际居住在本省区域范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养老服务补贴:(一)年满60周岁的困难老年人1.城乡特殊困难家庭人员。

指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对象。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7•【字号】青政办[2012]293号•【施行日期】2012.1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青政办[2012]293号)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7日青海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起我省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青海省“十二五”社会服务发展规划》及《青海省“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规划》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现状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十一五”期间,全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效明显。

一是养老服务发展环境逐步改善。

养老服务政策法规日趋健全,初步建立起以老年人基本生活保障、老年人社会福利、老年人社会救助和社会养老服务为主要内容的政策法规体系,基本形成了多元的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格局,有力促进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二是养老服务机构不断增加。

全省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包括敬老院、老年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老年康复院、干部休养所、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光荣院等)已达163个,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拥有床位数5132张。

全省建成5所老年大学,建立各类老年活动室645间。

三是居家养老服务逐步拓展。

在西宁市、格尔木市、德令哈市等主要城市社区兴办“星光老年之家”的基础上,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陆续建成一批街道(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站),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向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等方面延伸。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优抚制度【发文字号】青民发[2016]26号【发布部门】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3.07【实施日期】2016.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6〕26号)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卫生局: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02号令)、《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和《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我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调整完善,制定了《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经报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建立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青政办[2005]16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全省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的通知》(青民发[2007]11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完善优抚医疗保障政策的通知》(青民发[2010]92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青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3月7日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基础,大病保障为补充,体现优先优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老少妇幼残保护
【发文字号】青政办[2012]108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7
【实施日期】2012.04.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
划的通知
(青政办[2012]108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七日
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青海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二O一二年四月)
“十二五”时期(2011年至2015年)是我省推进“跨越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统筹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也是我省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的五年。

科学制定和实施好《青海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对于青海老龄事业立足新起点,抢抓新机遇,实现新跨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规划》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应对我省人口老龄化的挑战,加快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
法》、《青海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为依据,提出了“十二五”期间我省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是推进全省“十二五”期间老龄事业发展的重要依据。

第一章“十二五”老龄事业发展基础和发展环境
第一节发展成就。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1号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1号

青海省民政厅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修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71号各市(州)、县(市、区、行委)民政局:根据《民政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民政部令第55号)有关规定,对《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作出修改,现将修改后的《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全文重新公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2015年7月14日青海省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养老机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和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全省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三无”、“五保”老人和经济困难的失能、失独、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八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06•【字号】青政办〔2021〕118号•【施行日期】2022.01.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的通知青政办〔2021〕118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已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目录一、规划背景……………………………………………………………………………………………(6)(一)“十三五”时期主要成就 (6)(二)发展形势 (7)二、总体要求 (9)(一)指导思想 (9)(二)基本原则 (10)(三)发展目标 (11)三、织牢社会保障和兜底性养老服务网络 (12)(一)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作用 (12)(二)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保障 (13)(三)强化公办养老机构保障作用 (14)(四)加快补齐农牧区养老服务短板 (16)四、扩大普惠养老服务覆盖面 (18)(一)建设普惠养老服务网络 (18)(二)提升专业化养老机构支撑作用 (20)(三)支持各类主体扩大普惠型服务 (22)五、强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能力 (23)(一)构建城乡老年助餐服务体系 (23)(二)开展助浴助洁和巡访关爱服务 (24)(三)提升居家服务供给能力 (25)(四)加快发展生活性为老服务业 (26)六、构建健康老龄化支持体系 (27)(一)推动健康老龄化融入健康青海行动 (27)(二)发展老年医疗、康复护理和安宁疗护服务 (29)(三)深入推进医养结合 (30)(四)强化老年人疫情防控 (31)七、大力发展银发经济 (32)(一)建立高原特色养老产业项目平台 (32)(二)促进老年用品科技化、智能化升级 (32)(三)推动“互联网+养老服务”发展 (33)(四)有序发展老年人普惠金融服务 (34)八、践行积极老龄观 (34)(一)开发利用老年人力资源 (34)(二)丰富老年人文体休闲生活 (36)九、营造老年友好型社会环境 (37)(一)传承弘扬家庭孝老传统美德 (37)(二)推进社会环境适老化改造 (38)(三)建设兼顾老年人需求的智慧社会 (38)(四)培育敬老爱老助老社会风尚 (39)十、增强发展要素支撑体系 (40)(一)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养老服务 (40)(二)完善用地用房支持政策 (40)(三)强化财政资金和金融保障 (41)(四)扩大为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42)十一、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44)(一)加强行业市场主体行为监管 (44)(二)引导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45)(三)加强老年人消费权益保护 (46)十二、保障措施…………………………………………………………………………………………(46)(一)加强组织领导 (46)(二)强化组织协调 (46)(三)完善法治保障 (47)(四)加强区域统筹 (47)(五)规划监测评估 (47)青海省“十四五”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为推进“十四五”时期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青海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有关精神,结合省情实际,编制本规划。

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

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

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咱先来说说这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哈,这可是关系到咱青海好多老年人生活的大事儿!就拿我隔壁的王大爷来说吧,他都七十多岁了,身子骨还算硬朗,就是子女都在外地工作,平时就他一个人在家。

有一回,王大爷不小心在家摔了一跤,自己挣扎着半天也起不来。

好在后来有邻居路过听到动静,赶紧把他扶起来,还帮忙联系了医生。

这事儿让大家都心里一紧,也让我们意识到老年人身边真的需要有人照顾和关心。

咱这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啊,那就是要给像王大爷这样的老年人一个坚实的后盾。

比如说,条例里规定了子女对老年人有赡养的义务,不仅要在物质上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还得在精神上关心他们。

可不能说光给俩钱儿就完事儿,得常回家看看,陪老人说说话,解解闷儿。

还有啊,社会也得给老年人提供各种便利和帮助。

就像坐公交车,老年人能免费乘车,这多好!我有次坐公交就碰到一位大妈,拿着老年卡上车,那脸上洋溢着的笑容,能看出来她心里多暖和。

而且啊,公园里、景区里,好多地方对老年人都有优惠政策,让他们能好好享受生活。

在医疗保障方面,条例也是下了功夫的。

老年人去看病,医院得优先给安排,不能让他们长时间排队等着。

而且,医保政策也对老年人有倾斜,尽量减轻他们治病的负担。

我记得有一回在医院,看到一位大爷拿着医保卡,嘴里念叨着:“现在政策好啊,看病能报销这么多,心里踏实多了。

”再说这社区服务,那也是越来越贴心了。

社区经常组织志愿者去看望孤寡老人,帮着打扫卫生、买买东西啥的。

有个社区还专门开设了老年人活动室,里面有下棋的、打牌的、练书法的,老人们聚在一起,热热闹闹的,可开心了。

不过,这条例的实施也不是一帆风顺的。

比如说,有些子女工作实在太忙,没办法经常陪在老人身边,这就需要社区和其他社会力量多帮帮忙。

还有啊,一些商家为了赚钱,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执行得不太到位,这都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

但总的来说,这青海省老年人保护权益保障条例是实实在在为老年人着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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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老龄办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海省民政厅,青海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5.05.25
•【字号】青发改价格〔2015〕323号
•【施行日期】2015.05.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关于印发《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民发〔2015〕54号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高龄补贴管理工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和省老龄办对《青海省高龄补贴发放办法(试行)》(青民发〔2010〕328号)进行了修订,并拟定了《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
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民政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老龄办
2015年5月25日
青海省高龄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我省高龄补贴管理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年)、《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建立青海省高龄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青政办〔2010〕2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的通知》(青政办〔2012〕242号)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二条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在不同年龄段享受相应标准的高龄补贴。

第三条省上建立高龄补贴标准调整机制,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程度,对高龄补
贴标准适当调整,并及时公布调整后的高龄补贴标准。

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适当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补贴标准。

第三章申报流程
第四条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高龄老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原件及一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一张,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即将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标准的老年人,可以在年满70周岁的上年度9月10日至12月10日按相关程序,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手续的,除按前款规定外,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因户籍所在地小区拆迁、社区装修或未成立村(居)民委员会等原因,申请人(代理人)可以直接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第五条村(居)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老年人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手工录入到“青海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签署核实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未安装电脑的村(居)民委员会,直接将申请人相关纸质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5个工作日内将老
年人信息通过二代身份证阅读器或手工录入到“青海省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出具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的居住证明;对无身份证号码或有异议的年龄信息,须出具辖区内公安派出所户籍证明。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并上报给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审批。

第七条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纳入高龄补贴发放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办结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经审批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备案。

第九条已享受高龄补贴的老年人应在每年9月10日至12月10日,由本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重新登记核实、备案。

委托他人办理重新登记核实手续的,还须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四章资金筹集与发放
第十条高龄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按比例负担,其中,省级财政承担30%,市(州)、县(市、区、行委)财政承担70%。

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列入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中,计入各地补助基数。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应按《青海省省对下社会保障转移支付办法》(青财社字〔2014〕2121号)规定,将高龄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落实。

第十二条年度全省高龄补贴资金预算表以本年1月10日老龄信息管理系统中最终审核通过的高龄老人信息统计数据为准。

第十三条高龄补贴的发放按照个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审批,市(州)民政部门备案的程序进行,实行三级把关,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发放。

第十四条各县(市、区、行委)民政、财政部门按季度通过银行卡方式进行社会化发放。

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地区,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发放。

第十五条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老年人户籍在省内迁移的,应在60日内到原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高龄补贴发放变更手续。

户籍迁出当季度的补贴由迁出地发放,自迁出的次季度起由迁入地发放。

高龄老人长期居
住外地的,应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备案,并建立有效的联系渠道和方式。

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至外省的,其近亲属或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通报其死亡或迁出消息,凭死亡或迁出证明由村(居)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注销手续,高龄老人死亡或户籍迁至外省的次月停止发放高龄补贴。

第十六条符合高龄补贴发放条件的高龄老人经县级民政部门核准,自年满70周岁的当月起计发补贴,自核准的当季度起开始发放补贴。

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高龄补贴申请的,自提交申请的当月起计发补贴。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的高龄老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每季度复审一次,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不多发。

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高龄补贴审批和发放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月20日前将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各县(市、区、行
委)民政部门每月25日前将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情况汇总后,制定下一月的发放计划,同时,将辖区享受高龄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报市(州)民政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张贴通知、小区广播、报纸公告等多种方式,公布高龄补贴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和咨询电话等,确保辖区内每一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面了解政策,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及时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对享受高龄补贴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由县(市、区、行委)民政部门依法追回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

凡未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审核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一经发现,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地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高龄补贴发放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老龄办负责解释。

《青海省高龄补贴发放办法(试行)》(青民发〔2010〕3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
青海省高龄补贴申请审批表
附件2:
高龄老人信息登记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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