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所解析的“共用部位”及“第55条 禁止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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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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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和解释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三)协调解决物业纠纷;(四)监督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权益;(五)其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职责。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从事物业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四)具备与管理物业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的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维修、保养和改造,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两篇)[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4(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区、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小区安全、卫生、环境的正常秩序。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予的职责,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遵守职业道德,保守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员应根据业主或居民的合法需求,提供相应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护、保安巡逻、设备检修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并及时修缮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接受业主或居民的合理诉求,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定期组织开展业主大会、居民议事会等形式的沟通交流活动,听取业主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收取、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一条物业费用应当以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标准应当由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小区业主公示。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的使用范围应当明确,不得擅自改变或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就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向业主或居民公开报告,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业主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用,不得拖欠或逃缴物业费用。

第四章物业管理组织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对其组织和运作进行规范。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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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8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七条物业管理区域根据物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物业的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其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规范物业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依法对房地产建筑物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动产实施管理、维护、服务等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主体和权利第六条物业管理的主体包括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

第七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的使用权;2.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有部分的使用权;3.参与物业管理协会的管理;4.参与物业管理规划和决策;5.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对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和管理;2.提供公共服务设施及公共场所的管理和使用;3.维护物业的安全和治安秩序;4.保障业主的基本权益;5.定期向业主公开服务情况和收费标准;6.其他依法履行的义务。

第九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监督和指导物业管理工作;2.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3.促进物业管理服务的优质和规范发展;4.处理物业管理纠纷;5.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督。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范围第十条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以下内容:1.物业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的管理;2.物业安全和治安秩序的维护;3.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4.业主大会的召开和决策;5.物业维护和保养;6.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保持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1.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2.吃拿卡要,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3.推诿扯皮,不作为或者搪塞工作;4.故意泄露业主或者业主单位的个人信息;5.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1.擅自改变共有部分的功能、结构;2.损坏公共设施和公共场所;3.擅自改变物业使用的用途;4.违反物业管理协会规定的其他行为。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

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广东物业管理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公共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包括对小区、楼宇及其他物业区域的保洁、绿化、安全、维修、维护等服务以及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注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所有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环境卫生保洁、绿化养护、危险物品的管理、小区安全防范、设备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等。

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提供给居民使用,不得歧视一切使用该物业区域的人员。

第七条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随意涨价或减少服务内容。

第三章小区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小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程序,确保小区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突发事件,如火灾、水灾等,确保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组织居民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章制度,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管理和处罚。

第四章公共设施管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如电梯、供水供电系统、照明设备等。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按规定时间对公共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换,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设置公共设施使用管理规定,如使用时间、使用范围、管理费用等。

第五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收取,不得随意涨价和乱收费。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保养公共设施、改善小区环境、完善物业服务等。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收取、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居民公示,并接受居民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履行相关规定和义务。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罚款、责令整改等。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原则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诚信经营、公开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组成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第五条业主大会职责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3. 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4. 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选聘;5. 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6.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7.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8.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履行下列职责:1. 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2.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3. 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4. 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大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物业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第九条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提供服务,并合理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服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物业服务内容、费用、维修资金使用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十一条业主的使用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使用物业,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共有部分的维护共有部分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费用从物业服务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应当专项存储,不得挪用。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广大居民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具有专业资质,为社区、住宅区域等集体或个人提供负责的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履行维修、保洁、绿化、安全等职责,对业主、租户共同负责。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建立健全物业服务规范,确保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与业主协商制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并及时公示。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设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各类投诉。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基层管理,组织居民参与物业管理事务,并定期组织业主大会、业主代表会议等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负责维修管理,及时检查、维修公共设施设备。

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洁卫生,定期清洁公共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绿化管理,定期修剪、浇水、施肥植物。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业主、租户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便民服务,如快递代收、物品寄存等。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收费与使用第十四条物业管理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合理使用。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费的计算方式应当合理,根据实际面积或公摊面积、设备使用量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方式应当公开透明,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定期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费应当及时缴纳,业主有义务按期缴纳物业管理费。

第四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十九条业主享有合法的物业管理服务,有权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讨论和决策。

第二十条业主有责任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安全和秩序。

第二十一条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广东省物业管理的监管,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是指管理和运营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物业的日常维护、保洁、安防、绿化等各项服务和管理活动。

2.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业主:是指在物业内拥有合法房产所有权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4.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1. 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 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3. 注重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服务素质和专业知识。

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状况。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1. 提供高品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为业主提供绿化养护、保洁、安防等各项服务。

2. 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3. 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 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提升物业品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1.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估。

2. 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整改。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重大事项的处理进展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征收1. 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征收物业管理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使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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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
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属于业主共有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面等)、走廊通道、楼梯间、电梯井、物业服务用房,以及房屋外墙面等。

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区域内供排水管道、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照明设施、供电线路、煤气(天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等设施设备。

第七十一条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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