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作者:王静来源:《商情》2020年第40期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不征税收入一直是会计、税务从业人员做纳税调整的难点,很容易出现只调减不调增、跨年调整不连续等错误情况,究其原因,主要是对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处理不够清晰,以及没有综合考虑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事项。
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并将其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而在企业所得税中,并没有政府补助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政府补助属于其他收入,在判断政府补助的属性时,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产分为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的纳税调整存在较大差异。
一、企业会计准则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该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如果是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成本。
需要补充的是,与企业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所得税在判断政府补助的属性时,将政府补助分为应税收入与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贴财税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贴财税处理如果你的企业施行小企业会计准侧,那么现在对于政府补贴在财税方面有了新的处理方法。
一、会计处理政府补助,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会计科目、主要账务处理和财务报表》规定设置“递延收益”科目,用于核算政府补助的取得和使用。
“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1.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不管属应税收入或者不征税收入,下同),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
2.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递延收益,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3.对于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处置(出售或报废),资产处置分录与一般资产处置分录相同,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应一次性转入当期损益,即按处置前递延收益账面余额,借记“递延收益”,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将取得后5年(60个月)内未用或未用完的政府补助的剩余部分,由原按不征税收入处理改按应税收入处理时,账务上不作变动。
以上规定说明:(1)所谓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政府拨款,或者企业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土地)专门借款的财政贴息等。
(2)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其起点是相关资产开始计提折旧或摊销时,但分配的递延收益金额未必与资产折旧、摊销相等,递延收益分配的终点是使用年限结束或资产被处置时(孰早)。
(3)每月应分配政府补助金额=用于购置或补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政府补助金额÷(相应资产的折旧或摊销年限×12)。
(4)收到政府补助,有时也可能是收到非货币性资产,应借科目则应为固定资产等科目。
政府补助该做怎样的税务处理

政府补助该做怎样的税务处理1、作为不征税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途财政性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收⼊总额的财政性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总额中减除。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专项⽤途的资⾦拨付⽂件;(⼆)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的政府部门对该资⾦有专门的资⾦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以及以该资⾦发⽣的⽀出单独进⾏核算。
上述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于⽀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在办理201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额”21万元(递延收益转收⼊⾦额),第2列“税收⾦额”100万元,第3列“调增⾦额”79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4⾏“不征税收⼊”第4列“调减⾦额”100万元;同时填报主表第16⾏“其中:不征税收⼊”100万元。
(3)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第1列“账载⾦额”15万元,第3列“调增⾦额”15万元。
(4)填报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与⽣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具家具”,资产原值“账载⾦额”6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本期折旧中,“会计”6万元,“税法”0万元,“纳税调整额”6万元;同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43⾏“固定资产折旧”第3列“调增⾦额”6万元。
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如下调整:(1)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1⾏“确认为递延收益的政府补助”第1列“账载⾦额”37万元,第2列“税收⾦额”0万元,第4列“调减⾦额”37万元。
(2)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第38⾏“不征税收⼊⽤于⽀出所形成的费⽤”第3列“调增⾦额”25万元。
收到政府投资补助,按阶段进行财税处理

收到政府投资补助,按阶段进行财税处理基本建设,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扩大生产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新建、续建、改扩建、迁建、大型维修改造工程及相关工作。
实务中,大部分经营类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和投产运行,均以项目公司为主体实施。
在这些项目的建设过程中,政府投资补助,是政府部门资金投入的重要方式之一。
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对政府投资补助的财税处理,一直是一个难点。
一、典型案例甲循环经济产业园计划建造一座焚烧厂,并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成立乙公司。
该基本建设项目总投资8.4亿元,当地市政府投资补助2.5亿元,于2021年初投产运行。
2.5亿元作为政府投资补助,纳入当地政府投资计划。
笔者在工作中发现,乙公司在建设期间,将收到的政府拨付资金2.5亿元记入“专项应付款——财政补助”科目。
在项目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后,按照项目建造成本,相应计入资产类科目“固定资产”和负债类科目“递延收益”,而不是计入净资产科目(即“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科目);对于2.5亿元政府投资补助形成固定资产所计提的折旧,政府未将其计入运行单价,导致企业对应的折旧不能从收入中扣除,造成企业资金流紧张。
该项目建设和投入运行的财税处理,与基本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不符,存在一定税务风险。
二、政策规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中,涉及政府投资的项目,均被列入各级政府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为了规范这些项目的财务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财政资金安全,财政部发布了《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第十四条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取得的财政资金,应区分情形进行处理。
经营性项目具备法人资格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规定处理。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属于国家直接投资的,作为项目国家资本管理;属于投资补助的,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项目投资者享有。
据此,乙公司作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项目实体,应按照有关财务规定,进行相应的财务和税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及其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及其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作者:戴琳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24年第12期摘要:新会计准则下,企业加强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和做好研发加计扣除工作对于企业健康稳定发展具有重要价值。
文章在分析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重要性及剖析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对研发加计扣除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中的问题及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会计税務处理;研发加计扣除政府补助是企业运营和发展的重要支持手段,可以有效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创新能力。
然而,在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面临着更高的要求和挑战。
研发加计扣除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应纳税额,但在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如税务筹划体系不健全等。
对这些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期为企业提供更好的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方案,优化研发加计扣除政策的应用效果。
一、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概述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是指在新会计准则框架下,企业接受政府补助时,如何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和合规的税务处理。
在会计处理方面,新会计准则要求企业在确认和计量政府补助时,遵循“获取成本”模型,即将政府补助的价值视为取得相关资产或减少相关负债的成本。
企业应根据补助的性质将其归类为资本性补助还是收入性补助,并按照相应的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资本性补助,企业应将其分摊到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或者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上,以反映补助对于资产或负债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影响。
而收入性补助则应在其获得时确认为收入,或者在相应的收入和费用发生时期进行相关确认。
此外,企业还需要披露政府补助的性质、数额、基本条件和相关的会计政策,以便用户能够全面了解政府补助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税务处理方面,接受政府补助的企业需要遵循当地税法的规定,正确处理政府补助的税务事项。
根据当地税法的要求,政府补助可能被视为纳税收入、非纳税收入、延期收益或者资本转移。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及其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及其对研发加计扣除的影响陕西省土地工程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西安710075自然资源部退化及未利用土地整治工程重点实验室,陕西西安710075陕西省土地整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陕西西安710075摘要:政府补助对企业的纳税情况有一定的影响,不同的处理方法会导致企业在纳税时产生不同的结果。
根据总额法处理,政府补助不纳入应税收入范围,可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
而根据净额法处理,政府补助需要扣除相关的税费,会增加企业的纳税负担。
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适合的处理方法,以最大程度地降低纳税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政府补助对企业来说既是一种支持和鼓励,也是一种负担和责任。
企业需要在享受政府补助的同时,合规纳税,履行相应的义务,为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政府也应当加强对企业纳税行为的监管和指导,确保企业纳税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研发;加计扣除;影响引言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对研发加计扣除产生一定的影响。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记录和报告政府补助,并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计算和处理。
只有做好政府补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工作,企业才能更好地享受研发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促进科技创新和企业发展。
一、新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会计税务处理(一)政府补助概述政府补助是指政府为了促进企业或个人发展,提供给其一定的资金或其他资源的援助。
政府补助可以分为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两种形式。
直接补助是指政府直接向受助对象提供资金或其他资源,间接补助则是指政府通过减免税费、提供优惠贷款等方式来支持受助对象。
(二)会计税务处理根据新会计准则,政府补助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原则进行会计处理。
具体来说,政府补助分为两类: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入或费用相关的政府补助。
对于与特定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该补助与该资产的购置、建造或改造直接相关,应当在确认该资产的成本时予以抵扣。
浅析小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括值税出 口退税 ) 。 二、 小企业会计准则下政府补助的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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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收到与资产相关 的政府 补助 小企业 收到 与资产相关 的政府补 助不能 直接确认 为 当期损益 , 应 当确认 为递 延收益 , 并 在相关 资产 的寿 命期 内平均分配 , 计入营业外收入 。 例 1 : 某 小企业 2 0 1 3年 2 月 1 0日, 收到 国家 2 4 0 0 万元 的政府补助用 于购买设备 。 2 月2 0日, 企业用 2 4 0 0 万 元购买 了一 台设备 。假定该设 备采用 直线法计 提折 旧, 无 残值 , 设备预计使用年 限为 5年。 该企业实 际收到
府补助不包括政府作 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 的资本。 2 . 附条件 政府补助通常附有一定 的条件 。 政府补 助是 政府为
单项的 , 如仅 限于技术研发贷款项 目等。
3 . 税 收返还 税收返 还是政府 以税 收优 惠形式 给予小企 业 的一 种政府补助 , 主要方式有先征后返 ( 退) 、 即征 即退 ( 不包
能 申请拨款 ; 同时 , 附有 明确 的使用条件 , 政府 在批准拨 款时就规定 了资金 的具体用途 。 如财政部 门拨付给小企
业 的粮食定额补贴 、 安置职工就业奖励款项等 。 2 . 财政贴息 财政 贴息 的补 贴对象通 常是符合 申报条 件 的某类 项 目, 如农业产业化项 目、 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 目等。 财 政贴息是指政府为支持特定领域或 区域发 展 , 根据 国家
资产 , 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 的资本 。 ” 实际 工作中 , 小企业会计应从 以下几方 面分析和判 断一项来
自政府的资源是否属 于“ 政府补助 ” : ( 一) 准确把握政府补助 的特征 1 . 无偿性 政府补助是政府 向企业 提供 的无偿性 的经 济支持 , 目的是扶持特定行业 、 地 区的发展 , 如财政贴息 、 研 究开
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

财政补贴税收政策及账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一)会计处理1.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政府补贴,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范,计入营业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由《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及解读——政府补助》规范,与日常活动相关的计入其他收益或冲减相关成本费用,与企业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2.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成本费用损失的,先确认为递延收益,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损失时再分摊计入其他收益(总额法),或者冲减相关成本(净额法)3.通常情况下,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资源,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
比如,某企业研发新型节能环保型冰柜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予税前抵扣2000万元,直接定额减免企业所得税,未取得来源于政府的经济资源,不属于政府补助。
4.增值税出口退税不属于政府补助。
理解:增值税出口退税实际上是政府退回企业事先垫付的进项税,所以不属于政府补助。
5.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活动密切相关的政府补助,不适用政府补助准则,适用收入准则。
以新能源汽车为例,按每辆新能源轿车售价13万元,其中补贴8万元,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中央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对新能源汽车厂商而言,如果没有政府的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企业不会能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政府补贴实际上是新能源汽车销售对价的组成部分。
因此,新能源汽车厂商从政府取得的补贴,应当按照14号收入准则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二)案例政府为鼓励企业使用环保设备,对购置环保设备的企业予以补助。
2020年乙公司以自有资金200万元和政府补助100万元购入一台价值300万元的环保设备售价,按5年折旧,该政府补助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
假设企业采用全额法,会计处理如下(不考虑增值税):1.收到政府补助时:借:银行存款100贷:递延收益1002.购进固定资产时:借:固定资产300贷:银行存款3003.计提折旧:简化每年折旧为300/5=60(万元)借:管理费用60贷:累计折旧604.2020年末:政府补助对应的折旧为100/5=20(万元)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5.2021年末:借:递延收益20贷:其他收益206.2022年~2024年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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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企业取得政府补助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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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于2011年10月18日制定并发布了《小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11〕17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在小企业范围内施行,鼓励小企业提前执行。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参照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
财政部2004年发布的《小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4〕2号)同时废止。
《小企业会计准则》施行后,小企业政府补助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有了新的规定。
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含政府作为小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政府补助的核算通过“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收入”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递延收益”科目就是专为核算不能一次而应分期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而设置的。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直接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与资产相关或与以后期间收益相关的,先记入“递延收益”科目,然后分期记入“营
业外收入”科目。
(一)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
小企业收到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相关资产的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1,A企业2013年1月5日收到当地政府拨付63万元财政拨款,要求用于购买科研设备1台。
2013年1月31日,A企业购入科研设备(假设不需要安装),实际成本63万元。
假定该设备使用寿命为10年,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不考虑残值。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1)1月5日收到财政拨款
借:银行存款630000
贷:递延收益630000。
(2)1月31日购买设备
借:固定资产630000
贷:银行存款630000。
(3)2月计提折旧
借:研发支出5250
贷:累计折旧5250。
(4)2月分摊递延收益
借:递延收益5250
贷:营业外收入5250。
(5)月末结转研发费用
借:管理费用5250
贷:研发支出5250。
2013年3月~12月计提折旧、分摊递延收益、结转研发费用会计分录同上。
(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小企业收到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本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或发生亏损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用于补偿本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亏损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2,B企业于2013年1月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用于扶持企业3年内的生产经营发展,补偿各项费用支出。
假若B企业在2013年~2015年发生的费用支出分别为300万元、400万元和500万元。
应作如下会计分录:(1)2013年收到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借:银行存款10000000
贷:递延收益10000000。
(2)2013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3)2014年按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4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4000000。
(4)2015年因发生费用支出大于递延收益余额,故按递延收益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递延收益3000000
贷:营业外收入
3000000。
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财政拨款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财政拨款,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对有关所得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
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因此,A企业取得当地政府财政拨款和B企业收到政府拨付的扶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只要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应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已在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折旧、摊销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例1管理费用中的研发费用,2013年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5250×11=57750(元)。
由于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如果例2中2013年按递延收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万元,那么在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应分别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400万元和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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