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案例研习第二编案例六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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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

合同法案例分析(最新6篇)合同法案例分析篇一8月5日上午,某客运公司的长途客车上的检票员发现甲、乙、丙3人没有买票,于是让某补票。

三人蛮不讲理,司机说;"你们没有买票,我们就可以把你们赶下车,干嘛那么多废话。

"三人听后,感到害怕,其中甲、乙马上就补了票,但丙由于身上没带钱,央求汽车把他带到某某站。

检票员不同意,把丙赶下车,当日下午1点,售票员发现客人太多,已经超员5人,于是便拒载后来的客人。

丁由于有急事,央求上车,售票员说,"客车运输不能超载,出了问题,我们要负责任的。

"丁说:"出了问题,我负责。

不管什么问题,我都一人负责。

"售票员无奈便让其上了车,还说:"出了问题可由你一个全部负责!"下午3点,售票员发现戊某携带危险品,便随之把危险品拿到车下销毁。

戊坚决反对。

售票员说;"要么你拿着危险品下车,要么让我销毁。

"后来,由于拥挤,王某把孕妇赵某挤得流产了。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乘车人甲、乙、丙3人没买票,售票员可否把其赶下车?(2)由于丙身上没带钱,售票员最终还是把他赶下车?是否合法?为什么?(3)售票员是否有权销毁旅客携带的危险品?为什么?(4)对于赵某的流产,丁是否应负责?为什么?(5)对于赵某的流产,售票员和其运输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6)对于赵某的流产,王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7)设检票员未把丙赶下车,在赶往某某站的途中,由于司机突然刹车致丙倒地重伤,谁应对丙的损失负责?答案:(1)乘车人没买票,售票员不能直接把人赶下车,应先让其补票。

(2)合法。

因其享受坐车的权利,就应承担付款买票的义务。

(3)有权。

因其携带的危险品已危及所有旅客的安全。

(4)丁某对于赵某的流产应负主要责任之一,因其明知超载运输,而强行上车,对造成并加剧引发赵某流产的拥挤状态负有一定责任。

(5)对于赵某的流产,客运公司负责违约损害赔偿。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引言合同是民商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作为一种法律文书,用于约定和规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的编写旨在通过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讨论,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

本文将选取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合同法案例进行详细分析,以便读者能够通过案例研究的学习方法,提升对合同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案例一:合同的成立在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合同的成立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一步。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的成立的案例:假设甲方是一家餐厅经营者,乙方是一位顾客。

甲方在餐厅门口张贴了一则广告,宣称每周五晚餐时段享受半价优惠。

乙方看到广告后当天晚上前往餐厅用餐,但结账时甲方以广告已过期为由,拒绝给予半价优惠。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合同成立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方的要约,另一方的接受;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

在这个案例中,甲方通过在餐厅门口张贴广告的方式,可视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要约;而乙方作为顾客,通过前往餐厅用餐,表明其接受了甲方的要约。

因此,双方达成了合同关系。

再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作出的实际行动一致,即视为合同成立。

在本案例中,乙方根据甲方的广告前往餐厅用餐,可以认定乙方已对甲方的要约做出了承诺的实际行动。

因此,双方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案例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以下是一个关于合同的效力的案例:甲方是一家家具制造商,乙方是一家家居装饰公司。

甲方和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供应乙方一批家具,并将家具交付至乙方指定的地点。

但在交货过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家具在运输途中发生了损坏。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案例描述,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接受甲方供应的家具,导致家具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

全解:合同法案例(完全版)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购房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的房屋并支付对应的购房款。

然而,在交付房屋时,甲方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居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符合公平原则。

乙方作为房屋的卖方,应当保证所售房屋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并符合居住要求。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房屋的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居住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履行合同,即修复房屋质量问题或者退还购房款。

如果乙方拒绝履行合同,甲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案例二:租赁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并约定租金和租期。

然而,在租期内,甲方多次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房屋,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入住。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乙方作为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有权按时使用租赁物,并享有相应的权益。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按时提供房屋,严重影响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此外,根据实际情况,乙方还可以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案例三:劳动合同纠纷背景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公司的员工,并规定相应的工作内容和工资待遇。

然而,在乙方入职后,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并要求乙方履行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

分析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在本案中,甲方未能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并要求乙方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

结论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工资,并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理的工作条件。

如果甲方拒绝履行合同,乙方还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赔偿因甲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以上是三个常见的合同法案例,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履行、解除合同或者要求赔偿损失。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合同法案例及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货物交付后10日内,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全部款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然而,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事实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了乙公司。

3. 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4.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未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三、法律分析1. 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乙公司拒绝支付货款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货物质量问题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本案中,甲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说明中未明确指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缺乏法律依据。

4.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引言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人们的生活和商业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决纠纷的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案例。

本篇文档将以案例分析的方式,探讨几个合同法案例,并分析法律问题和法律适用。

案例一:购房合同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作为卖方与乙方作为购房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

合同约定乙方支付购房款项后,甲方应将房屋产权证办理过户手续并交付给乙方。

但在乙方支付购房款项后,甲方迟迟未履行过户手续,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享有财产权益。

法律问题1.是否构成合同违约?2.是否构成欺诈行为?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行为,构成合同违约。

根据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因违约方违约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本案例中,甲方未办理过户手续且导致乙方无法享有财产权益,因此构成合同违约。

对于欺诈行为的判断,需要查看合同中是否有虚假陈述的情况发生,以及是否对乙方隐瞒了重要信息。

结论甲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过户手续的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甲方在合同中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信息的情况,还可能构成欺诈行为。

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其因此受到的损失。

案例二:劳动合同终止纠纷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工作内容、薪资待遇和工作期限等。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照约定工作时间出勤,并且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

甲方因此决定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问题1.终止劳动合同是否合法?2.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在本案例中,乙方未按照约定工作时间出勤,并且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甲方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结论甲方可以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对于经济补偿的问题,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乙方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工作年限、退工资和社保缴纳情况进行计算,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

合同法案例研习材料(新)大家好,今天我们将探讨合同法的一些案例,通过分析这些案例,加深我们对合同法的理解,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案例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甲与乙达成一份书面协议,约定甲将一辆汽车以5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交付时间和地点。

然而,在交易日当天,甲却以车辆出了故障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乙认为甲毁约,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合法。

在本案例中,双方之间已经达成书面协议,交付时间和价款均已明确约定。

因此,该合同已经成立。

此时,甲无故拒绝履行合同,构成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例二:租赁合同的解除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向乙出租一套公寓,租金为每月2000元,租期为一年。

然而,在租赁期间,由于公寓存在严重的漏水问题,导致乙无法正常居住。

乙要求与甲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租赁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按约定提供相应的居住环境。

如果出租物品因为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租金。

在本案例中,公寓的漏水问题严重影响了乙的居住条件,因此乙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同时,甲应返还乙已支付的租金。

案例三:劳务合同的履行甲与乙签订了一份劳务合同,约定甲为乙提供IT技术培训服务,服务费用为10000元,服务期限为一个月。

然而,在服务期间,甲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培训服务,乙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履行、按约定履行、保证质量。

在本案例中,甲未提供按约定的培训服务,已构成违约。

乙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合同法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内容要合法,合同相关的权利义务要明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按照约定履行,若出现违约情况,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

合同法案例带分析(按章节附带的经典案例)《合同法》法律实训目录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二、收养协议是合同法上的“合同”吗?—谈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三、粮食购销案—论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四、郭某诉村委会侵犯优先购买权案—论诚实信用原则五、当事人合意与法律、法规的较量—谈合法原则第二章合同订立法律实训一、合同的登记—略谈合同成立二、确认书的性质—论确认书和合同成立的关系三、刘某与商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略谈交叉要约四、书面形式对合同法律效力的影响—浅析事实合同五、胜利河沙厂诉五通基建工程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六、李珉诉朱晋华、李绍华悬赏广告酬金纠纷上诉案—论悬赏广告七、王某等诉房地产公司提供巴士服务纠纷案—浅析商业广告的性质八、甲公司诉某仪表厂招标投标纠纷案—浅析招标投标九、渔业公司诉食品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浅析预约合同十、肖某诉彩色扩印服务部丢失交付冲印的结婚照胶卷赔偿纠纷案—论格式条款和免责条款十一、古榕诉华渝宾馆赔偿损失纠纷案—关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十二、合同义务的扩张—论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章合同效力法律实训一、商贸公司诉农业生产资料综合门市部钢材购销合同纠纷案—论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二、耕牛案—浅析附条件的合同和无权处分三、西服案—论无权代理人订立合同的效力四、信用社诉商场抵押合同纠纷案—论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五、摄影器材索赔案—论因欺诈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六、大华商厦诉吉祥服装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案—论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的效力七、杨树清诉周某互易合同纠纷案—论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八、符少荣诉廖志强索要欠款案—浅析赌债的效力九、王某诉铸造厂买卖合同纠纷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含义第四章合同履行法律实训一、李某诉食品公司承包合同案—论附随义务二、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煤气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煤气表散件购销合同纠纷案—论情势变更原则(制度)三、买卖柑橘合同纠纷案—谈履行内容的确定四、辣椒买卖合同纠纷案—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五、王某诉搬家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债务履行辅助人的责任六、贸易公司买卖钢材合同纠纷案—浅析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谈同时履行抗辩权八、喜雨有限公司诉东南经济开发公司违约索赔案—浅析后履行抗辩权九、承揽合同纠纷案—浅析不安抗辩权十、催款纠纷案—论代位权十一、分家析产,逃避债务案—关于撤销权第五章合同变更和转让法律实训一、工商银行诉钟表公司、创业公司、德信公司贷款纠纷案—论合同的变更及其效力二、贸易公司诉商贸公司、服装厂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债权转让及其效力三、欠款纠纷案—浅析债务承担的效力四、永安工商行催还欠款纠纷案—论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第六章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法律实训一、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可否解除合同? —略谈不可抗力与合同解除二、烟花购销合同纠纷案—浅析履行迟延和合同解除三、李某诉王某归还房屋案—浅析约定解除及买卖不破租赁四、胡君富诉朱雨田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论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五、辛某诉周某承担担保责任案—略谈代物清偿六、货款抵扣违约金纠纷案—谈抵销七、田某申请债务提存案—浅析提存八、股东诉讼请求确认免除行为无效案—略谈免除第七章违约责任法律实训一、第三人行为导致违约纠纷案—谈违约责任的相对性二、化工公司诉运输公司承运合同纠纷案—浅析第三人侵害债权三、外贸公司诉饲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论预期违约制度四、贸易公司诉纺织厂购销棉布合同纠纷案—浅谈默示违约五、农工商总公司诉经贸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略谈效率违约、实际履行以及违约金六、皇台酒厂诉房管处商品房买卖合同案—论双方违约七、振华公司诉美国联合包裹运送服务公司国际航空运输合同案—完全赔偿和可预见原则八、村民诉石巷供销社石膏买卖合同纠纷案—论减轻损失原则九、董景春诉经销公司损害赔偿案—浅析过失相抵十、齐龙服装厂诉齐齐哈尔火车站货物运输合同案—浅析损益相抵十一、建筑工程队诉水泥厂买卖合同案—浅析损害赔偿与违约金十二、木船加工协议纠纷案—浅析定金的效力十三、贸易公司诉土产品公司土豆购销合同纠纷案—论定金和预付款的区别十四、钢铁厂诉煤矿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并交付违约金案—论定金与违约金十五、体育报社诉广告公司出版合同纠纷案—论不可抗力与商业风险十六、田某诉酒店损害赔偿案—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十七、严艳诉雪绒花美容店美容协议纠纷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第八章合同解释法律实训一、某股份有限公司诉某拍卖行拍卖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一)二、村民建造房屋纠纷案—试论合同解释(二)第一章合同及合同法总论法律实训一、个体工商户诉工商局违约案——略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案情简介】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

合同范文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范文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合同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1: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

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

”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

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

”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

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

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要约邀请行为。

所谓要约邀请是指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人并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发函的内容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如价格方面的内容,可见,食品加工厂只是希望通过发函希望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两公司复函的行为是要约。

根据《合同法》第14,15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一经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本案中,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都告知备有A4型包装纸,并告知了价格,内容明确具体,因此,他们的行为属于要约。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属于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1条、第30条的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当和要约的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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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民间借款合同》,而不是以城市银行为一
方的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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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二)城市银行是否应当对钱女士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
从本案来看,城市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并没有向钱女士收取费用,属于无 偿委托,但城市银行存在重大过失,理由在于:
第一,城市银行应当了解到新广发公司的经营存在诸多问题,但是,田先 生是因为帮助其岳父筹集资金,所以,就极力向客户推荐该项目。
第二,田先生在推荐了该项目之后,只是向客户介绍了其收益,而没有告 知其必要的风险,所以,在很大程度上误导了钱女士。
第三,在借款之后,城市银行也没有尽到监督义务。合同第6条规定,“ 受托人负有监督用款人合理使用资金的责任”。在钱女士将款项存入 新广发公司之后,城市银行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新广发公司的经营状况 ,一旦发现存在问题,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避免客户的损失。
2.城市银行是否应当对钱女士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一切借款风险由钱女士承受,且 银行在本合同中只是居间人,不能要求城市银行负责。
另一种观点认为,城市银行在合同上盖章,行长也签了字,表明其并 非单纯的居间人,而是一方借款人。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田先生在合同上签字,银行在上面盖章,因此, 可以理解为银行是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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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三)本案中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构成高利贷
在本案中,“新广发理财项目”的年收益率在25%。钱女士也是为了追 求高额回报才愿意投资该项目。毫无疑问,其应当承担因此产生的风险 。但是,合同约定的利息确实过高,应当可以认定为高利贷。《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 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 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 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这一规定,在民 间借贷中,年利率不超过24%的,属于法律认可的利息;而年利率超过36% 的,法律不认可超过部分的利息;而处于年利率24%和36%之间的利息,属 于自然债务的范畴。在本案中,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是25%,就其24%以 内(含24%)的利息,属于法律认可的利息;而超出24%的部分,则属于自然 债务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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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二)城市银行是否应当对钱女士的损失负赔偿责 任
城市银行不应当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从本案来看,钱女士咨询田先生有关投资理财项目,田先生向其介 绍了“新广发理财项目”,可见,钱女士也知道合同的相对方是新广发 公司,而不是城市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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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梳理
3.合同约定的利息过高,是否构成高利贷?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约定了过高的利息,构成高利贷,所以,整个合 同应当被宣告无效。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利息过高,但是,仅仅该利息条款无效,合同 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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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争议梳理
1.城市银行是否需要承受该银行行长田先生行为的法律后果?
一种观点认为,田先生帮助其岳父筹集资金,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 银行无关。虽然合同上加盖了银行的公章,但这仍然属于其利用职务之 便而擅自实施的行为,不应由银行承担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田先生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而且,银行已经在合 同上面盖章,所以,城市银行应当对田先生的行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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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 合同法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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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十七 银行担保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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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钱女士获得一笔500万元的稿费收入,准备存在当地的某城市银行。由 于钱女士与该银行的行长田先生比较熟悉,便向田先生咨询,是否有好 的理财项目。正好田先生的岳父开办的新广发房地产公司急需筹集资 金,田先生便帮助其岳父推出“新广发理财项目”。2009年10月5日,田 先生将钱女士带到自己的办公室,向其介绍了“新广发理财项目”,年 收益率在25。钱女士立即同意投资该项目,于是,田先生就拿出了一份 《民间借款合同》,合同第5条规定,“受托人受委托人(钱女士)的委托 ,帮助其投资,委托人承担一切借款风险。”合同第6条规定,“受托人 负有监督用款人合理使用资金的责任。”该合同已经由新广发公司盖 章,钱女士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将其500万元存入设在城市银行的新广发 公司的账户上。但合同签订后,钱女士担心有风险,便提出一定要让田 先生也在合同上签字,并加盖了城市银行的公章。后因为新广发公司资 不抵债,无力偿还钱女士的借款,钱女士便起诉城市银行,请求城市银行 赔偿500万元及利息损失。城市银行提出,其只是居间人,依据合同规定 ,所有的借款风险都应当由钱女士承担。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第二,钱女士的500万元直接打入新广发的账户,虽然该账户设在城市银 行,但是,钱女士也知道,这笔钱并没有进入城市银行自身的账户。所以 ,钱女士也清楚,城市银行并非真正的借款人。
第三,合同第5条规定“受托人(城市银行)受委托人(钱女士)的委托,帮 助其投资,委托人承担一切借款风险。”所谓“帮助其投资”,就意味 着,银行仅提供投资和订立合同的信息和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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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
(一)城市银行是否需要承受该银行行长田先生行 为的法律后果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 “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
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 款”。 在本案中,田先生的行为仍然属于职务行为。从目前商业银行的实践来 看,委托贷款是银行普遍开展的业务。田先生作为银行行长,其为客户 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仍然属于商业银行经营范围内的行为。另外,田先 生以行长的身份,在其银行的办公室内为客户钱女士办理委托贷款,这 些也表明了,田先生实施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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