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大学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节选-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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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教务处

南昌大学教务处

南昌大学教务处昌大教发[2010]25号关于申报第十二批省级教学成果奖和第九批校级教学成果奖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省教育厅《关于第十二批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的通知》和《南昌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规定,学校将开展第九批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和第十二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选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选范围、重点本次省级、校级教学成果奖励范围是:普通高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干部从事普通高等教育教学(含研究生、本科、专科)工作,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材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教学成果,包括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普通高等学校中取得的教学成果。

奖励的重点是在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学成果。

在相同条件下,经立项的省级教学研究项目和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优先考虑。

二、申报要求教学成果奖的申报、评选工作是我校一项重要的教学工作,希望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鼓励跨学科、跨单位组织申报,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3个,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

三、申请、推荐程序成果主要完成者向所在学院(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单位)审核同意,向教务处推荐。

教务处将组织专家评审,确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和省级教学成果奖候选项目。

四、申报材料申报教学成果奖的材料有:1、《南昌大学教学成果推荐书》 1式3份;2、《南昌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表》1式30份;3、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成果概述(400字以内)各1式3份;4、《南昌大学教学成果鉴定书》1式3份(申报一等奖的)5、电子文档一份。

上述申请材料使用微机填写(纸张用 A4,两面印制)。

总结、论文等材料应单独装订成册。

申请材料请用厚牛皮纸袋装好(每袋限装一项教学成果的材料),并在每个纸袋两面分别贴上《南昌大学教学成果申请表》的第一、二页。

所有申请材料一律不退,请自行留底。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

南昌大学抚州医学分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素质的发展和提高,营造积极向上、你追我赶的学习氛围,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等级和金额比例(一)特等奖:每生每年700元,占学生人数的2%(二)一等奖:每生每年500元,占学生人数的6%(三)二等奖:每生每年300元,占学生人数的10%(四)三等奖:每生每年150元,占学生人数的15%。

第三条评定办法“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以各专业年级为单位,由学生处组织“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评定并张榜公示,学生没有异议后,将评定结果上报院行政审批。

由学生处签章后到财务科领取奖学金。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和基本条件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参评对象为全日制专科学生,参加各类奖学金评选者在参评学期内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爱国、爱省、爱校,积极上进,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养;(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所在寝室为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寝室;(三)文明诚信,无恶意拖欠学费、住宿费及考试舞弊等现象;(四)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期平均学分值(学习成绩)排列在本班级的前50%,且无补考、重修、缓考(因公除外)现象,二年级学生通过学校规定的英语三级水平考试合格线;(五)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素质良好,体育成绩达标;(六)遵守法律和校纪校规,学期中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没有受过违纪处分。

第四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具体评选条件(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可获得特等奖学金:1、该生该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

2、该生该学期的政治思想及个人考评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

(二)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甲等奖学金:1、该生该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8%,个人考评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

2、该生该学期的个人考评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8%,同时平均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5%(三)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获得乙等奖学金:1、该生该学期平均学习成绩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18%,个人考评分名列同年级、同专业的前25%。

南昌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则

南昌大学学生奖学金评定规则

南昌大学文件昌大校发〔2013〕23号南昌大学关于印发《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2012年修订)》业经2012年12月2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南昌大学2013年3月19日2南昌大学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办法(2012年修订)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素质考评内容:思想与道德素质、专业与文化素质、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人格与身心素质。

第三条考评总分的计算方法。

考评总分=思想与道德素质评分×15% + 专业与文化素质评分×70% + 社会实践与创新素质评分×10% + 人格与身心素质评分×5%第四条考评时间和程序(一)考评时间学生综合素质考评以学期为单位进行,采取本学期评上学期的办法,对毕业学年下学期不再考评;毕业学年下学期除对学生上学期综合素质进行考评外,还应对其在校期间的综合素质进行总评;每学期初开始考评,考评工作应在开学后4-5周内完成。

(二)考评程序1.学院指导班级成立考评小组,负责班级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班级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工作;2.学生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进行自评,填写考评-3-表,并附证明材料上交其所在班级;3.班级考评小组审核、初评,并通过学生工作处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程序统一录入数据。

打印初评结果在全班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辅导员核准签字报送学院;4.学院审核通过后,在学院内张榜公示一周。

经公示无异议后,数据正式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五条考评结果的使用考评结果将作为学生评定各类奖学金、助学金、优秀学生(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等)、推荐免试研究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就业推荐等的主要依据之一。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的批复-赣府字[2005]5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的批复-赣府字[2005]5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大学、
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的批复
(赣府字[05〕5号文收悉。经省政府研究,并报经教育部批准,同意南昌大学与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同时撤销原两校建制。两校合并组建方案由省教育厅报省委、省政府审定后实施。
——结束——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昌大学、江西医学院合并组建新的南昌大学的批复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5.08.17
施行日期
2005.08.17
文号
赣府字[2005]50号
主题类别
高等教育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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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

附件1: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形成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奖助机制,根据《南昌大学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主要资助研究生学费。

学校按照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70%,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不含委培生、定向生)总人数100%的比例设立学业奖学金。

学业奖学金设置比例及额度见下表:学业奖学金资助额度表类别等级百分比额度(元/学年)备注硕士研究生一等30% 8000 全额资助学费硕士研究生二等40% 4000 半额资助学费博士研究生100% 12000 全额资助学费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中的95%分配到各学院,5%由校研究生资助体系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向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优秀硕士生导师、基础性学科、特殊引进人才等倾斜。

第四条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的评定资格:(1)因违反校纪校规而受到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2)学术道德差,抄袭或剽窃他人学术成果;(3)学位课程考试有一门以上(含一门)不及格者,或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考试成绩不合格;(4)未完成缴费注册;第五条对于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通过弄虚作假而获取的奖助学金,将如数追回,并给予相关责任者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各培养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见附则)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将实施办法报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审批备案。

第七条学校在入学前直接根据入学成绩评定一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调剂考生一般不参与评定,特别优秀的调剂考生(毕业于211学校并报考211学校或中科院,复试成绩突出)可由所在学院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由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统一评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在毕业前一年再组织一次,由各培养单位根据学校制定的评定原则和本单位的实施细则,依照所分配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组织评定本单位研究生的申请,并将结果予以公布。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

南昌大学科技成果奖励办法(2003年8月制订,2008年3月第4次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研事业的发展,调动广大教师开展科研活动的积极性,学校决定对教职工在从事科研活动中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以及在科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为使奖励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奖励范围:(1)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2)科学项目经费超出岗位任职资格要求部分;(3)在《SCIENCE》、《NATURE》、《CELL》中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由SCI、SCIE、EI、ISTP等权威检索刊物收录的学术论文;(4)国内外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正式出版的学术著作;(5)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的各类职务专利技术成果。

奖励办法与额度第三条对获国家级、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实行奖励:(1)对获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2)对获省、部级政府奖励的科研成果,南昌大学为第1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100%给予奖励;南昌大学为第2完成单位的,学校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50%给予奖励;其它按排名顺序依次以1/2的比例递减。

(3)对以南昌大学名义参加的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但奖励证书未列出参加人员单位的,学校按如下规定进行奖励。

①排名顺序影响系数如下:参加总人数为2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6和0.4;参加总人数为3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5、0.3、和0.2;参加总人数为4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4、0.3、0.2和0.1;参加总人数为5人,影响系数按排位顺序分别为0.3、0.25、0.2、0.15和0.1;参加总人数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排在第5位之后的不予奖励。

②获国家级奖励的,按其所获奖金数额的200%与成果参加人的排名顺序影响系数相乘确定其奖励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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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南昌大学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节选)
为了激励广大教职员工不断进取,开拓创新,鼓励出成果,多出高水平成果,提高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水平,提升学校综合办学实力和办学效益,学校特制定成果类奖励实施细则。

一、奖励对象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取得重要成果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原则
(一)围绕学校的办学目标,引导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向高水平发展;
(二)奖励与学校核心竞争力指标密切相关的教学与科研成果;
(三)重奖事关学校科学发展的突破性与标志性成果。

三、奖励类别
高水平成果类奖励主要包括项目立项、论文论著、成果获奖和团队学科基地四大类。

四、奖励标准设置(节选)
说明:
(一)各类成果奖励的作者第一单位均须冠以南昌大学。

(二)奖励原则上给第一负责人,需要二次分配的,由第一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量分配给其他参与者,并抄送认定单位。

(三)对于团队和基地类奖励,批准后发放奖励金额的60%,通过验收后发放奖励金额的40%。

(四)对于学科和基地类奖励,发放到相关学院,由学院进行二次分配。

(五)所有奖励在同一年度或同一奖项中按就高原则,不重复计算(有规定除外)。

五、成果认定
予以奖励的高水平成果须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报请分管校领导确认后,经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学校审核批准。

六、认定程序
(一)启动。

每年12月初各相关职能部门下发通知,启动本年度高水平成果类奖励认定工作。

(二)统计。

各相关职能部门统计符合高水平成果类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并将结果反馈到各二级单位校对。

(三)核对。

各二级单位核对单位奖励情况并通知符合奖励条件的个人进行校对工作。

(四)反馈。

各二级单位反馈单位和个人校对奖励情况至各相关职能部门,无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定。

(五)确定。

各相关职能部门将分管校领导审定的结果及奖励建议,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由学校审核批准。

七、其他
(一)其他未列入奖励范围的重大标志性成果,经相关职能部门和分管校领导认定后,提交学校办公会研讨,通过后给予一定奖励。

(二)本实施细则经学校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即取代原相关办法,并自学校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三)本实施细则由学校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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