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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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

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字体: 大中小】时间:2010-08-24 来源:中共信阳市委组织部中共信阳市委印发《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信发〔2010〕22号各县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直机关各单位党组(党委),市管各管理区、开发区和大中专院校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信阳市委2010年8月16日关于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确保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人才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根据《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规划纲要》等中央和省委一系列文件精神,按照市委关于干部选任自荐、测评、考核、票决、交流“五个常态化”的要求,结合信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县区(市管管理区、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市直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乡镇(办事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招录高层次人才的组织调整。

其他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的调整,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优先提拔重用:(一)在全市中心、重点工作中,实绩突出的。

1.在招商引资、产业集聚区建设、重点项目建设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具体负责人,任正科级两年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任副处级两年以上的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2.连续三年在河南省农村改革发展综合试验区建设考评中获全市先进乡镇(办事处)的党政正职,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3.连续三年在省级文化(旅游)改革试验区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副处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4.连续三年在全市“六城联创”工作中获得流动红旗的乡镇(办事处)党政正职,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5.连续三年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中,获省级先进的处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连续三年获得市级先进的正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副处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正处级职级,正科级干部可优先提拔为副处级职级。

高校中层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高校中层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高校中层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中层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建设(以下简称后备干部),更好更快地推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后备干部建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努力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后备干部队伍,实现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为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和组织保证。

第三条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抓好后备干部工作,是学校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责任。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党委组织部具体负责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各中层党组织要配合做好后备干部工作。

第二章条件和资格第五条后备干部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高等教育事业,热爱兰大,献身兰大,在学校的建设、改革和发展中艰苦创业,做出较为突出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学校、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具有良好的宗旨意识、党性修养、道德修养、纪律修养和作风养成,脚踏实地,有扎实的工作作风,敢于负责,开拓创新,真抓实干。

中山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校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中山大学重大科研项目与成果校内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附件1关于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试行)(要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激励我校教师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重视教学改革,加强人才培养,进一步调动广大教师以团队的形式承担纵向和横向重大科研、教学项目的积极性,推动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建设和高水平、标志性成果的产生,提升我校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整体水平,促进学科建设,特制定《关于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办法》(试行),对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以下简称“重大项目和成果奖励”)。

二、奖励对象第二条“重大项目和成果奖励”的对象是,从2012年1月1日以后,获得重大科研、教学项目和成果的团队成员,具体指获得以下两类突出业绩之一的团队成员:1、获批由中山大学牵头主持(第一主持)的重大科研、教学项目第一负责人及其团队中的校内骨干成员;2、获得以中山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作者单位)的重大科研、教学成果奖励的第一负责人及其团队中的校内骨干成员。

三、奖励范围第三条重大科研、教学项目主要包括以下范围:(一)科研项目类1、国家重大科学研究计划项目、973计划项目;2、国家863计划重大、重点项目,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大、重点项目;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研究群体;4、国家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5、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6、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7、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8、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发展报告建设项目;9、重大军工项目;10、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批准经费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

(二)教学项目类指通过自由申请获得立项资助,项目经费达到150万元及以上的教学条件建设类、专业教学改革类、实践教育教学类项目,包括以下类型:1、国家基础学科人才培养基金项目;2、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示范点项目;3、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项目;4、国家级校外实践教育/教学基地建设项目;5、其他经学校认定的教学建设和改革重大项目。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精神,规范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处理流程,提高行政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程序,本细则适用于中山大学所有行政机构。

第二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指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表达的信息或命令,包括文件、报告、通知、函件等。

第三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应以实现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率为主要目的,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山大学有关文件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处理应当实行依法、规范、高效、绿色的原则。

第五条中山大学各行政机构应当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定期对其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章行政公文的起草、审批和签发第六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起草人应当严格遵守公文格式和规范,明确公文的主旨、内容和要求,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统计分析、整理调研等工作。

第七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审批应当分层次进行,以确保公文的质量和效率,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限制和流程进行,充分发挥各级审批机关的职能。

第八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签发应当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签发人应当认真审核公文内容,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三章行政公文的传送和归档第九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传送应当采用电子文档传输的方式,确保公文的安全性和快捷性。

第十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归档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及地点进行,归档人应当认真按照文件分类、编号和格式进行归档,保证公文档案的完整性和可检索性。

第四章行政公文的查询和备份第十一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查询应当依据规定的流程和方式进行,查询人应当准确填写表格和信息,确保查询的准确性和快捷性。

第十二条中山大学行政公文的备份应当依据规定的存储介质和时间进行,备份人应当认真按照文件编号和格式进行备份,保证公文的资料安全性和可恢复性。

第五章行政公文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三条中山大学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公文处理程序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追究责任并加以处罚。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

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和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干部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确保内部安全稳定、各项经营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坚持的原则:(一)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二)坚持职工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四)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坚持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原则;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选拔任用各子公司、部门的中层干部。

第四条中层干部作为高层决策的执行者,和基层工作的组织者、管理者,位置尤为重要,一个单位中层干部队伍的素质优劣、能力高低、作风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单位的总体工作面貌。

第五条厂党工部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制度的执行。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第六条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职工应该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努力学习和提高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决贯彻上级部门的方针政策,模范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厂各项规章制度。

(二)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提高自身学习积极性,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卓有成效的开展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胜任开展好工作的组织能力和一定的工作经验。

(三)以身作则,律人先律己,密切联系职工群众,及时解决、汇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反对不正之风,敢于同歪风邪气作斗争。

(四)正确行使上级领导所赋予的权利,依法办事,虚心接受领导和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第七条拟提拔担任中层干部的职工应当具备以下基本资格:(一)担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科员或相当于科员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二)担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在下一级职务(副职或相当于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

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

解决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制度规范作者:王庆五陈蔚来源:《群众》2015年第09期“为政之要,唯在得人,用非其才,必难致治。

”新近出台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首次对干部“能上能下”做出专项规定,剑指干部制度多年存在的能上不能下的积弊,这对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建设一支高素质干部队伍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规定》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的重要突破《规定》破解了干部能上不能下长期积弊。

干部“能上不能下、能进不能出”是长期制约干部工作的难点问题。

这里所谓的“下”,除了正常退休的“下”、到龄的“下”和任期期满的“下”外,通常是指出了问题、违纪违法、组织处理的“下”。

由于这种“下”的比例很小,从而导致现行的干部人事体制中,几千万公职人员的“水”,很长时间里不能正常地“流”,能上难下,“官本位”突出,严重影响干部队伍的活力。

要管好干部,不能只管“上”不管“下”,放任干部出口环节管理。

此次出台的《规定》直面“不能下”这一长期积弊,聚焦“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问题”这一难点,作出专门规范,既是干部正常流动的必须做法,也是管好干部成长过程的有效举措。

《规定》的实施和常态化,就能真正建立起干部队伍能上能下的优胜劣汰机制,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规定》健全了干部能上能下制度链条的重要环节。

干部人事管理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制度链条,包括干部的选拔、任免、交流、回避、诫勉、教育、监督、考评、淘汰等系列制度,构成从“上”到“下”的整个制度体系。

长期以来,随着干部人事制度的建设,先后颁布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2000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制定,2014年修订)、《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2004年)、《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06年)、《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2006年)等党内法规文件,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6年),初步形成了我国干部人事法规体系。

深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研究

深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研究

深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研究作者:宗红梅来源:《企业文化》2017年第20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破除“官本位”观念,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中央政治局会议通过的《关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若干规定(试行)》,可以说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能上能下不仅体现了干部踏实肯干的作风,有利于干部自身的建设,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

能上能下可以增加干部队伍的生机活力,实施能者上,劣者下,发挥干部聪明才智,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服务;能上能下可以促使党员干部不断提升自身,懂得奋发进取、居安思危、有效推动单位内部人员的流动,让干部队伍充满生机和活力。

为了贯彻《规定》的精神,各基层单位贯彻中央精神,结合实际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运行机制,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方面进行了探索,现将情况综述如下:一、制约干部能上能下的因素分析(一)干部能上不能下随着干部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干部对能上能下重要性的认识有了比较大的提高,但长期存在的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能上不能下的传统观念在有的干部头脑里根深蒂固,有“只有犯错误的干部才下台”的观念,一些干部群众把调整不胜任现职的干部与处分犯错误的干部相提并论,还没有形成有利于干部能上能下的舆论环境。

部分干部没有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荣辱观,不能正确对待升降进退,不能正确树立能上能下的观念。

(二)考核机制不健全干部的考核机制不健全,方法不完善,考核的标准不规范。

《规定》中指出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领导干部称职与否,关键看工作、绩效,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岗位要求和指标,考核标准模糊,尺度也就很难把握。

纵观近年来“下”来的干部大都是因为受到群众反映强烈、违反党纪国法等原因“下”来的,而体现干部履职能力的考核“下”来的干部为数不多,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如何认真执行考核结果,是现在考核工作面临的一道难题。

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问题研究

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问题研究

智库时代·106·智库社团 高职院校中层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方法问题研究莫振达(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广西南宁 530007)摘要:在高职院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如何参考成熟院校做法又要能够结合高职院校的特点,做好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是一项值得深入研究的课题。

本文从高职院校的实际出发,分析高职院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存在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中层干部;选拔任用中图分类号:E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609(2018)29-0106-002高职院校与本科院校各方面的差异,决定了在中层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既要参考本科院校的成熟的做法和程序,但又不能生抄硬搬。

必须从本校的实际出发,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中层干部的选拔任用工作。

一、高职院校与普通院校中层领导干部的角色定位及差异一般来说,高校中层干部队伍是指高校党政机关各职能部门正副职及各教学、教辅单位的正副职干部队伍。

从层级上看,他们介乎校级领导和三层机构负责人之间,在学校发展的计划、组织、 决策、领导和监督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骨干力量。

就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而言,高职院校与普通本科院校既有其目标的一致性,但又在部门设置、职数分配、层级管理和梯队建设等方面的较大差异。

(一)部门设置差异本科院校基本上具有较为完善的管理部门,部门职责比较清晰、明确。

一般情况下,中层部门均为相当正处级。

而高职院校相当于正处级部门相当有限,其余均为副处级部门,并且能够设置哪些部门,上级均有明确规定。

较大的限制了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

(二)中层领导干部的职数分配差异本科院校中层干部基本上能够按照正职按相当正处级、副职按相当副处级的级别选用配备干部,职数比较充足,因而相对而言人员配置比较齐全。

但在高职院校,因为受到学校本身级别限制,中层干部各级别受限较大,几乎所有的高职院校都会出现中层干部有正处级、副处级以及科级干部担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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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执行好中央《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健全从严管理中层领导人员制度体系,形成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领导人员队伍,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必须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重点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促使领导人员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

第三条推进中层领导人员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主要规范对有关领导人员的组织调整。

涉及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党的纪律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管理的中层领导人员(以下简称“领导人员”)。

第五条领导人员下的渠道,主要包括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问责追究、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调整、健康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违纪违法免职六种情形。

第二章到龄免职(退休)
第六条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退休制度,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免职(退休)手续。

第七条确因工作需要而延迟免职(退休)的,应当按照领导人员管理权限,由学校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意见,提交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

第三章任期届满离任
第八条严格执行领导人员职务任期有关规定,领导人员达到任期年限、届数和最高任职年限,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一般不得延长。

第九条领导人员任期届满离任的,根据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交流任职、保留职员职级待遇等方式予以适当安排。

不再担任领导人员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回原业务岗位工作,不再保留原行政职级和相关待遇。

第十条加强任期内考核和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中止任期、免去现职或另行安排,不得以任期未满为由继续留任。

领导人员任期内免职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问责追究
第十一条加大领导人员问责追究力度。

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当对有关领导人员实行问责:
(一)落实从严治党责任不力,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本单位或者分管领域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出现违纪违法问题的;
(二)法治观念淡薄,不依法办事,不按法定程序决策,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抓作风建设不力,本部门本单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比较突出的;
(四)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等情况,本部门本单位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五)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边工作人员教育管理不严、约束不力,甚至默许其利用自身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履行意识形态工作职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按照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有关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

(七)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对造成国家和学校利益
重大损失,公共资金或国有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后果负有相关责任的。

(八)在履行岗位职责中,不尽职不尽责,不担当不作为,完成工作任务差,严重影响部门和单位工作的。

第十二条领导人员发生问责情形的,要区分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根据责任大小进行问责。

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

第十三条问责程序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党员领导人员违反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参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执行。

第五章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调整
第十四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应当进行调整。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领导人员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适宜在现岗位上继续任职。

第十五条领导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组织提醒、教育或者函询、诫勉后仍没有改正,经学校党委研究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必须及时予以调整:
(一)不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坚决执
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能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关键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四)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五)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的;
(六)不敢担当、不负责任,为官不为、庸懒散拖,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七)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单位工作或者分管工作处于落后状态,或者出现较大失误的;
(八)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在企业等经济实体兼职的,或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
(九)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不适宜担任其所任职务的;
(十)品行不端,违反师风师德(医风医德)、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在巡视、审计及有关专项考核工作中,发现存在明显问题或者负有相关责任的;
(十二)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或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犯有严重错误,不宜继续试用提前结束试用期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
(十四)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考察核实。

党委组织部综合分析年度考核、平时考核、任职考察、巡视、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民主评议、信访举报核实等情况,有针对性地考察核实,作出客观公正评价和准确认定。

要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工作对象、服务对象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二)提出调整建议。

学校党委根据考察核实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提出调整建议。

调整建议包括调整原因、调整方式等内容。

提出调整建议前,应当与本人谈话,说明调整理由,听取其陈述意见。

(三)组织决定。

召开学校党委常委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

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四)谈话。

学校党委负责同志或者党委组织部负责同志与调整对象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履行任免程序。

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的程序进行。

领导人员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党委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从领导人员调整岗位的次月起,调整其级别和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对不适宜担任现职领导人员,应当根据其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采取调离岗位、免职、降职、降级等方式予以调整。

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予以妥善安排。

第十八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六章无法正常履职调整
第十九条领导人员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通过保留职级待遇等方式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二十条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访问期限超过一年,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第二十一条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七章违纪违法免职
第二十二条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予以免职。

第二十三条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担任现职的,应当及时予以免职。

第八章责任和纪律
第二十四条建立健全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工作责
任制,学校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组织部承担具体工作责任。

把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领导人员的重要内容,坚持原则、敢于负责,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第二十五条加强对领导人员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和领导人员综合表现,对应当调整的领导人员及时作出调整。

对调整下来的领导人员,给予关心帮助,有针对性地加强教育管理。

注意了解调整下来领导人员的工作情况和思想动态,及时做好谈心谈话和工作指导,稳定思想情绪,指明努力方向。

第二十六条正确把握政策界限,注意联系领导人员工作的基础、内外部环境、岗位特点等因素客观评价领导人员,注意保护领导人员干事、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宽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误。

第二十七条在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工作中,严明工作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纪律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代替纪律处分,不得借机打击报复。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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