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人员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监理工作的责任与义务详解

监理工作的责任与义务详解引言监理工作是一项重要的职责,它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监理人员必须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本文将详细解析监理工作的责任与义务,探讨其在项目中的重要性。
一、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在履行工作时应遵守合同约定的责任。
合同约定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技术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对工程的技术方案、设计文件及施工等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其符合相关法规和质量标准。
2.进度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顺利进行,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进展情况,提出相应的调整建议。
3.质量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对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估,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确保项目最终交付符合质量要求。
4.成本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对项目的成本进行监控和控制,确保不超出合同约定的预算范围,并提供相应的建议和支持。
5.安全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应确保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施工方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提供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指导。
二、法律规定的监理义务除了合同约定的责任外,监理人员还有一些法律规定的监理义务,这些义务是基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公正的考虑。
例如:1.保密义务:监理人员应严守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相关内容。
2.独立性义务:监理人员应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利益主体的影响或干扰。
3.公正义务:监理人员应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对项目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估和监督。
4.协助义务:监理人员应积极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合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5.纠纷处理义务:监理人员应根据法律规定,处理与项目相关的争议和纠纷,并提供必要的证据和意见。
三、监理工作的重要性监理工作在项目建设中扮演着关键角色,其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项目质量:监理人员的审核和监督工作,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项目中存在的质量问题,确保项目最终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监理廉政责任书

监理廉政责任书
为加强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确保项目的公正、公平、公开,遵守廉政规定,维护社会风气的正常运行,特向各位监理人员发出以下廉政责任书:
一、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
作为监理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工程项目的合法权益。
在工作中,要坚持以诚信为本,严禁以任何形式从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不接受贿赂、回扣,不为他人谋取私利。
二、公正执法,廉洁奉公
监理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坚持公正执法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不搞权钱交易,妥善处理工程项目中的纠纷和矛盾。
要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勤勉尽责,保护群众利益
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检查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质量等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质量标准的行为,要果断采取措施进行纠正,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公开透明,接受监督
监理人员要善于与各方沟通和协调,及时将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向相关单位和团体进行公开汇报。
要主动接受群众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回应各方关切,保持工作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五、自律规范,严守纪律
监理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行业规范,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不参与违法乱纪的活动,不泄露工作中的机密信息,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对于违反纪律的行为,要按照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以上是监理人员廉政责任的基本要求,希望各位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始终牢记职责,严守纪律,以良好的形象和工作效率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贡献力量。
谨此,盼望各位监理人员严肃认真地履行廉政责任,为推动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制度

监理工程师法律责任制度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作。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当遵守建筑法、建筑法规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确保自己的工作符合法律要求。
监理工程师要对工程施工中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其次,监理工程师要保护建设单位的利益。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为建设单位着想,保障其合法权益。
监理工程师在监督工程施工时应当秉持公正、客观、独立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工程建设过程合法合规。
第三,监理工程师要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对施工过程和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和把关,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提出改进建议和整改措施,确保工程项目顺利进行和完工。
最后,监理工程师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情况。
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要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汇报工程进展情况,及时协助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和纠纷。
监理工程师要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和报告记录,确保自己的工作得到证明和保障。
对于监理工程师的违法行为,相关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监理工程师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安全事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监理工程师可能会被吊销执业证书、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这将严重影响到监理工程师的求职和从业机会。
因此,监理工程师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做到公正、客观、独立,及时向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工程建设情况,做到公开透明,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最终完工。
希望监理工程师们能够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为建筑工程的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监理相关法律法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理工作愈加重视和重要。
监理工作的存在,旨在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并确保合同约定得以遵守。
为了履行监理职责,监理人员需要了解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工程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工程建设领域最为重要的法律之一。
该法规定了工程建设项目的划分、建设标准、建设许可等方面的规定,为工程建设监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据该法,建设工程监理的职责包括确保施工过程符合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检查工程质量,以及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等。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对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了规范。
监理人员需要了解该法中有关招标评标的程序要求,以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公正和合法。
例如,在工程施工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可以监督招标方案的编制和评标的过程,确保招标结果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监理的核心职责之一。
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需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
该条例明确了施工中各方的责任和义务,监理人员在实施职责时需要遵循相关规定,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质量问题,并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方签订合同。
为了保证各方的权益和合同的履行,需要依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监理人员需要关注合同签订的程序和内容,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当合同中出现争议时,监理人员还需要了解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释、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以维护各方的利益。
五、其他相关法规除了上述法律法规外,工程建设监理还需要遵守其他相关的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
监理工作内容及责任

监理工作内容及责任一、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由第三方独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和评定的工作。
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质量监督: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包括施工材料的质量、施工工艺的合理性、施工现场的环境等方面的把控。
2. 工程进度监控:监理人员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控和评估,确保施工进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的延误问题。
3. 施工安全监督: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4. 合同管理:监理人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事宜。
5. 技术咨询:监理人员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包括设计优化、施工工艺改进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6. 文件管理:监理人员负责对施工图纸、施工方案、质量验收记录等文件进行管理和归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各类文件齐全、准确。
二、监理工作责任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工作时,应承担以下责任: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的知识,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理职责,确保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保证工程质量: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3. 确保工程进度: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进度进行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中的延误问题,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4. 保障施工安全: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进行监督,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预防和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
5. 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监理人员应为建设单位提供工程技术方面的咨询和建议,包括设计优化、施工工艺改进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
6. 处理合同事务: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和索赔事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工作内容及责任

监理工作内容及责任一、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专业的监理机构或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合规性的工作。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合同管理:监理人员负责审核、评审和监督施工合同的履行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执行,并及时处理合同纠纷。
2. 工程质量管理: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包括施工方案的编制、施工图纸的审核、材料的选用、工艺的控制等,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安全生产管理:监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避免事故的发生。
4. 进度管理: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延期等问题。
5. 财务管理:监理人员要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进行。
6. 文件管理:监理人员要对施工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进行审核和归档,包括施工图纸、质量检测报告、施工日志等,确保施工过程的记录完整和准确。
7. 技术支持:监理人员要对施工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解答施工中的技术问题,确保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二、监理工作责任监理人员在履行监理工作时应承担以下责任:1. 监理工作责任:监理人员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履行监理工作职责,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工程质量责任:监理人员要对工程质量负责,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中的质量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3. 安全生产责任:监理人员要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预防事故的发生。
4. 进度控制责任:监理人员要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和控制,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进行,及时发现并解决施工延期等问题。
5. 财务监督责任:监理人员要对工程款支付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进行。
监理造假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理行业在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近年来,监理造假事件频发,严重影响了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深入探讨监理造假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监理造假的法律后果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监理人员如果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将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如果情节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行政责任监理人员如果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监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理的;(2)未按照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的;(3)未按照规定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4)其他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
3.民事责任监理人员如果因监理造假给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监理人员因监理造假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6)赔偿损失;(7)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二、防范监理造假的法律措施1.完善法律法规针对监理造假问题,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监理人员的监管力度。
例如,制定《监理人员管理条例》,明确监理人员的职责、权利、义务,规范监理行为。
2.加强监理人员培训监理人员是监理工作的主体,加强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是防范监理造假的关键。
监理工作内容及责任

监理工作内容及责任一、监理工作内容监理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监理机构对工程施工进行全程监督、检查、评审和验收的工作。
监理工作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施工图设计的审查:监理人员对工程施工图纸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2. 施工合同的审查:监理人员对施工合同进行审查,确认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3. 施工现场的巡查:监理人员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巡查,检查施工进度、施工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4. 施工质量的检验:监理人员对施工过程中的关键节点进行质量检验,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5. 施工材料的验收:监理人员对施工材料进行验收,检查材料的质量和合格证明文件的完备性,确保施工材料符合要求。
6. 施工进度的控制:监理人员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与施工单位协调,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7. 工程变更的审查:监理人员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查,评估变更对工程质量、进度和费用的影响,提出合理的建议。
8. 竣工验收的组织:监理人员组织竣工验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和合规性进行全面检查,确保工程达到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二、监理工作责任监理人员在执行监理工作时应承担以下责任:1. 守法责任:监理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规范,确保监理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保密责任:监理人员应对获得的工程信息和业主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3. 安全责任:监理人员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执行,防止事故发生。
4. 质量责任: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5. 进度责任:监理人员应对施工进度进行控制和监督,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6. 经济责任:监理人员应对施工合同的经济条款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工程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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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不外乎以下三类: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1、涉及监理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建筑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这些法律、规章都对监理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规定。
具体分析监理行为的过错可能有哪些?为这些过错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作为非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不为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和承建单位的任何违约承担任何责任。
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
但监理单位并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的合同目标承担任何实施义务。
建设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投资实施责任应该体现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和《合同法》之中。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合同的主体,即发包人和承包人,没有第三方监理人。
很明显,《合同法》中规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关系,确立和包含了工程建设实施责任的全部关系。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二条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对合同工期的责任和对工程质量的全部终身责任;第二百八十三、四、五、六条则明确了发包人对工期、费用的分担责任,但没有任何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分担责任。
概括地讲,“建设工程合同”明确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的全部和终身的责任,划分出了发包人与承包人对合同期和费用责任的分担办法,也就是明确了合同主体双方(而不是三方)对“建设工程合同”三大目标(质量、工期、投资)的实现责任。
这是第一点要说明的。
那么,是不是说监理就一点责任也不负了呢!不是的。
监理对三大目标不负直接实施责任,但不等于监理不负其它责任,监理对三大目标的实施究竟负什么责任呢?2)监理单位(监理人)只对建设工程的质量、投资和工期三大目标的实施承担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在目前应该说承担部分监督、检查和验收的义务。
监理人对工程三大目标应负的责任,应体现在发包人和监理人签订的《监理合同》中。
正如大家所知:《合同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设工程中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关系属于“委托合同”关系。
那么,委托合同又是什么呢?《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开宗明义,“委托合同是委托和受托人约定,由受委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那么发包人委托给监理人关于“工程建设合同”中的“事务”又能是什么呢?其一,不可能是“建设工程合同”中规定的应该由合同主体之一的承包人应该承担的“事务”。
简单地讲,就是监督、检查和验收。
因此,就“建设工程合同”而言,监理人不是合同责任的独立一方;就实施而言,监理行为仅仅是发包人行使其合同权力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不是履行合同义务)。
而现阶段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往往都保留了对“监督、检查和验收”的最后行使权。
因此,监理人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担的也仅仅是“监督、检查和验收”义务的一部分。
那么,哪些方面能够体现出监理人作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的身份和地位呢?“监理的建筑市场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并不是体现在“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中,而是体现在“委托合同”的主体之中,体现在“公正、独立、知主、的社会性行为原则中。
综上所述:因为监理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因此监理人就不存在因为承包人的违约而对承包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标准条件等27条约定,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引起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FIDIC合同条件中,这样的阐述多处出现。
这些都强调了监理人在”工程建设合同”中的特殊地位和法律关系。
2、监理人需要对自己的违约而对委托承担责任。
作为委托合同的主体,监理单位必须对其在委托合同履行中的违约承担民事责任。
1)监理单位受委托从事的主要工作内容。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九条明确,“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具体的工作要求主要通过《监理合同》来体现。
2)监理单位的违约没有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时,可以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合同》责任期内的合同义务,无论如何细分和描述,都可以归结为《合同法》中阐述的监督、检查、验收加上咨询服务。
在履约过程中,就工程的质量方面,凡是对承包人的工作该检查的没有检查、该核验的没有核验、该该通知的没有通知、该不同意的批准了、该返工的验收了,这些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就是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就是失职;就工程的进度方面,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合同的要求来组织项目的实施,以至于有可能影响合同工期目标的实现,而监理单位对此又没有提出预控意见,那么,不论是否良后果,监理单位就是没有发挥作用,就是失职;如果业主按合同规定应该提供的条件没有提供好,有可能影响工期而导致业主承担违约责任,这时监理单位也没有提出预控意见,那么,不论是否造成不良后果,监理也就失去了服务的作用,也就是失职。
但是,上述所述的监理单位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失职和违约,其实施责任都是在承包方和发包方,对于监理而言只是没有发挥作用。
没发挥作用最多等于没有参加。
所以按照“监理单位不对建设工程合同主体的发包人、承包人的任何违约行为承担任何责任”的论点,监理人的失职与建设工程合同履行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自然也构不成委托人的损失。
那么,委托人委托监理的意义又在哪呢?项目法人委托监理,与其说是发包人处于对其投资的社会效益的责任感,不如说是处于其投资的自身效益的利益感。
委托人委托监理的意义,首先是为了保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其次才是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利益。
当然,监理参与不仅要维护发包人的利益,而且还要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中,社会公认的弱者(是指在工程专业方面)是发包人,而不是承包人;对发包人利益的潜在侵害者是承包人,也不是监理人。
监理人的失职行为可能诱发潜在侵害者成为事实侵害者,但决不存在着因果必然。
侵害者应该对其侵害行为全部负责;监理作用的本质就是预防。
对于这样的违约,如果委托合同有约定时,监理单位应该根据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
3)监理单位的违约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该承担赔偿的责任。
监理单位应该对因其过错而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包含三个要素,其一,监理单位存在过错;其二,委托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其三,监理单位的过错与委托单位的经济损失存在着因果关系。
监理单位的过错能够导致委托单位经济损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要求,由此引起发包人(委托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②监理单位超越委托权限,指令承包人如何如何施工而导致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由此引起发包人(委托人)的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③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的检查、验收超过了合同规定的时限,影响了承包人的正常施工而引起发包人(委托人)的违约造成经济损失;④监理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进度款支付申请、合同外签证、合同价格调整等要求定夺不准、审查不严,直接造成发包人(委托)的损失。
这时,监理单位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制订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二十六条约定,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累计赔偿不应超过监理报酬的总额(除出税金)”。
二、行政责任执行建设监理制是国家实行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之一。
监理单位作为企业法人,建筑市场的主体之一,其行为不仅受委托合同的约束,一旦违约要承担民事责任;同时还直接受到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约束,一旦违法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行政规章也都有类似的行政处罚规定。
从以上可以看出,监理单位承担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主观方面,行为是故意的,如果没有故意就不会受到行政处罚;在客观方面,必须有“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转让监理业务”的行为,但不是必须导致后果。
三、刑事责任1、法律规定《建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企业串通,弄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型,并处罚金。
这就是所谓的犯了“工程得大安全事故罪”。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6号文规定“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2、监理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监理单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首先,在主观方面,监理单位对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不存在主观上的故意,而是过失,也就是说,监理单位在主观上并不希望产生重大安全事故。
但是,监理单位指令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单位或建筑单位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故意,即使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也不构成本罪。
其次,在客观方面,监理单位必须实施了指令施工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与建设单位或建筑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并且产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的后果。
如果没有后果,即使故意实施了这些行为也不构成本罪。
由此可见,有些人认为“工程监理单位严重不负责任,对建筑工程质量不认真进行检查,或发现问题不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出纠正意见”从而导致工程的重大安全事故,就是犯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见《刑法新罪名通论》,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12月出版)的观点显然不对。
我们认为,只有当监理单位故意串通或指令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设计)时,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才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