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原理的几点认识
评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

评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论文导读: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概念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反映和支配着哈耶克整个社会理论建构的过程,即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就是从这一概念中产生并围绕这一概念展开的。
关键词:哈耶克,自生自发秩序思想自生自发秩序(spontaneousorder)的概念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社会理论的核心概念,反映和支配着哈耶克整个社会理论建构的过程,即哈耶克社会理论的建构过程就是从这一概念中产生并围绕这一概念展开的。
支配自生自发秩序的自发生成的法律,先于立法而存在,但由于其存在一些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因此需要立法对自发生成的法律进行纠正。
虽然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理论存在缺陷,但仍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1.自生自发秩序的涵义自生自发秩序,也被哈耶克称为“自我生成的秩序”、“自我组织的秩序”、“人的合作的扩展秩序”等。
在阐释自生自发秩序时,哈耶克首先对“秩序”进行了界定,“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者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1]。
哈耶克将秩序区分为两种,即“人造的秩序”和“增长的秩序”。
在希腊语中,用taxis(外部秩序)来指称人造的秩序,用kosmos(内部秩序)来指称增长的秩序。
外部秩序是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者安排,是一种人为建构;内部秩序是一种自我生成的或者说源于内部的秩序,在英文中最合适的称谓则是自生自发秩序。
接着,哈耶克试图通过对外部秩序和自生自发秩序的对比,来分析自生自发秩序的特征。
外部秩序比较简单,自生自发的秩序相对复杂;外部秩序是具体的,自生自发的秩序是抽象的;外部秩序具有特定的目的,自生自发的秩序很难说有什么特定的目的。
进而,哈耶克对自生自发秩序的型构进行了阐释,“自生自发秩序的形成乃是它们的要素在应对其即时性环境的过程中遵循某些规则所产生的结果”[2]。
浅论哈耶克的自由-秩序与社会主义经济

浅论哈耶克的自由\秩序与社会主义经济[摘要]哈耶克所提出的问题往往比问题的答案更加有趣。
对自由的拥护,哈耶克满怀热忱地信奉古典自由主义;市场秩序是哈耶克尤其提到并关注的;我们对世界的认识必然是片面的、有限的。
市场秩序就是通过方位的、细节的规则规范的建树,对市场运行的方方面面作出保障。
哈耶克提出了对政府的希望,政府的政策和制度应该是支持市场行为而非遏制。
[关键词]哈耶克;自由;秩序;市场经济自由是哈耶克永恒的思想。
我们试着理解哈耶克关于自由、秩序的观点和社会主义经济之间的某些借鉴和认识。
对自由及古典自由主义的拥护,哈耶克有许多奇妙的论述,但往往他所提出的问题往往比问题的答案更加有趣。
在他的理论思想体系中,公认地在对至少三个领域的理论建设有重大贡献,即政府的干预、社会主义经济后果及社会结构的发展。
政府干预事关赋予市场和主体自由的限度,在维系一种最佳的有利的秩序状态,他对社会主义不认同甚至反对,但他的认知并不是完备的。
对自由的看法,哈耶克认为自由必备的基本要素有四个:像他人一样只服从于同一种法律;不受他人的任意限制;可以随意选择工作;能够拥有和掌握财产,其他人或者组织不能随意发号施令。
市场经济最看重自由。
在全社会范围内,有统一的且平等的法律维系,有个人独立的自主决策和选择权,有不受侵犯的财产权,在哈耶克看来,一个自由的个体需要社会的自由环境支撑。
市场经济的发展,其中需要的自由机制在对发展上有决定性的影响。
自由暗示着许多的未知。
这时需要秩序的作为,一种真正在维护自由实现的秩序的存在和簇拥。
秩序是规范的框架,因为自由并非绝对的。
哈耶克认为自由是从文明中发展出来的人工产物;然而,自由的兴起却并非出于人类的规划、设计和意图。
在他的专著《法律、立法与自由》中,哈耶克对秩序的定义是“秩序是事物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下,纷繁众多的各种因素彼此互相联系,使我们可以从熟悉的部分空间或时间来得出对于其余部分的正确期望,或者至少使我们有可能得出正确的期望。
我们需要的自由——读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有感

018我们需要的自由弗里德里希·奥古斯特·冯·哈耶克,英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出生于奥地利。
他以坚持自由市场资本主义,反对社会主义,凯恩斯主义和集体主义而闻名。
哈耶克是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者,也是20世纪罕见的社会学家。
尽管他在197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他的学术贡献远远超出了经济学的范围。
在他的一生中,他发表了130篇文章和25篇专著,涵盖了一切:从纯粹经济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哲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
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方面,哈耶克的研究并不停留在表面,而是有自己很好的理解。
《自由秩序原理》是哈耶克自由主义理论中的重要杰作。
在这本书中,哈耶克为现代社会理论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即在自发秩序的基础上,他澄清了制度变迁的观念。
该书认为,自由意味着人与人之间没有强制。
自由社会秩序是一种对人们施加最小强制并带来物质利益的秩序。
自由社会可以更好地应对随机事件,并为文明发展获得更多动力。
压制自由将不可避免地导致文明的衰落。
在整本书中,我们可以总结出这本书的四个主要关键词:自由,秩序,宪政和法治。
相反,我们也可以使用这四个词来进一步解读哈耶克希望通过本书传达的思想。
自由,秩序,宪政和法治,这四者密切相关。
哈耶克提到的自发秩序是由自由人所组成的社会的自发秩序。
既然这是一个秩序,其中就必须有一个规则体系,不存在没有规则体系的秩序。
规则和规律在自生自发的过程中逐渐自然地形成,所以自然法和自发秩序相伴而生。
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某个国家从远古到现在,那些出现过或现在仍然有效的法律都是自然而然产生的,但它不是一个由自由人构成的社会,而是主要根据统治者的自然需要而产生的。
所以,哈耶克的自由人创造的社会的自发秩序实际上是一种理想状态。
那么,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自由呢?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给了自由充分的定义,”在这样的状态下,社会中的一些人对另一些人的强制被减少到最低限度。
对哈耶克自发秩序思想中理性的解读

对哈耶克自发秩序思想中理性的解读哈耶克将社会秩序的产生方式分成两类,一类是自生自发的,另一类就是建构的,前者是个人行动在即时的环境中遵循某些规则并且在竞争中获得支持的结果,后者是在集体行动中接受集中指导并规定了具体目标的结果,哈耶克认为理性乃是人类最珍贵的禀赋,但是社会秩序的演进显然是一个理性不及的过程。
标签:自发秩序;理性;社会秩序哈耶克的自发秩序思想是其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其思想旨在强调一切社会秩序都是人之行动的偶然所致的结果,而不是某个人或组织设计的结果,在秩序的产生过程中,由于知识的分工导致了理性的有限性,而社会秩序的生成又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依靠个人理性是无法完全掌握社会秩序型构的所有细节,所以哈耶克认为自发的社会秩序生成的那个领域乃是一个理性所不及的领域,但这并不是说理性是毫无作用的,毋庸置疑,理性乃是人类所拥有的最为珍贵的禀赋,而人们恰恰需要学会如何明智地运用理性。
一、哈耶克的理性二分法自康德的著作《纯粹理性批判》问世以后,人们开始对理性的内容和限制有了重新的认识,康德认为理性要超越现象去认识超验的本体是不可能的,它最多也只不过是一些先验的幻象,而并不是真正的科学[1]。
因此,根据理性的能力去指引人类的认识是有局限性的,正如康德在书中警告人们不要把理论的理性运用到经验以外的本体界去,这样才能排除理性的误用。
正是基于康德对理性能力的批判的知识论基础,哈耶克充分理解了人类理性能力之限制的关键,提出了理性的进化论和理性的建构论。
(一)理性的进化论哈耶克的理性进化论主要是受到了苏格兰启蒙运动中著名哲学家休莫的进化论传统的影响,他认为社会秩序的演进是一个有机的、缓慢的和不完全意识的发展过程,同时也是一种试错程序,而理性在社会秩序的演进过程中所能够起到的作用是有限的,如果过分夸大理性的作用就会摧毁文明,正如哈耶克在其代表作《法律、立法和自由》所做的结论中指出:“如果要避免用扼杀个人互动的自生自发秩序的方式去摧毁我们的文明,就必须要抛弃我们能够经由审慎的思考而创造人类的未来这样一种幻想。
《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思想观点综述与读后感

《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思想观点综述与读后感哈耶克(1899-1992)Hayek,奥地利裔英国经济学家。
新自由主义的代表人物。
生于奥地利维也纳。
先后获维也纳大学法学和政治科学博士学位。
20世纪20年代留学美国。
先后任维也纳大学讲师、奥地利经济周期研究所所长、英国伦敦经济学院教授、德国弗莱堡大学教授等。
1938年加入英国籍。
哈耶克是20世纪最杰出的自由主义者,也是20世纪罕见的社会科学家。
虽然哈耶克1974年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但他的学术贡献却远远超出经济学范围。
他毕生发表了130篇文章和25本专著,涵盖的范围从纯粹的经济学到理论心理学,从政治哲学到法律哲学,从科学哲学到思想史。
而且,更重要的是,在这方方面面,哈耶克都见解卓著。
关于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一书,我阅读了部分章节,由于外文译作难免晦涩,我另外阅读了多篇关于此书的论文、书评、读书笔记,以下就其中最有价值的几篇作一个主题综述。
秩序:哈耶克将秩序分为“自生自发秩序”和“人造秩序”。
“自生自发的秩序”是人之行动而非意图的后果,它能为不同的个人实现其各自的目的提供了有益的条件,它对应的是内部规则,哈耶克把它具体称为法律;而“人造的秩序”却恰恰相反,它是人为设计的结果,是一种有助于实施一些先行确定的具体的目的的集体工具,它对应的是统治者制定的规则。
哈耶克主张尽量维护自生自发的秩序,警惕刻意设计的人造秩序对文明的破坏。
1、两种自由观、两种自由传统,英式传统和法式传统。
前者的含义是“Freedom from”,免于做什么的自由;后者的含义是“Freedoms to (do)”含义是做什么的自由、参与的自由。
-1-哈耶克在两者之间选择了支持英国传统。
2、自由与民主。
在哈耶克眼中,民主与自由是完全不同的。
民主关心的是谁去掌握公共权力的问题,它强调的是公共权力要由民众来行使;自由关心的公共权力的界限问题,它强调的是公共权力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
自由是民主的条件,民主是自由的保障。
哈耶克的《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读后感

哈耶克的《自由社会的秩序原理》书中自由社会的基本原理其核心就是政府的一切强制性职能必须受和平、公正和自由三个伟大的消极性概念的支配,也就是说,政府的权利需要加以限制,需要遵照一定的规则。
这几年我国政府十分注重民生问题,在“十二五规划”里也将过去的“国强民富”改变为“民富国强”。
表面上看,这只是两个词语的搭配顺序不一样,而实际上,它意味着政府执政思路的根本改变。
在中小学的时候老师就教育我们要有集体主义价值观,要懂得个人服从集体,要以国家的利益为出发点,要知道只有国家富强人民才能安居乐业,在民富与国强的关系上,一直以来,我们都强调“国”在“民”之先,而从十二五规划中可以看出我国政府执政思路发生了改变,变得更加注重人民的利益,意识到普遍民富基础上的强大才是根本性的强大。
而我想国家集体的利益难免会和人民个人的利益有冲突,而要想真正的实现民富,就必须限制政府的权利,使政府的权利受到和平、公正和自由的支配。
中国一向是个强政府的国家,在高中的政治课本里就明确的告诉我们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有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居于主导地位,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主导作用。
这种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控制力上,即体现在控制国民经济发展方向、控制经济运行的整体态势、控制重要稀缺资源的能力上。
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有经济必须占支配地位。
虽然在改革开放后,我国实行了市场经济,随着社会财富的迅速增长,事实上政府的绝对权力比过去更大,从而导致政府、官员得以控制更多的财富及权利。
这样,导致我国的市场经济变得不纯正、不彻底,在关系到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实行控制、支配甚至垄断,不断膨胀着政府的权利。
比如,在房地产领域,有国资背景的各类公司企业,在地区或者行业内总是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使得民营企业发展十分困难,市场竞争十分不公平,这种国进民退的现象怎么能让人民富裕起来呢?我国的民营企业只能处于一种较低的发展水平,无法取得大的市场竞争力。
对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原理的几点认识

对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原理的几点认识[摘要]哈耶克的“自生自发自由秩序”原理,虽带有浓厚的古典自由主义色彩,但他对自由的独到见解及对具破坏性的理性设计的深刻疑虑,仍然可以使当今的社会和人民从中获益良多。
文章简明介绍了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原理的几个要点及它的作用,分析了在我国国家权力作用的若干领域适用这一原理的必要性。
[关键词]自生自发;自由;社会秩序我国现阶段和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一直所争取的目标应当是人民的自由和更大的自由,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是为了人民的解放和自由,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建设是为了人民更大的自由。
毫无疑问,自由不是中国人民的敌人而是孜孜以求的目标。
不过,我们所争取的自由与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一书中所界定的自由有极大的不同,他所界定的自由乃“强制的不存在”,而依哈耶克始终一贯的关注点,“强制”意指政府对公民本人及公民财产的强迫状态,即对公民私域的强迫状态,由于此种强迫状态的存在,使特定公民心智受到威胁,故而做出政府期望他做出的事来。
对于作这种理解的自由,可以肯定地说,与我们过去的理解不相吻合。
在新中国建立前,我们理解的自由侧重于摆脱剥削者的压迫,新中国建立后,侧重于免于贫困。
不过,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后,开始逐渐防止国家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这一进程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开始而加快,而这一进程的必然结果是保护公民的自由。
这种意义上的公民自由恰是哈耶克所谓的政府强制不存在的自由观。
可见,在我国现阶段,至少就对限制政府权力滥用侵损公民权利这一点上,我们欲求的自由与哈耶克陈述的自由是相容的。
作为20世纪西方自由主义阵营中的杰出学者,哈耶克对自由秩序的智识贡献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一、自生自发自由秩序观之要义哈耶克自生自发的自由秩序观是哈耶克智识的精髓,以下四点构成了他的自生自发自由秩序原理的主要观点。
第一,人的理性决不是万能的。
他认为,如果希望通过理性而设计出一个完美的秩序来,是不可能的,“人的理性既不能预见未来,亦不可能经由审慎思考而型构出理性自身的未来,诸多乌托邦式的建构方案之所以毫无价值,乃是因为它们都出自于哪些预设了我们拥有知识的理论家之手”。
哈耶克谈“自生自发秩序”

哈耶克谈“自生自发秩序”按:本文摘录自哈耶克《法律、立法与自由》(邓正来译),第一卷第二章“内部秩序与外部秩序”,第52-58页。
……………………秩序之概念在本章的讨论中,我们将转而关注秩序这个核心概念,尤其要探究两种秩序之间的区别——我们将暂时把这两种秩序称之为“人造的”(made)秩序与“增长的”(grown)秩序。
就讨论任何一种复杂现象来说,秩序都是不可或缺的概念,或者说,在复杂现象的讨论中,秩序概念肯定会在很大程度上发挥规律概念(the concept of law)在分析较为简单的现象中所发挥的那种作用。
在我看来,“秩序”乃是我们用以描述复杂现象的最为妥适的术语,尽管“系统”、“结构”或“模式”等术语偶尔也可以用来替代“秩序”一词。
当然,“秩序”这一术语在社会科学各学科中已沿用了很长时间,但是晚近却遭到了论者们的普遍拒用;这种情况的发生,主要有下述两个原因:一是该术语的含义相当含混,二是该术语常常与各种威权主义的观点存有关系。
然而,必须承认的是,撇开这个术语,我们就无法进行讨论;当然,我们在采用这个术语时还须采取一些措施以使该术语免遭误解:一是严格界定我们使用这个术语时它所意指的一般含义,二是明确界分这种秩序得以从中产生的两种不同方式。
所谓“秩序”,我们将一以贯之地意指这样一种事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some spatial or temporal part)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
显而易见,就此意义而言,每个社会都必定拥有一种秩序,而且这种秩序也往往是在未经刻意创造的情况下存在的。
正如一位杰出的社会人类学家所指出的,“显然,在社会生活中存有某种秩序、某种一致性和某种恒久性。
如果社会生活中不存在这样一种有序性的东西,那么任何人都不可能有能力做好自己的事情或满足自己最基本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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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哈耶克“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原理的几点认识
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von Hayek)是20世纪最重要的经济学
家之一,被誉为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著作《通往奴役之路》、《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等对经济学和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其中,他提出了“自生自发”社会秩序的原理,下面是我对这一原理的几
点认识。
1.自由秩序的形成
哈耶克认为,社会秩序不是由于中央计划或者人为干预而形成的,而
是由个体的自由行为和互相合作而自发产生的。
他将这种自由秩序称为
“自生自发”的秩序。
个体在追求自身利益的过程中,通过市场交换、合
作分工等形式,完成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的组织。
这个自由秩序可以自发
调整和适应环境变化,并有效地满足个体的需求。
2.分散的知识与信息
哈耶克认为,社会中的知识是高度分散且无法由任何个别机构完全掌
握的。
每个个体只能掌握其所在环境和局部的知识,并根据自身的判断和
信息作出决策。
因此,中央计划是无法运用这些分散的知识进行经济活动
和资源配置的。
只有通过市场机制,通过价格和利润的信号,才能将个体
的分散知识有效地整合起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
3.知识与力量的分离
哈耶克强调,自由社会的秩序要求将知识与权力相分离。
权力的集中
会导致知识与信息的流通受限,从而阻碍了有效的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
相反,个体的自由行为和私人财产权的保护可以促进知识和信息的广泛流
通,并促使创新和进步。
因此,政府的角色应该是保护个体权利和公正的法律制度的维护者,而不是干预市场的资源配置。
4.演化的市场秩序
哈耶克将自由市场比作一种演化的现象,类似于生物进化的过程。
市场机制通过竞争和选择机制,不断调整和演化,形成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的秩序。
这种市场秩序具有自我修正的能力,能够更好地适应变化和应对挑战。
与之相比,中央计划的特点是僵化和不灵活的,无法及时根据变化的需求做出调整。
5.自由秩序的局限性
哈耶克也承认自由秩序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个体的自由行为并不总能实现最佳的社会结果。
他指出,市场机制会产生不平等现象,使一些个体获得更多资源和权力,而其他个体则面临不利的竞争局面。
此外,自由市场也存在着一些失灵现象,如垄断、外部性等问题,需要政府进行适度的干预和调整。
因此,哈耶克主张的是有限政府,既保护个体的自由,又能够纠正市场失灵。
总之,哈耶克的“自生自发”社会秩序原理认为,自由市场可以自发地组织资源配置和经济活动,通过分散的知识和信息的整合,最大限度地满足个体的需求。
但他也承认自由市场存在局限性,需要政府适度干预。
这一原理提供了一种理论框架,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市场经济的运行和优势,并提供了一些政策建议,如自由贸易、私有产权保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