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 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1)
解读票据市场的央行银监126号文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解读票据市场的央行银监126号文126号文出台背景(一)当前银行办理的票据业务类型和业务模式1、业务类型银行目前办理的传统的票据业务类型包括银票承兑、票据贴现、票据转贴、银票回购、票据再贴现等。
颇具争议的创新票据业务类型包括代理票据回购业务和票据资管业务。
前者指银行作为代理人,代理委托人与第三方开展票据回购业务;后者指银行通过投资证券、基金或其子公司等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并通过该计划间接持有票据资产的业务。
目前票据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均是规范前述传统的票据业务。
虽然也有涉及代理票据回购及票据资管业务,但均未正面回应,即该两类业务是否能够开展,以及该如何开展。
即使是最新出台的126文,也并未有半句条文涉及该两类业务,尤其是没有对目前银行普遍开展且已发展出多种模式的票据资管业务进行规范,笔者认为监管部门未对票据资管、乃至泛资管业务的监管形成统一、充分、成熟的意见,但又必须对眼下混乱的票据市场出文规范。
2、业务模式银行开展票据业务的模式主要包括三类:一是持有至票据到期;二是持有票据一定时期并根据市场利率下行趋势或本行信贷规模管控需要卖出票据、代持它行票据一定时期;三是过桥业务。
根据持票或不持票,可简单理解成两类模式,一是持票(当然可以加杠杆)模式,二是过桥模式(不持票)(所谓过桥业务,指银行为协助第三方银行以逆回购形式持有票据的业务模式,而之所以第三方银行需要依赖于过桥银行,主要在于以下4点:1.第三方银行要以逆回购而非直贴或转贴形式持有票据以控制信贷规模,过桥银行能够提供大量卖出回购票源满足第三方银行需求;2.过桥银行能够满足第三方银行的同业授信额度需要;3.营改增之前,逆回购业务作为金融机构往来业务,其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可以满足第三方银行内部考核指标(如EVA)要求;4.转移违规责任,几乎全部过桥业务的违规责任均可以转移给过桥银行,第三方银行可以“安然”置身事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4.22•【文号】银监办通[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4.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72号)法规部、银行一部、银行二部、银行三部、非银部、合作部、统计部、财会部、培训中心:为进一步加强银行票据业务监管,防范银行票据业务风险,促进银行票据业务健康发展,现就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监管会谈制度,将银行票据业务作为监管会谈的重要内容,对银行票据业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交换意见,督促银行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此项工作由各监管部门牵头,政策法规部等相关部门协助。
二、进一步落实、完善和规范对票据违规行为或重大案件的通报制度并建立披露制度。
此项工作由办公厅牵头,各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协助。
三、严格实施对票据违规行为的处罚,进一步树立监管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此项工作由各监管部门负责。
四、提请并配合国家立法部门修订票据法,在新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修订完善银行票据业务监管规定。
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负责。
五、进一步完善银行票据业务统计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对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的非现场监管。
此项工作由统计部、财会部和各监管部门分别负责。
六、与人民银行协商对银行票据业务监管的具体分工,建立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机制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牵头,各监管部门、统计部、财会部等相关部门协助。
七、成立跨部门的课题研究小组,继续对银行票据业务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为政策制定部门和监管部门提供支持。
此项工作由政策法规部牵头,相关部门、银监局和部分商业银行参加。
八、在银监会系统进一步开展银行票据业务风险管理及监管培训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的业务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7.24•【文号】银发[2001]236号•【施行日期】2001.07.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近几年,以银行承兑汇票为主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发展较快。
逐步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对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和健全信用制度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在业务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一些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对承兑、贴现审查把关不严,甚至擅自放宽条件,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办理了承兑与贴现,有的甚至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法违规使用信贷资金,引发新的金融风险;二是一些商业银行尚未真正把商业汇票作为调整资产结构和改善金融服务的手段,办理贴现过于依赖中央银行再贴现;三是有些承兑银行信用观念淡薄,结算纪律松弛,故意压票、拖延支付,扰乱票据流通秩序;四是银行承兑汇票比重过高,商业承兑汇票比重过低,票据市场工具单一。
为维护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发展,必须进一步规范票据行为,防范票据风险,切实加强与完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中央银行再贴现业务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
各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完善承兑授权制度和承兑授信业务管理。
要在出票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加强承兑业务审查,办理承兑业务时,必须审查承兑申请人与票据收款人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关系,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
2016年金融监管政策全梳理

2016年金融监管政策全梳理引言2012年起伴随金融脱媒化,以银行理财为代表的大资管类投资者在信用债持有者结构中的占比越来越高,目前已经过半。
去年8月末,商业银行与广义基金对存量银行间信用债的持仓占比分别为39%和37%,虽在伯仲之间,但商业银行(自营)仍是信用债最大持有者。
自15年四季度开始,广义基金持仓占比开始超过商业银行,成为信用债最主要的投资者群体。
截至16年9月末的最新数据,广义基金和商业银行的持仓占比分别为53%和24%。
(图表1,由于公司债不披露持有者结构,上述数据未包含公司债。
不过由于商业银行较少直接参与交易所市场,如果考虑公司债的话,大资管投资者的市场占有率还会更高。
)信用债投资者结构的变化伴随着需求群体风险偏好中枢的明显提高,这是过去两三年来信用利差和持续降低并在历史低位长期维持的重要原因之一。
我们在14年9月22日发布的专题报告《有中国特色信用利差的历史与未来》中分析过,导致中国信用利差持续偏低的主要因素有两个:一是刚兑环境、违约稀少,市场无需在信用债定价中反映风险溢价。
二是脱媒化背景下各类理财资金成为信用债投资群体的绝对主力,这类群体风险偏好和收益率要求明显高于银行自营,又没有资本消耗限制,会更加倾向于信用下沉获得相对较高的利差,从而推动评级间利差不断压缩。
16年以来理财规模增速放缓,风险偏好也有回落迹象,未来以理财为代表的广义基金对信用债需求的边际变化将显著影响信用利差中枢水平的变化。
16年以来银行理财规模维持增长,但增速放缓明显放缓。
虽然经济的低迷和其他高收益资产的欠缺使得理财规模很快出现负增长的可能性不大,但理财本身缺资产的情况也在日趋严重。
资产端收益率下行倒逼理财成本不断下降,与货币基金和活期存款相比优势逐步缩小,会进一步导致理财规模扩张的难度加大。
尤其在信用债券违约风险未降低及金融杠杆监管趋严的过程中,银行理财的风险偏好和杠杆率水平存在趋于下降的压力。
在目前过低的信用利差水平下,中长期来看需要对理财规模增长边际放缓,甚至极端情况下的阶段性收缩和去杠杆对信用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保有一份警惕。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上海票据交易所(2021.5)修改记录说明:[C]-创建;[M]-修改;[A]-增加;[D]-删除;目录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业务方案 (1)1前言 (6)1.1业务背景 (6)1.2业务框架 (7)2概述 (10)2.1业务主体 (10)2.2业务前准备功能 (10)2.3签发和流转形式 (11)2.4资金清算结算 (11)2.5票据账户与结算账户 (11)2.6信息管理和服务 (12)2.7与其他系统或业务的关系 (13)2.7.1与供应链平台相关票据业务的关系 (13)2.7.2与“票付通”、“贴现通”的关系 (13)2.7.3与交易系统的关系 (14)2.7.4与ECDS的关系 (14)3主要业务流程 (15)3.1概述 (15)3.1.1业务流程范围 (15)3.1.2直连接口的业务要素 (15)3.1.3新系统客户端的业务要素 (18)3.2企业信息报备 (18)3.3签发与撤回 (19)3.3.1出票信息登记 (19)3.3.2提示承兑 (20)3.3.3撤票 (21)3.4权利转让或设质 (22)3.4.1提示收票 (22)3.4.2转让背书 (24)3.4.3贴现申请 (25)3.4.4质押申请 (27)3.4.5权属初始登记 (28)3.4.6转贴现、回购 (29)3.4.7非交易过户 (29)3.5权利赎回 (30)3.5.1回购式贴现赎回 (30)3.5.2质押式回购的提前赎回 (31)3.5.3质押式回购的逾期赎回 (33)3.5.4质押解除 (34)3.6到期及期后处理 (35)3.6.1提前提示付款 (36)3.6.3期后提示付款 (39)3.6.4线上追偿 (41)3.6.5贴现前追索 (41)3.7再贴现及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4)3.7.1再贴现 (44)3.7.2再贴现补充信息登记 (45)3.8冻结及冻结解除登记 (46)3.8.1冻结登记 (46)3.8.2冻结解除登记 (47)3.9增信处理 (48)3.9.1票据保证 (48)3.9.2增信信息登记维护 (50)3.10票据查验 (51)3.11不得转让的撤销 (52)3.12票据行为的撤销 (53)3.13存托业务处理 (54)4资金清算结算 (58)4.1功能概述 (58)4.2资金结算机制 (58)4.2.1资金结算方式 (58)4.2.2企业类业务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8)4.2.3金融机构、非法人产品类参与者的资金结算 (59)4.3结算指令管理 (59)4.3.1逐笔结算 (59)4.3.2批量结算 (59)4.4结算等待池 (61)4.4.1逐笔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4.2批量结算的结算等待 (61)4.5到期提示付款的批量清算结算 (61)4.5.1批量清算结算流程 (61)4.5.2批量清算范围 (63)4.5.3特殊处理 (63)4.6结算账户开户行与业务办理的接入机构不一致的资金结算处理 (63)4.6.1结算账户开户行的结算确认和结果通知 (63)4.6.2业务接入机构的结算结果通知 (65)5资产托管 (66)5.1功能概述 (66)5.2票据资产存续期管理 (66)5.2.1资产与票据资产 (66)5.2.2票据(包)号的组成规则 (66)5.2.3子票区间的组成规则 (67)5.3账务与账户 (67)5.3.2票据账户设置规则 (68)5.3.3托管账务 (68)6交易背景信息管理 (70)6.1功能概述 (70)6.2信息内容与结构 (70)6.2.1交易背景信息 (70)6.2.2交易背景信息中的凭证信息 (70)6.2.3凭证信息中的附件或影像信息 (71)6.3信息登记流程 (71)6.4应用场景 (72)7信息服务 (73)7.1参与者信用信息查询 (73)7.2影像信息查询 (73)7.3附件信息查询 (74)7.4托管票据明细信息查询 (75)7.5企业报备信息查询 (75)8业务主体管理 (77)8.1功能概述 (77)8.2业务主体体系 (77)8.3业务主体的接入 (79)8.3.1业务参与者的接入方式 (79)8.3.2接入机构的接入方式 (80)8.4业务主体的信息处理 (80)8.4.1参与者信息的填写规则 (80)8.4.2校验规则 (81)8.5业务主体的身份校验 (82)8.5.1电子签名分级验证 (82)8.5.2业务参与者的代理签章 (83)9公共管理 (84)9.1在途业务的清理 (84)9.2业务及报文对账 (85)1前言1.1业务背景1.降低市场成员系统对接、功能建设成本和运维复杂度的迫切需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d900c2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a351b5f.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1999〕32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转变金融宏观调控方式,发展票据市场,促进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改善金融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认识,把推广使用商业汇票作为现阶段改善金融服务的重要政策措施。
各商业银行和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高度重视商业汇票的推广使用,充分认识在供求关系变化和买方市场的条件下,运用和发展商业汇票对于衔接产销关系,加速资金周转,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和扩大市场需求的重要作用。
各商业银行要结合本系统实际采取切实措施,支持、引导和鼓励开户企业在商品和劳务交易中使用商业汇票,通过大力发展票据承兑、贴现授信和转贴现业务,调整信贷资产结构,加强流动性管理,改善对企业的金融服务。
同时,要选择并重点支持一些资信情况良好、产供销关系比较稳定的企业签发、使用商业承兑汇票,支持企业扩大票据融,促进商业银行信用票据化。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通过再贴现适当增加基础货币投放,合理引导信贷资金流向,支持商业银行扩大票据业务,发展票据市场。
二、进一步完善再贴现操作体系,加快发展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区域性票据市场。
人民银行各分行要适当集中再贴现业务管理,扩大对辖内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的再贴现转授权,切实加强和发挥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再贴现转授权窗口的作用。
总行将通过分行对部分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单独安排、下达一部分再贴现限额。
同业监管-银发〔2014〕127号及银监办发〔2014〕140号正文及解读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答记者问为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体系稳健运行,银监会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以下简称“银监办发140号文"),作为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的配套性政策文件。
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银监办发140号文”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请简要介绍“银监办发140号文”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为进一步明确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规范性要求,银监会发布“银监办发140号文”,与人民银行牵头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相配套。
“银监办发140号文”旨在促进银行机构提高同业业务治理水平,主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意义:一是“强管理"。
“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具备与所开展的同业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同业业务治理体系,将同业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内部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确保商业银行依法合规开展同业业务,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银行业监管要求。
二是“控风险".“银监办发140号文"要求商业银行开展同业业务实行专营部门制,由法人总部建立或指定专营部门负责经营,强化法人总部对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有利于商业银行对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统筹管理,确保风险得到有效控制.三是“回本质"。
“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回归流动性管理手段的本质,有利于降低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有利于服务实体经济。
二、“银监办发140号文”有哪些主要内容?“银监办发140号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适用业务范围和机构范围。
“银监办发140号文”适用于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同业业务。
毕业论文标准格式模板

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撰写规范化要求说明1、毕业设计(论文)正文书写格式毕业设计(论文)正文需符合以下要求、顺序:(1)中文摘要及关键词(需单独成页)中文摘要150—300字左右。
关键词之间用空格(宽度为一个汉字宽度)分隔,最后一词后不打标点符号.(2)目录(3)引言(4)正文(5)总结(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标注方法如下:著作:[序号]著者.译者。
书名。
出版社。
出版时间。
引用部分起止页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
期刊号.年份.卷号(期刊数)。
引用部分起止页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
文章名。
文集名.会址.开会年。
出版者。
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2、文字文字通顺,无错别字,不得由他人代写或抄袭。
毕业设计(论文)设置为A4型纸张,左页边距3.0cm,右页边距2.5cm,上边距2。
5cm,下页边距2.5cm,行距均采用1。
5倍行距。
正文字体使用小四号字,宋体,一级标题使用四号字体,黑体,加粗;二级标题使用小四号字体,黑体,加粗;三级标题使用小四号字体,宋体,加粗。
序号:毕业设计(论文)各章节序号采用阿拉伯数字编码,格式为:1…1.1…1。
1.1…(最多不超过3层)页码:阿拉伯数字进行编号,位于每页页底中部.3、图纸图纸整洁,布局合理,符合制图标准。
可自行选择计算机绘制或手工图纸。
4、曲线图表所有曲线、图表、线路图、流程图、程序框图、示意图等必须按国家规定标准或工程要求绘制。
5、毕业设计(论文)正文篇幅毕业设计(论文)字数,专科不得少于3000字,本科不得少于5000字,设计类专业题目应附设计图纸、计算机程序、设计说明书等。
6、论文存档学生只需在网上提交电子版的毕业设计(论文)终稿,无需纸介文档.学生电子文档由学院统一存档,但工程类专业毕业设计学生如有手工图纸,需自行提供完整图纸一套交由学院存档.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2008年1月附:毕业设计(论文)格式模板(学生在终稿阶段必须提交以下完整的文档内容)一、封面二、摘要(需单独成页)三、目录(需单独成页)四、正文五、任务书六、开题报告(土木工程、机械、采矿专业毕业设计类不需要此项)七、其它:包括程序设计、毕业设计图纸等提醒:以上文档可单独成页或集合为一个文档上传均可重庆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设计(论文)题目学生所在校外学习中心批次层次专业学号学生指导教师起止日期摘要(要求150--300字左右)民营企业现阶段主要包括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私人股东控股的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具有数量众多、地域分散,经营规模较小等内在特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126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近年来,基于商业汇票的各类票据市场业务快速增长,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也存在部分票据业务发展不规范,部分银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等问题,已引发系列票据案件,造成重大资金损失,业务风险不容忽视。
为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有效防范和控制票据业务风险,促进票据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票据业务监管、规范业务开展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票据业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为客户办理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和银行之间办理的买断式转贴现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中以票据类金融资产为基础资产的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
二、强化票据业务内控管理
(一)按业务实质建立审慎性考核机制。
银行应建立科学的考核激励机制,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绩效考评监管指引》(银监发[2012]34号文印发)的要求,合规经营类指标和风险管理类指标权重应当明显高于其他类指标,将承兑费率与垫款率等票据业务经营效益指标与风险管理类指标纳入考核,确保票据业务规模合理增长。
(二)加强实物票据保管。
银行应建立监督有力、制约有效的票据保管制度,严格执行票据实物清点交接登记、出入库制度,加强定期查账、查库,做到账实相符,防范票据传递和保管风险。
(三)严格规范同业账户管理。
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要求。
开户银行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
严格规范异地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加强预留印鉴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将本银行同业账户委托他人代为管理。
开户银行和存款银行应按月对账,对账发现同业账户属于虚假开立或者资金流水异常的,应立即排查原因,对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四)强化风险防控。
银行应严格按照监管部门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本通知要求,认真梳理内部各项制度,规范业务流程设计,坚持关键岗位、职能部门分离制约。
加强员工行为管控和行为排查,开展内部业务培训、道德教育,提升员工专业素养和合规意识。
建立和持续优化票据业务系统,实现流程控制系统化,加强内控检查和业务审计,确保内控制度和监管要求落实到位,防范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
三、坚持贸易背景真实性要求,严禁资金空转
(一)严格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
银行应加强对相关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真实性审查,并可增验运输单据、出入库单据等,确保相关票据反映的交易内容与企业经营范围、真实经营状况、以及相关单据内容的一致性。
通过对已承兑、贴现商业汇票所附发票、单据等凭证原件正面加注的方式,防范虚假交易或相关资料的重复使用。
严禁为票据业务量与其实际经营情况明显不符的企业办理承兑和贴现业务。
(二)加强客户授信调查和统一授信管理。
银行应科学核定客户表内外票据业务授信规模,并将其纳入总体授信管理框架中。
根据票据业务具体的授信种类搜集客户资料,包含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等,杜绝超额授信。
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文印发)的要求做好对不同票据业务授信品种的分析评价。
在客户原有信用等级和业务评价水平的有效期内,发生影响客户授信等的重大事项,银行应及时调整相关风险分析与评价。
(三)加强承兑保证金管理。
银行应确保承兑保证金为货币资金,比例适当且及时足额到位,保证金未覆盖部分所要求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必须严格依法落实。
应识别承兑保证金的资金来源,不得办理将贷款和贴现资金转存保证金后滚动申请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
保证金账户应独立设置,不得与银行其他资金合并存放。
保证金管理应通过系统控制,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
(四)不得掩盖信用风险。
银行不得利用贴现资金借新还旧,调节信贷质量指标;不得发放贷款偿还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掩盖不良资产。
四、规范票据交易行为
(一)严格执行同业业务的统一管理要求。
银行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文)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要求,将银行承兑汇票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严格实施集中统一授权、授信、审批,完善前、中、后台分设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业务管理。
按照会计准则要求,采用正确的会计处理方法,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单独列立会计科目,严格按照业务合同(协议)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二)加强交易对手资质管理。
银行应对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交易对手由法人总部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定期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不得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的机构开展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票据等同业业务。
(三)规范纸质票据背书要求。
受理转贴现业务时,拟贴入银行必须确认交易对手已记载背书,禁止无背书买卖票据;已贴入银行必须于转贴现业务当日在本手背书的被背书人栏记载本机构名称,保障自身票据权利。
受理买入返售业务时,拟买入返售银行必须确认交易对手是最后一手票据背书记载的被背书人。
(四)禁止离行离柜办理纸质票据业务。
转贴现、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的交易双方应在交易一方营业场所内逐张办理票据
审验和交接。
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交易对应的票据资产需要封包的,交易双方应在买入方营业场所内办理票据审验和交接。
票据实物应由买入方保管。
(五)严格资金划付要求。
办理转贴现贴入和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时,转入行应将资金划入票据转出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存款准备金账户,或票据转出行在本银行开立的账户,防止资金体外循环。
通过被代理方式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使用在代理行开立的、与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关联的同业账户办理资金收付。
(六)禁止各类违规交易。
严禁银行与非法“票据中介”、“资金掮客”开展业务合作,不得开展以“票据中介”、“资金掮客”为买方或卖方的票据交易。
禁止跨行清单交易、一票多卖。
五、开展风险自查,强化监督检查
(一)全面开展票据业务风险自查。
银行应于2016年6月30日前,在全系统开展票据业务风险排查,对存在的风险隐患,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堵塞漏洞。
重点排查将公章、印鉴、同业账户出租、出借行为,与交易对手名单之外机构开展交易的行为,以及为他行“做通道”、“消规模”,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行为。
对违规开立和使用的同业账户,应予撤销;对疑似“票据中介”、“资金掮客”等客户或交易对手,应及时审慎处置;对已形成资金损失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银行应于2016年7月15曰前,将风险自查情况同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和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全国性银行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银行报送法人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要依照法定职责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力度,增强监管实效,强化制度执行,整顿市场秩序;严肃票据业务纪律,公布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
对接受举报和执法检查中,发现银行存在违规操作的,依法严肃查处并督促及时整改。
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视情况采取暂停市场准入、暂停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高管人员责任。
请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将本通知联合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6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