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1修订)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1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2011修订)(2001年8月1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发布根据2003年4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8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8号第二次修订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构第四条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烟草专卖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海关、质量技术监督、物价、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有关监督管理职责,并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行统一监督、管理;(三)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等证件的审查发放和管理;(四)制定有关地方烟草专卖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则;(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烟草专卖管理工作;(七)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doc

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草专卖是国家通过制定法律对烟草业实行垄断经营管理的制度。
下文是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管理。
第三条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和运输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和准运证制度。
第二章行政管理与监督第四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为主。
各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价格、银行、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应当配合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可以派员参与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组成的联合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和运输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宣传、贯彻实施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三)按照国家和本办法规定,负责烟草专卖许可证、准运证审查和管理;(四)制订地方烟草专卖管理工作规则;(五)依法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六)承办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烟草专卖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点乡(镇)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派出机构或派驻人员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依法监督、检查烟草专卖品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烟草专卖违法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及物品;(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册、单据、记录、业务函电、电子文件等其他资料;(四)依法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对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封存、扣留;(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2024年新《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新《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年。
A、2B、5C、10D、20参考答案:C2.制造卷烟的主要原料是()。
A、烤烟B、香料烟C、名晾晒烟D、白肋烟参考答案:A3.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A、只能批发B、只能零售C、既可批发也可零售D、根据情况而定参考答案:B4.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警告B、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参考答案:C5.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参考答案:D6.《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A、托运或者承运B、托运或者自运C、托运或者携带D、自运或者携带参考答案:B7.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的企业经营。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参考答案:D8.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具有()的证明文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依据。
A、法律依据B、法律意义C、法律效率D、法律内容参考答案:B9.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特征不包括()。
A、以违法危害结果为前提B、以法律制裁为必然承担的法律后果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参考答案:A10.我国主要是一个生产和消费()卷烟的国家。
A、烤烟型B、混合型C、外香型D、香料型参考答案:A11.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
A、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仓库内B、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C、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仓库内D、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仓库内参考答案:B12.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起计算。
2024精选烟草法律法规2024新版

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以及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监管环节法律法规的后果与处罚
要点一
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点二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该通知要求烟草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促销行为,是规范烟草市场 秩序的重要法规。
《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
该条例规定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范围、处罚措施等方面的内容,是推动控烟工作的重要 法规。同时,该条例也限制了烟草企业在公共场所进行烟草广告和促销活动的行为。
04 烟草税收环节的法律法规
03 烟草销售环节的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制度的法律法规
1 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该法规定了烟草专卖制度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 、生产经营、专卖监管等方面的内容,是烟草专 卖制度的核心法律。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
该办法规定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申请、审批、管 理等方面的内容,是规范烟草专卖市场的重要法 规。
投资抵免
鼓励烟草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和设备更新,允许其将投资额的一定比 例抵免应纳税额。
出口退税
对于出口烟草制品的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申请退 还部分或全部已缴纳的税款。
05 烟草监管环节的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烟草专卖监管机构的 职责
维护市场秩序,打击 制售假冒伪劣烟草专 卖品行为。
对烟草制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 监督抽查,对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
06 违反烟草法律法规的后果 与处罚
违反生产环节法律法规的后果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3.07.20•【文号】•【施行日期】2023.07.20•【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1997年7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3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1年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三章烟叶的种植、收购和调拨第四章烟草制品的生产第五章烟草制品的销售第六章烟草专卖品的运输第七章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的生产和销售第八章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第九章监督检查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烟草专卖是指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中的烟丝是指用烟叶、复烤烟叶、烟草薄片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丝、末、粒状商品。
第四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及领导体制,依照《烟草专卖法》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设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县,由市、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烟草专卖工作,受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以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为主。
第五条国家对卷烟、雪茄烟焦油含量和用于卷烟、雪茄烟的主要添加剂实行控制。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有害的添加剂和色素。
第二章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02.07.23•【文号】•【施行日期】200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1998年5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1号发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经修改后已于2002年6月4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1号”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宣传工作经修改后重新发布施行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是按照《立法法》要求修订并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的形式发布的规章。
它不但充分体现了我国加入WT0后应遵守的有关国际规则,也最大限度地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法定内容许可范围内,根据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烟草专卖品运输管理的需要,对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
这次修改,是与烟草专卖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一次重要立法活动,对专卖管理工作具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切实组织开展好宣传工作。
在宣传范围上,要同时兼顾行业内外,做到让行业内人人知晓,使行业外的工商、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重点了解;在宣传形式上,可以通过行业和社会上的新闻媒体,采取访谈、专题讲座、张贴标语和挂图、印发宣传册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在宣传时间上,从现在起至今年年底作为重点宣传期;在宣传组织上,各级烟草专卖局要制定出具体的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培训工作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与原《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相比,在内容上作了较大的修改。
各级烟草专卖局都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制定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组织所有的专卖管理人员和专卖执法人员及有关业务人员集中培训学习,准确掌握各项具体规定和要求,做到人员没有遗漏,内容不留疑问,各个专卖管理环节不留死角。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0.03.05•【文号】国烟法〔2020〕48号•【施行日期】202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卖、专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烟法〔2020〕48号各省级局:为进一步规范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现将新修订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9月8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烟法〔2015〕240号)同时废止。
附件: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2020年3月5日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烟草行业依法行政,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提高烟草专卖执法队伍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严格实行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从事烟草专卖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烟草专卖执法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方可取得烟草专卖执法资格。
取得资格后,按照有关程序,申领烟草专卖执法检查证和徽章。
第三条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包括资格考试管理、检查证管理和徽章管理等。
第四条各级烟草专卖局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烟草专卖执法资格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管理有关材料的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烟草专卖局应加强烟草专卖执法资格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及水平。
第二章资格考试管理第七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资格考试培训规划、培训大纲、考试题库编制及调整,对省级烟草专卖局考试组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审核批准、考前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
地市级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辖区内拟参加资格考试人员的资格初步审核、材料申报、考试的具体实施等工作。
烟草法律法规

烟草法律法规•烟叶生产经营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一、《烟草专卖法》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八条烟草种植应当因地制宜地培育和推广优良品种。
优良品种经全国或者省级烟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由当地烟草公司组织供应。
第九条烟叶收购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部门根据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的计划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应当与烟叶种植者签订烟叶收购合同。
烟叶收购合同应当约定烟叶种植面积。
烟叶收购价格由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等定价的原则制定。
第十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者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
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分等定价,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国务院计划部门下达,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下达,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烟叶、复烤烟叶的调拨必须签订合同。
2、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二、《烟草专卖实施条例》法律规定1、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计划,根据良种化、区域化、规范化的原则制定烟叶种植规划。
第十八条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依法统一收购。
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家下达烟叶收购计划的地区设立烟叶收购站(点)收购烟叶。
设立烟叶收购站(点),应当经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叶。
第十九条地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同级有关部门和烟叶生产者的代表组成烟叶评级小组,协调烟叶收购等级评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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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
国家烟草专卖局令第1号发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三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办
第四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以下简称《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运输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等烟草专卖品的,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第三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规格、式样和签发准运证专用印章的印模式样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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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签发
第四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由省级以上(含省级,下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特殊情况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其派出机构签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省级以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代签。
第五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的烟草专卖品、国产烟草专用机
械和烟用丝束、滤嘴棒以及分切的进口卷烟纸,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依法没收的走私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特殊情况下,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可以授权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滤嘴棒、烟用丝束和烟草专用机械,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运输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分配和调拨的烟草专卖品,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签发准运证。
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
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国产烟丝、卷烟纸,也可以由调出调入双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准运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出口的国产卷烟、雪茄烟、烟叶、复烤烟叶、卷烟纸,由调出方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出口合同原件签发准运证。
运输中,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应与准运证同行。
第七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准运证。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省际毗邻县(市)之间运输烟叶和国产烟草制品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所在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并报国家烟草专卖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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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申办
第八条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调出、调入双方是烟草专卖品的合法经营单位;
(二)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真实、合法;
(三)申办人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
(四)其他应当具备的证明文件。
向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办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进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申办人应当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业务主管部门鉴章的购销合同原件。
第九条签发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必须严格审批制度,由签发机关的经办部门负责审查,符合条件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专人负责办理。
第十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有效期限由经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填写,省际间运输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5天。
申办准运证的有关材料和准运证存根必须存档备查,保存期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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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使用
第十一条烟草专卖品运输过程中准运证必须随货同行,所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不能使用同一运输工具运输的,应分别开具准运证。
第十二条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只能一次有效使用,并严格遵守准运证上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无准运证运输是指:
(一)重复使用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二)超出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的部分;
(三)未运至准运证规定的到货地进行销售的;
(四)使用过期、涂改、复印、伪造、变造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
(五)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
(六)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烟草专卖品应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
不能在准运证有效期限内完成运输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更换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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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烟草专卖品的运输有权进行检查,对合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要予以保护,不得扣留。
非法扣留的,必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并应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违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按照有关规定严厉查处。
第十六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被委托签发准运证机构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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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罚则
第十七条对违反有关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按照《烟草专卖法》和《实施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经办人未按本办法审查申办人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和办证条件,办理准运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调离工作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申办人利用隐瞒、欺骗、贿赂等手段,非法取得准运证的,其准运证视为无效,并没收非法所得,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批准人对经办人上报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材料而签发准运证的,或者违反本办法擅自要求经办人办理准运证的,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经办人、批准人利用办理、签发准运证营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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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1994年发布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使用管理规定》(国烟专[1994]第3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