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合集下载

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

建筑业营改增必知知识点

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 10%;但清包工纳税 人、甲供工程纳税人,建筑老项目纳税人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按 3%简易征收,小规模纳税人适 用征收率为 3%。 2:纳税地点
营业税税制下,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应该在劳务发生 地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属于固定业户的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 应当向机构所在地或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各 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和税务机 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这与原来的方式有所不同,程序也 变得更复杂。 3:“跨地”经营
但是,实务中存在违反《建筑法》的分包情况,比 如将主体进行分包,这类情况能否进行抵扣后预缴, 期待后续文件能有明确规定。 4:预收款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建筑业和房地产预收款纳税义务的时间,同原 营业税规定是一致的,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在工程开始阶段,会收到部 分工程预收款,而建筑材料等进项税的取得却未必及 时,这样就会因抵扣不足而产生需要先缴纳增值税税 款的情况。
对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 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 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 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 纳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按照 3%的征收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后,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预缴基数为 总分包的差额。这符合之前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总分 包差额缴纳,并将税款归入当地财政。预缴税款的依 据为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 余额,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金额 扣除分包的金额作为纳税基数。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建筑工程老项目,指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或未取得《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 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这一 判定标准,与房地产老项目的判定是存在差异的,房 地产老项目仅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 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另外,36 号文对于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采用了 “可以”字眼。也就是说,纳税人也可以选择一般计 税方法,但对于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其进项税可以抵 扣的节点未作进一步说明,将来应该对此问题出台更 明确的规定,否则税企势必产生较大分歧。因此,在 实际操作时,对于老项目很可能会全部采用简易征收 的方式。

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营改增过渡期建筑企业新老项目如何衔接

营业税改增值税,将是2016年建筑企业所要面对的头等大事,5月1日即将全面实施。

关于营改增过渡期,新老项目的如何衔接的问题?是众多建筑企业所关注的问题,我们根据肖太寿博士在“第一届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与创新管理实战研修班”的授课,整理了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肖太寿博士认为新老项目的如何衔接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也就是说,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营改增之后,地税是不会撤掉的,地税、国税还是同时存在,将联合办公。

在营改增之后的老项目,还是要继续交营业税,这个保留。

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这是我们国家改革以稳定为主的。

根据肖太寿博士个人研究和现有的各类信息,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没有办理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了工程未动工,营改增之后,才办理了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2)营改增之后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所以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主。

(3)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营改增之前没有办理任何的合同,包括工程施工等法律手续,但是工程已经正式动工了,营改增后再补办有关的合同、工程施工规划等一些手续的工程,这还是叫做老项目。

(1)营改增之前采购的建筑施工材料已经用于工程施工项目,但是,拖欠材料款,营改增后,才支付供应商的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营改增之前,施工企业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是一次未获得对方开据的发票,等到营改增以后,才获得以上资产供应商开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营改增之前已经完工的施工项目,但是未进行工程结算,营改增后才进行了工程结算,收到了业主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会计干货-“老项目”的“新问题”营改增学习笔记

会计干货-“老项目”的“新问题”营改增学习笔记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编辑整理,学知识,要抓紧!会计实务-“老项目”的“新问题”--营改增学习笔

何来老项目
此次营改增,为保证纳税人税负保持平稳,对老项目给予了简易计税方法,也算对营业税的一种继承。

一般纳税人在老项目上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了却了无进项税额抵扣的烦恼。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却又出现了很多新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

建筑业老项目
36号附件2: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1 分包项目的认定问题
一个项目甲方和乙方签订了合同,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在4月30日前,5月1日后乙方又与丙方签订了分包合同,那么,丙方是否能能够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如果按照36号文规定,那么,丙肯定是不符合老项目的条件,是不能适用简易计税的。

但考虑到总包项目和分包项目的关联性,将分包项目按照总包项目的标准来认定被大多数地方认可,即总包是老项目,分包也是老项目,而不管分包的开工日期。

2 未约定开工日期的问题。

公司本部营改增业务指导手册

公司本部营改增业务指导手册

公司本部“营改增”指导手册一、建筑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

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一)新老项目的划分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税。

(二)新老项目衔接中注意的问题1、营改增之前,已取得分包商开具的建安发票,对外尚未开具建安发票的项目,营改增后对外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且在6月30日之前完成发票开具。

(附表一)2、营改增之前,项目所在地在沪的,对已收取的建安发票尚未办理代扣代缴行为的,必须在5月15日之前办理完毕代扣代缴,6月份开始上海不再实行代扣代缴。

(附表二)3、营改增之后,跨区施工“项目就地预缴(2%),总部集中汇总清缴”这种模式,将对我们的项目管理及税务管理带来更高要求,根据税务要求,财务人员要建立项目台账,注明项目名称、合同金额、开票金额、预缴金额及税单号等信息,便于税务申报及检查。

4、营改增之后,对于老项目,公司原则要求按照老政策执行,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对上对下分别开具或收取3%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遇特殊情况,客户要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请营销部门做好修改合同的准备,建议将合同金额修改为不含税金额。

(三)跨区域经营的缴纳地点及相应税率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

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

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第一篇: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你必须了解的建筑业营改增三大问题 1关于在建项目的问题在营改增过渡期间,施工企业存在大量在建工程,如何对在建工程的税收政策进行规定,与众多企业的经营业务息息相关。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中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同时,还对“建筑工程的老项目”进行了界定:(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判断,建筑施工企业的老项目如果拟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则必须取得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只需符合以上规定的其中一项即可,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建筑行业具有一些特殊情况,大量在建项目迄今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允许这些有“老合同”项目的施工企业可按照简易计税法计税是对他们的保护,因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之前的造价规则,施工企业通常是基于3%的营业税率进行报价,营改增之后,建筑服务的税率为11%,这意味着若在建项目仍按照一般计税法,施工企业在报价中只向合同的甲方收取3%的营业税税金成本,却要缴纳11%的增值税,其需要额外支付8% 的税金成本,而这部分成本通常很难从甲方获得额外的补偿。

所谓的简易计税法,即按照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建筑业的征收率为3%,意味着施工企业的在建项目假设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其税率由营业税的3%变更为增值税的3%,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价税分离之后,施工企业所负担的实际税率为2.9%(即:3%÷(1+3%)=2.9%),由此可见,施工企业在过渡期间并未因为税制的变化而导致税负上升。

营改增基本知识点普及

营改增基本知识点普及

5月1日实施营改增的四类企业应该注意啥事?5月1日营改增范围扩大到“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面实现营改增。

四大行业要么是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要么是与老百姓生活最为息息相关的产业,营改增前,占营业税的比重超过67%。

可以说,营改增真正的挑战和难点就在于这四大行业,中瑞勤税务专家站在企业角度,为四大行业全面应对“营改增”提出建议。

和营业税相比,增值税管理最大的特点是国家通过“金税工程”系统利用覆盖全国税务机关的计算机网络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企业增值税纳税状况进行严密监控,是“以票控税”的最为典型税种。

而从以往来看,包括房地产、建筑、金融、生活服务业无不是发票问题最为突出的领域,在此背景下,营改增后,房地产、金融等企业对增值税的管理应该更加规范,着力防范涉税行政和刑事法律风险。

营改增后,房地产、建筑业将适用11%的税率,金融、生活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相比较于营业税制下的3%、5%(生活服务业中的娱乐业3%-20%),均有较大幅度的提升,国家层面的“减税”重在整体,侧重于中小企业,具体到企业是有增有减,因此提升税务管理的水平和税务筹划能力非常重要。

一、抵扣凭证管理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当期应纳增值税依据“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得出,因此,在销项税额既定的情况下,企业增值税税负取决于进项税额的大小。

依据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票一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税收缴款凭证)的取得和管理,直接影响增值税税负,企业应该切实重视进项税额发票凭证的管理。

二、规范财务核算会计核算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也是税务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会直接影响企业的增值税税负。

存在混合销售、混业经营等情况下,企业应按照要求分别核算,才能降低税负率。

同时,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建筑业新老项目过渡政策的规律

营改增建筑业新老项目过渡政策的规律

营改增建筑业新老项目过渡政策的规律规律一:无论是否新老项目,只要采取“一般计税”方法,其计税销售额都是“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而采用“简易征收”方法的其计税销售额都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呵呵,你记住了没有?那么,这又是为什么呢?因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筑企业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那么其支付给分包商的分包款将来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之抵扣了进项税额,而采用“简易征收”的建筑企业是不能抵扣发生的进项税额,因此,为了考虑税负的均衡,则对简易征收的企业采用了“扣减销售额”法,先将其支付的分包款在其销售额中扣除后在计算销项税额,达到了与一般计税相同的效果。

但是,我想问一下,如果下游分包商不是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分包款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那施工企业不就糗大了。

规律二:凡是涉及异地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都会涉及异地预缴,并且,无论采用一般计税的企业还是采用简易征收的企业异地预缴的计税依据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那为什么采用一般计税的企业异地预缴的计税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但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采用的计税销售额是“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这两者有不一样了呢?因为异地一般计税企业在项目终了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时,最终是以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来计算增值税,但异地预缴时尚不允许抵扣其在预缴其发生的进项税额,为了确保预缴税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加重企业纳税负担,因为预缴的税款也是最终税款的一部分。

则预缴时采用了“减额征收法”的计税原理,在确认预缴的计税依据是扣除了“支付的分包款”。

这样,项目终了纳税申报时用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销项税额的计税依据,并扣除分包商开具来的增值税发票中的进项税额,不会出现重复计税的问题。

那么,同样问题,如果下游分包商不是一般纳税人,所开具的分包款发票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呢?规律三:异地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企业,采用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都是2%,而采用简易征收的异地征收率为3%.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中可见,不管是采用一般征收,还是简易征收,只要是跨县提供建筑服务的施工企业都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我们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营改增,新老工程项目区分必知
建筑业营改增5月1日全面实施,大概是建筑企业2016年的头等大事。

营改增过渡期内,新老项目如何衔接?怎么才能最大限度减少损失?我们整理了知名税务专家肖太寿博士的有关解读,供企业参考。

第一,营改增过渡期执行的原则是什么?
原则是:新项目新政策,老项目老政策。

新项目按增值税率处理,老项目继续按照营业税处理。

第二,什么叫新项目?什么叫老项目?
新老项目划分为四种情况:
1、第一个标准是以工程施工许可证为标准的。

营改增之前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未动工,5月1日后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正式动工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2、第二个标准是以合同为准。

5月1日后签订施工合同的项目叫做新项目。

3、5月1日前未完工、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叫做老项目。

4、“先上车后买票”的行为,5月1日之前没有签合同,包括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律手续,但已正式动工了,5月1日后补办手续的工程,还叫做老项目。

第三,必须明白的六种情况
1、5月1日前采购的建筑材料已经用于工程项目但拖欠材料款,5月1日后才支付材料款而获得了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2、5月1日前购买的办公用品、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存量资产,但未获得发票,5
月1日后才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样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

3、5月1日前已完工但未结算,5月1日后结算并收到工程款,继续按3%交营业税,继续开建安营业税发票。

4、5月1日前完工而且进行了结算,但业主一直拖欠工程款,5月1日后业主才支付工程款,施工企业继续按3%交建安税,开建安发票。

5、5月1日前已经完工以及营改增之前未完工的施工项目,营改增之后继续施工的项目,可能有两种方法处理,第一,继续按照老政策执行,就是按3%上建安税,第二,执行3%的税率简易增值税。

这两种到底是哪一种?以相关文件出来为准。

6、5月1日后,新老项目交替出现,共同经营、共同生产的情况下,必须要分开采购,分开核算,分开决算。

5月1日后老项目产生的增值税的进项税,不可以在新项目进行抵扣。

营改增后,房地产业该怎么做?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房地产业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对房地产业营改增做出具体规定,今天小编为您整理如下:
1、纳税人:
在中国境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不动产,是指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

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2、税率和征收率:
销售不动产税率为11%,征收率5%。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所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其他情况适用一般规定。

4、纳税地点和征收管理:
(1)销售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其他个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4)其他情况适用一般规定。

5、不征税项目:
(1)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2)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转让行为。

6、简易计税: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

7、差额征税: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以取
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8、税收优惠及过渡办法: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2)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9、其他规定: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