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侦查监督机制论文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监督机制的问题与完善侦查监督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长期以来,刑事检察工作中存在重公诉而轻侦查监督的现象,造成侦查监督被动局面的表层原因是立法不完善、缺乏操作性。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并负有维护刑事司法公正的责任。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它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起始环节,也是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拟对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一探讨。
一、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现行刑事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法律规定不完善由于我国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侦查监督缺失法律依据,造成监督不力,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或者放纵犯罪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我国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侦查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情况进行监督,但未规定检察机关认为侦查机关不应立案而立案的,可以要求侦查机关撤案,只能通过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予以监督,这样不能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对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审查起诉。
由于未规定是应当,而是可以,造成实践中侦查机关以未查清真实姓名为由对犯罪嫌疑人无限期羁押。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存疑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是否必须重新报捕以及重新报捕的期限等未做具体规定,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不捕案件的重新报捕、重报期限等方面的监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家在刑事诉讼中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关系,这表明公、检、法三家行使刑事职能时处于平行的位置,各自分享权力,三机关的结构不具有层次性,这就决定了检察机关很难深人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去,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另外,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
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

… - & V- t , g g d
论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机 制的完善
邵 佳 佳
( 5 4 1 0 1 2 广西壮族 自治区桂林 市叠彩 区人 民检 察院 广西 桂林 )
摘 要 :侦 查 监 督 工作 是 直 接体 现 检 察机 关 法 律 监 督职 能 的 重 要支 撑 力 量。 侦查 监 督 机 制 的完 善 ,是 一 国 法治 和 人权 保 障 发 达程 度 的 重要 标 志 。检 察 机关 应 对 《 人 民检 察 院 刑 事诉 讼 规则》进行修 改完善,在理顺侦检关系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高 效 的侦查 监督 机 制。 关键 词 :侦查 监督 ;缺 陷 ;完善 人类 的生 存 离 不开 法 律 的保 护 ,如 今 ,我 国正 在 构 建法 治 社会 ,这就 要求 每一个 执法 部 门都要 做到有 法必 依 、 执 法必 严 。 侦 查监 督 工作 是 直 接体 现 检 察 机关 法 律监 督 职 能 的重 要 支撑 力 量 。应 当说 ,随着 《 刑事诉讼法 ( 修 正 案 )》的实 施 ,侦查 监 督 部 门工 作 重 点也 应从 传 统 的 审查 批 捕 案件 转 移 到引 导 侦查 取 证 ,加大监督力度 ,保 障侦查活动依法进行上来。结合 《 刑事 诉讼法 ( 修 正 案 )》对 侦 查 监 督 的规 范 性要 求 ,笔者 认 为 检察 机 关 应对 《 人 民检 察 院 刑事 诉 讼 规则 》进行 修 改 完 善 ,在 理顺 侦 检关 系 的基 础 上 ,建 立健 全高 效 的侦查监 督机 制 。 完 善 刑 事 强 制 侦 查 措 施 的 司 法 审 查 制 度 建 立 对刑 事 强 制措 施 司 法 审查 制 度 最为 重 要 的是 应 扩 大监 督 范 围 ,使 其 不仅 仅 限 于审 查 批 捕 ,大 量 的强 制 性侦 查 措 施都 应 被 纳入 监 督 范 围之 内。侦 查 机关 采 取 的 限制 或 者剥 夺 公 民人 身 自由、财 产 或者 其 他 权利 的强 制性 侦 查行 为都 应 事先 得 到 检 察 机 关批 准 ,检察 机 关 应在 一 定 时 限 内审 查 完毕 ,并 将 决 定 及 理 由通 知 侦查 机 关 。而 对 于情 况 紧 急 ,必须 立 即采取 上 述 侦 查 措 施 的 ,应 当在采 取 措 施 的法 定 期 限 内报 告 同级 检 察 机关 ,由 其 进 行 审查 ,以加 强 事 后 审查 ,检 察 机 关有 权 作 出撤 销 或 同意 继 续 采 取 上述 措 施 的决 定 。 同样 ,侦 查 机关 认 为 需要 变 更 强 制 措 施 或 者 拟撤 销 案 件 的 ,也 应 事 先 提请 检 察 机关 审 查 批准 。同 时应 明 确 规定 侦 查机 关 执 行检 察 机 关所 作 出 的有 关 刑 事强 制 措 施 的决 定 ( 如 批 捕决 定 、不 批 捕 决 定 等 )的 法定 期 限 ,并 应 赋 予 检 察 机关 在 侦 查 机关 拒 不执 行 或 擅 自变 更 相关 决 定 时 的实 体 处 分 权 。 只有 将侦 查 机 关 在整 个 侦 查 活动 中使用 刑 事 强制 侦 查 措 施 的 情 况都 纳 入 检察 机 关 司法 审 查 范 围之 中 ,才 能 最大 限度 地 保 障 公 民合 法 权 利不 受 侵 害 ,也 是检 察 机 关作 为 法 律监 督 机 关 的法律 地位 的体现 。 二 、 建 立 并 规 范 适 时 介入 、 引导 侦 查 机 制 侦查 监 督 应 当是 对 侦 查 活动 全 过 程 、全 方位 、全 视角 的监 督 ,现 行 侦查 监 督 方式 的滞 后性 、被 动性 、有 限性 已成 为完 善 侦查 监 督 机制 必 须 解决 的 问题 。高 检 院 明确 提 出要 “ 建立 和规 范适 时介 入侦查 、引 导侦查 取证 、强化 侦查 监督 的工 作机 制 ”, 笔者 认 为 ,从 当前 司法 实 践 出发 ,可循 序 渐 进地 建 立 起相 关 制 度 。首 先 要 明确 适 时介 入 的案件 类 型 :① 重 大 复 杂疑 难 案 件 ; ② 管 辖 区域 内有 重 大影 响 的突 发性 恶 性 案件 ;③ 司法 解 释不 明 确 、法 律适 用争 议较 大案 件 ;④ 边沿 性 “ 跨 线 ”类 型疑 难案 件 。 而要 保 障 该项 制 度 的落 实 ,应 与侦 查 机 关建 立 联 系制 度 ,以确 保 检 察机 关能及 时介 入案 件侦 查 。一要 定期 召开公 检联 席会 议 , 协 调相 关 工 作 ;二 要 完善 受 案 、立 案 备 案制 度 ,及 时 掌 握 案情 信 息 。此 外 ,还应 赋 予 提前 介 入 及 引 导侦 查 的检察 人 员拥 有 查 阅 案卷 、文 书 ,参 与案 件 讨 论 以及 发 表 意见 的权 力 ,除 应 引导 侦 查机 关 及 时 、准 确 、全 面 地 收集 和 固定证 据 外 ,还 应 全 面履 行好 侦查 监督 职责 ,以实 现程序 正义 和实 体正 义 。一 是要 预防 、 纠 正侦 查 机 关 在侦 查 活 动 中 出现 的非 法 取 证 、超 期羁 押 、违反 程 序等 有 悖 于 程序 原 则 的行 为 ,保 证 侦 查 活 动依 法 有序 进 行 ; 二 是要 对 侦 查 人员 在 侦 查 活动 中因疏 忽 大 意 、怠 于 职责 或 徇私 枉 法 而导 致 对 犯罪 事 实 避重 就 轻 、对 关 键证 据 视 而不 见 以及 出 现 漏捕 、错 捕 的情 况 进 行监 督 ,从 而 保 证 依 法 、准 确 、及 时惩
试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监督机制完善

如 同其他 权力 形 式 一 样 , 查 权具 有天 然 的扩 张 侦
性 和攻击 性 , 侦查 活 动 的 展 开 以及 侦查 措 施 的采 用 几
乎是 以限制甚 至剥夺 犯 罪 嫌 疑人 或 第 三 人 的人 身 、 财
产权 益 为前 提 的 。由于 我 国侦查 阶段 司法 审查 机制 的 缺位 和 侦查 机关 与犯 罪 嫌疑 人在 诉讼 权利 配置 上 的失 衡, 导致 侦查 机关 拥 有 强 大 且 几 乎 不受 外 部 制 约 的 侦
害社 会 和保 障刑 事诉讼 的顺 利进 行 。通 过适 用 可 以有 效地 防止 犯 罪嫌 疑人 自杀 、 跑 、 逃 串供 与 隐 匿 、 灭 、 毁 伪
命、 自由 、 财产 的状 态 , 这 些 措 施 的 承受 者 在 权利 保 而
护上 的法律 规制 亦 较 匮 乏 , 果 我 们对 于此 种 权力 不 如
造证 据 以及 干扰 证人 作 证 等 防 碍 侦查 的行 为 , 证 侦 保
查机 关及 时 全 面地 收集证 据 , 明犯 罪事 实 , 查 准确 打击
犯罪 , 护 国 家 社 会 利 益 , 障 人 民 群 众 生 命 财 产 安 维 保
对人 的人身 、 产等合 法 权益 造 成损 害 , 以侦查 相对 财 而 人 同意 为前 提而 进 行 的 侦 查 , 如辨 认 等 。 所 谓 强 制侦 查 , 侦查 机关 为 了收集 或保 全犯 罪 证据 、 获犯 罪嫌 是 查 疑人 而通过 强制 方法 对 侦查 相对 人 采取 涉及 限制 或者 剥夺 人 身 自由、 财产 、 私等 权利 的 侦查 措施 。根 据侦 隐 查对 象 的不 同 , 强制 侦查 可划 分 为不 同的种 类 : 一是对
刑事侦查强化监督机制的措施

刑事侦查强化监督机制的措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事侦查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不法分子的存在,刑事侦查工作也面临着一定程度的挑战和压力。
为了保障刑事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进行,加强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刑事侦查强化监督机制的措施进行探讨。
一、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对刑事侦查工作的监督,首先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明确监督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监督的程序和规范。
监督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能够对刑事侦查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同时,监督机构还应当与相关部门和机构建立有效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形成监督工作的合力。
二、加强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评估和考核。
为了确保刑事侦查工作的规范进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和考核机制。
通过对刑事侦查工作的质量、效率和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可以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加以改进和纠正。
评估和考核结果还可以作为对刑事侦查人员的激励和约束,促使他们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和素质,提高刑事侦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三、加强对刑事侦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刑事侦查工作是一项复杂而又艰巨的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为了提高刑事侦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需要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和教育。
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可以不断提高刑事侦查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提高他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使他们能够做到严格依法办案,公正廉洁办案,规范执法办案。
四、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
为了及时了解和解决刑事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机制。
这包括建立便捷的投诉和举报渠道,保护投诉和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和举报事项。
通过投诉和举报机制,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刑事侦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侦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和规范进行。
如何完善侦查监督机制

如何完善侦查监督机制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是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的。
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仅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履行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的机制作一些思考和探讨。
1.侦查监督的概念和范围1.1侦查监督的概念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处于刑事诉讼程序起始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的审查以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1.2侦查监督的范围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等三项内容。
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
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不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
另外,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且是进行侦查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途径,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2.我国现行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2.1刑事诉讼环节规定的不足2.1.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程度、宽严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
论侦查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的刑讯逼供问题监督乏力入手,来改变侦诉关系观念,完善侦查监督制度,应从四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关键词: 侦查监督
存在问题
立法完善
一 、引 言 近几年来, 随着越来越多的恶性冤假错案的披露, 社会各界反响强烈, 刑事案件中早已为人们熟视无睹的 刑讯逼供现象也引起了民众的广泛关注! 在这些冤假错 案中犯有刑讯逼供罪的警察也一个个被判入狱而得到 了 应 有 的 惩 罚, 但 随 之 而 来 的 问 题 是 , 为 何 刑 讯 逼 供 、暴 力取证等违法侦查现象在我国如此普遍且多年屡禁不 绝? 从目前披露出来的错案来看, 绝大部分案件的被告 人都曾遭到过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几乎成了刑事错案的 一 个标签 。鉴于刑 诉法修 改在即,有关完 善侦查 监督制 度 所 涉 及 的 价 值 取 向 、诉 讼 理 念 及 各 种 强 制 措 施 的 详 细 设 计方 面的研 究已有 不少专 家学者 作了深 入的探 讨。本文 就以检察机关对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多的逮捕问 题以及民愤最大的刑讯逼供问题监督乏力入手, 以改变 侦诉关系观念为切入点, 为完善侦查监督制度提出一些 相应的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 二、侦查监 督过程 中存在 的主要 问题 ( 一) 对逮捕措施监督乏力 逮捕是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其目的主要是为了防止 人 身 危 险 性 大 的 犯 罪 嫌 疑 人 逃 跑 、威 胁 证 人 、串 供 、毁 灭 证据或再次犯罪, 但在司法实践中, 因被侦查人员认为是 防止犯罪嫌疑人妨碍刑事侦查最有效的 手段, 一 旦“有证 据 证 明 有 犯 罪 事 实 、可 能 判 处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 就 不 考 虑有没有逮捕的必要而提请逮捕, 而检察机关出于配合 的 需 要 , 本 着 共 同 打 击 犯 罪 的 伟 大 使 命 , 以 及 在“惩 罚 犯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随着我国侦查工作的迅速发展,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也变得尤为重要。
在不断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过程中,需要充分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在保护社会稳定和安全的同时避免滥用权力和违法操作。
本文就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和如何进一步完善进行论述,同时阐述三个实际案例。
当前我国的侦查监督体系已经建立,包括监察机关和法院两个角色。
监察机关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内部监察部门,负责对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进行监督。
法院则是指审判机关,主管全国各级法院审理刑事案件的合法性监督、裁判结果确认等职责。
然而,在长期的实践中,我们也发现了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首先,侦查阶段的取证环节需要更加规范。
以此为例,北京市公安局对一起涉及儿童性侵案件的侦查中,警方获取指纹、体液等证据手段过于暴力,多名女孩遭到了侵扰。
这也说明了我们现在还存在的依法侦查意识不足和基本职业道德损失。
我们应当加大对于侦查人员的法律教育和应急处置的能力提升,进一步加强程序规范和制度保障。
其次,应该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立操作性。
目前,监察机关往往在既要完成自身职责又要考虑与所属单位上下级关系的问题,因而导致监察机关职责的失调、监察全部化等问题频生。
例如,河南省纪委监委对一桩涉及抗洪救灾资金的案件进行监督调查,但由于涉及到当地政府的领导干部,监察机关反而遭到了干扰和压迫。
这种现象应该尽早予以改善,增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和独立操作性。
最后,需要提高司法机关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司法机关是侦查监督机制的最后一道防线,扮演着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角色。
但是,有些司法机关由于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导致司法裁决产生偏差,甚至是错误的结果。
例如,近年来山东省的法官及其家庭成员多次受贿被查处,其中一名法官还曾经因为被曝受贿10余次被法院纠正,这直接危害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独立性。
总之,我国侦查监督制度需要不断改进和完善。
只有充分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利,才能使我们的司法制度更加健全,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公平。
论公安机关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

动 , 本质 上 , 在 根据 主要 监督 机关 的法律 , 在公正 的立场 , 对作 为
方 的活 动进行 调查 的检 察官 , 有刑讯 逼供 , 骗 , 供和其他 违规 欺 诱
国家公共 权 力行 使 的具体理 性合 法合理性 判断 , 以具体情 况为根 行为 , 没有 明确证 据 , 察机 关也 不会轻 易相 信 。虽然我 相信 如 检 据 , 督 他们 的刑事 调 查 , 监 从而 保障法 律 的实施 公正 , 因此 , 督 你真 的想 要查证 其实 非常 困难 。 监 主体 的 中立性 就 变得 更J 重要 。这 是实现 在刑 事案件 实 体公 正 J u 的基 础 , 是刑 事程 序正 义 的一个 内在要 求 。 而
论 公 安机关侦 查监 督机制 的完善
闫奕铭
摘 要 我 国的侦 查和 监督 机制 在一 定程度 上保证 了犯 罪嫌疑 人 的合 法权 利和 利益 , 但也 应 当承 认 , 目前 的调 查和监 督制 度存 雀 一些 问题使 调 查和监 管没有 完全 达到预 期结 果 ,调 奎 的 目的和监督 没有 得到 充分执 行 。本文 阐述 了侦 查监督 机制 的 内涵 , 分析 了我 国公 安机 关侦 查监 督机 制存 在 的问题 , 出了予以 完善 的措施 。 提
职 能和 职责 合理 分工 监 督 的主要 对象监 测 系统 ,以及 作 出的操 于起诉 犯罪 的的 国家机 构 , 往往 责任 和愿 望 , 之更容 易和侦 查 使 作 , 的规 律实现 了刑事 调 查和有效 行动合 法行使 的权利 的总体 机 构在 一边 , 确定其 不可 能 , 它 并 如法 官 的中立 和独立 , 般而 言 , 一 目标而制 定 的法律 , 规 , 章和 组织 内的法 规的集 合 。 法 规 ( ) 查监督 机 制的判 断标 ; 二 侦 位 1 监督 主体 要适 格 . 侦 查的 作用有 限的实质性 控制 的活动 , 这是容 易导致 侦查程序 在 失去平 衡 。这对 作为控 制 的主 要方 式侦 查机 关 的内部 监督一种 很容易 导致犯罪 嫌疑人 的行动 的权利 和合法 利益遭 受侵犯 , 只有 查机关 纠正 自己的错误 , 其可 行性 令人怀 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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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侦查监督机制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贯穿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是诉讼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广义上说,对侦查权的监督是来自各个方面、各种途径的,有依照刑事诉讼体制而产生的监督,也有来自国家权力机关以及侦查机关内部的监督,其中,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应该是最具权威性的。
但是,由于各个方面的局限,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机制未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仅就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履行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的机制作一些思考和探讨。
1.侦查监督的概念和范围
1.1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前提,处于刑事诉讼程序起始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整个刑事诉讼的进程和结果,所以对侦查权的监督也显得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赋予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权。
关于侦查监督的概念,笔者认为,侦查监督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对案件的审查以
及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
1.2侦查监督的范围
侦查监督包括审查批捕、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的监督等三项内容。
因为立案是对侦查权的发动和侦查程序的开启,它与侦查过程紧密相联,而且实践中确实存在刑事立案的违法操作现象。
对刑事立案进行监督,不仅是程序上的必然,也是司法实践的要求。
另
外,对侦查机关移送的提请批捕的案件进行审查,不但是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而且是进行侦查监督的有效载体和途径,两者是相互联系的。
2.我国现行侦查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
2.1刑事诉讼环节规定的不足
2.1.1对侦查监督的内容、范围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都规定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合法性可以进行监督,但这只是原则性的规定,监督的阶段范围、具体内容都没有明确,导致进行监督时缺乏可操作性,继而出现监督的程度、宽严把握不一,监督的方式不规范、难以统一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监督与不监督的随意性。
由于法律对侦查监督的情形规定得不明确,只有一些大的框架,导致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比较模糊,不知道是否属于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
(2)监督方式的随意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了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口头通知纠正和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两种,两者的区别在于情节的轻重。
但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轻,哪些情况属于情节较重又未作规定,所以在侦查监督方式的选择上存在很大的随意性;(3)监督期限的不确定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和期限作了较简单的规定,但对侦查活动监督却未作出任何期限上的规定。
以上情况的存在,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和及时性。
只有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明确侦查监督的具体操作规程和具体内容,才能为侦查监督提供有力的依据和保障,才能保证侦查监督的顺利实施,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
2.1.2法律规定公检两家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机制使检察机
关的侦查监督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尽管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享有法律监督权,但公检两家处于相互制约的关系,监督的职能具有逆向性和交错性(如刑诉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具有决定逮捕的权力,同时又赋予了公安机关可以变更逮捕决定的权力),这大大削弱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从而导致侦查权力在某些方面的失控,使侦查监督工作步履维艰。
如批准逮捕权虽然在检察机关,而对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在不征得检察机关同意的情况下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只是事后告知),检察机关发现情况后,即使对公安机关的行为采取监督,也只是一种事后的、不具有强制性的监督。
2.2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2.1监督方式滞后、被动,难以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中的违法行为
目前,实践中侦查监督的做法主要表现为事后监督的形式,即在侦查机关的侦查工作中出现了违法情况后,才予以口头或书面的监督,而且监督的渠道主要是从侦查机关报送的案件材料中发现线索,但侦查中的违法情况一般很少反映在案件材料中,即使有所反映,待检察机关审查发现时,有的也是时过境迁,监督难以达到实
效。
2.2.2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知情权不够
鉴于现有的法律制度和工作机制,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很少也很难针对侦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方位的动态监督,知情渠道不畅通是侦查监督不力的一大障碍。
3.完善我国刑事侦查监督的机制的思考
3.1完善刑事诉讼环节的立法
要切实履行好刑事侦查监督职能,首先要解决好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的完善问题。
一是要从立法上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的法律体系。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监督的内容主要体现在第76条、第87条、第137条。
另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71条至390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
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应当监督的情形没有法律依据或者监督达不到效果的被动局面,所以,笔者建议增加侦查监督的程序性保障规定。
完善法律监督体系,通过立法尽快补充完善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侦查监督的程序性保障规定。
监督措施的效果不理想,主要是法律没有明确检察机关的具体操作程序,也没有规定具体的义务和职责。
对检察机关发出的《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没有具体规定公安机关不及时纠正的处罚程序和责任,缺乏执行力,导致实践中个别公安机关置若罔闻,久拖不决,使侦查监督流于形式,得不到纠正违法的效果。
3.2与公安机关建立“互相配合、引导侦查”机制
侦查监督工作的目的就是要纠正和减少侦查机关在侦查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引导侦查工作沿着合法、规范的轨道进行。
但是,传统的事后监督的方式不可能完全预防和防止违法现象的发生。
当前,在侦查活动监督中推进的介入侦查手段的机制,与公安机关建立互相配合、引导侦查的关系是转变侦查监督方式的一种较合理的方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