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操经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会计经验:针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应如何处理

针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应如何处理公司是一家大型设备的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月销售2台设备给老客户甲公司,设备不含税市价100万,生产成本60万。
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双方签订了分期收款合同,合同约定总的交易价格120万元。
按五年分期付款。
在发货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一次性收取增值税额20.4万元。
实际利率6.12%。
会计和税务方面如何正确处理,请老师细解!针对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我们如何处理?先来看看政策如何规定:一、会计处理方面:《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时,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贷款。
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商品收入的金额,合同或者协议约定的应收款项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
因此,会计当期确认收入100万元,延期五年确认20万元的递延收益。
在发出商品时,借:长期应收款120万银行存款20.4万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未实现融资收益2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万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60万贷:库存商品60万年末确认融资费用=100*6.12%=6.12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6.12贷:财务费用6.12会计利润=100-60+6.12=46.12万元二、税收处理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种确认收入实现的方式未遵循权责发生制,是基于纳税必要资金的原因,考虑纳税人实际的税负能力而规定的。
一般情况下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交易金额都比较高,涉及税款数额较大,如果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在没有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很可能缺乏必要的纳税资金,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压力,出现资金周转困难。
因此2016年根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24万元,结转成本12万元,确认所得12万元。
三、结论:汇缴纳税申报时调整实务如下。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以及纳税调整彭怀⽂通常情况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收款期限超过正常信⽤期限的,属于含有融资成分的销售。
既然是信⽤与融资,那么就有两种情况:⼀是销售⽅提供融资——先发货,后分期收款;⼆是购买⽅提供融资——先付款(⼀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后收取购买的货物。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都有各⾃独⽴的规定,三者不能相互混淆,下⾯先分别说明,然后再说明纳税调整。
⼀、含有融资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当合同各⽅以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隐含的⽅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融资利益时,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融资成分。
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是否重⼤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1)已承诺的对价⾦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
(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利率的共同影响。
【特别提⽰】上述规定可简记为:对价⾦额与现销价格之差+时间间隔和市场现⾏利率。
合同中存在重⼤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付的应付⾦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该重⼤融资成分的⾦额时,应使⽤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
该折现率⼀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风险等情况的变化⽽变更。
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采⽤实利率法摊销。
为简化操作,实务中,对于分期收款期限在⼀年内的分期收款销售合同,可以不考虑融资成分。
(⼀)销售⽅提供融资1.发出商品时借:银⾏存款(收到的⾸笔款)长期应收款(应收款额合计数)贷:主营业务收⼊(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具发票的税额)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未开具发票的税额)未确认融资收益(分期合同收款总计-现销价格确认的收⼊)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存货2.分期收款期间分摊"未确认融资收益"按照实际利率法进⾏分摊计算各期应分摊⾦额。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会计、税务处理及实例解析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会计、税务处理及实例解析税眼看世界 2018-07-30 14:41:17前段时间写了一篇关于分期收款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文章,大家私信询问企业所得税该如何处理,下面继续接上例。
因为不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相对比较简单,下面以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为例,讲一下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欢迎大家点评、交流。
一、会计处理规定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超过1年)销售分期收款销售(超过1年)会计上是按公允价值即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确认收入金额,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二、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日当天。
2.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由此可见分期收款(超过1年)销售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
三、实务举例某大型机床装备生产企业于2018年1月1日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大型设备给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合同价格为500万元(不含税价),分4年等额付款,每年12月31日支付125万元(含增值税款145万元)。
假定该大型设备不采用分期收款方式时的销售价格为400万元,该设备实际成本300万元,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公式"未来4年收款额的现值= 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可以得出:125*(P/A,r,4)=400(由于增值税作为价外税,不具有融资性质,因此在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时,不需要考虑增值税。
)利用内插法得出,实际利率=9.57%未确认融资收益总额=500-400=100万元2018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100)*9.57%=38.28(万元)2019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500-125)-(100-38.28)] *9.57%=29.9809(万元)2020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500-125-125)-(100-38.28-28.9809)]*9.57%=20.7919(万元)2021 年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 100-38.28-28.9809-20.7919=11.9472(万元)相关会计处理如下:1.2018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1)借:长期应收款 5800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00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800000(2)借:主营业务成本 3000000贷:库存商品 30000002.2018年12月31日实际收到货款时:应交增值税=125*16%=20(万元)(1)借:银行存款 145万元贷:长期应收款 145万元(2)借: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2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万元(3)借:未实现融资收益38.28万元贷:财务费用 38.28万元2018年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调整,分期收款销售货物的,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商品销售之会计处理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商品销售之会计处理
曾艳芳
【期刊名称】《财会月刊(综合版)》
【年(卷),期】2007(000)005
【摘要】@@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简称"新准则")关于商品销售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计量原则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旧准则规定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总收入采用名义金额计量,而新准则要求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总页数】1页(P95)
【作者】曾艳芳
【作者单位】辽东学院,辽宁丹东,118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1.“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学习之我见 [J], 杨庆华
2.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J], 王子花
3.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J], 张萌
4.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 [J], 钟怀振
5.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业务的类比理解法 [J], 王青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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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经验:实例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实例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
企业销售商品,有时会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如分期收款发出商品,即商品已经交付,货款分期收回。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作者:李芝来源:《财会通讯》2011年第01期分期收款法是指当某项销售交易实质上已经完成,但却因客户初期交款不足等原因而无法合理估计收款情况时,采用分期收款法确认该项交易的销售收入,是现代企业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用于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的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出售商品的企业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长期贷款。
新准则引入公允价值后,将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时点和计量做了修改,分成了不具有融资性质和具有融资性质两种情况。
一、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不具有融资性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是指企业分期收款发出的商品金额小,收回时间少于三年的一类方式,此种情况下的贷款不具有融资性质。
对于此类情况,《企业会计制度》通过“分期收款发出商品”账户进行处理,按合同约定的收入日期分期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分期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没有相应的规定,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结转“主营业务成本”。
[例1]2009年1月1日,甲企业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企业销售大型设备,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00万元,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甲企业发出商品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
假设合同约定增值税一次收取并于当日收到,价款分2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
则甲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2009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借:长期应收款——乙企业 2000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借:银行存款 340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贷:库存商品 15002009年和1010年12月31日的会计处理一致为:借:银行存款 1000贷:长期应收款 1000二、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会计分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8%)
r = 7.93% 每期计入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表 14-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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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尾数调整:4 000 000-3 705 632.56 = 394 367.44(元) 根据表 14-1的计算结果,甲公司各期的账务处理如下: (1) 20x1年 1 月 1 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20 0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 xx设备 16 000 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 xx设备 4 0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 xx设备 15 600 000 贷:库存商品——xx设备 15 600 000 (2) 20x1年 12月 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 xx设备 1 268 800 贷:财务费用——分期收款销售商品 1 268 800 (3) 20x2年 12月 31日收取货款和增值税额 借:银行存款 4 680 000 贷:长期应收款——乙公司 4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 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销售 xx设备 1 052 200
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例】 20x1年 1 月 1 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 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 20 000 000元,份 5 次于每年 12月 31 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 15 600 000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 设备的销售价格为 16 0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发出商品时,其有关的增 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发生有关的增值税纳 税义务。 根据本例的资料,甲公司应当确认的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为 1 600万元。 根据下列公式: 未来五年收款额的现值 = 现销方式下应收款项金额 可以得出: 4 000 000×(P/A, r, 5) = 16 000 000(元) 可在多次测试的基础上,用插值法计算折现率。 当 r = 7% 时,4 000 000×4.1002 = 16 400 800 > 16 000 000 当 r = 8% 时,4 000 000×3.9927 = 15 970 800 < 16 000 000 因此,7% < r < 8%。用插值法计算如下: 现值 利率 16 400 800 7% 16 000 000 r 15 970 800 8% (16 400 800-16 000 000)÷(16 400 800-15 970 800) = (7%-r)÷(7%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处理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特殊销售商品业务处理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会计实务经验之谈】我之前在第三章的总结实际利率法的理解一文中提到了如何摊销“未实现融资收益”,实际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最主要的难点就在于“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
但是,只要你理解了持有至到期投资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利息调整的处理,对未实现融资收益摊销的理解就不成问题了。
企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通常为超过3年),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即未实现融资收益),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冲减财务费用。
上面这一堆文字转化为分录就是: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银行存款(收到的税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应收价款的公允价值)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未实现融资收益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库存商品分期收款时:借:银行存款贷:长期应收款借:未实现融资收益[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贷:财务费用对于“未实现融资收益每一期的摊销额=(每一期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实际利率”这个公式的理解,可以把长期应收款的余额理解为本利和,而未实现融资收益理解为利息,所以用“长期应收款的期初余额-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期初余额”就是本金的期初余额,然后用本金×实际利率,就是当期应该摊销的利息。
另外,如果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与直线法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下面通过一个例题来说明具体的处理过程:【例题?计算及会计处理题】2008年1月1日,正保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出售大型设备一套,合同约定的价款为2 000 000元,分5年于每年末分期收款,每年收取40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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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将商品交付给购货方,通常表明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在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时,应当根据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或现行售价)一次确认收入。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回货款,强调的只是一个结算时点,与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没有关系,因此,企业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如果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信贷,在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时,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应当按照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商品现销价格计算确定。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金额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其中,实际利率,是指具有类似信用等级的企业发行类似工具的现时利率,或者将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折现为商品现销价格时的折现率等。
在实务中,基于重要性要求,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进行摊销与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结果相差不大的,也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对于采用递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