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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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如何计算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如何计算

一、概述在销售合同中,分期收款是一种常见的付款方式,即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将付款金额分若干期支付。

对于卖方来说,如何准确计算分期收款收入,是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详细介绍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方法。

二、分期收款收入的确认原则1. 收入确认原则: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1)商品或服务已交付买方,或者服务已经提供完毕;(2)买方已接受商品或服务;(3)卖方已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

2. 收入计量原则:收入应当按照商品或服务的公允价值计量,即买方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所支付的金额。

三、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方法1. 确定分期收款金额:在销售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每期应支付的金额,包括本金和利息。

本金即为商品或服务的成交价格,利息可根据市场利率或双方约定确定。

2. 计算每期收入:(1)当期收入 =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利息收入(2)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收款比例(3)当期利息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市场利率其中,当期应收账款余额为截至当期收款日的应收账款总额,当期收款比例为每期收款金额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当期市场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或双方约定的利率。

3. 收入确认:(1)当期收入确认条件:当期收入符合收入确认原则,且已实际收到或取得了收取款项的权利。

(2)收入确认时间:当期收入确认时间应与当期收款时间一致。

四、案例分析假设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与客户签订一份销售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0万元,约定分4期付款,每期付款时间为3个月,每期付款金额为25万元,市场利率为4%。

根据上述计算方法,计算如下:1. 每期收款比例为25万元/100万元 = 25%2.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收款比例 = 25万元× 25% =6.25万元3. 当期利息收入 = 当期应收账款余额× 当期市场利率 = 25万元× 4% = 1万元4. 当期收入 = 当期本金收入 + 当期利息收入 = 6.25万元 + 1万元 = 7.25万元五、总结销售合同分期收款收入的计算涉及多个环节,包括收入确认原则、分期收款金额确定、每期收入计算等。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

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确认与计量【摘要】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的相关规定方面存在差异。

笔者分析了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并辅以案例探讨了不同方式下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属于特殊销售事项,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后,修改了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收入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区分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基于会计与税法目的不一致,使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时间和金额确认方面存在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只对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情况之一的“发出商品,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

因此,有必要对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加以完整地举例说明。

所以,笔者对分期收款销售会计处理提出如下建议: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确认与计量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数额较小,收回的时间较短(通常在三年以下),收取的货款不具有融资性质。

这时,企业应当按照正常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应收款项,在发出商品时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同时应结转相关成本。

案例1:2009年12月5日,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合同价款200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价款及增值税134万,余款于2010年12月5日收回。

该批商品成本130万。

2009年12月5日,会计处理为:2009年12月会计确认收入200万元,结转成本130万元;按照税法相关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当期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130-65)-(200-100)。

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2009年12月31日确认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35万元,形成8.75万元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010年企业不再确认收入结转成本,而按照税法规定应确认收入100万元,扣除成本65万元,故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5万元。

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所得税会计处理作者:刘秋玲来源:《财会通讯》2007年第07期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5条规定:企业应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与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人当期损益。

[例]甲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从销售当年末分4年收款,每年200万元,合计800万元。

发出货物当日即开出发票,金额800万元。

假定购货方在销售成立日支付货款,只须付600万元即可。

应收款项金额的公允价值可认定为600万元,与协议金额800万元差额较大,应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计算得出将协议金额800万元折现为当前售价600万元的利率为12.62%,具体计算过程如表1所示。

则其会计分录为(不考虑增值税因素):销售成立时借:长期应收款8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6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2000000第一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757200贷:财务费用757200第二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00400贷:财务费用600400第三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423700贷:财务费用423700第四年末借:银行存款2000000贷:长期应收款200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218700贷:财务费用218700由此可以看出,按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金额,短期内推迟了部分收入确认的时间,从而减少了当期损益和权益;长期上看不影响企业的损益和权益状况,但改变了企业的收入结构,减少了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的收入,增加了财务费用。

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如何记账-

会计经验: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如何记账-

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如何记账?分期收款销售,在商品实物交割之时,就表明商品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嫁给购买方,其货款应在合同期间内按约定的时点分期回收,强调的只是货款结算的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无关。

故而,销货方应当于发出商品时确认销售收入,不能在收款时点分期确认收入。

其会计核算分两种情况: 1、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收款期限较短 收款期限较短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认为不具有融资性质。

故而所售商品,销售方应按正常销售价格(公允价格)结算。

 其账务处理:在商品交付时确认收入,即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即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按约定合同的时点分期收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收账款。

 2、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收款期限较长 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时期较长(通常超过3年),则视为具有融资性质。

销货方应当在发出商品之时,按照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或现值)确认销售收入(但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作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在合同或者协议期间内,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并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核算收款期限较长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企业应按收合同或者协议的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者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例:ABC公司2010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H公司售出大型设备一套,协议约定从销售当年末分3年分期收款,每年收款600万元,合计1800万元,成本为1300万元,不考虑增值税。

假定实际利率为5%。

则: (1)2010年1月1日,销售实现之时: 主营业务收入的确认价值=600x(P/A,5%,3)=600x2.7232=1633.92(万元) 借:长期应收款18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633.92 未实现融资收益166.08 借:主营业务成本1400 贷:库存商品1400 (2)在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收款时点,除按金额收款外,还需对未实现融资收益运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分期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交付,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

分期收款销售的特点是所销售的商品价值较大,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收款期限较长,有的几年,有的长达几十年。

相应地,收取货款的风险也较大,因而如何确认收入成为这种特殊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和增值税处理的关键。

一、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对企业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很显然,准则中所指的递延方式分期收款销售是具有融资性质的,也就是说分期收款的期限较长,相当于为购买方提供一笔贷款。

对于这样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一般应在销售成立时,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

此时的具体会计处理为,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按期采用实际利率法确定利息收入,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然而,目前有些商场为了促销,对于一些家电等产品也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但期限不长,金额也不算很大。

此类业务实质上不具有。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销售合同分期收款账务处理

一、概述分期收款销售是指销售方与购买方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约定将款项分若干期支付的销售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销售方来说,可以提前回收部分货款,降低资金风险;对于购买方来说,可以缓解资金压力,分期支付。

以下是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方法。

二、账务处理步骤1. 发出商品时: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2. 确认收入时: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 收到预付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合同负债4. 收到各期款项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5.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6. 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时: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三、案例分析某公司于2021年1月1日销售一批设备给甲公司,销售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率为13%,实际成本为80万元。

合同约定款项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为当年6月1日。

(1)2021年1月1日,公司发出设备:借: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2021年6月1日,甲公司支付第一期货款: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3)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分期收款发出商品(4)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四、注意事项1. 分期收款销售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各期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

2.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未实现融资收益,并在合同期间内进行摊销。

3. 企业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执行,确保税务合规。

4. 企业在分期收款销售合同执行过程中,应注意防范购买方违约风险,确保资金安全。

总之,分期收款销售合同的账务处理较为复杂,企业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进行操作。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销售收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文集策划 乐税网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确认销售收入?【标 签】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收入【业务主题】增值税【来 源】问:某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付款70%,工程初验合格时付款20%,合同最终验收时付款10%。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收款的当天或是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即上述工程的设备对应的增值税纳税时间也分别为:到货时70%,初验时20%,终验时10%。

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企业所得税上对收入的确认采取权责发生制原则,即权利义务实现的当期确认收入。

对上述工程业务,乙方在初验合格日与终验合格日,才能确知是否能如期收款,对应的收入确认日期也是初验与终验的当天,这样理解是否正确?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其中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情形,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都是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

因此,问题中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乙方货物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付款70%,工程初验合格时付款20%,合同最终验收时付款10%。

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分别为:到货时70%,初验时20%,终验时10%。

关联知识: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

房地产企业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处理本文以房地产企业为例,探讨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与纳税业务处理之间的异同。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与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一)销售收入会计确认原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税法上的收入确认原则1.营业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对暂行条例中的上述规定又做了详尽的阐明,即“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2.预征土地增值税收入确认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未明确条款规定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但从土地增值税属于流转税范畴看,笔者认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相同,这在部分地方税务局的文件中有所体现,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1996]30号)中规定,就项预征与定率预征,均是在收到每笔预收款时计算应纳税额并缴纳土地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原则。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并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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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案例1】1、2×08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2、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

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3、假定甲公司在收到款项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率为17%情况1: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和2×09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则甲公司在2×08和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情况2:假设每年会计利润为10000万元, 2×08年甲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的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分析:1、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2、分期收款销售的税务处理,与会计的区别;3、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

一、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又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条规定:1、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2、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3、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冲减财务费用)二、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1、销售商品时: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未实现融资收益注意:“未实现融资收益”属于资产类科目的备抵科目,作为“长期应收款”科目的抵减在资产负债表中列报。

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2、分期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借:未实现融资收益贷:财务费用3、案例分析: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1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400×(P/A,r,5)=1 600(万元)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r=7%时,400×4.1002=1 640.08>1 600万元当r=8%时,400×3.9927=1 597.08<1 600万元因此,7%<r<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现值利率1 640.08 7%1 600 r1 597.08 8%(1640.08-1600)/( 1640.08-1597.08)=(7%-r)/(7%-8%)r=7.93%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1所示。

表1 财务费用和已收本金计算表单位:万元*尾数调整。

甲公司各期的会计分录如下:(1)2×08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贷:库存商品 15600000(2)2×08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4680000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0贷:财务费用 1268800(3)2×09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借:银行存款 4680000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052200贷:财务费用 1052200三、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税务处理1、收入确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就甲企业而言,其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设备,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大体一致。

2、成本确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甲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涂料,销售成本也需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按收入比例扣除。

3、案例分析:A、依照税法要求,企业每年末应确认的收入是400万元,不认可每年抵减的财务费用。

成本的结转按配比原则,每年按收入比结转,即每年312万元。

B、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表现:一是收入确认的时间差异,会计上是发出商品风险转移时确认收入,如上一次性确认,税法是分5次确认。

二是收入确认金额差异,会计上是1600万元,税法分5年确认了2000万元。

三是成本结转时间差异,会计一次结转,税法分了5次。

四是费用扣除的差异,会计上抵减的财务费用,税法上已确认收入。

C、所得税分析:a、2008年末根据资料,甲企业:(1)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2000-400-(400-126.88)=1326.88(万元)长期应收款计税基础=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326.88-0=1326.88(万元)即,递延所得税负债=1326.88*25%=331.72(万元)存货账面价值=1560-1560=0(万元)存货计税基础=1560-1560/5=1560-312=1248(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248万即,递延所得税资产=1248*25%=312(万元)递延所得税=331.72-312=19.72(万元)(2)应纳税所得额=10000-1600+400+1560-312-126.88=9921.12(万元)应交所得税=9921.12*25%=2480.28(万元)(3)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480.28+19.72=2500(万元)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2500万递延所得税资产 312万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80.28万递延所得税负债 331.72万b、2009年末(1)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1326.88+105.22-400=1032.1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32.10万元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032.10*25%=258.025(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258.025-331.72= -73.695(万元)存货账面价值=0(万元)存货计税基础=1248-312=936(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36万即,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936*25%=234(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234-312=-78(万元)递延所得税=-73.695-(-78)=4.305(万元)(2)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105.22=9982.78(万元)应交所得税=9982.78*25%=2495.695(万元)(3)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2495.695+4.305=2500(万元)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25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495.695万递延所得税资产 4.305万四、税率改变时,债务法下所得税的处理对于递延所得税,应当根据适用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即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以相关应纳税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按照税法规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量。

因税法变化,导致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新的税率进行重新计量。

甲公司于2×09年1月1日获知公司在2×09年及以后年度可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税率,则甲公司在2×09年账务处理如下:(1)2×09年1月1日税率降低,需调整年初递延所得税余额:调整后,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331.72/25%*15%=199.032(万元)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负债=331.72-199.032=132.688(万元)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312/25%*15%=187.2(万元)应冲减递延所得税资产=312-187.2=124.8(万元)此时: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132.688万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24.8万所得税费用 7.888万(2)长期应收款账面价值=1326.88+105.22-400=1032.10(万元)计税基础=0(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1032.10(万元)即,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1032.10*15%=154.815(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负债=154.815-199.032=-44.217(万元)存货账面价值=0(万元)存货计税基础=1248-312=936(万元)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936万即,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936*15%=140.4(万元)本期递延所得税资产=140.4-187.2=-46.8(万元)递延所得税=-44.217-(-46.8)=2.583(万元)(3)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312-105.22=9982.78(万元)应交所得税=9982.78*15%=1497.417(万元)(4)所得税=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1497.417+2.583=1500(万元)会计分录:借:所得税费用 1500万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1497.417万递延所得税资产 2.583万1-2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和计量(一)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1.递延所得税负债确认的几种情况◢除所得税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除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相关的以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二、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有些情况下,虽然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但出于各方面考虑,所得税准则中规定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主要包括:(1)商誉的初始确认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会计确认为商誉。

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税时作为免税合并的情况下,商誉的计税基础为零。

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准则中规定不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例题】A企业以增发市场价值为15 000万元的自身普通股为对价购入B企业100%的净资产,对B企业进行吸收合并,合并前A企业与B企业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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