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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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6.05•【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试点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我市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物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北京市知识产权局2018年6月5日关于推动北京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文化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36号)的有关要求,深入发掘激活我市文化文物单位馆藏文化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健全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和市场体系,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就推动我市文化文物单位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步推进试点工作支持文化部和国家文物局确定、备案的本市试点单位,以及有文化文物资源、有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基础、有积极性和发展意愿的文化文物单位开展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

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文件《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等七部委文件《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等多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2010-02-13]近日,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全文如下: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文物博发[2010]11号成文日期:2010-01-29字体:【大】【中】【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北京798CUBE美术馆

北京798CUBE美术馆

北京798CUBE美术馆
佚名
【期刊名称】《砖瓦》
【年(卷),期】2022()11
【摘要】CUBE美术馆是一个改造项目,位于北京798艺术区内,建筑面积
3541m^(2),毗邻佩斯美术馆和民生现代美术馆,这两个美术馆也是朱锫于2009年和2016年设计建成。

美术馆的构思始于对特定地段环境敏感深入的观察,尽最大可能保留原有的老工业厂房,在此基础上,再注入新的建筑,从而编织出新老建筑之间的张力,并与周边工业建筑,如佩斯美术馆等建筑,彼此缝合,相互补充。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J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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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取投资回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以下类型:(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二)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三)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四)从事艺术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文化艺术作品展览馆(室);(五)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六)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局是本市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统一协调,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共同指导、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美术馆管理办法

美术馆管理办法

美术馆管理办法(自2023年4月15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美术馆管理,提高美术馆服务水平,促进美术馆事业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提升文化艺术素养,根据《XXXXX市公共文化服务保障与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美术馆,是指主要以近现代以来的美术作品为对象,具有收藏、保护、研究、展览、公共教育等功能,经有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并向公众开放的文化机构。

美术馆包括国有美术馆和非国有美术馆。

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美术馆为国有美术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美术馆为非国有美术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美术馆的运行管理、收藏研究、展览陈列、社会服务、发展促进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原则)本市美术馆事业发展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突出美术馆的公益属性与社会效益,发挥美术馆在公共文化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第五条(美术馆体系)本市推动完善美术馆体系,促进美术馆事业高质量发展。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设立美术馆。

第六条(部门职责)市、区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美术馆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民政、市场监管、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美术馆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行业组织)美术馆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指导、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开展业务活动,维护会员单位合法权益,推动馆际合作交流。

第八条(数字化建设)本市积极推进美术馆数字化建设,鼓励美术馆对藏品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拓展数字化文化体验新场景,提升数字化服务水平。

第九条(合作交流)本市推进长江三角洲区域美术馆合作交流、协同发展,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推动馆际联通、资源共享。

鼓励美术馆开展国际交流,加强藏品研究、展览、公共教育、美术创作、文化创意产品开发、人才培养等领域合作;支持美术馆藏品出境展览,提升中华文化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民办博物馆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厅(局、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办博物馆是为了教育、研究、欣赏的目的,由社会力量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依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进入新世纪以来,文化体制改革逐步深化,民办博物馆发展迅速。

但是由于民办博物馆在我国还是一个新事物,尚处于探索阶段,还存在着准入制度不完善、扶持政策不健全、管理运行不规范、社会作用不明显等问题,严重制约了民办博物馆的健康发展。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积极性,现就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积极促进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一)民办博物馆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是我国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大背景下公民文化需求增长的必然结果,是具有文化普及鲜明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是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同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对支持民办博物馆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明确和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指导思想,将民办博物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制定符合各地民办博物馆发展的目标、措施和相关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民办博物馆的科学发展。

民政、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税务、文物等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要加强协调,形成合力,加强调查研究,对民办博物馆在创办、开放、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给予必要的关注,及时帮助切实解决,保障民办博物馆健康发展。

民营美术馆规章制度

民营美术馆规章制度

民营美术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营美术馆的管理和运营,保障文物和艺术品的安全及艺术交流活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民营美术馆是指由社会个体或团体经营管理的非国有美术馆,依法设立,从事艺术品展览、收藏、交流等相关业务。

第三条民营美术馆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社会、服务文化。

第四条民营美术馆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维护艺术和文化秩序。

第五条民营美术馆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展览场馆、藏品和观众的安全。

第六条民营美术馆应当积极参与文化交流活动,促进艺术品展览和文化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民营美术馆应当注重文物和艺术品的保护工作,做好文物的鉴定、保管和修复工作。

第八条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民营美术馆应当依法进行处理,确保规章制度的严格执行。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九条民营美术馆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明确各自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董事会是民营美术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发展战略、审批重大事项和监督管理层工作。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工作的机构,负责监督民营美术馆的运营情况,保障艺术品及文物的安全。

第十二条管理层是民营美术馆的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和业务运作。

第十三条民营美术馆应当设立各部门,明确部门职责和人员岗位。

第十四条民营美术馆应当设立专门的保安人员和文物保护人员,加强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民营美术馆应当设立文物保护和修复部门,做好文物的保护和修复工作。

第三章岗位职责第十六条民营美术馆应当设立文物鉴定员、藏品管理员、展览策划员等专业人员。

第十七条文物鉴定员应当具备专业的文物鉴定技能,及时对收藏的文物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八条藏品管理员应当做好艺术品的保管工作,及时清点和登记艺术品的进出情况。

第十九条展览策划员应当根据民营美术馆的展览策略,精心策划展览活动,吸引观众参观。

第二十条民营美术馆的保安人员应当加强对展览场馆的安全监控,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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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文化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文网发[2012]33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日期】2012.05.04
【实施日期】2012.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网发〔2012〕339号)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各民营美术馆:
民营美术馆是我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普及和提高人民群众的艺术素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为了推动民营美术馆事业的发展,北京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马丙忠联系电话:82210766
附件:《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附件:
北京市促进民营美术馆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民营美术馆的公共文化服务功能,提升民营美术馆的文化影响和社会贡献,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繁荣首都文化艺术事业,促进民营美术馆健康发展,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营美术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具有收藏、保护、展示、交流及公共教育、服务和研究等功能,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法人资格,不以营利为目的,常年向公众开放的公益性美术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民营美术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民营美术馆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文化服务的方向,发挥社会教育功能,传播有益于社会进步的思想道德、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知识。

第五条北京市鼓励民营美术馆开展展览展示、艺术教育和推广、社会服务、学术交流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由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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