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总会计师管理细则(试行) 模版
XX《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

《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发文单位:市人民府文号:穗办[2001]2号发布日期:2001-2—2ﻭ执行日期:2001—2-2生效日期:1900—1-1**区、县级市**,市直局以上单位**(党组):ﻭ《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已经市委、市府同意,现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实施.ﻭ市委办ﻭ市人民府办二○○一年二月二日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及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管理细则()为了更好落实《市深化国有企业领导的实施办法》(穗办〔2000〕3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含授权的资产经营和授权的大型企业集团,下同)及所属企业党组织和领导人员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国有企业和的若干意见》(穗字〔1999〕9号)精神,以及《党章程》、《》等,特制定本管理细则.一、党组织的管理(一)市委管理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的**或临时**。
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成立**或临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副、**人选,临时**成员由市委任命;正式**候选人报市委审定后,按《党章程》规定进行。
(二)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或临时**对其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建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不进行具体管理。
这些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日常党建工作由市委组织部进行指导和管理;成立临时**、正式**或**换届,**人选由所属企业**提出,征求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或临时**意见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
(三)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或临时**协助市委管理其所属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党组织。
包括对日常党建工作、领导班子思想治建设、生活会制度以及党员的教育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这些可视作局级、副局级企业成立临时**、正式**或**换届,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或临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ﻭ(四)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新的独资、控股企业成立临时**或正式**的审批,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临时**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具体人选由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机构**或临时**直接考察和审定。
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总会计师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条为促进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规范、专业化和建立信息化会计系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总会计师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进行审核,提出建议,指导企业正确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促进企业会计核算活动的规范、专业化,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可靠。
第三条总会计师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或在有关部门的正规公认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或有资格证书的其他相关学科;(二)认识中国各项法律法规、会计准则、财务报告格式;(三)熟悉企业会计核算流程、财务业务实际运行状况;(四)具有专业思维和独立审计才能;(五)较强的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技术处理能力和网络安全管理能力。
第四条企业应根据本条选择合适的总会计师,并和总会计师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企业应聘总会计师时,应及时向企业总经理和财务总监报备安排总会计师工作的情况,由企业总经理指定主管领导和主办人负责安排总会计师工作。
第六条总会计师须在被聘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传递资料,且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提供合理、充分、有效地完成下列内容:(一)检查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二)检查会计原始凭证、财务报表及发票、核验账户、及其他相关材料;(三)检查以现金和其它实物收付确认、计量计价确认;(四)检查计算财务指标的准确性;(五)计算企业税款的准确度,编制财政机关要求的报表;(六)检查财务会计信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七)检查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要求准备的财务文件;(八)检查全面性内控体系、投资项目的财务核算;(九)检查会计信息信息化程度,提出改进方案。
第七条总会计师为确保会计核算的准确性,应严格遵守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认真完成每一项审计任务,准确真实地传递会计信息,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及财务活动的正常有效进行。
第八条总会计师应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账务矛盾及不良情况等作出仔细研判,提出针对性的改进建议,并将具体的核算事项转交会计人员处置。
总会计师条例

总会计师条例总会计师条例,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自1990年12月31日起施行。
下文是总会计师条例,欢迎阅读!总会计师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定总会计师的职权和地位,发挥总会计师在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
总会计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总会计师是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工作,直接对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负责。
第四条凡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单位行政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第五条总会计师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预算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参与本单位重要经济问题的分析和决策。
第六条总会计师具体组织本单位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制度,保护国家财产。
总会计师的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
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应当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总会计师的职责第七条总会计师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一)编制和执行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二)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三)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四)承办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总会计师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总会计师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发展以及基本建设投资等问题作出决策。
总会计师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经济协议的研究、审查。
国企公司会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公司的会计管理工作,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子公司等内部所有会计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会计工作流程,明确会计岗位职责,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确保会计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第二章会计岗位职责第四条会计岗位职责如下: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负责编制和审核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 参与制定公司财务预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分析预算执行差异,为公司决策提供依据。
4. 负责公司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5. 参与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确保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执行。
6. 协助公司开展税务筹划,合理规避税务风险。
7. 参与公司成本核算,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8. 参与公司资产清查,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9. 负责会计档案管理,确保会计档案完整、安全。
10. 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第五条会计人员应遵守以下职业道德:1. 诚实守信,保守秘密,公正客观,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2. 严谨细致,勤奋敬业,不断提高会计业务水平。
3. 依法办事,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4. 积极参与公司内部控制建设,维护公司利益。
第四章会计工作流程第六条会计工作流程如下:1. 原始凭证的审核与登记: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合法、完整,登记会计账簿。
2. 记账与核对: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并定期核对账目。
3. 财务报表编制:根据会计账簿,编制财务报表,确保报表真实、准确、完整。
4. 资金管理:负责公司资金收支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5. 成本核算与管理:参与公司成本核算,提高成本管理水平。
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模板】

**县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进领导人员管理,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企业领导人员队伍,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央及省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县属国有企业是指由县人民政府出资、财政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
第二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坚持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三)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四)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五)权利与责任义务统一、激励与监督约束并重原则;(六)分类分层、依法管理原则。
第三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含企业自行聘任的领导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董事长、总经理按县属国有企业正职配备(正科),副董事长、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按县属国有企业副职配备(副科)。
其他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由县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不定级别。
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职数由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县财政局根据需要提出设置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按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四条县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和“忠诚干净担当”要求。
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和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具有搞好国有企业的强烈事业心和责任感,认真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的能力,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较强;(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相关行业情况;(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及管理实施细则

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及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控机制,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和西海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管理的需要,结合集团公司《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委派及管理实施办法》、《总会计师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财务总监(总会计师),是各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由公司依据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委派和管理。
第四条被委派单位应支持并保障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依照法律和本细则履行职责。
第二章任职资格及权责第五条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应当符合公司领导人员任职管理有关规定,同时应当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素质与能力,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财务、会计、审计、金融、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历;具有会计中级及以上或审计、经济类高级职称。
(二)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经营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监督控制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具备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和市场竞争意识。
(三)具有累计8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或者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经历,熟悉相关金融和资本运营业务,并实际从事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工作。
(四)任公司本部部门高级主管级(或所属单位部门正职)职务3年以上。
(五)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和个人信用记录。
列入国家财经、会计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可优先考虑。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委派财务总监(总会计师)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任职回避和业务回避制度。
第六条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领导被委派单位的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监督被委派单位日常财务会计活动;(二)组织建立健全被委派单位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完善内控机制;(三)协助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公司或集团公司对企业资金筹集和使用、贷款担保、对外投资、产权转让、资产并购、资产重组等重要经济活动进行研究、审查、决策;(四)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重大经营计划、方案,包括年度预、决算,筹融资计划、资金使用和调度计划、价格方案、利润分配方案、经营业绩考核方案等;(五)参与制定被委派单位财务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方案,组织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六)主管被委派单位的财务收支审批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实行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联签制度;(七)组织被委派单位财务分析活动,审核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八)检查监督被委派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财务运作和资金收支情况;(九)检查监督公司或集团公司批准的重大经营计划、方案执行情况;(十)检查监督被委派单位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情况,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规定或有可能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十一)定期向公司报告被委派单位财务状况及经营管理情况,接受公司的质询;(十二)完成被委派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公司或集团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
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14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二OO六年四月十四日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工作,促进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控制机制,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依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经验,在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分工负责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重大财务事项监管等工作,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过一定程序被任命(或者聘任)为总会计师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总会计师工作职责是指总会计师在企业会计基础管理、财务管理与监督、财会内控机制建设,以及企业投融资、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兼并重组等重大财务事项监管工作中的职责。
第五条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当按规定建立和完善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明确总会计师的工作权限与责任,加强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资委依法对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位设置第七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配备符合条件的总会计师有效履行工作职责。
符合条件的各级子企业,也应当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职位。
国企公司管理制度
国企公司管理制度国企公司管理制度(精选11篇)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
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国企公司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国企公司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财会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以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壮大公司经济实力为宗旨,制止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积累,把财务工作做好。
第二条财会人员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责,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公司各项经济活动。
第三条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按期报帐。
第四条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款项,应拒绝支付、并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总经理。
第五条建立稳定的财会人员队伍。
财会人员调动或因故辞职,应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未办完交接手续的,不得离职,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六条一切现金往来,须凭据收付。
第七条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报销,必须用正式发票,印章齐全,经办人签名,经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签字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八条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将视情节轻重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国企公司管理制度篇2保卫科在分管副总及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维护公司及园区的治安秩序,保障公司日常管理的正常运行。
为加强园区保卫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加强对保安和门卫工作的领导,维护公司治安秩序。
第二条保卫科负责公司及园区“三防”、保卫、监控、园区车辆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严格落实公司各项安全保卫措施,确保园区的正常运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分管副总请示,汇报。
第四条加强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灾害的“四防”教育,定期进行演习,落实整改措施;第五条积极做好园区的安全防范工作,重大节日进行安全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六条加强园区内车辆管理及调度工作,非停车地点严禁停车;第七条做好接待保卫工作,确保外宾和首长、领导的安全;第八条全面负责公司值夜班以及监控室管理工作;第九条完成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总会计师管理制度
总会计师管理制度一、引言总会计师是一个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职位,负责监督和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和财务状况。
总会计师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确保公司的财务健康和长期稳定发展而设立的。
二、总会计师的职责和权力1.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系统和报告的开发、实施和维护;2.监督和审计公司的财务报告,确保其准确性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3.提供财务管理和战略规划的建议和指导;4.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其有效性和合规性;5.参与公司的投资决策,评估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和风险;6.管理公司的财务团队,包括招聘、培训和绩效评估;7.与内外部审计机构合作,提供相关信息和支持。
三、总会计师的资格和选拔1.必须具备会计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学位,并拥有注册会计师资格;2.具有丰富的财务管理和审计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3.具备优秀的领导能力、沟通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4.具备较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快速反应和适应不同的市场环境;5.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道德品质,能够保持独立、公正和诚信的态度。
四、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的实施1.确立总会计师的权力和责任范围,明确职责和权限;2.定期组织会计和财务培训,提高财务团队的专业水平;3.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确保财务报告的准确性和合规性;4.定期审查和更新财务制度和流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5.加强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配合,确保审计的顺利进行;6.建立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机制,防止财务风险的发生;7.加强与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协调,确保信息的及时披露。
五、总会计师管理制度的效果评估与完善1.建立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评估总会计师的工作表现;2.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评估总会计师的工作成效和职业行为;3.根据评估结果和实际情况,及时完善和调整总会计师管理制度;4.加强经验交流和行业学习,借鉴先进企业的管理经验和做法。
国企会计制度范本
国企会计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会计管理,规范企业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保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条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持续经营原则、一致性原则、实际成本原则等。
第四条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财务报告编制基础、财务报告附注等要求,编制财务报告,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会计核算第五条企业应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体系,包括设置会计科目、账户,制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工具。
第六条企业应按照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企业应加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主要财务报表的编制工作,及时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八条企业应加强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核算资料的管理,确保会计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
三、会计监督与内部控制第九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对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企业应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企业应加强内部控制,防范财务风险,确保企业资产安全。
四、会计人员管理第十二条企业应配备具备专业素质和道德品质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企业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人员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确保会计信息质量。
五、法律责任第十五条企业违反本制度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企业会计人员违反本制度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附则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所有。
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实施时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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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企业总会计师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总会计师人才队伍建设,强化财务管控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3号)、《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2〕22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会计师是指企业中主管经济核算和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原则上,集团公司所属各级企业均应设总会计师岗位。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二、三级企业。
集团公司参股、控股公司中,应由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负责人和集团公司其他高级财务管理人员的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上市公司可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管理细则。
第四条总会计师接受出资人与所在企业双重管理,对出资人负责,并接受同级董事会、经理层的业务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五条总会计师应当具有诚信勤勉的品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具备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担任总会计师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具有8 年及以上企业工作或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经历,其中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5年及以上;
(三)任职年龄按照《*集团有限公司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四)具有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一般应具有下一层级正职三年以上工作经历,未满三年的应当具有下一层级正职和下一层级
副职累计五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五)具有国内外会计、财务、审计等相关领域的合法职业资格,或者具有国内会计或者审计系列中高级职称;
(六)熟悉履行职责所需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定,在会计、投资或者风险管理等方面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
(七)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能力;
(八)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
(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合法住所;
(十)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财会等相关专业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工作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凡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及违反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的,或者曾因提供虚假财务会计信息受过行政处分的,以及有集团公司规定的其他不宜情形的,均不得担任企业总会计师。
第八条各级企业拟聘总会计师在被聘任前,均须取得集团公司认可的总会计师任职资格。
总会计师任职资格有以下两种认证方式:
(一)通过集中公开招聘认证取得。
集团公司牵头建立各级企业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库,经过公开招聘等程序进入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库的人员,即取得相应的总会计师任职资格。
进入总会计师后备人选库、取得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员,需及时提交下列文档材料登记备案:
1.《*集团有限公司所属企业总会计师任职资格备案登记表》。
2.总会计师后备人选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二)根据工作需要申请认证取得。
根据工作需要,可由集团公司或二级公司推荐尚未核准具备总会计师任职资格的人选担任总会计师,在履行任前备案审批手续前,须先申请核准总会计师任职资格。
集团公司在收到任职资格核准申请后,及时按程序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将结果告知申请单位。
提出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文档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