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海湾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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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湾大桥资料

海湾大桥资料

湛江海湾大桥是我省继虎门大桥之后建成的最大规模的桥梁工程,全线包括全长3981米桥梁和21公里的一级公路,总投资约12.2亿元。

大桥桥型为双塔双索面的混合梁斜拉桥,是广东省交通厅科技示范工程之一。

该项目东起吴川市黄坡镇,经湛江市坡头区,于平乐渡口上游1.3公里处跨越海湾,与湛江市开发区乐山大道相连接。

其中,大桥所处海湾水面宽约2.5公里,最大水深25米。

通航净宽400米,净高48米。

大桥桥宽25米,按4车道一级公路建设。

工程于2003年7月30日正式开工,将于今年12月28日建成通车。

5万吨级货船可在大桥底下通行。

湛江海湾大桥建成后,将使海南省、雷州半岛至珠江三角洲的里程缩短40公里,对于改善湛江公路网络、促进雷州半岛与珠江三角洲发达地区经济联系,甚至于顺畅大西南地区的物资流通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大桥将使湛江城市由南北带状发展变成为东西南北均衡发展,城市总体格局得到根本改善。

湛江海湾大桥建设历程浓缩了四年多的艰苦奋战,凝聚了数千名来自天南地北建设者们的心血和汗水,被省内众多媒体誉为“广东第一桥”的湛江海湾大桥终于完整呈现在世人面前:在温暖的阳光里,在碧海蓝天下,一桥飞架东西两岸,巨龙腾空的景象映入眼帘,象彩虹般飞跨在大海的上空,散发出夺目的光彩!蓦然回首,从2002年11月湛江海湾大桥举行开工奠基典礼起,真可谓“雄关漫道真如铁”,施工难点一个接着一个。

2003年1月,大桥顺利完成第一根试桩;2003年7月,湛江海湾大桥及连接线一期工程正式开工;大桥的主墩桩基础由东岸和西岸两个墩基组成,是建设施工中第一个大难关,两个主墩桩基中最大长度达到106米,是广东省内桥梁施工中的第一长桩,2004年7月,湛江海湾大桥主墩最后一根桩胜利灌注结束,这标志着广东最深桩——主墩桩基础终于圆满完成;海湾大桥的主桥承台包括两个主墩承台和四个辅助墩承台,其中每个主墩承台高为6.5米,面积约1400平方米,相当于四个标准篮球场,为广东省桥梁最大的水中承台;曲线型桥塔柱施工是国内首创,2005年12月18日,继大桥西岸主塔之后,东岸主塔也胜利封顶;2006年6月15日,湛江海湾大桥第112根也就是最后一根斜拉索吊装完毕;2006年6月21日,湛江海湾大桥主桥主跨正式合龙;随着世界级难题——钢桥面环氧沥青铺装施工在2006年11月初的顺利完成,为期近四年的湛江海湾大桥主体工程全部结束。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

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8‟28号 2018年1月16日)各有关单位: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粤海法规…2017‟361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九条修改为:“船舶在沿海水域进行下列活动时,应当避让顺航道航行的船舶:(一)进入或者驶出航道;(二)进出锚地;(三)系解浮筒、靠离码头;(四)进出船坞。

”二、将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船舶进入主航道应当备车航行,在马友石灯船至广州港42号灯浮之间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5节;在广州港42号灯浮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12节。

高速客船除外。

”第三款修改为:“高速客船在八塘尾以北水域航行时,航速不得超过25节。

”三、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修改为:“拟通过海湾大桥水域的5万载重吨以上船舶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报告,以保障船舶航行和大桥安全。

”将第二款中的“12小时前”修改为“24小时前”。

附件1《船舶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安全保障确认表》按照条文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将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按下列规定提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并服从广州VTS中心的交通组织安排:(一)经虎门大桥进港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的船舶,应在经过虎门大桥时向广州VTS中心报告;(二)虎门大桥以内且需使用莲花山东航道进出港的船舶,应在离开码头、浮筒前或者起锚前向广州VTS中心报告。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2018年1月16日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分则第一章汕头港水域第二章惠州港沿海水域第三章珠江口水域和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一节珠江口水域第二节广州港内港海区水域第四章珠海高栏水域第一节珠海高栏水域一般规定第二节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规定第五章阳江海陵湾水域第六章茂名水东水域第七章湛江港水域第一节湾内港区水域第二节徐闻港区水域第八章韩江干流第九章榕江干流第十章东江干流第十一章东莞水道和东莞倒运海水道第一节东莞水道第二节东莞倒运海水道第十二章北江干流第十三章东平水道、顺德水道、容桂水道、陈村水道第一节东平水道第二节顺德水道第三节容桂水道第四节陈村水道第十四章广州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五章西江干流第十六章中山主要通航水域第十七章珠海马骝洲水道、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一节珠海马骝洲水道第二节珠海泥湾门水道、赤粉水道第十八章江门主要内河通航水域第十九章河源新丰江库区第二十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细则第一节区域范围、报告线、工作频道第二节报告第三节其他第三编附则第一编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水上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水上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海事局•【公布日期】2008.04.25•【字号】粤海事通[2008]211号•【施行日期】200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粤海事通〔2008〕211号2008年4月25日)各直属局:为加强对辖区桥区水域船舶通航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我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宣贯工作。

广东海事局桥区水域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辖区桥区水域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广东海事局辖区桥区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是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第四条船舶(包括浮动设施、下同)航行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通航桥孔通过,保留足够的富余高度、富裕水深,并与桥墩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禁止船舶从有禁航标志的桥孔通过;(二)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当备车,并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号灯等进行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三)加强了望,谨慎驾驶,使用安全航速;(四)如发现大桥水域助航标志等有异常情况,不能确保安全过桥时,不得强行通过,并应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同时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五)禁止在桥区水域内追越、掉头、试航或并排航行;(六)配备有效的航海图书资料(包括航行通告),并按规定进行更新;(七)外国籍船舶及需申请引航的其它船舶,必须申请引航;(八)主管机关的其他规定。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发文字号】粤海法规[2014]90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海事局【发布日期】2014.02.26【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2月26日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维护船舶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和人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湛江港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其他与船舶安全航行有关的单位与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是负责实施本规定的主管机关。

第二章航行、停泊与作业第四条港口经营人(含码头业主、船厂等)、引航站应当按照《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和《湛江VTS用户指南》的规定报告有关船舶动态计划。

第五条 17万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进出湛江港应当制定安全保障方案,提前3天向湛江VTS中心申报,并采取经确定的安全保障措施方可进出港。

第六条船舶航行时应当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一)在东海岛灯船(21°03′40.16″N/110°35′5.11″E)向港外方向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1.2米;2.10万-20万载重吨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2%;3.20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5%。

(二)在东海岛灯船向港内方向水域(不包括港池水域),船舶航行时富裕水深按以下规定执行:1.任何情况下船舶的富裕水深均应当不小于0.8米;2.1万载重吨及以上船舶的富裕水深应当不小于其实际吃水的10%。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修订

(1983年9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2023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海上交通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依法保障交通用海。

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便利通行、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海上交通安全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海上交通安全工作,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海上交通安全意识。

第六条国家依法保障船员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船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先进科学技术在海上交通安全工作中的应用,促进海上交通安全现代化建设,提高海上交通安全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船舶、海上设施和船员第九条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

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水上交通安全《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政策解读2022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桥梁安全规定》)正式颁布实施。

现就《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制定依据、主要内容等方面作政策解读如下:一、《桥梁安全规定》的出台背景近年来,世界各地陆续发生大桥坍塌事故,造成重大生命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危害。

1994年,韩国首尔汉江SONGSU大桥断裂,造成31人死亡。

2002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的一座大桥被驳船撞击后断裂,造成14人死亡。

2007年,中国佛山九江大桥被运砂船碰撞坍塌,造成10人死亡。

2022年,上海苏州河浙江路桥被超高货船碰撞,造成1人死亡。

2022年,浙江在建金塘大桥被货船碰撞,致使钢箱梁坍塌,4人死亡。

引起上述大桥事故的原因多种,有的是由船舶碰撞引发,有的是由大桥自身质量因素导致。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大桥坍塌事故,其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危害都十分严重,引起公众对大桥安全状况的普遍担忧。

为吸取教训,防范未然,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大桥安全。

目前,长江江苏段水域已经形成桥梁群,已建成的跨江大桥有南京长江大桥、南京二桥、南京三桥、润杨大桥、江阴大桥、苏通大桥等,在建和立项的有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南京长江隧道支汊桥、南京四桥、泰州大桥、崇启大桥等。

大桥作为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在促进全省乃至全国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海事部门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的主管机关,历来将大桥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早在2001年,江苏海事局就颁布了《桥梁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但是随着长江桥梁群的建设、长江沿江大开发和船舶通航密度的进一步加大,原规定已不能适应桥梁水域安全监督管理的需要。

为此,江苏海事局通过详细调研、认真研究,于2022年底,出台了《桥梁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标志着我省桥梁水上交通管理迈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
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3.12.16
•【文号】交办水函〔2023〕1941号
•【施行日期】2023.12.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
枢纽大坝
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的通知
交办水函〔2023〕19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北海、东海、南海航海保障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管控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航道、通航建筑物及航运枢纽大坝运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水运局张俊勇,联系电话:************,传真:************。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16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文件粤海法规〔2017〕361号2017年7月18日)各有关单位:《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我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有关后评估、修订工作。

下列规范性文件自《广东海事局辖区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施行之日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珠海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珠海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589号)、《关于印发〈虎跳门水道通航安全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4号)、《关于印发〈东平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1〕63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马骝洲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事法〔2012〕79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湛江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事法〔2013〕1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水域船舶试东海事局关于印发〈顺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西江干流佛山段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佛山容桂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3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东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汕头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试行)〉〈汕头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广州港东河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8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港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90号)、《广东海事局关于修改〈珠江口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的通知》(粤海通航〔2014〕426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珠海港载运散装液化天然气船舶安全航行规定(试行)〉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47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惠州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惠州VTS用户指南的通知》(粤海法规〔2014〕545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东莞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5〕104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湛江徐闻港区水域船舶安全航行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1号)、《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山海事局辖区主要《广东海事局关于印发〈倒运海水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海法规〔2016〕24号)、《关于印发〈广州海事局通航水域船舶安全航行规定(暂行)〉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54号)、《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穗海事通〔2006〕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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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海湾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维护湛江海湾大桥水域的海上交通秩序,保障大桥及过往船舶、设施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通过湛江海湾大桥及在大桥桥区水域内航行、作业的船舶、设施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事局。

第四条大桥桥区水域范围及有关技术数据:
(一)大桥桥区水域范围为大桥轴线两侧各500米(南面即湛江港50号、51号连线及其延长线与北面即湛江港52号、53号灯浮连线及其延长线围成)的水域范围。

(二)大桥主孔通航宽度380米。

(三)大桥通航净空高度48米。

(四)通航设计最高通航水位4.54米(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

第五条船舶、设施通过海湾大桥时,其富余高度应不小于2米。

第六条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前,应对船舶主要航行设备、信号等进行严格检查,确保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50000载重吨以下船舶通过海湾大桥为单孔双向通航,5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通过海湾大桥为单孔单向通航。

船舶通过海湾大桥时只能从主通航孔通过,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

第八条按规定需要进行船舶动态报告的船舶,从南面进入海湾大桥北面水域时在经过湛江港49号灯浮、从北面各码头或水域出口时在船舶离开码头或起锚前应向湛江VTS 中心报告,并听从VTS中心的指挥。

第九条 5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在进入桥区水域前应鸣放一长声,如发现对面已有大船进入桥区水域时,应作适当等待,待其通过桥区水域后,才能进入桥区水域。

如有任何疑问,应通过VHF与对方进行沟通、或发布船舶航行动态信息,也可向湛江VTS中心询问。

第十条在风力超过9级、或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禁止船舶进入桥区水域。

第十一条船舶在桥区水域航行,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并保持安全航速。

第十二条禁止船舶在大桥水域内抛锚、追越、掉头、捕鱼和未经主管机关批准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第十三条 50000载重吨及以上的船舶通过海湾大桥,应提前24小时按照规定的格式(见附件一)书面向湛江VTS
中心申报,经审核后方可通过。

第十四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湛江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湛江港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湛江海湾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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