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混淆_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禁止混淆_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禁止混淆_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2年第6期(总第119期)

禁 止 混 淆

———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Ξ

汤 跃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贵州贵阳 550001)

摘 要: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权利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Trips协议;混淆;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F5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6-0033-04

Prohibit Conf usion

———Determine the U nderline of the Scope to the trademark right

TAN G Yue

(Guizhou Normal universty,Guiyang,Guizhou550001,China)

Abstract:Prohibiting confusion is the underline that Agreement on Trips Our《Law of Trademark》and《Execution Items on Low of Trademark》regulate to the Scope of trademark right.In foreign legislation,“Probability of confusion”con be consulted.

Comparing《Antitrust Laws》to《Law of Tradmark》,makey clear of Pretecting the owner of trademark interest and the owner of commercial sign interest,and maintaining the cosmos of market competition.

K ey w ords:Agreement on Trips;Confusion;Law of Trademark

商标的权利无论是使用产生,还是注册产生,其保护范围首先是建立在避免混淆基础之上,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底线标准,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展开。商业标识作为一种符号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等。商业标识仅作为一种符号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但当某一商业标识用来指定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为了避免其他人再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特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选择了赋予商标在先使用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因此,商标权本质是一种先占。法律从制度设计上承认这种先占,其根本出发点是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至于发生混淆或误认。

一、规则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志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可见,制止“混淆的可能”是Trips协议商标保护的基础,也就是说,只要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有权阻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就与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商业贸易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没有混淆,商标的区别作用就不会受影响,消费者也不会误购误认,这就界定了商标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同时也限制了商标权的无限扩张。

我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明确了商标权的专属原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条规定的要旨即在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

Ξ收稿日期:2002-09-30

专用权之目的。仅管我国新《商标法》没有提到“混淆的可能”,但在司法实践和行政执法当中,一般是在可能造成混淆的前提下解释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的问题,例如《商标评审准则》在认定商标法所提到的近似商标时,就是指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在读音、含义或者整体结构上,易使消费者造成误认的商标。按照新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禁止的也正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这里的误导,是指会造成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产生当事人与商标注册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1](379)《协调成员国家商标立法1988年12月1日欧洲共同体理事会第一号指令》(以下简称欧共体《一号指令》)认为:“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尤其在于保障商标的区别功能”,并且“混淆的可能是构成保护的特殊条件。”Trips协议与欧共体《一号指令》相比较,一号指令走得更远,在相同商标使用在相同商品或服务的情况下,Trips协议即推定存有混淆之虞,一号指令则不作推定,直接肯定禁止这种混淆,正如欧共体法院一再指出的“商标的基本功能是确保投放市场的商品产源一致,从而使消费者或最终用户能够将这些产品同来自其他厂商的产品区别开来,而不会有混淆的可能,要使商标在一个不受扭曲的竞争中充分发挥它的基本作用,就必须确保所有带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是在同一个厂商控制下生产出来的,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才可能由该厂商总负责。”[2](P58)

二、混淆的界定及其含义

混淆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混淆是指商业来源上的混淆,即将甲的商品或服务误认为乙的商品或服务。广义的混淆是指除商业来源的混淆之外,还包括对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经营者之间具有关联关系或保证关系的混淆。来源上的混淆是直接混淆,关联混淆或保证关系的混淆是间接混淆。直接混淆使消费者无从分辨或混用两个事实上来源于不同市场主体的商品或服务;间接混淆使消费者即便很清楚某一商品或服务不可能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但却很可能误认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存在某种关系,而实际上并不存在此种关系。因此,欧共体法院认定:公众认为商品或服务是来自同一个或者至少经济上有关联的企业时,就存在混淆的可能,否则即不存在[1](P368)。

1.来源关系混淆。

商业来源混淆是最基本的混淆形式,它是指一种商标与另一种商标相同或近似,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当中,使得消费者相信该商品或服务来源于另一个商标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换言之,不同的生产经营者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使得相当数量的消费者误认两者是同一个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在商品来源的混淆当中,只要消费者将特定的商标与特定生产经营联系在一起,其混淆就可以构成,而不需要消费者确切地知道被仿冒的商标所有人的具体名称。

2.关联关系混淆。

混淆并不限于有关商业来源上的基本混淆,还包括使人产生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两个使用者具有密切的商业关系的印象,即关联关系的混淆。例如,误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母子公司或者其他关联公司的关系,或者认为两者之间有某种许可、赞助、参股、控股或商品化关系,这种关联关系误认也会给仿冒者带来竞争优势,即可以不正当地利用他人良好声誉。这种混淆与来源混淆区别是,它并不是使人误认为两种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者是同样的,也即并非产生于同一商业来源,而只是误认为两个生产经营者之间存在关联。当然,在明显不相关的完全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通常不会引起关联关系的混淆,这就是普通商标权利所能覆盖的范围,即在相同类似商品或服务范围内保护商标专用权,跨类保护的商标权利范围应符合更加特殊的驰名商标的条件。在普通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中,如果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显著不同,也能使消费者准确地判断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并不相干,而且在使用者之间确实也没有特别的商业联系,关联混淆理论就很难排得上用场。

3.保证关系混淆。

按照这种混淆标准,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认识上并未产生误认,也认识到两个不同的市场主体之间不存在足于使人混淆的关联关系,但从其标识的近似性,使用该标识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型以及第二个使用者的使用方式,消费者可能误认为第二个使用者对受保护的标识的使用,已通过协议或者保证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授权他人使用。由于商标法律制度设计上存在许可使用制度,而许可的方式具有多样性,特别是分许可使用形式不排除商标所有人、使用人、第三人之间利用协议或者保证的方式,使消费者存在混淆的可能。

三、禁止混淆的立法对比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3)要求成员禁止以任何方式与竞争对手的营业所、商品或者工商业活动产生混淆的所有行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不正当竞争示范条款的解释,巴黎公约第10条之

二(3)规定的混淆不限于商业来源的混淆,还包括商业联系的任何混淆,其中包括对关联关系的混淆和保证关系的混淆。这种要求虽然并非要成员强制性地全部作出规定,但至少可以在这些要求中进行选择。各国商标法通常认为,商标的仿冒行为的构成不但要求商品或服务本身的相同或类似,而且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才推定有混淆的可能。如果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商标,就推定当然产生混淆,无需另行对混淆进行证明。Trips协议和许多国家的商标法都是这样规定的,例如德国在注册商标的保护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侵权,而近似足以引起混淆的近似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德国商标法对于混淆持广义的理解,通常指对来源的混淆和关联的混淆,且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商业标识仿冒行为,或者说,反不正当竞争上的仿冒行为中的混淆与商标法上的混淆实质上是一致的。

美国的早期判例对商标的保护仅在“仿冒之诉”当中适用,但从“仿冒之诉”所要求的限制条件来看,也可以领略制止“混淆的可能”之端倪。仿冒之诉的一个重要前提是被告必须存在欺诈或错误描述的主观故意,否则商标就无法保护。美国普通商标法的明显目的也只是为了防止“假冒”,即把一个生产者的商品假冒成为另一个生产者的商品出售,法律保护的意义就在于使一个生产者可以阻止其他生产者以他的名义生产或销售商品。换句话说,这种保护将阻止一个低级生产者混淆一个高级生产者的商誉进行商业活动。因此,美国传统商标法的理论基础是立足于确保消费者将商品与其生产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而不致发生混淆。商标是作为证明某个商人商品的手段而出现的,如果该商品不出售,商标就毫无意义,商标也就不会存在。商标是用来证明商品来源的,如果它既不证明商品又不证明来源,就不是商标。商标的功能就是区别出处,尽管出处可能并不为人所知,标志本身并没有意义,只有在和特定的商品或服务和特定的商誉联系时才值得保护。商标只是提供了一种信息,降低消费者搜寻商品的成本,因此,关键是保护公众,而不是商标所有人,充其量在保护公众获取正确信息的意义上保护商标的所有人,普通商标法的目的就是防止关于商品产源上的错误、欺诈和混淆。对公众的保护是普通商标法的主要特点。而防止混淆和保护公众的结果是,商标所有人取得了保护其商誉的一种方法,因此,美国《兰哈姆法》第37条取得商标权的规定以普通法为基础,也立足于禁止商标在“可能造成混淆、错误、欺诈”的情况下进行商业使用。[3](103)但美国的《兰哈姆法》和意大利民法典对混淆的解释要比德国和英国走得更远,采纳了保证关系混淆的含义。为了避免此类混淆,意大利民法典第2598条第(1)项明确规定:“任何人使用可能导致与他人混淆的姓名或者区别性标识,或者依样模仿竞争对手的产品,或者通过其他手段与竞争对手的姓名、标识、产品或者活动造成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美国的《兰哈姆法》第43条第1款和澳大利亚民法典第53条也有类似包含保证关系的混淆在内的规定。

四、混淆在我国立法中的比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将“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作为构成仿冒的要件。显然,该规定采取的是商业来源意义上的狭义或直接混淆,即将此商品误认为是彼商品的混淆,这一规定不符合前述所言各国立法通例,也不足以制止仿冒行为和充分保护受害人的正当利益。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混淆只能是一种现实的、实际的、已经构成的混淆,而不是指“混淆的可能”[1](P387)。直到国家工商局出台《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在第2条第2款中规定:“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这里的“足以”,解释为“可能”,才将可能的混淆涵盖在混淆的广义之中,这对维护公平竞争,将不正当竞争行为控制在实际损害发生之前,避免受害人遭遇可能出现的更大的损害至关重要。而新《商标法》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强调“专属原则”,即只要未经允许,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近似商标,就构成侵权。商标法虽然未使用“混淆的可能”,但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的判断,按照《商标评审准则》的解释,以“混淆的可能”作为客观依据。新《商标法》增加的第13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使用了“容易导致混淆”和“可能受到损害”的表述,也应当理解为以“混淆的可能”确认商标权的专属性并在此基础上有更宽泛的延伸。

应当指出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商标法》在混淆的判断上仍有区别性,但也有一致性。

区别性表现在:

1.商品混淆与标识混淆。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混淆应指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只有在双方的商品与服务从整体上或基本上被误认的情况下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混淆,而在商标侵权纠纷中,混淆是指商标的误认,只要被控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相似或基本相似,就属商标的混淆。因此,不正当竞争纠纷中的混淆着重强调市场混淆,只有被控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相似确实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影响,使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判断力产生模糊,混淆才能成立;而商标纠纷中,只要被控商品或服务使用了与权利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有导致混淆的可能,即使这种近似对消费者实际选购商品并不产生影响,也不防碍混淆的成立。

2.权利范围的确定性与不确性。从形式上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对混淆的要求确有不同,这种不

同反映在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保护的权利范围的确定性,这是商标法不同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规制商业标识上的客观需要,毕竟在我国商标权的产生是以注册为主,使用为辅,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控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等知名商品的权利,产生权利的唯一途径是市场使用,是一种难予确定的利益,甚至是只能在是否给予保护时才能对其是否符合保护条件进行权利范围的确立,其权利的构成条件和利益边界均与注册商标相比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一致性表现在:

1、保护的实质和最终目的相同。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商标法,之所以禁止仿冒他人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和注册商标,归根结底是为了防止这些标识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被误认或者混淆,以此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商誉,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维护生产者、经营者的有序竞争。进而言之,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其对混淆的防止具有两个层面,即第一层面是防止对商业标识的混淆,第二层面是防止因商业标识的误认而导致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前一个是表层次关,后一个是里层关系。商业标识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志,是商品或服务的化身、表征或符号,脱离商品与服务和商业标识,法律保护没有任何意义,即使是驰名商标,最终也不能与商品或服务相剥离。因此,对商业标识的混淆,最终必然导致对商品或服务的混淆。换一个角度而言,就仿冒者来讲,使人对商业标识产生混淆是手段,致人对商业标识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产生误识认才是目的,只能是为导致商品或服务、生产者或经营者的混同而仿冒。因此,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禁止混淆针对商业标识而言仅是手段,防止商品或服务来源、关联关系或保证关系的混淆才是目的,只是两个法律在防止混淆的方式上不同罢了。

2、在商业标识功能保护上的一致性。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与商标法所保护的注册商标,都具有商业标识的意义。而商业标识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性,即商业标识区别同一产品或服务来源于不同市场主体的功能。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作为一种商业标识进入市场,也许最初的使用者在发挥其主要的功能上并非仅此考虑区别来源,因为既然是特有名称、包装装潢,首当其充显现的是特殊功能和美学功能,然而,这两种功能恰恰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所要保护的重点,如果某一商品或服务非常特殊,那么应当首先考虑寻求专利法的保护;如果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外观非常美学,那么就能寻求外观设计专利或版权的保护。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和注册商标,一旦被他人仿冒,权利人要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商标法的保护,只能是最基本的特功即来源功能受到侵害,仿冒者通过混淆使消费者对商业标识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进而达到坐享其成或渔人之利,法律将坚决予以制止。更何况,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要使其在市场上达到区别出处的功能,并非设计、选定就能一蹴而就,必须经过市场的长期经营才能可能练就,这种经营的代价是有风险存在的,正因为如此,反不正当竞争法特别强调“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的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也就是说,该知名商品的商业标识的区别出处、来源的功能被他人混淆,才有可能寻求保护。

3、“混淆的可能”是判断误认的客观标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新《商标法》均未直接使用“混淆的可能”这一表达方式。《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对混淆的规定是“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称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包括足以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该规定显然将“足以”即“(较大的)可能”包括在混淆之内,并确立“混淆的可能”时通常考虑的因素是受保护标识的区别性程度(知名度)、所有人的声誉、相关消费者的识别能力、所使用标识的相似程度以及所涉及的商品或服务的相似程度。商标法所强调的专属原则,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实际保护时必然会涉及到类似商品和近似商标,而不仅限于相同商标相同商品。如果认定混淆的门槛太低,无疑会削弱商标权利的范围,如果混淆的门槛太高,又可能妨碍他人的正常使用,因此,只能以“混淆的可能”划定合理的商标权利范围。不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商标法,都涉及到商业标识的近似和商品服务的类似问题,而混淆与近似或类似的程度密切相关,两者是互证关系,即商业标识或者商品和服务越是近似、类似,混淆的可能性就越大,商业标识或商品和服务越是可能混淆,就越能说明两者的近似性。当然,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直接使用了“混淆的可能”表述方式,这一点并不能说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不要求“混淆的可能”认定或判断误认的客观标准。

参考文献:

[1]孔祥俊1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1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1

[2]黄晖1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法律保护[M]1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1

[3]阿瑟1R米勒,迈克尔?H戴维斯1知识产权法概要[M],周林,等译1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1

责任编辑 朱健华

特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特许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甲方有权指定乙方店内所使用的机器设备和原辅料的供货商。 第四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注意维护商标形象及保持受权系统的一致性。 第五条:甲方或正式书面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的拜访乙方,以检查店铺和品牌形象是否符合甲方要求达到的标准,并可就管理中应改进的方面提出要求。 第六条:甲方有权以各种形式对乙方的经营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品牌的规范化进行经营。 第七条:甲方有权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以便能够有效极时地建立FORNET特许系统经营档案及对FORNET 店的整体经营状况进行分析。 第八条: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将向乙方履行如下义务: ☆为乙方提供投资回收预算; ☆就经营地点的选择和确定提出意见和帮助; ☆为乙方免费提供店面设计及装修图纸; ☆为乙方免费提供开业时部分宣传品:宣传画、宣传笔、金卡、银卡、宣传册、宣传卡、店牌、员工胸牌等; ☆为乙方人员进行开业免费培训(交通、食宿费用由乙方自理); ☆为乙方提供本系统的管理模式及洗衣技术; ☆为乙方免费提供一星期的开业带店服务; ☆向乙方传授其在授权系统运行中总结出来的全套商业技术手段及经验; ☆定期对乙方人员在设备、洗衣技术方面进行培训; ☆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可提供有偿的熟练员工的劳务输出; ☆对乙方有偿提供本系统先进的设备和专用设施; ☆对乙方以优惠价格提供原辅材料的供应; ☆甲方的技术人员及培训人员对乙方进行不定期的走访; 加盟方(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摘自《特许合同》第三章 第九条:乙方需自费使用甲方提供或指定的材料对店铺进行布置和装饰,如需改变,乙方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的特别许可。 第十条:乙方加盟店的内外装饰须与甲方提供的装饰设计方案保持一致。如确须改变,乙方须事先取得甲方书面的特别许可。 第十一条:未经甲方特别授权,乙方仅可在本协议指定的经营地点(店铺)内使用“FORNET·福奈特”商标及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商标的其它技术和设备。 (15%)内,自己确定价格。如有特殊情况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实行的任何价格经销手段需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利和义务参加并配合甲方组织的有关商业活动。 第十四条:乙方有义务执行甲方为加盟店统一制定的管理及服务的规章制度,使用甲方为乙方加盟店有偿提供的原辅料和其他消耗品。乙方使用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甲方统一培训,并通过培训考试。 第十五条:乙方有义务接待甲方或其代理人定期及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提供甲方要求的有关经营情况及服务质量的资料,以确保洗衣质量达到特许系统的质量要求。

知识产权日报:新法解读|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商标

新法解读|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商标 商标权保护中十指相扣的两只手——浅析商标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一、联想是商标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存在的基础 商标混淆理论与商标淡化理论是商标权保护的两个基本理论,是商标法律制度的两大基石。从名称和理论框架上看,两个理论自成体系,但是如果我们探究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产生历史,两套理论在商标权保护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商标侵权行为适用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的判断,就会得出这样的结论: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不是完全割裂的,而是紧密联系的,它们构成了商标权保护的两大基石。这两大基石不是分开的两只脚,而是十指相扣的两只手。 人类生活在一个由各种各样的符号、标志组成的世界里,商标就是随着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随着商品种类的逐渐增多,被人们用来指示商品来源的特殊标志。从人类意识活动看,商标之所以能够起到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就是因为人脑能够在商标与具体商品之间建立起特定的联系。人类作为高智商动物,大脑意识活动的基本思维模式之一就是联想。联想是各个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组织构筑商标法律制度的两大理论即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的根本原因,如果没有联想这种思维模式,人类就没必要构筑商标混淆理论,更没必要构筑商标淡化理论。商标混淆理论主要用来惩戒让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不正确联想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淡化理论则主要用来惩戒通过让消费者不正确地联想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合作、许可等关联关系,从而削弱、损害驰名商标所有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头脑中的印象的商标侵权行为。这里的联想就是通常所说的误认,淡化中的误认通常指在最初选购商品或服务时产生误认。 二、从商标制度发展历史看混淆理论与淡化理论的关系 商标淡化理论出现前,在当时的欧美国家,判定一个行为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全部适用混淆理论。比如在美国,法院在判定混淆可能性时,要考虑商标的强度、两件商标的相似程度、商品的相似程度、实际的混淆情况、被告使用自己商标的真实性、被告商品的质量、购买者的经验等多种因素。在上述因素中,商标强度与商品关联程度即商品类似程度这两个因素之间是相互影响和联系的。美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坚持的标准是,商标强度越大(显著性强,知名度高),商品关联认定标准就越低。有的法院为了保护某些高知名度商标,将关联商品认定标准定得太低,以致违反了公众对关联商品的客观认识。这种为保护驰名商标(well known trademark)而将毫不相关的商品认定为关联商品的司法保护模式受到了一部分学者、法官及公众的抨击,但是为了保护驰名商标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法院又不得不“出此下策”。商标混淆理论适用于所有商标侵权案件的不足日益明显。在上述背景下,德国法院率先提出商标淡化理论。19世纪20年代,学者弗兰克·谢科特通过文章和国会证词,将淡化的理论和概念引入美国,随后不断发展成熟。 从淡化理论产生的历史可以看出,淡化理论是在混淆理论不能很好地适用于所有商标侵权案件时,专门适用于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侵权案件(主要针对在不相同或不类似商品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中国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 商标制度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它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发展。虽然据历史记载,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商标的国家,但只是一种商标使用的萌芽,是自然经济社会中出现的带有商业经济色彩的贸易行为的产物。中国商标制度的真正发展是在中国改革开放政策实行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中国商标制度的发展,特别是商标专用权的行政保护提供了基础和动力。商标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已为很多公众所熟悉。无论是商标法律理论的完善,商标法律意识的提高;还是商标法律制度的发展,商标执法力度的加大,中国都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权的保护实行“双轨制”,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均有权就商标侵权假冒案件作出相应的处理,这是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一大特色。实践证明,这一制度是完全符合中国国情的,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作为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机构,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一、中国商标专用权行政保护的法律依据1983年,新中国第一部知识产权法《商标法》的颁布和实施为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此后,中国又制定、修改了很多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初步形成了一个有中国特色的商标法

律制度。 (一)中国现行的商标法律体系 1.《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是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基本法,它由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制定,于1983年3月1日实施,力求使商标注册申请、审查、注册和保护符合国际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商标侵权假冒行为的打击力度,中国立法机关在1993年对该法进行了修正,并将服务商标的保护列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与《商标法》相配套的是由国务院颁布的《商标法实施细则》。 2.涉及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其他法律在其他法律中,也有有关商标专用权保护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对商标权的性质及侵犯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中规定了涉及商标的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应的刑罚。《反不正当竞争法》着重对商标假冒行为进行了规定。 3.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商标法》颁布实施后,制定了若干相配套的行政规章。主要有《商标印制管理办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商标代理管理办法》等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标局还就《商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行政执法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了许多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法律冲突的解决、服务商标

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_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 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_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我国《商标法》第3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权的内容是指商标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包括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和续展权等。 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需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先申请原则。准予最先申请的人取得商标专用权,驳回其他申请。 2、一申请一商标原则。允许在一份申请书中可以申请注册用于不同类别的商品上的同一商标。 3、自愿注册原则。商标使用人在一般情况下可自行决定其使用的商标是否申请注册。 申请商标注册,应向商标局提交下列文件: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图样十份及黑白墨稿一份; 3、申请人用药或烟草制品商标注册的,还应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或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注册商标,应当附送有关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4、如果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则应提交按商标局统一制定的格式填写的商标代理人委托书。 二、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 (一)商标的构成要素 商标的构成要素必须具有显著性,便于区别。《商标法》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二)禁用条款 《商标法》第8条规定了以下几种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5、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 6、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和图形; 7、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8、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的文字、图形; 9、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10、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上述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注销之日起1年内,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能被核准。 以上就是有关如何理解商标权的含义,注册商标有什么特殊要求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商标注册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知识产权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狗咬狗产生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什么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37.html ?中国开始重视证明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35.html ?由于恶劣天气导致动物园动物出走咬伤人谁负责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33.html ?邱中乔广告侵权案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31.html ?动物园动物咬伤他人,可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来索赔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29.html ?什么是驰名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26.html ?名誉权属于人格权还是财产权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24.html ?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参照01 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22.html ?施工未设置警示标志导致交通事故谁负责赔偿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20.html ?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的完善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18.html ?产品质量责任与产品责任的不同点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w/qq/691016.html

浅议商标淡化理论

浅议商标淡化理论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商品竞争逐渐发展转变为商标的竞争,这种竞争趋势促进了商标功能的变化,使得商标的功能从单纯的识别功能向表彰功能扩张,导致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向淡化理论发展。同时,商标侵权理论也从防止商品混淆向全面保护商标方向发展。本文将从商标淡化的历史发展、理论基础、构成要件、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关键词]商标混淆表彰性商标淡化一、商标淡化的概念商标是指“一种商品、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商标权,则是指商标权人对商标所享有的排他性的专有权利。商标权具有独占性,第三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商标。商标只有和特定商品或服务相结合,才能成为商标,才能产生商标权。脱离了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并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它不过是一种文字或图案,并不能产生商标权。 商标淡化,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将商标淡化定义为:“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驰名商标淡化行为的表现形式淡化行为在理论上有多种表现形式。笔者认为,淡化行为应包括三种表现形式:弱化、污损、退化。 1. 弱化弱化是对驰名商标淡化的最常见形式。具体来讲,弱化是指无权使用人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破坏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和显著性,冲淡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独特,最终损害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的行为。弱化行为首先破坏了驰名商标的识别力。商标首先应该具备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的功能,并保证使用同样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具有相同品质。消费者一看到“COCA-COLA”就想到饮料。如果所有的饮料都使用“COCA-COLA”商标,对消费者来说,怎么能识别、选择满意的商品呢?弱化行为破坏了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之间的独特。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为建立商标与商品的独特,花费了大量精力:通过长期的使用卓越品质的保证、大量的广告宣传,才使驰名商标具有绝对的显著性。 2.污损污损,也称玷污,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对驰名商标的信誉产生玷污、丑化、负效应的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

公务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 89分

公务员权利义务与行为规范89分 ? 1.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向上级的上级提出复议 o B.不能提出改正意见 o C.要求上级立即改正 o D.向上级提出改正或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 ? 2.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构成不包括()。(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津贴 o B.提成 o C.补贴 o D.奖金 ? 3.()公务员因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先由一个中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来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选任制 o B.聘任制 o C.委任制 o D.合同制 ? 4.公务员的义务是以()确立的公务员行为准则。(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文件约定

o B.法律形式 o C.合同方式 o D.行政手段 ? 5.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单选题3分)得分:3分o A.等级与工龄 o B.职务与等级 o C.职务与待遇 o D.工龄与待遇 ? 6.《公务员法》中规定公务员应按照规定的()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单选题3分)得分:0分 o A.要求权限 o B.权利义务 o C.权限程序 o D.法律规定 ?7.公务员满足下列哪种情形时可以发放奖金?()。(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职务等级比较高 o B.家庭贫困 o C.所在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不高 o D.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8.法律格言“治国者必先受治于法”意在说明()。(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公务员必须模范的遵守宪法和法律 o B.公务员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来要求人民 o C.应当加紧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o D.应当给予公务员立法的权利 ?9.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申诉的制度为()。(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四级申诉制度 o B.一级申诉制度 o C.二级申诉制度 o D.三级申诉制度 ?10.公务员法第75条规定,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是()。(单选题3分)得分:3分 o A.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结果 o B.国家税收的多少 o C.社会进步情况 o D.领导的讨论结果 ?11.公务员申诉范围包括()。(多选题4分)得分:4分 o A.定期考核不称职 o B.申请辞职未予批准 o C.辞退或取消录用 o D.受到处分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

商标权保护范围和期限是什么商标权保护是品牌保护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指的是对品牌所包含的知识产权即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进行保护。品牌保护的重要武器是法律,品牌保护的核心是商标权保护。 品牌保护的范围要大于商标权保护范围。企业对其品牌的自我保护,既有商标权保护的内容,也有非商标权保护的内容。 保护范围 我国《商标法》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为保护对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是区别和判断侵权与否的一条重要界限。 “核准注册的商标”是指经商标局注册的可视性标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指经商标局核准在案的具体商品。注册商标所有人无权任意改变商标的组成要素,也无权任意扩大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不涉及商标权保护范围的使用行为,则不作为侵权行为追究。 注意商标权的保护范围要比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广泛得多。 1 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商标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2 商标权保护的范围:

(1)普通商标权的保护及于类似之商标与类似之商品上。即不得在相同或相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已经注册之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标志。 (2)驰名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则扩及于所有的产品上均不得使用与该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相类似的标志。即便该驰名商标未在中国注册,其保护范围也及于在类似的产品上不得使用类似的标志。 (3)注册商标也不能被他人用作其厂商的名称。 保护期限 商标权保护的期限是指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有效期限。我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可以续展;商标权的续展是指通过一定程序,延续原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使商标注册人继续保持其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3、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4、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人开始对商标加强了保护,有不少的人甚至还将自己的商标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商标。而从商标到商标权,固然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垄断性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专用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

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浅析售前混淆理论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 浅析售前混淆理论 作者:孟志立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9年第11期 [摘要]传统的混淆理论总是比较关注消费者的利益,防止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要发生混淆。但是在消费者购买之前,由于别的商家“挂羊头,卖狗肉”的混淆,使消费者搜寻所要商品的成本增加,使得商标权人的商誉被他人不正当的利用。这种行为不能在传统混淆理论中找到依据,这时候售前混淆理论的产生对规制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起到了合法有效的作用,也应该为我过商标法所引用。 [关键词]售前混淆渊源合理性借鉴 作者简介:孟志立,1983年11月出生,女,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方向法律硕士研究生,籍贯湖南益阳,2006年毕业于湖南师范大学获管理学学士学位。 一、售前混淆理论的含义 根据传统的混淆理论,商标混淆是确定商标侵权的一种重要依据,该理论主要是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以保护消费者在购买时不发生混淆为出发点。但是自古以来,商家“挂羊头,卖狗肉”的伎俩,虽然不至于在购买时让消费者发生混淆,而且还能够让消费者理性地判断是否他所想要的产品。然而对被混淆商标的商品来说,它的商誉被他人所免费的使用,而且往往会给自己的商誉带来负的作用,甚至影响其市场占有率。作为消费者来说,虽然没有对他的购买行为产生混淆,可是在他由于混淆而进入其他商家,发现并不是自己所要选购的商品时,他可能要花费更多的时间去辨明再去搜寻自己所要的商品,从而花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使得消费成本增加。这种在消费者购买之前以“引诱”消费者为目的的混淆行为,被称为初始兴趣混淆,由于发生在销售行为发生之前,也被成为售前混淆。 二、售前混淆理论的渊源 售前混淆理论认为只有在实际购买中的才能有消费者,要把混淆适用到购买之前,传统混淆理论难以适用。但是在1962年美国修正《兰哈姆法》时为售前混淆理论的建立播下种子。这次修正删除了第43条中的“消费者对该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只要商标的使用行为“可能导致混淆、误解或欺诈”,就可构成商标侵权。美国参议院对该修正的解释是:“因为该规定实际上既包括实际的消费者,也包括潜在的消费者,为了避免对法条中该用语的误解,删除‘消费者’这个词”。这也就意味着,对商标发生混淆的主体,既可以是实际的消费者,也可以是潜在的

结合实际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结合实际论述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有权要求公务员履行其法定的应尽职责,同时也有义务保障公务员为更好地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权利;公务员有忠实履行其职责的义务,同时也有权依法要求为履行其职责所必需的权益保障。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没有一定的权利,就无法执行公务;没有一定的义务,就不能防止公务员滥用职权。只有既享受权利又履行义务,才能保证公务员依法行政。 (1)公务员的义务 公务员必须履行九项义务:一是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是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是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六是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是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是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是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公务员未能履行应尽义务的,即视为违纪行为,轻者进行批评教育,重者给与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公务员的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有八项:一是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

的工作条件;二是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三是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四是参加培训;五是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是提出申诉和控告;七是申请辞职;八是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公务员享有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或控告。 3.联系我国实际论述职位分类制度。 职位分类是现代公务员制度的基础,也是公务员管理的出发点。 现代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主要由两种基本方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品位分类制,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职位分类制。前者是以“人”为中心的分类,侧重人的资历条件;后者是以“事”为中心的分类,侧重职位的职务、职责与职权。 中国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以职位分类为导向,同时兼顾和吸收品级分类的合理因素。 职位是职位分类的基础,是特定职务、职权、职责的集合体,由符合一定规格标准的公务人员担任。职位分类,即对机关的各种常任职位进行分类划等。也就是说,依据规范化标准,将机关的工作职位按业务性质、繁简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及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和整理,并对各种职位制定“职位说明书”,表明各职位的名称、编号、工作性质

禁止混淆_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2002年第6期(总第119期) 禁 止 混 淆 ———确立商标权利范围的底线 Ξ 汤 跃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编辑部,贵州贵阳 550001) 摘 要:禁止混淆是Trips协议和我国新《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制的商标权利范围底线,国外立法对“混淆的可能”的规定可资借鉴,通过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在制止混淆方面的对比,明确法律保护商标和商业标识权利人利益以及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必要性。 关键词:Trips协议;混淆;商标法 中图分类号:DF523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733X(2002)06-0033-04 Prohibit Conf usion ———Determine the U nderline of the Scope to the trademark right TAN G Yue (Guizhou Normal universty,Guiyang,Guizhou550001,China) Abstract:Prohibiting confusion is the underline that Agreement on Trips Our《Law of Trademark》and《Execution Items on Low of Trademark》regulate to the Scope of trademark right.In foreign legislation,“Probability of confusion”con be consulted. Comparing《Antitrust Laws》to《Law of Tradmark》,makey clear of Pretecting the owner of trademark interest and the owner of commercial sign interest,and maintaining the cosmos of market competition. K ey w ords:Agreement on Trips;Confusion;Law of Trademark 商标的权利无论是使用产生,还是注册产生,其保护范围首先是建立在避免混淆基础之上,以混淆作为商标保护的底线标准,在商标法中具有重要意义。商标法律制度的设计从一开始就是针对商标的区别功能而展开。商业标识作为一种符号是多种多样的,比如商标、企业名称、商号、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等等。商业标识仅作为一种符号不具备任何保护意义。但当某一商业标识用来指定某一特定商品或服务的出处,为了避免其他人再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使用在特定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可能造成的混淆,法律选择了赋予商标在先使用或注册人一种独占权,因此,商标权本质是一种先占。法律从制度设计上承认这种先占,其根本出发点是为确保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不至于发生混淆或误认。 一、规则 Trips协议第16条第1款要求:“注册商标所有人应享有专有权防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而在贸易活动中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去标示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以造成混淆的可能。如果确将相同标志用于相同商品或服务,即应推定有混淆之虞。”可见,制止“混淆的可能”是Trips协议商标保护的基础,也就是说,只要在“可能造成混淆”的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有权阻止任何人未经其许可,就与其注册商品或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在商业贸易中使用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没有混淆,商标的区别作用就不会受影响,消费者也不会误购误认,这就界定了商标权保护的基本标准,同时也限制了商标权的无限扩张。 我国新《商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明确了商标权的专属原则。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条规定的要旨即在通过制止混淆达到保护商标 Ξ收稿日期:2002-09-30

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浅析商标权与姓名权的冲突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企业为了争夺市场、获取更好的经济效益,对商标的作用日益予以重视。而某些企业或个人受利益驱动,故意造成商标与他人姓名的混淆,实施不正当竞争,侵犯他人合法权利。对于此类权利冲突的解决,目前立法尚欠缺明确的规定,法院在审理商标侵权纠纷中应认真辨析具体法律关系,合理平衡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经济秩序。 一、基本概念 商标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如“乔丹”、“李宁”等都是一种商标。商标权指商标主管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专有权,也即通过注册获得权利;它是一项排他性的权利,他人使用或受让商标首先需要确认商标权的归属和权利状态。 姓名权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其姓名,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的权利。姓名权在本质上是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不能转让、抛弃,也不能继承。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格权不再是与财产权相分离的纯粹精神性权利,其包含的经济价值日益被发现和挖掘。特别是名人的肖像、姓名商业价值越来越大,具有商品化的现实性。当名人的姓名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人恶意注册为商标,且导致了该名人利益受损的,就出现了商标侵犯姓名权问题,也即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 二、商标权与姓名权发生冲突的原因及认定标准 ㈠权利冲突的原因 1 、商标的构成要素包括文字、字母等形象化标识,姓名只能由文字、字母这一形象化标识构成,而且商标和姓名均有区别功能,两者在构成要素和功能上的重合为商标与姓名发生权利冲突提供了客观可能。 2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姓名特别是名人姓名的商业利用价值逐渐显现出来,经济生活中“傍名人”现象随之出现。一些不法商家为了增加自己产品广告效应,往往会将一些名人姓名注册成为商标,并使用在其产品上。

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不应纳入商标权保护范围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華龍”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華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要旨 被控侵权标识虽然与权利商标在整体结构上相似,但由于被控侵权标识中含有商标法所规定的禁用元素,不应纳入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否则等于变相承认权利商标对禁用元素的垄断,不当扩大了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情 原告陆某系“中樺龍”文字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为包括米在内的第30类商品。陆某曾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中華龍”商标,但未获批准。被告金玉米业公司等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产品外包装上使用了“中華龍”标识。原告起诉认为两被告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与其注册商标“中樺龍”近似,构成商标侵权,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裁判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中樺龍”的外延与内涵均无法将“中華龍”外延与内涵涵括其内。从一般消费者角度看,“中華龍”与“中樺龍”也容易区分开来,两者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相同或近似。若因陆某以享有“中樺龍”商标专有权而排除他人使用“中華龍”字样,将使“中華龍”这一属公共领域的文字由其独占享有,势必有害于公共利益。因此,被告使用“中華龍”商标标识的行为不构成侵权。遂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 陆某不服,提起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使用的“中華龍”商标标识含有法律所禁用的元素,不应纳入原告商标的保护范围,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含有禁用元素的标识非例外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可见,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等元素的标识不仅不能申请注册商标,也是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但并非所有含有“中国”文字元素的商标一律不得使用或注册。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对于包含我国国家名称的商标,列举了几项准予注册使用的例外情形,即:(1)描述的是客观存在的事物,不会使公众误认的,如“中华鲟”“中华龙鸟”等;(2)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但其整体是报纸、期刊、杂志名称,且与申请人名义一致的,如“中国邮政快递报”“中国排球”等;(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著作权与商标权的主要区别为: (1)原始权利产生的途径不同 著作权在我国同其他大多数国家一样,都是在作者的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即依法自动产生,而不需要经过任何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而商标权在我国实行的是注册在先原则,只有经过最先申请注册并获主管机关的审查核准后,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 (2)保护的对象和范围不同 著作权的对象是作者所创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是有形资产。其作品包括以下形式: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计算机软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对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是指这些作品的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而商标权的对象是以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注册商标,属无形资产。对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3)保护的目的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是在文学,艺术和科学方面所创作的作品和与此相关的权益。其目的在于鼓励有益于社会的作品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商标权保护的商标,是具有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的标志。保护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公平竞争。 (4)国家主管机关和适用法律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2001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版)是管理著作权的基本法律。国家版权局是主管全国著作权的管理工作。 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是管理商标的基本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是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5)时效性不同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如果是合作者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非法人单

谈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谈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摘要:公务员,作为一个掌握着公共权力的特殊团体,其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当今社会日益受到关注。所谓公务员的义务,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限制。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务员能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准确行使职权,忠实执行国家公务,不得滥用权力。所谓公务员的权利,就是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在履行职责、执行国家公务的过程中,可以做出一定行为,要求他人做出一定行为或抑止一定行为的许可和保障。目的是为了使公务员更有效地行使职权,更好地执行国家公务。本文主要通过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辩证地分析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 关键词:公务员、权利、义务 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与一般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基于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又有自己不同的内容和特点。作为国家公民,公务员享有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和义务,作为国家公务员,因其职业需要又有自己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1.确定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前提 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内容,是与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条件、历史文化等紧密联系的。国情不同的国家,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从我国国情出发,在确定公务员的义务与权利时,注重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人人平等。所有公务员都平等地享受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任何国家公务员不得因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家庭出身、社会关系、党派、民族、年龄、所服务的行政机关等因素,享受特权或遭到歧视。在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行使中,用法律的同一尺度、同一标准去处理,决不能因人而异。每个公务员都有权利对任何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违法侵权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控告;国家对所有公务员的法定权利和利益都要予以保护;对所有公务员的违法或违纪行为,都要追究其法律或行政责任,并依法予以同样的处理。 第二,保持义务、权利一致。公务员履行义务与行使权利,是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存在着相互对应的关系,公务员可以获得履行职责应有的权力,同时又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公务员具有执行公务的职权,但必须依法行使。享受私利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任何公务员不得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义务受纪律的约束,公务员的权利受法律的保障。 第三,权利的内容较为广泛。这是与其他国家相比较而言的。从我国政权性质出发,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在公务员政治权利等方面,没有西方国家“不参与政治活动”等要求,我国公务员不仅可以表达个人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并能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而且还可以参加政党和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活动,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第四,权利受法律保护。公务员的权利是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的。公务员的权利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都必须按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来进行,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非法侵害或剥夺公务员的法定权利。一旦受到侵害或剥夺时,可以依法进行申诉和控告。 2.义务的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涉及了许多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也使很多领域的产权人对自己的劳动成果有了一定的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已经被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可以有效地制止各种侵犯产权的行为。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知识产权范围 依我国《民法通则》第五章第三节的规定,我国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事实上,根

据我国现行国内立法和参加的国际公约,学者们认为我国法律所保障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工业版权、商标权、商号权、产地标记权、商业秘密权以及各种反对和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TRIPS是世界贸易组织的重要法律文件,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国际间的知识产权相互保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该协议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广泛,强化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效力,明确了法律救济的措施和具体手段。我国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该协议也成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商标注册程序是什么_商标注册注意什么问题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qq/860316.html ?认定驰名商标的材料有哪些_驰名商标如何保护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qq/860315.html ?商标权指的是什么意思_如何才能取得商标权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qq/860314.html ?侵犯商标权行为有哪些_组合商标怎样认定为近似商标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qq/860313.html ?构成商标侵权的条件_怎样处罚侵犯商标的行为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qq/860312.html ?商标权的特征是什么_商标的显著性怎样认定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qq/860311.html ?注册商标哪些情形下会注销_注册商标什么时候续展https://www.360docs.net/doc/2410192472.html,/qq/860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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