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立场有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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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

新时代刑法发展的基本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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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汇报时间:20X-XX-XX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与相关法律 的关系
刑法的发展趋势
刑法的改革与完 善
刑法的国际化趋 势
刑法的未来展望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含义:根据犯罪 行为的严重程度 和危害性,确定 相应的刑罚
目的:实现刑罚 的公正性和合理 性
适用范围:适用 于所有犯罪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 定罪量刑、刑罚 执行等方面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原则内容:任何人在法 律面前一律平等,没有 特权和歧视
适用范围:适用于所有 刑事案件,包括犯罪行 为、刑事责任、刑罚执 行等方面
严厉打击严重犯罪与宽严相济相结合
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加大对严重犯罪的打击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宽严相济: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挽救 刑法的完善:不断完善刑法,提高刑法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国犯罪和恐怖主义
维护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相结合
刑法应注重维护国家安全,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程序法是程序法,规定诉讼 程序和证据规则
刑法与程序法相互依存,共 同维护社会秩序
刑法是实体法,规定犯罪和 刑罚
刑法与程序法在司法实践中 相互配合,共同保障人权和
公正审判
刑法的改革与完善
刑法修正案的制定与实施
制定背景:随着 社会经济的发展, 刑法需要不断适 应新的社会需求
制定过程:由全 国人大常委会审 议通过,并公布 实施
刑法与行政法都属于公法范畴,但刑法侧重于犯罪行为的制裁,而行政法则侧重于行政行为的规 范。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关 于我 国刑法 的立 场学 界观 点不 一 。从我 国现 行 刑法支持 重” 造 成严 重损 失” 。 为对象 的数量 或数额 在某些情 况 下是 “ 等 行 的理论 以及刑 法立法 规定看 , 笔者认 为我 国刑法 的基 本立场可 以 影响 犯罪成 立的 决定 因素 。如 要达 到“ 数额较 大” 数 额 巨大 ” “ 。 说 是折 中主 义 。 第 四, 法只 规定 了客观 因素作 为法定 刑升格 的条件 , 刑 没有纳 入 从 我国刑 法相 关理论 看 主观 因素 。如抢劫 罪 的加重情 节 、强奸罪 的加 重情节 等 。另外,
浅析我 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王丽 芬
摘 要 本文通 知考 察我 国的 刑法理论 及立 法规 定发 现 我 国刑 法的基 本立场 是折 中主 义,并从 应然 角度提 出我 国刑法 的
客 观主 义 主观 主义 折 中主义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 2 2 1)4 7-1 10 - 9 (000 - 8 0 2 0 立 场也 应 采取折 中主 义 。 关键词 中图分 类 号 : 9 4 D 2


( ) 事 责任 能 力本质 一 刑 刑法注 重对 犯罪构 成要件 的描述 。 客观主义 主张道 义责任论 , 认为 在人 的 自由意志支 配下的犯 ( ) 观主 义在刑 法 中的 体现 二 主 罪行 为, 事责任 的基 础 , 是刑 刑事 责任 能力 的本质 是犯罪 能力 。 主 第一, 特殊 防卫 的规定 。《 刑法 》 2 第 O条第 3 款重视 防卫人 观主义 主张社会 责任 论, 认为行 为人 的危险性格 是刑事 责任的基 在受到暴力侵 害时特殊 的紧张心 理, 限制 了防卫 过当的成立 范围, 础 。主张刑 事 责任 能力 的本质 是刑 罚适 应能力 。在 我 国刑 事责 这 体现 了刑法 主观 主义 。 第二 , 在未遂 犯 的处罚 问题上刑 法坚持 任能力 是指能够 违反 刑法规定 的刑事 义务而承担 其后 果的条件 。 “ 以” 可 从轻或 者减 轻处 罚的原 则。 见 , 可 刑法 重视 行为人 的主观 我 国刑 法没 有正面 直接 规定这 种 条件 , 是根据 《 法》 l 条 因素 ,在特 殊情 况下可 以对 未遂犯 按 既遂犯 的法定 刑处 罚未遂 但 刑 第 8 可 以推 知这 种条 件是 指行 为人 对 自己行 为的辨 认和控 制 能力 。 犯 。刑 法重视 行为 人的主 观因素 的表现 。第 三 , 罪预备 问题 。 犯 又依 《 法》 l 条可 以推知 刑事责 任能 力又是 决定犯罪成 立与 刑 法客 观主 义主 张预 备行为 不可 罚 。而 刑法 主观主 义则 认为对 刑 第 3

《刑法》读后感

《刑法》读后感

《刑法》读后感《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文书,是我国刑事司法活动的根本依据。

它规定了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对于维护国家法律权威、保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作用。

首先,《刑法》明确了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定、罪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罪等原则。

这些原则的确立,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也保证了司法活动的公正和合法性。

同时,《刑法》还规定了各种不同的刑罚种类和适用条件,为司法机关的刑事审判提供了具体的依据。

其次,《刑法》对于各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的犯罪、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等。

这些规定,为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具体的依据,也为公民提供了法律保护。

另外,《刑法》还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条件,包括主刑、附加刑、刑罚的执行等。

这些规定,保证了刑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为犯罪分子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定提供了保障。

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

法律是国家的权威,是社会的保障,是公民的庇护。

只有遵守法律、尊重法律,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我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作用,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也才能保证人民的幸福安康。

在今后的学习和生活中,我将继续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也将积极宣传法律知识,帮助更多的人了解法律、尊重法律,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同时,我也将自觉遵守法律,不做违法犯罪的行为,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自己的贡献。

总之,《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文书,通过学习《刑法》,我深刻地感受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更加明确了法律对于社会的重要作用。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

《刑法的基本立场》读后感——行为人刑法还是行为刑法刑法的基本立场一书是张明楷老师的著作,作者的目的旨在与阐述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近代学派之间的学术争论。

《刑法的基本立场》以旧派与新派之争作为理论展开的主线,围绕着新旧两派基本理论立场的不同展开争论,具体在犯罪论、构成要件论、违法性论、未遂论、共犯论、刑罚论中分别予以展开介绍其对立观点及实质,并阐释了自己基本立场。

其基本立场之争既是行为人刑法与行为刑法之争。

在大陆刑法理论中素有旧派、新派之争,更详细的分,旧派又可分为前期旧派与后期旧派。

各个学派理论的提出与建立都有其深刻的社会原因与历史背景,这导致了各学派在理解刑法问题,阐释刑法理论的立足点存在根本的差异。

即究竟是以行为还是以行为人的危险性格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基础。

同时,正是由于其在立足点存在的根本差异,导致了旧派与新派在刑法各个具体理论领域上的对立,如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的对立、客观的未遂犯论与主观的未遂犯论的对立、报应刑论与教育刑论的对立,同时也导致了各个学派在面对具体案例得出的不同结论上的分歧。

我国刑法学界在理论上并未形成学派之争,刑法理论的分歧与争鸣往往局限于“就事论事的探讨”或是“简单的资料堆积”,而没有上升到对刑法最基本问题认识的层面上探讨,理论研究无法上升到更深的境界,无法摆脱单纯的国外学习刑法理论的境地,无法进行刑法理论的创新与发展。

张明楷老师旨在通过对学派之争的观点进行论述,力求在我国形成学派之争的风气,通过学派之争,促进学术的进步。

同时张明楷老师深刻阐释自己刑法理论上的基本立场(客观主义)及具体理论观点。

即,法益侵害说,实质的解释论,行为无价值论,客观的未遂论,部分犯罪共同说,并合主义等等的法学论著。

本书共分八个章节。

第一章是对大陆法系刑法学中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学派之争作了简要介绍,通过对新派、旧派的观点进行归类整理,并在次基础上分析中国刑法学理论的现状。

作者指出中国现在存在几大怪现象。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

浅析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作者:王丽芬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11期摘要本文通知考察我国的刑法理论及立法规定发现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是折中主义,并从应然角度提出我国刑法的立场也应采取折中主义。

关键词客观主义主观主义折中主义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4-278-01关于我国刑法的立场学界观点不一。

从我国现行刑法支持的理论以及刑法立法规定看,笔者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是折中主义。

一、从我国刑法相关理论看(一)刑事责任能力本质客观主义主张道义责任论,认为在人的自由意志支配下的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的基础,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犯罪能力。

主观主义主张社会责任论,认为行为人的危险性格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主张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是刑罚适应能力。

在我国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能够违反刑法规定的刑事义务而承担其后果的条件。

我国刑法没有正面直接规定这种条件,但是根据《刑法》第18条可以推知这种条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

又依《刑法》第13条可以推知刑事责任能力又是决定犯罪成立与否的能力。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刑事责任能力既是“责任能力”也是“犯罪能力”。

(二)共同正犯客观主义提倡共犯从属性说。

主张有正犯,才有教唆犯和从犯。

主观主义提倡共犯独立性说。

认为共犯的犯罪性与可罚性并不依附于正犯,而是存在于共犯本身。

从《刑法》第29条第2款看笔者认为此条似乎表明我国在处罚教唆犯时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共犯独立说的观点,没有完全采取客观主义的共犯从属性说。

(三)刑法规范评价的对象客观主义主张结果无价值说。

认为犯罪是对法益的侵害,其所表现的外部行为和所产生的实害显示了其结果的无价值性。

主观主义主张行为无价值说,认为犯罪是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的基本价值。

对于犯罪除了评价其违法结果外还应当关注行为的样态和行为人的主观态度。

笔者认为我国刑法不是单纯的主张结果无价值。

首先,刑法重视以行为人的主观恶意区别罪与非罪。

刑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五篇

刑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五篇

刑法个人学习心得体会范文一在河南省医学会增强法制建设读书学习活动中,我积极、主动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了系统学习,通过学习,是我对刑法的内容有了一定的认识,同时也是我觉得要不断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提升法律修养,不仅要做一名懂法的公民,而且要做一名知法、懂法、遵法的员工,作为医疗事故鉴定及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工作中的一员,更应该学法、用法。

通过学习使我产生了很多想法,下面我将小谈一下对本次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及其罪刑关系的法律。

刑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具有以下特征:公法、刑事法、强行法的特征。

除此之外,刑罚还是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生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法。

具体说,有四个方面,即: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法;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法;维护社会秩序法。

所以,我们对刑法要有一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在这个法制的社会中立于不败之地,维护自身权利,同时也保护他人权利。

二、我们应该怎么做?1、学会自律、自护。

学法律,就要首先做到知其文、晓其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

学习法律还要懂得知其不能而约己,换句话说就是要知法守法。

学了法,还要学会用法,学会用法律条文的规定来保护自己,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当拿起法律这把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免遭侵害,给予相应的惩罚。

2、做好法律的宣传者。

作为一名跟法律密切相关的医疗工作者,在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的同时,更应该学好法律知识。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法》读后感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法》读后感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形法》读后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感》学习刑法的过程,就像是一次对社会秩序规则底线的深度探寻之旅。

读到刑法中关于抢劫罪的条文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我感觉法律的规定非常明确且严格。

这让我想起小时候听到的一些抢劫案件,当时只觉得那些坏人很坏,但是并不清楚他们面临的法律后果是多么严重。

现在明白,刑法就是给那些妄图侵犯他人财产安全的人一个严厉的警告。

在学习到关于正当防卫的部分时,特别触动我的是法律对正当防卫界限的界定。

我们在新闻中可能会看到一些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例,比如有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进行反击,但是什么时候属于正常的防御行为,什么时候又会变成防卫过当,这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最初我不太理解为什么要如此细致地规定这些界限,后来我明白了,这样一方面是为了保护被侵害者的权益,给予他们反抗不法侵害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防卫权被滥用。

对于刑法中的一些特殊主体的犯罪规定,我也有深刻的感悟。

像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罪等相关条文,这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你的社会地位如何,一旦触犯了刑法,都要受到严惩。

这让我意识到,刑法就像是一把高悬的达摩克利斯之剑,维护着社会的公平正义。

刑法中的很多条文都是从实际社会生活出发的。

当我看到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我不禁联想到自己身边一些人的不良驾驶习惯。

有一些人认为酒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是小事,心存侥幸,但是看完刑法规定就知道,这绝不是小事。

这些规定时刻提醒着我们要遵守法律法规。

然而在学习过程中,我也存在一些疑惑。

比如说对于一些新型犯罪,如网络犯罪中的数据篡改、网络诈骗等相关的判决和量刑标准,感觉随着科技不断发展,现有的一些刑法规定可能会有滞后性。

总的来说,学习刑法,让我对社会的规则体系有了更深刻、更细致的认识。

刑法基本立场有感

刑法基本立场有感

今日拜读张明楷教授的大作——刑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给人一种很惊艳的感觉,作为一名本科生,我们接触的著作基本以教学用书为主,而教科书的最大优点往往也是它的最大缺点,即没有很好的展开论述一个理论,没有深入的探讨一个理论,而是将主流的思想以简单的文字叙述呈现在我们面前。

拜读本书之前,其实对于张明楷教授,我们可以称之为最熟悉的陌生人,闻听其大名而不知其人和其学术观点,闲来无事,偶尔翻出此书,后发现自己被张教授的严谨的学术观点和富有逻辑的阐述所吸引,直到读完本书也只是粗略的看一遍,我觉得只有慢慢阅读,仔细把玩才可窥知其精髓之一二。

怎奈时间不允许,不经生出许多愧疚之感。

本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者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

翻起书首先是“序说”部分,作为一本书的第一篇内容,阅读序说其实可以让我们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方向,为我们未来的阅读打好基础,而在序说中作者将自己为何将刑法的学派之争提出来的理由告知于读者。

第一、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批判可以促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批判可以促使对方放弃不合理的观点批判还可以促进批判者的理论完善;第二、学派之争可以促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刑事立法是将人民的意志法定化的过程,事实上人民不可能人人参加立法,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经历起草的,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有助于绅士哪一种原则更加符合正义。

第三、学术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刑事理论对于刑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甚至导致刑事司法的进步。

通读本书很明显的一点就是作者应该由很深的日本刑法学背景,其中很大部分的观点引用和阐释都离不开日本刑法学的影响,查看一下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背景很容易得出这样子的结论。

张教授于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师从山口厚教授;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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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拜读张明楷教授的大作——刑法的基本立场,可以说给人一种很惊艳的感觉,作为一名本科生,我们接触的著作基本以教学用书为主,而教科书的最大优点往往也是它的最大缺点,即没有很好的展开论述一个理论,没有深入的探讨一个理论,而是将主流的思想以简单的文字叙述呈现在我们面前。

拜读本书之前,其实对于张明楷教授,我们可以称之为最熟悉的陌生人,闻听其大名而不知其人和其学术观点,闲来无事,偶尔翻出此书,后发现自己被张教授的严谨的学术观点和富有逻辑的阐述所吸引,直到读完本书也只是粗略的看一遍,我觉得只有慢慢阅读,仔细把玩才可窥知其精髓之一二。

怎奈时间不允许,不经生出许多愧疚之感。

本书旨在促进中国刑法学派之争的形成,作者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学派之争为主线,对刑法学的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表明了基本立场。

翻起书首先是“序说”部分,作为一本书的第一篇内容,阅读序说其实可以让我们从整体上把握本书的方向,为我们未来的阅读打好基础,而在序说中作者将自己为何将刑法的学派之争提出来的理由告知于读者。

第一、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批判可以促使对方完善自己的观点,批判可以促使对方放弃不合理的观点批判还可以促进批判者的理论完善;第二、学派之争可以促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刑事立法是将人民的意志法定化的过程,事实上人民不可能人人参加立法,而是经过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学者经历起草的,不同学派之间的争论有助于绅士哪一种原则更加符合正义。

第三、学术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刑事理论对于刑事司法具有重大的指导作用,甚至导致刑事司法的进步。

通读本书很明显的一点就是作者应该由很深的日本刑法学背景,其中很大部分的观点引用和阐释都离不开日本刑法学的影响,查看一下张明楷教授的学术背景很容易得出这样子的结论。

张教授于1989年到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研修,1995年任日本东京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员,师从山口厚教授;1996年任日本东京都立大学法学部客座研究教授,师从前田雅英教授。

我们来看一下山口厚教授和前田雅英教授为何须人物,山口厚教授是日本著名刑法学家平野龙一先生的得意弟子,是当代日本彻底的结果无价值论的代表人物。

而前田雅英教授同样也是平野龙一的弟子,他在犯罪论问题上是客观主义者,在刑罚论问题上是目的刑论者,在处理具体问题上是功利主义者。

可以说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思想是传承于此。

具体而言,本书一共分为八个部分,分别具体阐述一下几个问题:本书的第一部分,是刑法学界的旧派与新派的比较和分析。

同时,作者对中国刑法学界的理论研究的现状作了必要的论述。

按照作者自己的观点“这个部分的目的不在于对刑法学派本身进行详细评说,而在于对比中国刑法理论的现状”作者认为,从总体上看,虽然我国刑法理论一直声称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事实上却与重视主观内容,与新派的主观主义观点没有本质的区别。

而新派的主观主义即是贯彻特殊预防的目的,实现社会防卫,这和我们平时的观点颇为相近,我们知道所谓刑法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犯罪,而是通过惩罚犯罪导致人们产生畏惧心理,使社会大众不敢于从事犯罪行为。

其实在我看来旧派学说的一些观点还是具有其经典性,最为经典的是菲尔巴哈提出的罪刑法定原理,其通过各种手段或者方法对于国家的刑罚权进行限制,具体而言,第一、通过法律的限制,第二、通过行为进行限制,第三、通过法律和伦理的区别进行限制,犯罪不是违反伦理而是违反法律。

按照笔者的观点,这样子的罪行法定观点是应该严格适用的。

本书的第二部份,是犯罪论当中的客观主义与主观主义的比较和分析。

在权衡两者的利弊得失的同时,阐述了我国刑法学应该向客观主义倾斜的合理性。

新刑法一下做法被誉为向客观主义倾斜的做法:第一、新刑法的规定相当具体,将原来的一个罪分解为许多具体的犯罪。

第二、新刑法对于客观行为相同、罪过内容相同的犯罪,一般规定为一种犯罪行为,而不是规定为不同的犯罪。

第三、新刑法的许多条文,通过对于客观行为的描述来限定主观内容。

第四、新刑法对于常见,严重犯罪中影响法定刑升格的因素做了具体规定。

第五、新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取消了类推制度。

作者对新刑法向客观主义倾斜的立法态度表示了赞赏,并且解释了为何我国刑法既然以保持连续,稳定性为指导思想的情况下,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倾斜的原因。

本书的第三部分,是论述如何解释犯罪构成要件的问题。

作者全面论述了形式的解释论与实质的解释论,作者提倡实质的解释论,并认为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决定了我国必须采取实质的解释论,必须以犯罪本质为指导来解释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这样子有利于确定犯罪的合理范围,更接近立法原意。

本书的第四部分,讨论了违法的根本存在性,也就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在哪里的问题。

关于这个问题主要有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两种观点。

作者坚持客观主义的立场,认为法益侵害为犯罪的本质特征,至此在结果无价值论与行为无价值论间选择结果无价值论。

而所谓法益侵害说认为,违法性的实质是对于法益的侵害或者威胁。

其基本价值观,国家关与刑法观表现为立足于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世界是以人为基础而存在的,人的存在与发展,就必须尽可能少地限制个人的自有,而对于国家的权利进行限制,代表国家权威的刑法,也应当限制范围。

回归主题,我们根据作者观点,在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中选择,我们肯定选择结果无价值论,这要求我们对比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

其两者在以下方面表现出尖锐的对立:第一、违法性的本质是法益侵害还是规范违法,结果无价值保护法益,而行为无价值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社会的伦理秩序;第二、没有法益侵害的危险时,能否根据行为的义务为反省进行处罚,行为无价值论认为可以,而结果无价值论刚好相反;第三、在以具体时间点为基点来判断违法性的问题上,结果无价值主张对于违法性的有无进行事后判断,而行为无价值论主张以行为时为基点进行判断。

提倡结果价值论,有利于合理控制犯罪的范围,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使得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受刑法的制裁。

本书的第五部分,是客观的未遂犯论与主观的未遂犯论。

作为旧派和新派分歧最为明显的未遂犯的问题,张教授进行了详细的描述。

此时我们可以参考作者的另一本书——《未遂犯论》作者在此书中更加详细的解释了未遂犯的各种问题。

在本书中作者联系中国刑法规定讨论了实行的着手、未遂与既遂的界限、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的区分标准等问题。

作者认为,新刑法采取的是客观的未遂犯论。

理由如下:首先,尽管总则对未遂犯的处罚没有规定以分则有明文规定为限,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犯罪的未遂都没有作为未遂犯处罚,我国未遂犯处罚的例外性。

其次,新刑法采取了向客观主义倾斜的立场,与这一立场相适应,在未遂问题上必然也采用客观主义立场。

再次,关于着手的理解和认定,虽然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上才用了不同的客观说和折中说。

作者主张的既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更多的包含了客观行为,特别是实际的危害结果和危险性的要素,与带有浓厚的主观主义色彩的传统理论差别很大。

本书的第六部分,是关于共同犯罪的理论。

作者论述了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并且提倡部分犯罪共同说。

为此我们必须了解何为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

所谓犯罪共同说是指共同犯罪必须是数人共同实行特定的犯罪,或者说两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而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实施了前构成要件、前法律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了特定的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不要求必须具有意思联络。

他们两者在一些问题上分歧非常明显:首先是关于能否就不同的构成要件成立共同犯罪的问题,其次是成立共同犯罪应否要求罪名相同的问题。

再次是关于是否存在过失的共同犯罪以及故意犯和过失犯的共同正犯的问题,最后是关于承继的共同正犯的成立范围问题。

在本章的第二部分,作者对于陈兴良教授的主客观统一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批判并且指出自己所赞成的观点:部分犯罪共同说——作者认为,在数个行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同时对某一法益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况下,不同的犯罪构成之间的重合部分可以构成共同犯罪。

本书的第七部分,是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

作者论述了共犯从属性理论和共犯独立性理论的含义,作者在共犯理论上坚持既非独立性,也非从属性,更非两重性的立场。

本书的第八部分,是关于刑罚的基础理论,即刑法的正当化根据以及量刑原则与刑罚轻重的问题。

作者论述了绝对主义与相对主义,以及作为折中理论的并合主义,表明了自己倾向于并合主义的基本立场。

总体来水本书在一个高屋建瓴的水平上,来描述我们现如今的刑法的基本立场和基本理论,让我们平时不接触太多学术争论的本科生的眼界可以得到很好的扩展,对于有几点我有自己的一点想法。

第一、关于为何选择客观主义,我们可以看出我们现在接触的刑法案例中,法官很多都是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意,行为动机等方面确定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很明显这是主观主义的规定,虽然主观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但是其问题还是很突出的,主观主义的主观性交钱,个人阅历,经验不同,会产生不同的结果,导致不同的判决结果,而客观主义标准较为统一,判决案件较为有利。

第二、为何选择结果无价值论,我们可以看出,结果无价值与客观主义的理论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和关联性,结果无价值体现的是一种犯罪的判断标准,其注重的是行为的后果影响,从社会的危害性的角度来界定犯罪。

很简单的一个例子就是,甲误认为一只野猪为乙而杀之,按照行为无价值论,甲具有杀人故意,产生杀人未遂,而根据结果无价值论,甲无罪,判断很明显。

总体而言,通过本书张明楷教授以刑法规范为根据,以德日的学派之争为线索,旗帜鲜明地阐明自己对诸多基本问题的立场。

对于我们这些初学刑法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学派之争可以将理论研究引向深入”“学派之争可以促使刑事立法更加完善”“学术之争可以使刑事司法客观公正”而且我也相信更加多的百家争鸣可以将我们国家的刑法研究带上一个新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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