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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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京民社发〔2015〕377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的通知京民社发〔2015〕377号各业务主管单位,各区县民政局,各民办非企业单位:《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已经我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5年10月15日北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引导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行为,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公信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其成立登记信息、内部治理信息和业务活动信息等通过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在北京市各级民政部门依法成立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二章信息公开原则第四条真实完整原则。

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完整,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第五条及时准确原则。

社会组织公开信息的内容,发生变化要及时进行更新,确保信息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规范有序原则。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制定信息公开流程和规范,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

第七条方便获取原则。

信息公开方式应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第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以下信息:(一)登记信息。

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登记时间和登记证号(社会信用代码)。

(二)举办信息。

包括举办者、出资人、出资额。

(三)内部治理信息。

包括理事会或董事会组成人员、监事会组成人员、内设机构、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单位章程(或章程摘要)、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制度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制度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制度【导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公益慈善等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和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我国制定了《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制度》。

本文就该制度展开论述,旨在全面介绍该制度的背景、内容、意义和存在的问题。

【背景】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由社会自愿组成的社会组织,主要从事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研究教育、公益慈善等活动。

发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对于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我国的发展过程中,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也存在一些问题。

一些单位未能依法办事,缺乏行业规范和管理制度,导致一些文化类非企业单位借助行业空白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相关政策和法规,其中《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制度》也成为了整个制度体系中的重要环节。

【内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登记要求。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和办学规模,具备固定场所和设备,并具备一定的教学实力和师资队伍。

同时,要求单位所设立的文化课程符合国家的教育法规和教育部门相关规定。

(二)登记程序。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按照相关的程序依法申请登记。

首先,需要提交登记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章程、设立决定、执业许可证等。

然后,由登记机关进行初步审查,核查所有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

最后,经过审查合格后,登记机关对单位颁发登记证书。

(三)登记管理。

登记机关对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专业监督和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和抽查,以确保其规范运营、合法经营。

同时,对于违反相关法规的单位,登记机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和撤销登记等处理措施。

【意义】《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制度》的实施对于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发展和规范运营具有重要意义。

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办事指南)[1]

1、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办事指南)[1]
(二)业务活动范围属于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能权限;
(三)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
(四)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五)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6.审批需提交的文件材料
根据《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民政部门发给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不同意受理有无回执:□有; □√无
申请材料因不符合要求不接受时有无书面告知:□√有; □无
8.审批受理机构及地点
初审机构:各镇(街)宣文体办
地点:各镇(街)宣文体办窗口
终审受理机构:佛山市顺德区文体旅游局对外工作窗口
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办证中心东座二楼47号窗口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
办事指南
编号:
1.行政审批事项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的审查
2.颁发的法律文书及有效期
审查意见(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审批类型及法律效力
前置初审。经批准后可以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
4.设定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三、五条;
17.委托放权情况
区向镇委托或前移服务:镇街初审,区局终审
18.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其他审批; □日常管理
19.其他法律依据

20.备注

(二)筹备设立申请书;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产权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报告或银行资信证明及每年收入支出的估算情况材料;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申办地户籍证明及固定住址和联系方式;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4日 文人发[2000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4日 文人发[2000

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12月4日文人发[2000]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健康发展,鼓励支持运用社会资金和人才发展文化事业,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文化部与民政部联合制定了《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第四条文化行政部门是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须经文化行政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其按照章程开展业务活动;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清算事宜。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全国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工作。

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具体办法由文化部制定。

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指导和设立审查工作。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符合国家和登记管理部门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拟定名称需经登记管理机关预审。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正文:----------------------------------------------------------------------------------------------------------------------------------------------------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2002年12月20日)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取投资回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以下类型:(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二)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三)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四)从事艺术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文化艺术作品展览馆(室);(五)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六)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局是本市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统一协调,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共同指导、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16•【字号】京政办发[2001]30号•【施行日期】2001.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市民政局《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一年四月十六日关于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市民政局二00一年三月二十七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民间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本市相继制定了一系列鼓励性的政策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得到了快速健康发展。

但随着民办非企业单位数量的急剧增加和涉及领域不断拓展,登记管理工作相对薄弱的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全面贯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以下简称《条例》),促进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明明指导思想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制度,依法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为,既是保证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级领导同志都要提高对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把各项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本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条例》为依据,培育发展与监督管理并重,坚持统一登记、双重负责和稳步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行政管理、政策法规、社会监督体系,完善自律机制,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首都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1.02•【文号】办博发〔2020〕6号•【施行日期】2020.11.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国家文物局办公室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物局、民政局:近年来,全国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发展,质量显著提升,在优化博物馆体系布局、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9年12月,国家文物局、民政部联合开展了非国有博物馆登记备案检查工作,发现部分非国有博物馆在登记备案、可持续运营、高质量发展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为进一步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博物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明确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权责(一)民政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对非国有博物馆实施年度检查;对非国有博物馆违反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文物部门是非国有博物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非国有博物馆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年度检查的初审。

省级文物部门负责非国有博物馆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备案工作。

二、进一步理顺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程序(一)申请。

非国有博物馆举办者应向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文物部门申请其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县级以上文物部门对非国有博物馆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责任人审查把关,并出具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证明文件。

(二)备案。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审批、审核、核准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审批、审核、核准监督管理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审批、审核、核准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0.07.04•【字号】•【施行日期】2000.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文化局行政审批、审核、核准监督管理办法(2000年7月4日)第一条为加强执法监督,规范我市文化行政审批、审核、核准项目,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审核、核准项目是指依据国家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应由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核准的项目。

第三条北京市文化局负责对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审核、核准项目进行监督,政策法规处、市场处负责监督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第一个工作日向北京市文化局市场处上报本部门全部行政审批、审核、核准项目登记表复印件,登记表应加盖局章。

第五条北京市文化局对区县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审核、核准的案卷和实际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对审批、审核、核准项目的监督,纳入北京市文化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考核评比时,抽取不低于30%的上报案卷进行检查。

第七条对日常检查和考核评比过程中发现下列问题的,由北京市文化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在全系统通报批评并取消该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当年参加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比的资料:(一)报批材料不齐备或手续不完备的;(二)申请人不符合审批、审核或核准条件而给予批准的;(三)超越职权审批、审核或核准的。

第八条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据文化部《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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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
【发布日期】2002.12.20
【实施日期】2002.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文化类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
(2002年12月20日)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 )和文化部、民政部《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非国有资产所占比例不低于总资
产的三分之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以开展公益性文化艺术服务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组织。

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属于非营利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获取投资回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一)从事舞台艺术创作、演出和传统艺术整理、加工和保护的民办艺术表演团(队);
(二)从事文化艺术辅导及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业务的民办文化馆或活动中心(站);
(三)从事图书、资料、文献情报借阅及社会教育工作的民办图书馆(室);
(四)从事艺术展览及交流的民办美术馆(室)、书画雕塑馆(室)、文化艺术作品展览馆(室);
(五)从事艺术发掘、整理、研究、咨询及艺术科技开发的民办艺术研究院(所);
(六)从事文化艺术活动的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北京市文化局是本市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北京市文化局人事教育处具体负责统一协调,会同有关业务处室共同指导、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文化艺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

区、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文化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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