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京财经一[2007]761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07]761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局,有关农村集贸市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郊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搞活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联合制定了《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局二〇〇七年四月十八日北京市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都市型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进一步加快郊区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促进搞活农产品流通,完善农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服务,根据《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京财经一[2005]448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贸市场是指位于本市十个远郊区(县)范围内的农村地区、以当地农民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农副产品和日杂用品为主要经营内容的集贸市场(含集期市场)。
第三条农村集贸市场升级改造补助资金采取财政与市场共同负担的办法,市财政拨付的补助资金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从市商业流通发展资金中列支,区(县)财政部门根据本区财力情况安排项目配套扶持资金。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1.06.27•【字号】京财经一[2011]1320号•【施行日期】2011.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1320号)各区(县)财政局、商务委员会,有关单位: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商务经济可持续发展。
现将《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的战略部署,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商务发展方式为主线,为全面推进北京市商贸流通“规范化、现代化、特色化、国际化”发展,充分发挥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北京国际商贸中心建设的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市政府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商业流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性扶持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商业)专项资金和中央预算下达我市的商业扶持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市经济发展规划和市政府确定的产业及区域发展政策,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和高效使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京发改〔2015〕2708号•【施行日期】2015.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安排的通知京发改〔2015〕2708号各区发展改革委、旅游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旅游局《关于开展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005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具体安排,现制定本市景区门票价格专项整治工作安排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一、专项整治范围:本市市域内向旅游者开放的各类景区(游览参观点),包括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向旅游者免费开放的景区;重点是在国内外及所在地影响较大的“3A”级以上景区。
现行价格制定、调整及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游览服务,可由价格、旅游主管部门纳入本次专项整治范围。
整治内容包括各类景区现行门票价格制定、调整和执行情况,以及与门票价格执行情况相关的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工作,具体以《通知》规定为准。
二、工作安排专项整治分为全面部署、清理整顿、检查验收三个阶段。
(一)全面部署阶段(2015年11月)。
制定下发工作安排方案,具体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各区价格、旅游主管部门结合《通知》和本市工作安排方案要求,制定本区具体工作方案工作计划,建立相关工作机制。
(二)清理整顿阶段(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
各级价格、旅游主管部门按照《通知》、市、区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景区门票专项整治工作。
具体工作任务、分工及要求如下:1.严格控制新出台上调景区门票价格方案。
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对经营者或有关方面提出上调价格意见,尚未印发文件、公布调价方案的,要中止出台调价方案,推迟至专项整治工作结束后再履行价格听证、信息公开等调价程序。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16•【字号】京财文[2012]1440号•【施行日期】2012.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财文[2012]1440号)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做好财政支持首都文化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我局制定了《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市财政局二○一二年七月十六日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示范作用,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北京市市级大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北京市文化创新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支持首都文化、文物、体育、旅游、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社科理论、精神文明建设和互联网管理等领域(以下统称“文化领域”)事业、产业发展。
从2012年至2015年每年安排100亿元。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体现国家和北京市文化发展战略规划,符合北京市事业发展和文化产业政策、区域发展政策及公共财政基本要求,按照“统筹资源,突出重点,科学决策,分工有序”的原则进行项目制管理,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四条专项资金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主管市领导召集,负责对资金的投向、重点项目进行审议,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保实施细则(试行)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保实施细则(试行)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文资发[2016]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6.01.29
【实施日期】2016.01.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贴保实施细则(试行)
(京文资发〔2016〕6号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2016年1月29日发布)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项目征集评审管理办法(试行)》(京文资发〔2016〕1号),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贴保是指对项目单位为实施文化创意产业项目从专业担保机构获得担保而发生的担保费进行资金支持。
专业担保机构仅限于注册地在北京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含独立在北京注册经营的分支机构),同时在上一完整会计年度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中北京市文创类项目数占比不低于20%,且为北京市文创类项目担保额累计不低于5亿元。
第三条申请项目贴保支持的,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内容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战略及发展规划;
(二)具备技术、知识产权、场地、自筹资金等各项实施条件(需立项等前置手续的,须提供相关获批文件);
(三)项目形象进度和已完成投资均不低于20%。
第四条项目单位须与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签订正式融资服务协议,且融资资金已实际到位。
第五条从申报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项目申报日,项目单位已与专业担保机构签订正式保证合同并已支付担保费,且在专业担保。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合[1993]215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京财合[1993]2156号](https://img.taocdn.com/s3/m/dd0000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10.png)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通知(1993年10月27日京财合(1993)2156号)市属各主管局(总公司)、各外商投资企业:为适应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加强国家消费基金补贴征收工作的管理,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
根据财政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将加强本市消费基金补贴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凡设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含独资、合资、合作及外埠三资企业在京设立的分支机构,下同),均应按北京市财政局(87)财合资字第90号文件规定,按全部中方职工人数每人每月30元标准,向北京市财政局缴纳消费基金补贴。
二、上缴消费基金补贴人数是指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职工;具有在京临时居住证的合同工、季节工、临时工。
三、外商投资企业应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按北京市财政局(86)财合资字第268号文件规定的缴款方式,上缴当月消费基金补贴款。
四、凡国家批准的产品出口企业与先进技术企业,经北京市财政局审核,可按有关规定免缴消费基金补贴。
五、凡未按规定期限、认缴范围、应缴金额缴纳消费基金补贴的企业,除限期限额缴纳外,北京市财政局将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余额2‰的滞纳金。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有关缴纳国家消费基金补贴的其它规定,详见(87)财合资字第90号、(87)财合资字第687号、(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文件。
——结束——。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北京市旅游商品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北京市旅游商品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19.12.23•【字号】•【施行日期】2019.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开征集2019年北京市旅游商品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的公告各市级及以上行业组织、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旅游商品又好又快发展,引导、扶持社会资本投入北京旅游商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推进旅游商品产业化、专业化、国际化,提升“北京礼物”的品牌效应,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和旅游局”)面向社会征集2019年北京旅游商品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支持项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项目申报主体项目申报单位应在北京地区注册且纳税,从事旅游商品研发设计、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项目申报时间2019年12月23日至2020年2月21日(工作日办公)三、项目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北京地域特征、首都特色、文化内涵突出,文旅融合紧密,文化IP价值高、科技创新含量高,具有较强创新性、纪念性和实用性,针对旅游者研发设计,便于游客携带、利于游客体验的旅游商品。
支持方向包括:(一)北京文化特色旅游商品支持皇家文化、老北京民俗文化等具有浓郁的北京地域文化特色旅游商品。
(二)北京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支持结合“燕京八绝”等传统工艺研发的北京特色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商品。
(三)北京景区、博物馆专属旅游商品支持全市景区景点、博物馆专属的优质旅游商品,特别是以A级景区为主题,以及国家一、二、三级博物馆为主题的专属旅游商品。
(四)京郊土特产品支持具有突出京郊特色的土特产品在外包装、文化内涵等方面进行提升,推出适合游客购买的旅游商品。
(五)“三个文化带”主题的旅游商品支持企业推出“三个文化带”主题具有突出的纪念性、实用性和创新性的旅游商品。
北京文化惠民补贴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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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公布日期】2013.12.27•【字号】京财科文[2013]2847号•【施行日期】2014.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京财科文〔2013〕2847号)各舞台艺术生产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推动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推出更多舞台艺术类文化精品,市级财政每年安排“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
为加强和规范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特制定《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文化局2013年12月27日北京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首都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发挥首都全国文化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规范和加强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性资金,专项用于对首都优秀舞台艺术剧目的创作生产、演出进行奖励,积极发挥政府在繁荣演出市场方面的引导作用。
第三条申请专项资金的剧目要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贴近生活、贴近群众、贴近实际,注重题材内容和表现手法的多样化,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在创新舞台艺术作品的内容形式、探索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管理新模式等方面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扶优扶强、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讲求实效。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北京市登记注册并持有《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单位、演出经纪机构。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
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日期】2022.09.0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9.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对《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委打造“大戏看北京”文化名片的工作要求,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8号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艺术处(邮政编码:100028)。
请在信封上注明“《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9月13日。
来信来函以邮戳时间为准。
(联系人:李国阳; 联系电话:85157228)
附件:
1.《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3.《北京市演艺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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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京文演艺发[2014]142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日期】2014.05.15
【实施日期】2014.06.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演出补贴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北京市文化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文演艺发〔2014〕142号)
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低价票补贴管理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市文化局制定了《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文化局
2014年5月15日
北京市惠民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市民的基本文化权益,扩大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公益服务范围,让更多的观众有机会参与高雅文化鉴赏活动,规范和加强低价票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惠民低价票补贴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在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内举行的营业性演出所售出的低价票给予定量补贴的文化惠民举措。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低价票是票面价格100元及以下价位的演出票。
第四条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低价票演出举办单位的补助及承接低价票演出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管理费。
第二章适用范围与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