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老项目的界定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

房地产行业“营改增”后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浅析近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迅速发展,城市快速扩张,房地产业一直是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之一。
然而,由于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环节众多,对于政策的变化及实施也十分敏感,其中“营改增”政策的实施给该行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方案》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境内所有的企业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开始按增值税率交纳增值税,同时,原营业税政策取消。
而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从此以后,该行业的税收政策也将发生重大变化。
房地产行业的土地增值税是指建设用地从取得到出售之间的价值增值所需缴纳的税费,因此,该项税收政策在房地产行业中显得格外重要。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政策对于房地产行业而言的影响,本文将从“营改增”政策对于老项目的影响入手,对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进行深入剖析。
一、老项目的分类影响房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老项目的分类。
根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是5年,若在5年内不开盘销售,则预售许可证即告失效。
因此,未在预售许可证有效期内销售的房产被称为老项目。
按照项目适用法律和政策的不同情况,可以将老项目分为三类:(1)于征收房屋契税前无预售许可证或未开展交易活动的老项目;二、营改增政策对老项目的影响针对上述三类老项目,我们分别分析其在营改增政策下土地增值税的清算问题。
由于该类老项目在营改增政策前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但是尚未通过预售许可证的方式向市场公开销售,因此,其建设用地的土地增值税一直未能清算。
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该类老项目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的问题成为业界关注的焦点。
根据《房地产税收文件》的规定,此类老项目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已经取得了建设用地,因此可以采用“保留旧制”的方式,按照原来营业税的税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因此,对于该类老项目而言,营改增政策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该类老项目自有预售许可证之日起,就可能拥有了开发赌博必胜的权利和能力,其所需缴纳的税金和政策适用时间也发生了变化。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1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2人。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
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第二章征税范围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

房地产新老项目的判定探讨建议对于老项目分立出的公司,运营时应基于“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分立后公司应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和建筑企业对于新老项目的判定,一直存在着疑惑,我们今天进行简要的梳理和探讨。
一、房地产老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常见的问题有:(一)老项目出租的问题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二)》规定,新、老项目的界定标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不同的经营行为是相同的,按照租、售相同,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尚未出售的房屋进行出租,仍按上述标准判定是否属于新老项目。
因此,对于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房地产项目,建设完工后用于出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二)营改增前开工的在建工程计税方法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问题解答二》规定,此问题的实质是对不动产租赁中“取得”概念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文件对于“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
而对于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同样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本着同类问题同样处理的原则,可以比照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划分新老项目的标准,确定是否可以选用简易计税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允许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基本出发点,是基于取得“老不动产”缺少进项税额这一事实,营改增前开工,营改增后完工的在建工程,无法取得全部进项税额。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

清包工、甲供材、老项目:用好“营改增”简易计税政策“营改增”针对计税方法、异地施工税款预缴及纳税申报等相关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而计税方法中有争议的是关于简易计税方法的计税问题。
相关规定指出,清包工、甲供材以及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的均可采取这种计税方法。
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少企业对此仍存在一定的困惑。
清包工清包工主要是指广大的劳务分包企业。
劳务分包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少,其作为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的上游供应商,如果也按照11%的税率征收,其税负过高,也会通过税负转嫁效应传递给建筑业产业链下游企业,不利于建筑业企业的健康发展,也不符合税负“只减不增”的税改目标。
因此,劳务分包企业的增值税政策也一直是行业关注的焦点。
按规定,不分新老项目,只要是合同内容约定提供建筑服务的方式为清包工的,作为服务提供方的一般纳税人就有权选用简易计税方法,适用征收率为3%。
考虑到“价税分离”使销售额要比营业税体系下的营业额略低的情况,劳务分包企业选用简易计税方法可以确保其税负只减不增。
符合规定条件并取得专用发票的,下游企业还可以抵扣3%的进项税额,这对总承包企业和专业分包企业也有积极的意义。
甲供材从理论上分析,当工程发包方甲供比例达到一定程度时,工程承包方就变成了“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因此甲供材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的规定不仅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同时也解决了甲供这个貌似无法跨越的行业难题。
从建筑法规角度来看,法律并不禁止甲供行为;从行业实践来看,甲供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由于我国目前增值税税制尚不完善,货物适用的税率要高于建筑服务适用的税率,原本行业内司空见惯的甲供突然变成了增值税体系下工程发包方的“宠儿”,考虑到工程发包方和工程承包方的议价能力和谈判地位,如何避免甲方的“不当纳税筹划”就成为了工程承包方高度关切的事情。
政策明确规定,工程承包方向甲供工程提供建筑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逐条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
托儿所、幼儿园,是指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实施0-6岁学前教育的机构,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幼儿院。
公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省级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标准以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民办托儿所、幼儿园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在报经当地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收取的教育费、保育费。
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和兴趣班等为由另外收取的费用以及与幼儿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收入。
【本条是财税〔2006〕3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民政部《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各类养老机构;养老服务,是指上述养老机构按照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的规定,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本条是财税〔2014〕118号营业税免税政策平移。
】(三)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
(四)婚姻介绍服务。
(五)殡葬服务。
殡葬服务,是指收费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或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遗体整容、遗体防腐、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吊唁设施设备租赁、墓穴租赁及管理等服务。
【上述(三)、(四)、(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平移。
同时,(五)要求对殡葬服务享受免税应符合规定的收费标准。
】(六)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
(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新老项目税收政策汇总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的规定,建筑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总结如下:(一)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营改增过度期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总结为以下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为老项目,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 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新项目。
(二) 房地产企业新老项目的划分标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9款规定:“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基于此规定,房地产企业的新老项目划分标准分为两点: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为老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为新项目。
二、建筑房地产企业老项目的增值税计税方式的选择及涉税处理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款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公司本部营改增业务指导手册

公司本部“营改增”指导手册一、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税。
(二)新老项目衔接中注意的问题1、营改增之前,已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建安发票,对外尚未开具建安发票的项目,营改增后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发票开具。
(附表一)2、营改增之前,项目所在地在沪的,对已收取的建安发票尚未办理代扣代缴行为的,必须在5月15日之前办理完毕代扣代缴,6月份开始上海不再实行代扣代缴。
(附表二)3、营改增之后,跨区施工“项目就地预缴(2%),总部集中汇总清缴”这种模式,将对我们的项目管理及税务管理带来更高要求,根据税务要求,财务人员要建立项目台账,注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开票金额、预缴金额及税单号等信息,便于税务申报及检查。
4、营改增之后,对于老项目,公司原则要求按照老政策执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对上对下分别开具或收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遇特殊情况,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请营销部门做好修改合同的准备,建议将合同金额修改为不含税金额。
(三)跨区域经营的缴纳地点及相应税率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后老综合项目应对专项方案

老项目应对方案一、项目信息梳理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老项目基础信息, 包含: 工程类别、工程全称、是否签署协议、工程进度情况等, 掌握现在在施项目整体情况, 为选择什么样计价方法, 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业主信息, 包含: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税务登记证号码、开户银行、账号等。
搜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所需业主证件资料扫描件和复印件, 提前为开具发票做准备。
经营开发部门经过此次全方面梳理, 需要形成业主档案信息台账。
经营部门全方面梳理老项目协议信息, 包含:协议编号、协议名称、协议签署时间等, 形成一套完整老项目协议信息表, 为判定新老项目准备基础资料。
二、老项目标界定“营改增”时点将大量存在“营改增”前签署协议, 估计在“营改增”后完工工程项目或“营改增”前未签署协议, 但已经实际开工工程项目。
依据政策要求, 通常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建筑服务, 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 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协议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注明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建筑工程项目。
依据以上老项目标界定, 集团企业存在老项目依据工程进度划分关键有四类: 未开工、在施、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未开票。
老项目能够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不然将按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各单位要对4月30日前全部在施、已完工未结算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取得情况和工程承包协议中开工日期进行梳理, 确定取得时间或开工日期是否明确在4月30日前。
对于未注明开工日期, 应立即和业主签署明确开工日期补充协议, 并注意补充协议签署日期应明确在政策出台前。
工程项目梳理工作要在4月15日前完成。
三、老项目计税方法选择被认定老项目, 尤其是已完工未结算、已完工已结算项目, 假如根据通常计税方法计税, 且业主不作任何盈亏平衡性质赔偿, 将可能造成营业收入须按11%税率计算销项税额, 而部分成本费用进项税发生在试点之日前无法取得抵扣, 造成项目收入锐减、收益下降和税负不合理增加。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新老项目的界定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
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新项目老项目的划分: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o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o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o“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o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o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o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o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o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